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全球最慷慨的養老保險製度
發稿時間:2014-03-10 00:00:00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王彬彬
瑞典現行的養(yang) 老保險製度,是曆經多次改革後於(yu) 2001年開始實施的。改革前,瑞典養(yang) 老保險實行以確定給付為(wei) 特征的現收現付製,這一製度由兩(liang) 類組成:一是國家基本養(yang) 老金,瑞典1946年規定凡年滿65歲的退休人員(隻要在瑞典居住滿3年),均可領取既無數額差別也無地區差異的退休金;二是補充養(yang) 老金,補充養(yang) 老金與(yu) 居民終生收入相關(guan) ,但繳費與(yu) 給付之間的關(guan) 聯性較弱。至於(yu) 養(yang) 老保險金來源,一部分來自國家稅收,瑞典政府收取的稅率為(wei) 居民工資的19%(其中,6%用於(yu) 基本養(yang) 老保險,13%用於(yu) 補充養(yang) 老保險)。此外,瑞典政府還通過稅收和信托基金等渠道支持基本養(yang) 老金。長期以來,瑞典這一製度設計為(wei) 消除“老年貧困”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到了上世紀70年代,這種現收現付的養(yang) 老金製度開始麵臨(lin) 三大嚴(yan) 峻挑戰。第一,老齡化趨勢加劇。上世紀70年代以來,瑞典已進入老齡化社會(hui) ,全國 65 歲以上人口超過17%。由於(yu) 養(yang) 老保險製度建立在跨代撫養(yang) 的基礎上,老年人口與(yu) 工作人口比例的變化,嚴(yan) 重影響了這一製度的正常運行。第二,養(yang) 老金支出危機。從(cong) 1980年到1994年,瑞典養(yang) 老金支出增加了2.7倍,但經濟增長緩慢,導致1996 年養(yang) 老金負債(zhai) 5000億(yi) 美金。第三,勞動力供給危機。在確定給付製的津貼模式下,凡16歲以上的在職者直至退休都必須繳納工資稅,但養(yang) 老金的給付卻是以居民最高的15個(ge) 年份收入的平均值為(wei) 基礎來計算。由於(yu) 養(yang) 老金津貼標準與(yu) 繳費額之間不直接對等,提前退休現象增多,瑞典的勞動力供給出現危機。
為(wei) 克服危機,上世紀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後期,瑞典通過反思和重構,在1999年通過了養(yang) 老保險改革法案。2001年,瑞典改革後的養(yang) 老保險製度正式實施。新製度含三種類型:一是國民年金,主要麵向無收入和低收入的弱勢群體(ti) 。凡滿65周歲、在瑞典居住滿40年者,均可領取每年70000克朗的稅前養(yang) 老金;居住不滿40年者,按每年 1/40 的比例遞減。新製度將國民年金與(yu) 個(ge) 人收入相聯係,設立了收入關(guan) 聯養(yang) 老金項目,並將其與(yu) 普通國民年金掛鉤。當收入關(guan) 聯養(yang) 老金低於(yu) 44000克朗時,政府為(wei) 其補足到規定的70000克郎。二是收入關(guan) 聯養(yang) 老金,一般由雇主和雇員分別按照工資總額和繳費工資各繳納9.25%來共同承擔。改革後的這部分由名義(yi) 賬戶、實賬積累兩(liang) 塊組成:名義(yi) 賬戶部分,由社會(hui) 保險管理局負責將繳費的 16%計入參保人賬戶,並轉入公共投資基金進行管理運營,同時作為(wei) 退休時個(ge) 人領取養(yang) 老金的依據,在財務模式上實行現收現付製;實賬積累部分,由養(yang) 老基金管理局將繳費的2.5%劃出後投資到私人基金和共同基金公司進行運營,努力實現保值增值。三是職業(ye) 年金,即在職居民所享有的養(yang) 老基金,其費率取決(jue) 於(yu) 居民就職行業(ye) 和參保人員年齡,平均費率為(wei) 工資總額的3%~5%,一般由工會(hui) 與(yu) 企業(ye) 主商定建立。目前,瑞典國民中90%以上的在職居民參加了職業(ye) 年金,它的投資運營主要由各私營基金公司負責。
新世紀以來的運轉實踐表明,瑞典這種兼顧公平與(yu) 效率的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高瞻遠矚、效果顯著,其積極意義(yi) 可概括為(wei) 三個(ge) 方麵。其一,確保養(yang) 老保險發展水平與(yu) 經濟增長相協調,養(yang) 老金支出增長過快的壓力得到緩解。2000年,瑞典養(yang) 老金支出占GDP比例為(wei) 37.3%,2004年為(wei) 37.9%,僅(jin) 提高了0.6%。由於(yu) 養(yang) 老金津貼是瑞典最大的單項社會(hui) 福利開支,養(yang) 老金開支增長的放緩大大減輕了社會(hui) 福利支出的壓力。瑞典社會(hui) 福利支出占GDP比例由1995年的34.6%下降到2004年的32.7%,這就為(wei) 經濟發展創造了條件。其二,促使養(yang) 老保險金與(yu) 居民收入掛鉤,進一步提高了養(yang) 老金製度的公平性。在新製度下,藍領工人養(yang) 老金收入增速明顯快於(yu) 白領階層,其養(yang) 老金收入平均增長了40%以上。這主要是因為(wei) 藍領工人工作年限長,較白領階層更能充分利用更長時期的綜合收益。由於(yu) 新製度增強了對工作的激勵,再加上實行靈活的退休年齡(新製度將最低退休年齡從(cong) 60歲提高到61歲,但61歲之後,居民可根據偏好選擇退休時間,工作年限越長,養(yang) 老金收入就越高),瑞典勞動力供給緊張的狀況大大緩解。其三,采取平穩漸進的方式推進改革,有效降低了改革的風險和阻力。新舊製度的交替必然出現一定利益矛盾,因此,瑞典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政策,規定1937年及之前出生的居民仍按舊製度執行養(yang) 老政策,1954年之後出生的居民執行新製度,而1938—1953年出生的居民養(yang) 老金按照 1/20的比例逐年向新製度過渡。此外,瑞典為(wei) 低收入者建立了養(yang) 老“安全網”,且養(yang) 老基金的投資運作由政府監管,使得新製度保持了傳(chuan) 統體(ti) 製的安全性和共濟性,瑞典作為(wei) 福利國家的特色並未因此而削弱。
為(wei) 穩固這一多層次、多支柱的養(yang) 老保險製度體(ti) 係,瑞典還實行了行之有效的配套舉(ju) 措。一是加強頂層設計,養(yang) 老法製建設與(yu) 時俱進。瑞典重視養(yang) 老法製建設,並設立專(zhuan) 門法院監督、管理和執行。瑞典多次出台或修訂養(yang) 老金法案,分別為(wei) 1913年《國民養(yang) 老金法案》、1948年《養(yang) 老金法》、1962年《國民保險法》,以及議會(hui) 1980年通過的調整社會(hui) 保障支出保值方法的法案、1994年改革政府養(yang) 老保險體(ti) 製的決(jue) 議和1998年實施養(yang) 老保險體(ti) 製改革的法案。這些法案賦予了健全養(yang) 老保險製度的法理依據,提供了強製參與(yu) 養(yang) 老保險的政策支持,加強了對稅收征繳和企業(ye) 執行政策的監管,從(cong) 而保證了養(yang) 老保險製度的通暢運行。二是健全管理體(ti) 製,提高養(yang) 老資金運營效益。在過去現收現付的籌資模式下,瑞典的養(yang) 老資金管理較為(wei) 簡便,保值增值壓力不大。但新製度實行部分積累製,個(ge) 人賬戶積累資金將進入市場參加投資經營。為(wei) 此,瑞典對個(ge) 人賬戶製定了嚴(yan) 格的管理程序,成立專(zhuan) 門管理機構——國家養(yang) 老金管理局。該局對國民社會(hui) 保險委員會(hui) 和金融監管局負責,負責個(ge) 人賬戶的統籌管理,宏觀指導基金公司的投資運營,保障養(yang) 老資金保值增值。三是拓展社會(hui) 服務,配套支持養(yang) 老保險製度。瑞典各級政府是提供社會(hui) 服務的“主力”,建立了周密的社區家政服務網。根據瑞典政府規定,在地方設立各式家政服務區,為(wei) 居家養(yang) 老的老人提供全天候服務,體(ti) 現了“最大限度地讓老年人在家中養(yang) 老”的理念。目前,瑞典全國參與(yu) 社區服務人數近30萬(wan) 人,50多萬(wan) 老年人在社區享受細致、周到的照料服務。此外,在衛生部領導下,瑞典設立了國家三級養(yang) 老服務工作機構,指導老年人的健康和社會(hui) 照料服務工作,將有能力、有經驗、有愛心的人聘用到社工組織中來。
當前,瑞典不僅(jin) 依然是世界上養(yang) 老保險最“慷慨”的國家,而且也恢複了經濟的活力和競爭(zheng) 力,2013年全球競爭(zheng) 力排名世界第四。瑞典經驗表明,兼顧公平與(yu) 效率的養(yang) 老保險製度通過解除後顧之憂,促進社會(hui) 穩定,能夠讓國民更加放心大膽地創新、創造,進而增進社會(hui) 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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