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社會(hui)

文章

荷蘭的“生態民主”

發稿時間:2014-08-25 00:00:00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馬利軍(jun)

  20世紀80年代,麵對日趨嚴(yan) 重的環境汙染和生態失衡問題,荷蘭(lan) 開始了新一輪的環境治理轉型。目前,荷蘭(lan) 和德國一樣,都是世界上環境標準、環境管理和環境法製最嚴(yan) 格、最完備的國家之一,荷蘭(lan) 的《環境管理法》與(yu) 法國的《環境法典》和瑞典的《環境法典》一樣,是世界上綜合性最強的環境法之一。同時,荷蘭(lan) 和瑞典、丹麥是最早實行生態稅改革的國家。荷蘭(lan) 能夠在生態治理方麵取得舉(ju) 世矚目的成就,首先得益於(yu) 荷蘭(lan) 擁有高素質、教育程度高、主觀能動性高的公民,其次得益於(yu) 該國具有通過對話和協作解決(jue) 問題的傳(chuan) 統。換言之,荷蘭(lan) 在環境保護方麵走出了一條頂層設計與(yu) 社會(hui) 各階層共同參與(yu) 相結合的“生態民主”道路。
 
  生態環境保護注重頂層設計
 
  20世紀80年代之前,荷蘭(lan) 曾進行過幾次大的環境治理戰略,但治理結果與(yu) 預期並不一致,這一方麵使得公眾(zhong) 越來越覺醒,來自工商界和綠色運動的壓力逐步增強,另一方麵也使得政府逐步意識到環境治理不能寄希望於(yu) 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末端治理方式和短期治理措施,而必須依賴於(yu) 戰略性和係統性強的長期環境治理規劃,因此荷蘭(lan) 的環境治理具有很強的目的性和長遠規劃性。荷蘭(lan) 環境治理的核心目標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為(wei) 了達到這個(ge) 目標,荷蘭(lan) 製定和實施了一係列有針對性的、有規劃性的、綜合性強的創新政策。
 
  通過整理環境治理轉型之前的各種單獨的以及短期的法律和法規,該國政府逐步形成並實施了一係列戰略性強的《環境管理法》和《國家環境政策計劃》,並在實踐基礎上不斷補充、修改和完善。換言之,荷蘭(lan) 環境治理采用的是一種戰略管理的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政府在可持續發展的願景下不斷設立目標、規定達標期限、進行實時監控和階段總結,進而走出了一條不同於(yu) 以往的環境治理道路,成為(wei) 其他國家環境治理的楷模。
 
  環境治理始終體(ti) 現各階層協商原則
 
  在進行一係列環境治理轉型的同時,以往的實踐教訓使得荷蘭(lan) 政府逐步意識到:單純地注重環境治理並不能實現生態環境保護與(yu) 經濟發展的雙贏,而實現這種雙贏,扭轉生態環境與(yu) 經濟發展的失衡問題,不應該將政府作為(wei) 治理環境的唯一主體(ti) ,而必須依賴於(yu) 政府、公眾(zhong) 以及工商界等社會(hui) 各階層的合力作用。基於(yu) 這樣的認識,荷蘭(lan) 政府開始有意識地將環境治理過程中的頂層設計和各階層協商統一起來。政府對待工商界普通公眾(zhong) 的態度也不再是自上而下的規製,而是以他們(men) 為(wei) 目標群體(ti) ,並開展廣泛深入的立法協商活動。無論是不斷完善的《環境管理法》,還是《國家環境政策計劃》均體(ti) 現了政府與(yu) 社會(hui) 各階層民主協商的原則。
 
  通過這一舉(ju) 措,一方麵公眾(zhong) 和工商界等各階層群體(ti) 更好地參與(yu) 了環境保護政策的製定過程,進而主動地約束自己的行為(wei) ;另一方麵,由於(yu) 環境保護和治理的重大政策均是在民主協商基礎上製定的,因而麵對各種環境保護和治理問題時,企業(ye) 和公眾(zhong) 自身的責任負擔也會(hui) 大幅度減小。與(yu) 此同時,該舉(ju) 措可以使社會(hui) 各階層對自身生產(chan) 和消費環節所存在的環境問題更為(wei) 了解,由於(yu) 更知情,企業(ye) 可以修正行為(wei) 或流程,從(cong) 而向更親(qin) 環保的方向努力,普通公眾(zhong) 也進一步增強了生態環境保護的社會(hui) 責任感。
 
  社會(hui) 各階層以多樣化的方式參與(yu) 生態環境保護
 
  荷蘭(lan) 的生態民主道路以提高社會(hui) 各階層的責任感為(wei) 突破口,以互動的合作式管理模式代替了自上而下的指揮控製式管理模式,通過自願式契約、能源稅、生態標簽等多種形式,逐步將各類環境問題整合到一個(ge) 連貫的、以生態係統為(wei) 基礎的政策框架中,進而實現生態係統與(yu) 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有機結合。
 
  在工商界層麵,荷蘭(lan) 政府開創了自願式契約模式。這種契約形式是在政府與(yu) 企業(ye) 共同商討基礎上形成的文本,因此,它一方麵契合了政府進行環境治理的政策目標,另一方麵也使得企業(ye) 在生產(chan) 產(chan) 品和服務時,有了可行性強的環境保護參照標準,進而實現了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協調統一。由於(yu) 該契約是在共同商討基礎上形成的,因而它不僅(jin) 促進了全國環境質量的不斷改善,而且也使得企業(ye) 擁有了更多的自主權和靈活度,從(cong) 而很好地激發了企業(ye) 的主觀能動性,也使得這種以自願為(wei) 基礎的實現形式有了更為(wei) 廣泛的社會(hui) 參與(yu) 度。與(yu) 此同時,該契約的自願性和商討性特點,也使得政府和企業(ye) 彼此之間不用互相揣摩猜測,信息成本大幅度降低,進而有助於(yu) 政府和企業(ye) 製定戰略性發展計劃和長期投資規劃。
 
  在普通公眾(zhong) 層麵,荷蘭(lan) 政府較完善地提出並實施了生態稅這一稅種,有效引導了消費者的消費行為(wei) 。這一稅種最顯著的特點是: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的各關(guan) 鍵行為(wei) 主體(ti) 所提出的具體(ti) 要求是建立在共識機製基礎上的。正因為(wei) 這一特點,該生態稅具有了廣泛的特殊條件規定,有效地調動了社會(hui) 各階層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與(yu) 此同時,荷蘭(lan) 的住房、自然規劃和環境部以及經貿部較早創立了“環境檢查基金會(hui) ”,並由其創建了荷蘭(lan) 生態標簽。該基金會(hui) 的最大亮點是其組成人員的廣泛性。基金會(hui) 由來自政府、消費者、生產(chan) 商、零售商、貿易和環境組織的代表組成,負責對產(chan) 品是否符合綠色標簽定義(yi) 的標準做出全麵評估。
 
  整體(ti) 看來,荷蘭(lan) 的生態民主道路有以下兩(liang) 大鮮明特點。
 
  一是荷蘭(lan) 的生態民主責任明確,分工科學。各級政府和各階層群體(ti) 在共同協商基礎上,設定一個(ge) 穩定的、可預期的長期目標,然後根據這一戰略性目標,由中央政府統籌布局,分階段實施,清晰劃定各行為(wei) 主體(ti) 的相應責任,充分發揮各類主體(ti) 的主觀能動性,以保證各階層群體(ti) 享有充分的參與(yu) 性,進而順勢而為(wei) 地增強了各參與(yu) 主體(ti) 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荷蘭(lan) 的生態民主具有合作協調和機動靈活的特點。各級政府、各經濟行為(wei) 主體(ti) 、教育和科研機構、非政府組織等在荷蘭(lan) 的環境治理中如同一個(ge) 龐大的生態環境保護團隊。這一團隊首先建立彼此之間的信任,然後尋求共同的價(jia) 值觀基礎,在麵向未來願景的共同目標下通力合作,因此可以在整體(ti) 可持續性目標的頂層設計框架下及時適應各種新情況、新理念,接受各種新信息、新知識,解決(jue) 各種新問題、新障礙,逐漸實現生態環境保護與(yu) 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有機統一。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