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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食品安全

發稿時間:2012-05-28 00:00:00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楊蕾

    日本食品給人的印象是比較安全,但實際上日本也經曆了食品安全頻發的時期。1953年,日本的“水俁(yu) 病”震驚世界,“水俁(yu) 病”這種因為(wei) 飲用了被汙染的水源而造成死亡和後遺症的公害病影響甚大,有關(guan) 水俁(yu) 病的訴訟在50幾年後的今天還在進行當中。1955年,日本發生森永砒霜牛奶事件,造成12159人中毒,其中131名死亡。1968年的米糠油事件,中毒人數多達1283名,28名死亡。1960年代是日本經濟高速成長時期,在這一時期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律體(ti) 係慢慢完善,尤其是1968年製定的《消費者保護基本法》,明確從(cong) 重視生產(chan) 者改為(wei) 重視消費者。

  目前在日本,食品安全管理有一個(ge) 完整的法律體(ti) 係,與(yu) 食品有關(guan) 的法律多達13個(ge) 。即使如此,日本近些年來仍然發生過不少食品安全事故。尤其以2000年日本雪印乳品公司食物中毒和消費欺詐事件最為(wei) 突出。通過從(cong) 這類事故中吸取教訓,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律體(ti) 係得以不斷完善。據悉,自1995年以來,日本政府先後對《食品衛生法》進行了10多次修改。2003年,日本對《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衛生法》等法律從(cong) 立法宗旨到實施內(nei) 容都做了較大的調整。修改後的《食品安全基本法》特別強調食品業(ye) 者有義(yi) 務“從(cong) 農(nong) 場到餐桌”的各階段都采取確保食品安全的措施。在政府以檢查和許可方式對食品質量進行監督的同時,食品業(ye) 者在資材的流通、使用,農(nong) 產(chan) 品、食品的加工,進口和流通環節也采取了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並成為(wei) 自己的責任和自覺自願的行為(wei) 。同樣,修改後的《食品衛生法》也將立法宗旨從(cong) “確保公眾(zhong) 衛生”向“保護國民健康”轉變,即:將以往“社會(hui) 防護”的概念向以個(ge) 人為(wei) 關(guan) 注點的“國民健康保護”的方向轉變。該法除明確政府部門責任義(yi) 務外,還重點規定了食品業(ye) 者的責任,將保證食品原料安全、實施自主檢查、建立食品生產(chan) 記錄等義(yi) 務化。

  2002年,日本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hui) 。食品安全委員會(hui) 的設置是為(wei) 了監督食品安全政策的實施,審議有關(guan) 食品安全重要政策,在各部門間起到重要的協調作用。該委員會(hui) 直屬內(nei) 閣,由首相親(qin) 自任命,由7位公認“能不受他人左右”的專(zhuan) 家組成,均為(wei) 食品安全方麵的權威人士,說話分量非同一般。這一機構的設置也強化了農(nong) 業(ye) 從(cong) 業(ye) 者自身的責任。它要求農(nong) 業(ye) 從(cong) 業(ye) 者、地方公共團體(ti) 要和國家分擔責任,在向消費者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深化食品安全概念的基礎上,廣泛搜集國民對食品安全政策的意見,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委員會(hui) 耳目的作用,從(cong) 而舉(ju) 全國之力建立日本全國食品安全體(ti) 製。食品安全委員會(hui) 製定政策的依據是食品安全法案的基本理念。這一理念主要包括三個(ge) 內(nei) 容:一是在充分認識保護國民健康重要性的基礎上,確保食品安全;二是在食品供應的各個(ge) 環節采取必要措施;三是采取措施要考慮國際動向和國民意見,要有科學知識做依據。

  日本的《消費者保護基本法》明確規定:“消費者有向國家和地方政府要求國家和地方政府完備有助於(yu) 保護消費者權利的司法和行政係統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發生了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事件,責任首先是在政府而不是在肇事者。這樣政府就必須擔負起責任,整備有關(guan) 法律和保護食品安全的行政體(ti) 製,因為(wei) 不少情況下消費者自己是無法保護食品安全的,比如產(chan) 地的作假問題,消費者自己幾乎無法判斷,這時候消費者就有權要求政府保護他們(men) 。如果發生了產(chan) 地作假事件,在弄虛作假的商人受到懲罰之前,消費者首先追究的是政府的責任,因為(wei) 政府沒有保護他們(men) 。為(wei) 此,近年來,日本食品管理觀念也發生較大轉變:食品業(ye) 者被推到管理的前台,使之成為(wei) 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角,政府主要負責製定規則,並進行引導和監督。HACCP、GAP、ISO9000、ISO22000、產(chan) 品履曆跟蹤監視製度等都是政府從(cong) 這一角度出發,積極從(cong) 歐美國家引進的食品安全管理新製度。這些製度各有所長,在農(nong) 產(chan) 品食品的生產(chan) 、加工、銷售等各個(ge) 環節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體(ti) 係。特別是這些製度普遍具有的自我約束和相互製約機製,將食品安全管理由表及裏滲透到行業(ye) 的各個(ge) 環節,實現了以前政府想做卻很難做甚至無法做到的事情。例如,出口歐洲的食品必須進行HACCP認證,否則食品就無法進入歐洲市場。如果要獲得HACCP認證,就必須符合其具體(ti) 的管理標準,而且要接受經銷商、第三方定期的符合性檢查。

  產(chan) 品履曆跟蹤監視製度是日本政府目前正在大力推廣的一項食品安全管理新製度,目的是利用當今發達的信息技術,對每一件產(chan) 品建立生產(chan) 、加工、流通所有環節的“履曆”,將其產(chan) 地、農(nong) 藥使用情況、生產(chan) 者、加工者、銷售者等通過電子信息進行記錄,一旦出現問題,通過記錄就能夠迅速找到原因,從(cong) 而避免魚目混珠、無從(cong) 查找的現象出現。例如,從(cong) 大米的電子標簽上可以了解到大米的產(chan) 地、生產(chan) 者、使用何種農(nong) 藥和化肥,其農(nong) 藥的使用次數、濃度、使用日期及收割和加工日期等具體(ti) 的生產(chan) 和流通過程。這些數據和更為(wei) 詳細的資料還要在因特網上公布,消費者上網就可以查閱詳細情況。日本發現瘋牛病後,很快就製定了《牛個(ge) 體(ti) 識別信息管理及聯絡特別措施法》。該法規定每頭牛從(cong) 出生起就必須佩戴耳標,耳標上應標明牛的出生時間、地點、種別、母體(ti) 識別號、農(nong) 戶識別號、喂養(yang) 飼料及其添加劑等數據;屠宰分解後的每一部分也必須加上識別標簽才能銷售。

  另外,日本高度重視對農(nong) 用物資特別是農(nong) 藥的管理。2003年修訂的《農(nong) 藥取締法》規定,禁止使用未經登記的農(nong) 藥,在法律上堵住了以往隻禁止銷售但對農(nong) 藥使用未作任何規定的漏洞。同時,法律還對使用未經登記農(nong) 藥的處罰、回收未登記農(nong) 藥以及農(nong) 藥的標識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3?11”大地震後,日本尤其是東(dong) 日本食品產(chan) 業(ye) 受到沉重打擊,食品安全問題凸顯。地震、海嘯及隨後的核泄漏事故給當地產(chan) 業(ye) 帶來毀滅性的打擊。大量農(nong) 田流失或被海水侵蝕鹽化,水產(chan) 業(ye) 也麵臨(lin) 漁船、漁港、養(yang) 殖加工等基礎設施損毀嚴(yan) 重的困境,這又給日本的食品安全提出了巨大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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