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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勞資自治型的養老保險製度

發稿時間:2014-05-19 00:00:00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李誌明 邢梓琳

  “誰來照顧我的老年生活?”這個(ge) 問題一直縈繞在今天許多勞動者的腦海中。當人們(men) 年老時,擁有適足的養(yang) 老金是至關(guan) 重要的。在現代國家中,(社會(hui) 性)養(yang) 老保險製度便是保障勞動者老年生活的通行的社會(hui) 保障製度。與(yu) 其他國家的情形一樣,養(yang) 老保險也是德國社會(hui) 保險製度中最重要的一個(ge) 項目,為(wei) 人們(men) 提供了抵禦由於(yu) 謀生能力下降、年老以及死亡等原因造成的財務風險的終身保障。
 
  德國是世界上第一個(ge) 建立現代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製度的國家。1889年德國頒布了《老年殘疾保險法》,涵蓋老年、殘疾兩(liang) 個(ge) 方麵的待遇,1891年開始生效;1911年引入遺屬待遇並於(yu) 1914年開始實施。自此,德國養(yang) 老保險待遇包括養(yang) 老年金、殘疾年金以及遺屬年金等方麵內(nei) 容。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德國養(yang) 老保險製度自身不斷發展和完善,體(ti) 係日益完備、運行穩健良好,成為(wei) 社會(hui) 保險型養(yang) 老保障製度的典範,並為(wei) 世界許多國家所效仿。
 
  德國《社會(hui) 法典》第六篇(Sozialgesetzbuch VI,簡稱SGB VI)對德國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製度的覆蓋範圍、資金來源、享受資格、具體(ti) 待遇以及組織管理等方麵進行了詳細規定。
 
  基本製度框架
 
  在德國,90%以上的人口參加了法定養(yang) 老保險製度。這些人口可以分為(wei) 三類。第一類是法定養(yang) 老保險義(yi) 務人,包括:一般被雇者(包括學徒);特定的自雇人員群體(ti) ,例如手工業(ye) 師傅、學校及幼兒(er) 園教師、助產(chan) 士、藝術家、出版與(yu) 發行從(cong) 業(ye) 者以及其他;服兵役者或者服替代兵役的民間役者;非雇傭(yong) 的護工;所謂收入替代項目(範圍包括醫療待遇、失業(ye) 待遇、患病期間現金待遇、過渡津貼以及收入維持計劃待遇等)的申請者;在庇護工場工作的殘障人士;處於(yu) 最初育兒(er) 期的母親(qin) 或者父親(qin) 。第二類是法定養(yang) 老保險自願參與(yu) 者。除非已經參加其他國家的法定養(yang) 老保險計劃,否則年滿16歲及以上、居住國外的德國公民以及居住德國的外國公民可以根據自願參加法定養(yang) 老保險。第三類是特殊養(yang) 老保險項目參與(yu) 人。德國為(wei) 特定的自雇者、礦工、公共部門雇員、公務員和農(nong) 民設立了單獨的養(yang) 老保險項目,還為(wei) 公共部門雇員與(yu) 公務員提供了補充保障。
 
  德國的養(yang) 老保險製度建立在所謂的“代際協議”(或稱年輕人與(yu) 老年人之間連帶關(guan) 係)的基礎上。這意味著它采取的是現收現付製的財務模式,由在職被保險人繳費來負擔退休者的養(yang) 老金。自2013年1月1日起,德國養(yang) 老保險繳費率為(wei) 雇員月薪資總額的18.9%,按照雇主和雇員各自承擔即時養(yang) 老保險繳費率的一半的原則,雇員個(ge) 人需繳納其中的9.45%,低收入者(月收入低於(yu) 800歐元)可以少繳或者不繳養(yang) 老保險費;雇主繳納另外的9.45%,為(wei) 低收入雇員以及參加德國礦工—鐵路工人—海員養(yang) 老保險的雇員繳費比例高於(yu) 9.45%。自我雇傭(yong) 者需繳納月收入的18.9%,政府補貼沒有對應繳費的年金待遇的耗費。
 
  根據不同類型的待遇,德國養(yang) 老保險製度規定了不同的享受資格。被保險人想要領取養(yang) 老年金,必須達到提前設定的年齡界限,繳費也已達到規定的最低資格年限(正常來講要求繳費滿35年),並且提出年金領取申請。在德國,正常退休年齡是65周歲。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提前(申請者至少要滿60周歲)申領養(yang) 老年金,但是必須根據現有計算公式做相應扣除。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殘疾年金取決(jue) 於(yu) 被保險人是否由於(yu) 醫學原因而無法工作及其喪(sang) 失工作能力的程度(無法從(cong) 事任何類型的每天工作超過3小時的申請者被視作完全喪(sang) 失工作能力;每天隻能工作3~6小時的申請者被視作部分喪(sang) 失工作能力)。遺屬年金是在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失蹤的情況下依其遺屬或遺屬監護人申請而提供的。
 
  在具體(ti) 待遇計發方麵,德國養(yang) 老保險製度也有三種方式。養(yang) 老年金數額是根據個(ge) 人收入總分值乘以年金因子(1.0)以及年金價(jia) 值計算出來的(德國礦工—鐵路工人—海員養(yang) 老保險另有規定),無法定最低年金規定,其決(jue) 定因素是個(ge) 人整個(ge) 繳費期間內(nei) 所獲得的收入。其中個(ge) 人收入得分由個(ge) 人終生收入除以國民平均收入,然後乘以進入因子得到(如果個(ge) 人年收入正好等於(yu) 國民平均收入所計入的個(ge) 人收入得分為(wei) 1.0)。年金價(jia) 值為(wei) 所有繳費者年度平均收入對應的養(yang) 老金月值(目前大概在26歐元左右),隨著收入變化而有調整(通常是在7月份)。進入因子通常為(wei) 1.0,並且隨著被保險人首次領取養(yang) 老金的年齡而有增加(延後退休情形)或減少(提前退休情形)。個(ge) 人在殘疾、失業(ye) 、子女撫育以及17歲到25歲脫產(chan) 學習(xi) 期間不用繳費而計算繳費年限,由國家對這些視同繳費年限進行財政補貼。類似的情形也適用於(yu) 低收入人群以及有子女照顧義(yi) 務的人群。
 
  永久殘疾年金數額是根據個(ge) 人收入總分值乘以年金因子以及年金價(jia) 值計算出來的。其中,個(ge) 人收入得分由個(ge) 人年收入除以所有繳費者平均年收入,然後乘以進入因子(通常為(wei) 1.0)而得出。年金價(jia) 值為(wei) 所有繳費者年度平均收入對應的養(yang) 老金月值,也隨著收入變化而有調整(通常是在7月份)。進入因子隨著首次領取殘疾年金時間的提前而減少(以63周歲為(wei) 界限,每提前一個(ge) 月領取扣減0.003,最多扣減0.108)。完全喪(sang) 失工作能力情形對應的年金因子為(wei) 1.0,部分喪(sang) 失工作能力情形對應0.5的年金因子(德國礦工—鐵路工人—海員養(yang) 老保險另有規定)。
 
  遺屬年金是根據死亡或失蹤者的個(ge) 人收入總分值乘以年金因子以及年金價(jia) 值計算出來的。其中,個(ge) 人收入得分由個(ge) 人年收入除以所有繳費者平均年收入,然後乘以進入因子而得出。在被保險人死亡後的前3個(ge) 月內(nei) 年金因子為(wei) 1.0。在此之後,如果遺屬領取的是小遺屬年金,其年金因子為(wei) 0.25;如果領取的是大遺屬年金,其年金因子則為(wei) 0.55;如果配偶或者伴侶(lv) 雙方都是出生於(yu) 1962年1月1日以後或者婚姻關(guan) 係或伴侶(lv) 關(guan) 係開始於(yu) 2001年之後,其年金因子也為(wei) 0.55(如果婚姻或伴侶(lv) 關(guan) 係開始於(yu) 2002年以前並且其中一位配偶或伴侶(lv) 出生於(yu) 1962年1月2日以前,其年金因子為(wei) 0.6);半孤兒(er) 的年金因子為(wei) 0.1,全孤兒(er) 的年金因子為(wei) 0.2;德國礦工—鐵路工人—海員養(yang) 老保險另有規定。年金價(jia) 值為(wei) 所有繳費者年度平均收入對應的養(yang) 老金月值,也隨著收入變化而有調整(通常是在7月份)。
 
  獨特的勞資自治型管理機製
 
  勞資自治是德國社會(hui) 保險在管理機製方麵的一大特色。總體(ti) 而言,德國社會(hui) 保險自治管理機製的核心要義(yi) 或特征可以歸納為(wei) 三個(ge) 方麵:法律上獨立管理機構的存在、利益相關(guan) 方的民主參與(yu) 以及他們(men) 對內(nei) 部事務的自我決(jue) 定。
 
  為(wei) 了使國家與(yu) 社會(hui) 保險事務保持一個(ge) 適當的距離,德國在養(yang) 老保險事務管理主體(ti) 上選擇的是獨立於(yu) 政府部門的社會(hui) 組織。在德國,養(yang) 老保險經辦機構是一類公法人主體(ti) ,依靠從(cong) 養(yang) 老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費而不是通過財政撥款來獲取收入。這種法律地位和財務來源上的獨立能夠確保養(yang) 老保險經辦機構在處理社會(hui) 保險業(ye) 務的時候盡可能不受國家的直接幹預。
 
  利益相關(guan) 方(主要是勞資雙方)參與(yu) 民主管理在養(yang) 老保險製度設立之初就被引入,並成為(wei) 自治權在公共事務決(jue) 策領域的具體(ti) 體(ti) 現。由於(yu) 單個(ge) 養(yang) 老保險經辦機構所涉及的勞資雙方人數眾(zhong) 多,便采用所謂的社會(hui) 選舉(ju) 組成代表大會(hui) 並進而形成理事會(hui) 來管理經辦機構、達致勞資合意。這種利益相關(guan) 方的民主參與(yu) 能夠盡可能緊密地將被保險人、雇主與(yu) 社會(hui) 事務管理聯結起來,也利於(yu) 將被保險人的需求反饋給經辦機構管理者以便他們(men) 做出適意的決(jue) 策。
 
  養(yang) 老保險經辦機構對內(nei) 部事務進行自我管理的最重要的體(ti) 現是能夠自行決(jue) 定規範具體(ti) 事務操作的章程,實現章程自治。當然,它們(men) 對於(yu) 內(nei) 部章程的自由裁量權仍不能超過法律預設的限製。在機構章程的指引下,理事會(hui) 成員能夠直接參與(yu) 到相關(guan) 公共事務中,並且對機構聯合意誌的形成施加影響;同時,他們(men) 務必謹慎勤勉地履行管理職責,否則將被追責。像聯邦勞動和社會(hui) 事務部這樣的主管部門則主要代表國家履行對經辦機構的法律監督責任。
 
  截至2013年1月1日,德國共有14家地區承保人、1個(ge) 全德年金保險聯合會(hui) 以及1個(ge) 德國礦工-鐵路工人-海員年金保險基金來負責養(yang) 老保險的具體(ti) 運營,這些養(yang) 老保險經辦機構統稱為(wei) “德國養(yang) 老保險聯盟”。在德國,養(yang) 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內(nei) 部組織基本上是按照自治管理原則來設置的,被選舉(ju) 出來的被保險人代表以及雇主代表按照人數相等的原則組成代表大會(hui) 來負責本經辦機構的決(jue) 策。但是,德國礦工-鐵路工人-海員年金保險基金的代表大會(hui) 中,被保險人代表占據2/3,雇主代表隻占據1/3。
 
  作為(wei) 主管部門,德國聯邦勞動和社會(hui) 事務部對年金保險經辦機構實行一般監督,全德年金保險聯合會(hui) 對德國年金保險聯盟的行政管理進行監管。醫療保險基金則代為(wei) 征收年金保險費並將其解付給年金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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