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如何建設廉潔政府
發稿時間:2013-01-22 00:00:00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舒紹福
廉潔是政府建設之本,是維係一切政府興(xing) 衰存亡的生命線。在現代行政管理活動中,廉潔性更是成為(wei) 評價(jia) 政府管理水平與(yu) 狀況的一個(ge) 重要指標,也是現代政府追求的所謂“善政”的基本要素之一。
國外一些國家非常注重從(cong) 防止利益衝(chong) 突的角度,預防腐敗,建設廉潔政府,主要做法有以下幾點。
完善防止利益衝(chong) 突的法律法規,確保廉潔政府建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加拿大政府製定了更為(wei) 完善的防止利益衝(chong) 突的法律法規,包括《加拿大公共服務的價(jia) 值與(yu) 倫(lun) 理規範》、《公共服務雇用法規》、《公共服務工作人員的關(guan) 係條例》等。事實上,加拿大政府早在1960年就出台了《政府官員行為(wei) 準則》。為(wei) 了進一步規範官員的道德行為(wei) ,1973年加拿大聯邦議會(hui) 又通過了《利益衝(chong) 突章程》。此後幾經修改,於(yu) 2006年頒布實施了《利益衝(chong) 突法》。
法國、英國、日本、新西蘭(lan) 等國家也紛紛出台了相關(guan) 法律法規,防止利益衝(chong) 突,以促進政府高效、節儉(jian) 、清廉。法國、英國、日本等國的《公務員法》和新西蘭(lan) 的《公務員行為(wei) 準則》,都對防止利益衝(chong) 突做了明確規定。另外,法國的《關(guan) 於(yu) 政治生活財務透明度法令》、韓國的《公職人員道德法》等,也對防止利益衝(chong) 突做了具體(ti) 規定。
健全具體(ti) 防範舉(ju) 措,防止利益衝(chong) 突,促進廉潔政府建設落到實處
其一是財產(chan) 申報。加拿大《利益衝(chong) 突法》對公務員需要或不需要申報的財產(chan) 都作了細致規定。按照規定,公務員在任職後60日內(nei) 要向利益衝(chong) 突和道德專(zhuan) 員提交“機密報告”,陳述自己的資產(chan) 和債(zhai) 務。隻要財產(chan) 和債(zhai) 務與(yu) 公務員的官方職責之間有任何真實的、明顯的或潛在的衝(chong) 突,則必須在機密報告中進行陳述。
美國財產(chan) 申報範圍不限於(yu) 本人,還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財產(chan) 狀況。申報內(nei) 容包括股票、債(zhai) 券、養(yang) 老金、能帶來收入的不動產(chan) 、個(ge) 人通過其他勞動獲得的利益、投資及獎勵所獲得的利益等。美國財產(chan) 申報結果實行有限公示,對拒不申報、漏報、無故拖延等情況,可以給予糾正、責令辭退等處罰;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者,可判處1萬(wan) 美元以下罰金或者5年以下監禁,或者兩(liang) 項並處。
按照新加坡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每個(ge) 官員被聘用之前,必須申報財產(chan) ,其申報範圍包括本人擁有的股票、房子、土地、汽車以及其他財產(chan) ;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員在私人公司的投資收益,尤其是倘若投資可能影響其職務角色或影響其職務執行時,更應該申報。據新加坡相關(guan) 法律規定,不能說明財產(chan) 來源的便屬於(yu) 違法。
其二是資產(chan) 處理。按照加拿大相關(guan) 法律規定,如果部門領導認為(wei) 某資產(chan) 與(yu) 公務員的職責構成了真實的、明顯的或潛在的利益,那麽(me) 公務員在任職、調動或解聘後的120日內(nei) ,要將構成實際或潛在利益衝(chong) 突的資產(chan) 處理完畢,或以公平交易的辦法出售資產(chan) ,或把資產(chan) 委托給政府安排的信托人管理。同時,防止利益衝(chong) 突法規也特別指出,公務員不應該為(wei) 避免服從(cong) 上述規定,把資產(chan) 銷售或轉移給家庭成員或其他人。
美國廉政機構對於(yu) 構成實際或潛在利益衝(chong) 突的,可以要求申報人對該資產(chan) 予以處置。處置的方式一般有資產(chan) 出售、賬戶凍結和秘密托管等。
其三是離職後行為(wei) 限製。加拿大《利益衝(chong) 突法》不僅(jin) 對於(yu) 在職公務員的行為(wei) 有著嚴(yan) 格規約,對於(yu) 離職後的公職人員再就業(ye) 也有具體(ti) 規定。為(wei) 了避免新的工作與(yu) 以前工作發生利益衝(chong) 突,離職公務員在一年內(nei) ,不允許接受那些與(yu) 其離職前一年內(nei) ,個(ge) 人或其下屬與(yu) 官方有重要交易的董事會(hui) 的任命或雇用;不允許代表那些與(yu) 其離職前一年內(nei) ,個(ge) 人或其下屬與(yu) 官方有重要交易的人的利益,去做與(yu) 政府部門或組織有關(guan) 的事情;不準提供給客戶在其任職期間所掌握的、未曾向公眾(zhong) 發布的有關(guan) 項目或政策方麵的谘詢信息。
美國同樣要求官員在退休或離職後的 5年內(nei) ,禁止到與(yu) 其任職期間有工作關(guan) 係或聯係較密切的公司任職,禁止作為(wei) 某公司的代表或代理與(yu) 其原任職單位打交道,禁止代表他國對政府進行遊說活動,禁止利用原掌握的內(nei) 部信息謀取利益,否則將處以嚴(yan) 厲刑罰。
其四是利益回避。加拿大《利益衝(chong) 突法》規定,凡是能夠對公職人員帶來或造成優(you) 惠的任何境況都應避免。該法規指出,利益衝(chong) 突的風險領域主要包括:參與(yu) 外界活動;接受饋贈、禮品、招待費和其他福利;配偶子女及親(qin) 朋好友享受優(you) 惠待遇;個(ge) 人投資;參與(yu) 政治活動、決(jue) 策;影響力的利用、內(nei) 部信息和公共資源的使用,等等。
美國《行政部門雇員道德行為(wei) 準則》規定,禁止公職人員以官方身份,參與(yu) 他知道對自己或其他關(guan) 聯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夥(huo) 人或將來對其經濟利益有影響的人)有經濟利益的任何特定事項,否則將受到嚴(yan) 厲處罰。
加強社會(hui) 協同,發揮外部監督力量的作用
如美國的公仆廉政中心和改正政府工作協會(hui) 、日本的全國市民行政監察聯絡會(hui) 議、韓國的經濟正義(yi) 實踐市民聯合、參與(yu) 聯大和反腐敗國民聯大等民間組織,致力於(yu) 監督和促進政府廉潔奉公,取得很好的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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