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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正義和軍事幹預

發稿時間:2011-07-04 00:00:00   來源:Project Syndicate   作者:彼得·辛格

  墨爾本——卡紮菲上校動用軍(jun) 隊對付反對統治的示威者,屠殺了數以百計(也可能上千)手無寸鐵的人民,讓卻世界驚得目瞪口呆。不少手下拒絕向同胞開火,有的倒戈加入示威,有的將飛機開到了臨(lin) 近的馬耳他。於(yu) 是卡紮菲招徠了鄰國雇傭(yong) 兵,這些人比他自己的士兵更聽話。

  世界領導人們(men) 迅速地行動了起來,紛紛譴責卡紮菲的行徑。2月26日,聯合國安理會(hui) 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通過針對利比亞(ya) 的武器禁運案,敦促成員國凍結卡紮菲及其家人所有的資產(chan) ,並將卡紮菲的暴力行為(wei) 上訴到國際刑事法庭,將對可能的罪犯提起訴訟。

  這是安理會(hui) 首次一直同意向國際刑事法庭提起人權暴力訴訟,尤其令人矚目的是,包括中美俄在內(nei) 的非國際法庭成員國也支持訴訟。因此,這項決(jue) 議可以看作一個(ge) 裏程碑,朝著建立能夠懲罰犯有嚴(yan) 重侵犯人權罪行者的全球司法體(ti) 係又邁進了一步,不管被告在在本國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多麽(me) 崇高,都逃脫不了法律的製裁。

  但是,從(cong) 另一個(ge) 方麵講,安理會(hui) 的這項決(jue) 議並不令人滿意。利比亞(ya) 的現狀可謂是一次考驗:在保護人民不受統治者魚肉這個(ge) 問題上,國際社會(hui) 是否會(hui) 動真格?這個(ge) 問題由來已久,但其現代形式之濫觴要追溯到1994年幹預盧旺達種族滅行徑絕的慘痛失敗。聯合國的事後調查指出,當時隻要派遣2 500名訓練有素的士兵,就能阻止800 000名圖西族人遭到屠殺。

  美國前總統克林頓曾說,他任期內(nei) 最遺憾的事情就是未能成功幹預盧旺達事件。時任聯合國主管維和行動的常務副秘書(shu) 長科菲·安南將當時聯合國的情況描述為(wei) “可怕而可恥地”的癱瘓。

  接任聯合國秘書(shu) 長後,安南要求盡快為(wei) 國際社會(hui) 何時能夠幹預嚴(yan) 重侵犯人權行為(wei) 製定一套原則。結果加拿大政府成立了國際幹預和主權委員會(hui)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建議若因國家的故意行為(wei) 或拒絕行動或行動不力而導致發生或即將發生大規模死亡事件時,應當將軍(jun) 事幹預作為(wei) 一項合理的外部手段。這套原則於(yu) 2005年在聯合國大會(hui) 特別世界峰會(hui) (special World Summit)上通過,在2009年被再次討論,得到了聯大壓倒多數成員國的支持。

  任何軍(jun) 事幹預,甚至連在利比亞(ya) 設置禁飛區以防止卡紮菲使用飛機對付反對者的措施都沒有采取。

  不少機構對保護責任是否能轉化為(wei) 實際行動憂心忡忡,紐約城市大學全球保護責任中心(Global Center for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便是其中之一。該中心呼籲聯合國成員國擔起2005年所承諾的職責,將保護責任在利比亞(ya) 付諸實踐。該中心敦促聯合國實施一係列措施,不僅(jin) 包括安理會(hui) 決(jue) 議中的各項動作,也包括設立禁飛區。

  除了認定保護責任可以作為(wei) 軍(jun) 事幹預的依據,國際幹預和主權委員會(hui) 還提出了一套謹慎原則。比如,軍(jun) 事幹預應當屬於(yu) 不得已為(wei) 之的手段,且采取行動的後果不得壞於(yu) 不采取行動。

  謹慎原則是否適用於(yu) 利比亞(ya) ?這還需要專(zhuan) 家對利比亞(ya) 現狀進行細致評估後才能確定。沒人希望再打一場如同伊拉克和阿富汗那樣曠日持久的戰爭(zheng) 。但利比亞(ya) 不是伊拉克,也不是阿富汗,其人口隻有前兩(liang) 者的五分之一,其現狀是深得民心的政府民主化運動。假設外國軍(jun) 隊能夠很快擊潰卡紮菲的部隊,完成任務後也可以馬上撤離,讓利比亞(ya) 人民自己決(jue) 定自己的未來。

  當我寫(xie) 這篇文章的時候,有理由相信,即使沒有軍(jun) 事幹預,其他製裁或威脅也已足夠避免利比亞(ya) 人民流更多的血。也許光靠叛變和製裁就能在不造成大規模人員傷(shang) 亡的情況下讓卡紮菲眾(zhong) 叛親(qin) 離。而軍(jun) 事幹預所造成的傷(shang) 亡可能比它所製止的更多。

  但這些都是國際社會(hui) 需要提出、安理會(hui) 應該早已討論的問題。解決(jue) 了這些問題,才能使保護責任原則——以及該原則對軍(jun) 事行動可能產(chan) 生的影響——成為(wei) 我們(men) 所理解的國際法和全球倫(lun) 理要求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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