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的醫療保險製度改革
發稿時間:2012-08-13 00:00:00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張雙娜
隨著社會(hui) 的發展,德國醫療保險體(ti) 係也麵臨(lin) 著嚴(yan) 峻挑戰。其中保險費的增長速度趕不上醫療保險費用支出的增長速度是一個(ge) 突出的問題。而且這個(ge) 矛盾日趨尖銳,已經嚴(yan) 重威脅到這種全民醫療保障體(ti) 係的生存。另外,德國醫療保險體(ti) 係導致內(nei) 部競爭(zheng) 不足,存在大量資源浪費、效率低下的問題。
為(wei) 解決(jue) 醫療開支迅速增長的問題,德國政府被迫一再提高醫療保險費繳費比例。在過去30年中,法定醫療保險的繳費占工資比例已經從(cong) 平均8%增加到14%以上。這等於(yu) 變相增加工資附加成本,反過來對就業(ye) 市場造成了負麵影響,從(cong) 而形成惡性循環。在這種情況下,德國政府不得不推行醫療改革,以避免這種形勢繼續惡化。
2003年,德國開始借鑒澳大利亞(ya) 的經驗對按照病種付費進行改革。同年,德國政府還推出了醫療保險改革方案。該方案的基本內(nei) 容有:一是擴大繳費基數,投保人不僅(jin) 將工資收入計入繳費基數,其他非工資性收入也一並計入;二是取消不應由醫療保險支出的項目,如喪(sang) 葬、安裝假牙、配戴隱形眼鏡等;三是適當提高住院治療自付費用;四是建立以家庭醫生為(wei) 中心的護理模式,將門診與(yu) 住院服務有機地結合起來。
縱觀德國的醫療保險製度,它既不是傳(chuan) 統的官辦慈善事業(ye) ,也不是以契約為(wei) 基礎的商業(ye) 保險,而是建立在社會(hui) 發展和社會(hui) 公平的基礎之上,基於(yu) 人們(men) 對平等、幸福、和諧生活的追求和保證全體(ti) 國民共享經濟社會(hui) 發展成果的舉(ju) 措。德國政府以法律法規為(wei) 依據,在醫療保險製度方麵放棄直接幹預,主要以立法的手段不斷補充、支持和監督醫療保險製度的改革和發展。每次醫療保險製度的變革,德國政府都是通過立法來實現,使醫療保險製度真正成為(wei) 德國社會(hui) 保障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wei) 強製實施的製度,從(cong) 而達到醫療保險製度穩定發展的目的。
選擇自由。德國擁有相對完善的醫療保險體(ti) 係,其現行醫療保險體(ti) 製以法定醫療保險為(wei) 主、私人醫療保險為(wei) 輔,即對一定收入以下的人有強製性義(yi) 務。德國實施醫療保險製度的主體(ti) 是法定醫療保險,但私人醫療保險也占一定比例。德國就業(ye) 人員可根據自身的收入和喜好,在二者之間自由選擇,也可在參加法定社會(hui) 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參加私人保險所提供的補償(chang) 保險險種。目前,法定醫療保險公司共約600餘(yu) 家,覆蓋近90%的德國民眾(zhong) ,私人保險公司約有53家,覆蓋了9%的德國民眾(zhong) 。這反映出德國醫療保險體(ti) 係既體(ti) 現法定醫療保險為(wei) 主,同時又滿足就業(ye) 人員按照自己意誌自由選擇的權利。自由選擇有助於(yu) 保險公司提高效率、改進服務,也為(wei) 他們(men) 對醫療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提供了動力。
相對平衡。德國醫療保險製度的特點還體(ti) 現在籌資方麵講究公平,而在支付方麵追求效益的原則。德國法律規定,所有參加法定和私人醫療保險的人員都有權拒絕保險公司的任何形式的風險評估,任何醫療保險機構都不能在參保人的年齡、性別、身體(ti) 狀況及家庭成員數量方麵設限。此外,所有參加法定醫療保險的人員,其家庭和未成年子女可自動成為(wei) 被保險人,不必額外繳納保險費就可享受同實際參保人同樣的醫療保險待遇。這意味著所有參保人員的權利都是一樣的,體(ti) 現了醫療保險的公平性。同時,德國醫療保險費用的繳納是由雇主和雇員雙方各承擔50%(退休後由原雇主承擔的部分則改由養(yang) 老基金承擔),醫療保險費一般平均為(wei) 工資的13.9%(2007年),即經濟收入是決(jue) 定參保人繳納保險費多少的唯一因素,它與(yu) 享受醫療保險的程度毫無關(guan) 係,任何繳納了占工資一定比例的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都有同等享受醫療待遇的權利,這使醫療保險基金得以在不同人群中實現互助共濟的目標,從(cong) 而充分體(ti) 現社會(hui) 醫療保險的公平。
在強調公平的前提下,德國醫療保險製度也注重效率。德國政府積極鼓勵多元競爭(zheng) 和強調自我管理。德國醫療保險製度在自主經營、自我管理和自負盈虧(kui) 的政策指導下,鼓勵各醫療保險機構開展競爭(zheng) ,使參保人可自由選擇參保機構來刺激競爭(zheng) 和削弱法定醫療保險機構的權利;自我管理原則體(ti) 現在各醫療保險機構必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kui) ,政府隻有監督的責任,並賦予所有參保人監督和管理的責任和權利。因此,自我管理的原則能更多考慮相關(guan) 者的利益,直接、清楚地表達對醫療保險的需方要求。
責任明晰。德國當前共有醫院2300餘(yu) 家,按財產(chan) 關(guan) 係可分為(wei) 公立醫院(40%)、教會(hui) 醫院(24%)和私立醫院(24%)等類型。按照床位分,800張以上的醫院有99家,其中僅(jin) 7家是1500張以上集醫、教、研於(yu) 一體(ti) 的國家醫學中心。由於(yu) 轉診製度的限製,一般病人不能到這些大醫院去治療,而是到全國各地的1900家(占醫院總數的83%)社區醫院解決(jue) 基礎醫療服務的問題。此外,德國的醫院都是非營利性的,州政府和保險公司的投入是其主要的經濟來源。
雖然德國政府在醫療保險製度中起到協調各方利益和控製醫療費用的重要作用,但對醫療保險管理一直都是采用自主管理、鼓勵競爭(zheng) 的模式。強調社會(hui) 互助,政府不參與(yu) 醫療保險製度的具體(ti) 事務,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設計製度和製定相關(guan) 法律,當發生醫療保險糾紛時,承擔調節及仲裁的責任。德國政府的協調能力使德國醫療保險製度得以順利發展和完善。因此,德國的醫療保險製度體(ti) 現了政府幹預與(yu) 市場調節相結合的政策取向。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