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家庭補貼製度的改革與發展
發稿時間:2014-05-26 00:00:00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郭林 李薇
家庭補貼製度是英國福利國家的代表性機製之一。從(cong) 20世紀初期直到今天,這一製度經曆了一個(ge) 摸索、初建、發展與(yu) 改革的曆史過程。把握各階段的背景、製度內(nei) 容及其效果,對英國家庭補貼機製的未來走向作出評價(jia) 具有重要意義(yi) 。
英國家庭補貼製度的發展曆程
英國家庭補貼常態係統製度並非一蹴而就,而是經曆了一個(ge) 摸索階段。1909年,英國實施了兒(er) 童稅收補貼計劃,補貼規模與(yu) 兒(er) 童年齡相關(guan) 。這可以看作是家庭補貼製度的一種摸索。一戰至二戰期間的一項基本社會(hui) 共識是,出於(yu) 認可兒(er) 童撫養(yang) 工作的考慮,母親(qin) 應得到針對每個(ge) 子女的現金支付,這種津貼能夠更加公平地分配財富。將婦女看作是為(wei) 人妻和為(wei) 人母的勞動者,賦予其家庭活動以價(jia) 值並支付報酬,有助於(yu) 實現勞動市場中的男女平等。
在上述背景下,1918年,英國《婦幼福利法案》通過。分居補貼、遺孀年金和失業(ye) 家屬津貼得到發展,使得當時的執政黨(dang) 將家庭補貼提上政治日程。家庭補貼能獲得廣泛認可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分居補貼的經驗。1914年,為(wei) 了保障參戰士兵家屬的生活,英國於(yu) 戰爭(zheng) 伊始,就實施了一項戰時分居補貼製度,向因戰爭(zheng) 而分居的士兵妻子及子女提供補貼,補貼標準隨戰爭(zheng) 的繼續而不斷提高。1914—1919年,英國政府用於(yu) 戰時分居補貼方麵的支出共計4億(yi) 多英鎊。
遺孀年金項目是由政府提供家庭補貼的另一個(ge) 先驅,其向由於(yu) 配偶死亡或被遺棄成為(wei) 女性戶主的家庭提供經濟支持。這類女性往往由於(yu) 要撫養(yang) 子女但工資收入低、被雇傭(yong) 率低而陷入極端的貧困。在全國工會(hui) 聯合會(hui) 的壓力下,1925年,英國政府通過了一項關(guan) 於(yu) 遺孀和孤兒(er) 年金的法案,規定向亡故被保險人的妻子和子女提供養(yang) 老金或補貼。
失業(ye) 家屬津貼為(wei) 英國家庭補貼建立的重要基石之一。失業(ye) 問題的加劇是兩(liang) 次世界大戰之間英國社會(hui) 的主要特點。1918年,針對複員軍(jun) 人及公務員的免費失業(ye) 津貼製度實施,其中包含了家屬補貼。由於(yu) 公眾(zhong) 的壓力,這項補貼擴展至所有失業(ye) 家庭,極大提高了其福利水平。
上述分居補貼、遺孀年金和失業(ye) 家屬津貼為(wei) 英國家庭補貼製度的建立提供了現實依據。1942年12月,著名的《社會(hui) 保險與(yu) 相關(guan) 服務的報告》即貝弗裏奇報告提出,要將家庭補貼製度納入英國社會(hui) 保障計劃之中。二戰期間,政府讚成將家庭補貼作為(wei) 解決(jue) 貧困問題的重要方法。1945年,英國頒布了家庭補貼法,規定從(cong) 第二個(ge) 孩子開始,向每個(ge) 孩子提供平均每周5先令的家庭補貼。這一法令的頒布標誌著英國家庭補貼製度的建立。到1949年7月,已經有297萬(wan) 個(ge) 家庭得到此類補貼。
20世紀50—70年代是英國家庭補貼製度的發展時期,其突出特征是家庭標準的提升及細化。1945年家庭補貼法規定的津貼標準較低,且僅(jin) 從(cong) 第二個(ge) 孩子開始實施,難以滿足多子女家庭的實際需要。1952年,家庭補貼的標準提高到每周8先令。1956年,家庭補貼製度的適用範圍擴大到第一個(ge) 孩子,補貼標準進一步提高,具體(ti) 為(wei) 第一個(ge) 子女每周補貼8先令,其他子女每周補貼10先令。同時,為(wei) 了支持兒(er) 童接受教育,家庭補貼製度還延伸至所有的學齡兒(er) 童,同時取消麵包補貼。也就是說,家庭補貼對象的年齡上限為(wei) 學齡結束。
家庭補貼製度適用範圍的擴大和補貼標準的提高,致使政府用於(yu) 家庭補貼方麵的財政支出大幅增加。為(wei) 了控製支出,1959年,英國取消了對第一個(ge) 子女所提供的家庭補貼,將第二個(ge) 子女接受補貼的標準降為(wei) 每周8先令,第三個(ge) 及其後每名子女所享有的補貼仍為(wei) 每周10先令。1974年2月,工黨(dang) 政府試圖將家庭補貼和兒(er) 童稅收補貼合並成為(wei) 一種新的津貼——兒(er) 童津貼。1975年5月,《兒(er) 童津貼法》得到議會(hui) 批準。該法令規定:兒(er) 童津貼向包括第一個(ge) 子女在內(nei) 的所有孩子支付。由於(yu) 20世紀70年代中期的經濟危機,這項法令並未立即執行,而是在1977—1979年間分階段實施。
1979年,以撒切爾為(wei) 首的保守黨(dang) 上台執政,開始著手對英國社會(hui) 保障製度進行改革,他們(men) 的主要目標是降低社會(hui) 福利支出,減輕英國財政所承受的沉重社會(hui) 保障負擔。1987—1991年,兒(er) 童津貼標準未根據通貨膨脹進行同步調整。直到1991年4月,兒(er) 童津貼標準才根據過去12個(ge) 月的通貨膨脹水平進行了相應調整。1986年,英國頒布新的社會(hui) 保障法,試圖采用一種新的製度,這使得兒(er) 童津貼的發放出現了一些變化。1988年起,兒(er) 童津貼不再覆蓋處於(yu) 全日製教育之中的兒(er) 童。
20世紀90年代開始,英國社會(hui) 對兒(er) 童津貼產(chan) 生了很多爭(zheng) 議,許多人建議調整、削減或徹底改變兒(er) 童津貼製度。在政策實踐中,1990年,政府對英國兒(er) 童津貼進行了微調,提高了符合給付條件的第一個(ge) 子女的津貼水平。1997年5月,以托尼·布萊爾為(wei) 首的工黨(dang) 上台執政,主張子女撫養(yang) 和子女補貼,強調社會(hui) 服務為(wei) 主、現金福利為(wei) 次。1999年,為(wei) 了更好抵禦家庭貧困風險,縮減政府財政開支,英國政府實施工薪家庭免稅計劃,這使得英國家庭補貼形式進一步豐(feng) 富。
21世紀新動向與(yu) 基本評價(jia) 進入21世紀,英國兒(er) 童津貼改革出現新的動向。2005年,英國《兒(er) 童津貼法》對其覆蓋對象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兒(er) 童津貼提供給那些20歲以下完成他們(men) 學業(ye) 的年輕人和那些接受特定無薪培訓計劃的年輕人。在2012年3月財政預算案中,英國影子財政大臣保守黨(dang) 人喬(qiao) 治·奧斯本宣布計劃引入“高收入兒(er) 童津貼費”。這項提案最終成為(wei) 英國兒(er) 童津貼的新政策。2012年,英國政府通過《財政法案》,讚同“高收入兒(er) 童津貼費”的提案。2013年1月7日,卡梅倫(lun) 政府頒布了關(guan) 於(yu) 兒(er) 童津貼的新規定:如果父母一方年收入超過5萬(wan) 英鎊,他們(men) 就會(hui) 失去部分兒(er) 童津貼,而父母一方收入達到6萬(wan) 英鎊就不再享受這一福利。根據英國稅務局規定,2013年,英國兒(er) 童津貼標準為(wei) 第一個(ge) 子女每周20.3英鎊,其餘(yu) 每個(ge) 子女的補貼則為(wei) 每周13.4英鎊。補貼對象年齡上限為(wei) 16歲,其中補貼對象為(wei) 全職學生的年齡上限可延遲到18歲。“高收入兒(er) 童津貼費”是英國家庭補貼製度首次係統依據父母的收入水平來設定覆蓋對象和補貼水平的機製。
英國家庭補貼製度經曆了一個(ge) 從(cong) 雙支柱轉變為(wei) 單一支柱為(wei) 主的過程。1909年實施的兒(er) 童稅收補貼和1945年通過法律建立的家庭補貼,構成了20世紀70年代以前英國家庭補貼製度的內(nei) 容體(ti) 係,為(wei) 貧困兒(er) 童和家庭生活的改善提供了必要的經濟支持。進入20世紀70年代,英國家庭補貼製度內(nei) 容體(ti) 係逐步趨於(yu) 單一主體(ti) 化,其核心項目為(wei) 取代兒(er) 童稅收補貼和家庭補貼的兒(er) 童津貼,輔助項目包括收入支持、基於(yu) 收入的求職者津貼、兒(er) 童信托基金、單親(qin) 父母津貼、監護人津貼等。
英國家庭補貼製度的資金來源主要為(wei) 政府財政,它是一種非繳費型和非收入相關(guan) 型津貼。在很多年度,英國兒(er) 童津貼實際支出遠超出財政預算,給政府財政帶來巨大壓力。政治因素在英國家庭補貼製度的變遷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戰爭(zheng) 和政治是培育分居補貼、遺孀年金和失業(ye) 家屬津貼等家庭補貼萌芽的重要土壤。製度建立以後,盡管在經濟不夠景氣或財政壓力較大時期,家庭補貼的對象範圍有所縮小,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但無論是保守黨(dang) 政府還是工黨(dang) 政府,並未從(cong) 根本上扭轉家庭補貼製度向前發展的步伐。可以預見的是,因福利剛性,英國家庭補貼製度並不會(hui) 消失,而是會(hui) 隨著社會(hui) 經濟發展、執政黨(dang) 更迭等變化,通過調整對象資格、津貼水平、補貼項目等製度因子,而繼續向前邁進。
友情鏈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