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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如何治理邪教

發稿時間:2014-06-23 00:00:00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穀耀寶

  當今世界,邪教和恐怖主義(yi) 、黑社會(hui) 並稱社會(hui) 三大毒瘤。所謂邪教,即利用宗教或準宗教形式,宣揚反社會(hui) 或不為(wei) 法律道德所容的學說,並實施危害社會(hui) 行為(wei) 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團體(ti) 。邪教組織侵犯人權、泯滅人性,不斷製造恐怖事件和流血慘案,對人們(men) 正常的生活生產(chan) 秩序和國家安全造成了嚴(yan) 重危害,所以引起各國政府與(yu) 人民的反對。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世界上各類邪教組織已多達3300多種,遍及大多數國家。法國也是邪教組織較為(wei) 活躍的國家。據法國國民議會(hui) 邪教調查委員會(hui) 發表的統計報告,類似於(yu) “太陽聖殿教”這樣的邪教組織在法國共有170多個(ge) ,成員則在10萬(wan) 人以上,大部分是不到30歲的年輕人,而且很多人都有刑事犯罪前科。法國的邪教組織雖然形形色色,但是也有共同特點,即通過製造某種理論,運用精神操縱的辦法迫使信奉者脫離社會(hui) 正常生活,與(yu) 外部社會(hui) 對立,對社會(hui) 造成危害。因此,法國政府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便開始逐步加大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力度,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幾個(ge) 方麵。
 
  首先,加強立法懲治,限製和取締邪教。法國處理邪教問題的基本原則是,按照現行法律條款對邪教組織成員的犯罪進行個(ge) 案處理。一旦發現邪教有違法行為(wei) ,政府就采用行政手段幹預或啟動司法程序懲處,並且懲罰的力度逐漸加大。如1999年12月,法國參議院通過一項法律,對1901年關(guan) 於(yu) 成立宗教協會(hui) 的法律和1936年關(guan) 於(yu) 戰鬥團體(ti) 和私人武器的法律進行修改和補充。授權政府解散那些以非法行為(wei) 危害公共秩序或對公民構成威脅的任何團體(ti) 。對違法犯罪活動進行的處罰從(cong) 1901年法律規定的“3萬(wan) 法郎罰款並最高1年監禁”修改為(wei) “3年監禁並30萬(wan) 法郎罰款”,明顯加大了處罰力度。2001年5月通過了一項反邪教的“阿布-比卡爾法”,“阿布-比卡爾法”是世界上第一個(ge) 明確打擊邪教的立法,這是法國在反邪教鬥爭(zheng) 領域的一項重要立法。此法明確界定了邪教的十大特征,規定了取締邪教組織和懲治邪教犯罪的根據,支持邪教受害者家屬或社會(hui) 對邪教頭目提起訴訟,特別是可以就受害者造成的心理和精神損害提起訴訟。比如有被控利用邪術非法行醫、非法售藥、刊登欺騙性廣告的邪教組織,法院有權通過審判,予以取締,法律還將懲治那些“濫用易受傷(shang) 害的軟弱與(yu) 無知的人們(men) 信任”的邪教頭目,教主若利用有“心理和身體(ti) 服從(cong) 傾(qing) 向”的信徒進行詐騙活動,將被判刑3年,罰款250萬(wan) 法郎,情節嚴(yan) 重的可判刑5年,罰款500萬(wan) 法郎。
 
  其次,建立健全專(zhuan) 門機構,防範和打擊邪教。1995年,法國國民議會(hui) 設立“邪教調查委員會(hui) ”,並發表報告,首次提出界定邪教的10條標準(擾亂(luan) 信徒正常精神狀態、教主聚斂財富、誘使信徒脫離原先的生活環境、造成人身傷(shang) 害、強迫未成年人入會(hui) 、進行反社會(hui) 宣傳(chuan) 、幹擾公共秩序、司法糾紛嚴(yan) 重、從(cong) 事非法經濟活動、對政府部門進行滲透)。1996年,法國政府成立了“全國邪教觀察中心”,其職責是監控和防範邪教的危害,進行調查並向政府提出建議。觀察中心由政府總理主持,成員有內(nei) 閣各有關(guan) 部門的負責人和警察總局局長等,觀察中心每年向內(nei) 閣提交一份報告。1998年10月成立了由司法、內(nei) 政、國民教育、就業(ye) 、國防等5個(ge) 部門組成“打擊邪教部際委員會(hui) ”,隸屬總理府,負責召集各部委防範和打擊邪教協調小組成員,嚴(yan) 密監視邪教組織的活動,並向總理提交年度《反邪教工作報告》,這是法國政府打擊邪教犯罪的最高領導機構。
 
  最後,發揮民間團體(ti) 組織和公眾(zhong) 作用,揭露和批判邪教。在法國,反邪教的民間團體(ti) 組織具有很強的自治性和獨立性。一般都是一批具有誌願精神的人士自發組織起來的。從(cong) 成立之初就具有典型的獨立性,不依附於(yu) 任何一種組織,既不是政府部門的附庸,也不是以盈利為(wei) 目的私人組織,而是一種典型的“第三部門”,即誌願者組織,這些組織對長期抵禦邪教組織發揮了重要作用。法國民間團體(ti) 組織很注重與(yu) 政府的密切合作,比如法國的“保護家庭與(yu) 個(ge) 人協會(hui) ”和“反對精神操縱中心”,作為(wei) 法國乃至歐洲規模最大的反邪教民間組織,通過和“打擊邪教部際委員會(hui) ”密切合作,以教育宣傳(chuan) 等形式,向公眾(zhong) 批判和揭露邪教的本質。“阿布——比卡爾法”這部作為(wei) 具有重要意義(yi) 的反邪教立法,也正是在民間反邪教組織的推動下製定的。在法國,一旦公民自身或家庭成員受害,有關(guan) 人員即發起成立各種“保護民眾(zhong) 免受邪教殘害”協會(hui) ,與(yu) 邪教鬥爭(zheng) 。還有的通過著書(shu) 、舉(ju) 辦講座,揭露邪教罪惡行徑,呼籲社會(hui) 警覺,要求司法部門嚴(yan) 懲。馬賽“科學神教”頭目最終被審判,就是此類協會(hui) 合作申訴的結果。此外,也有些反邪教組織的成員,現身說法,用親(qin) 身經曆揭露邪教的真實麵目。
 
  此外,基於(yu) 邪教組織越來越趨向國際化,法國政府也逐漸注重與(yu) 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合作,爭(zheng) 取國際支持,由本國的“防範和打擊邪教部際委員會(hui) ”牽頭,外交部配合,定期與(yu) 羅馬尼亞(ya) 、比利時、烏(wu) 克蘭(lan) 、德國及意大利等國舉(ju) 辦反邪教問題研討會(hui) ,並與(yu) 歐盟委員會(hui) 、歐洲安全與(yu) 合作組織、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i) 等國際組織保持密切聯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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