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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最高法院 連判政府征地違法

發稿時間:2011-08-10 00:00:00   來源:印度《經濟與(yu) 政治周刊》   作者:未知

 

  自2011年初以來,在3起判決(jue) 中,印度最高法院已讓邦政府成眾(zhong) 矢之的:判其濫用“公共目的”來獲得土地,認定其利用1894年《土地征收法》的緊急條款來剝奪農(nong) 民反對土地被征收的權利。在判決(jue) 政府土地征收無效的這3起案件中,最高法院援引保障民眾(zhong) 最基本的生存權的該法第21條。

  3月7日,法官G·S·辛格維與(yu) A·K·岡(gang) 古力駁回中央邦政府為(wei) 在薩蘭(lan) 普爾(Sahranpur)建一座監獄而采取的土地征收程序;4月15日,法院又駁回中央邦以“工業(ye) 發展計劃”的名義(yi) 征收土地的程序;7月6日,法院再次駁回中央邦征收土地的程序。在這3個(ge) 案件中,最高法院嚴(yan) 厲申斥說,中央邦政府的決(jue) 定也違反了1894年《土地征收法》第17款。1894年,印度尚處於(yu) 被英國殖民的時期,該法規定政府可以“公共目的”為(wei) 名征收私有土地,而第17款規定征收需在“緊急”狀態方可實施。

  中央邦不是唯一利用1894年《土地征收法》來征收土地的邦。還有大量邦政府利用該法第17款來征收土地。在第三例案件中,被征收的土地被迅速移交給私營開發商和建築商,該土地原本征收用來搞工業(ye) 開發,但後來卻分配用於(yu) 住房目的。最近的司法判決(jue) 過程中,法院審查征收土地的緣由,這是司法的重大轉變,此前的法庭審判並不審查被征收的土地的實際用途,有關(guan) “公共目的”的具體(ti) 情況此前都是由行政部門來過問的。

  比較好的選擇應該是,印度各個(ge) 政黨(dang) 應該達成共識,反對政府違背農(nong) 民意願剝奪農(nong) 民的權利。不過,由於(yu) 沒有跡象表明這種共識會(hui) 達成,司法幹預就是農(nong) 民們(men) 唯一的希望之源。最高法院的判決(jue) ,為(wei) 小農(nong) 和中農(nong) 打開了一扇機會(hui) 之窗:判決(jue) 保障了他們(men) 保有財產(chan) ,免受整個(ge) 印度的邦政府以“公共目的”之名不由分說地征收土地。而土地是這些人的命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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