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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銳:事業單位及其資產監管的國際經驗

發稿時間:2012-04-23 00:00:00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劉銳

  西方國家沒有事業(ye) 單位這一稱謂,但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和市場化運營的公司之間存在大量功能上類似於(yu) 我國事業(ye) 單位的組織,如美國的準政府組織和政府性公司、英國的非部委公共團體(ti) 、日本的獨立行政法人、加拿大的法定機構、部公司和皇家公司(皇家公司中包括博物館、美術館等類似於(yu) 我國事業(ye) 單位的組織)以及新加坡的法定機構等(為(wei) 了表述方便,以下除專(zhuan) 門指稱外,均稱“事業(ye) 單位”)。

  立法先行,依法管理

  西方國家對事業(ye) 單位及其資產(chan) 的監管堅持立法先行原則,主要運用立法機關(guan) 通過的法律,而不是行政命令、行政審批來規範、監管事業(ye) 單位及其資產(chan) ,推動事業(ye) 單位變革。事業(ye) 單位的設立、改革,依據已經生效的議(國)會(hui) 法律,有些國家甚至為(wei) 每一個(ge) 事業(ye) 單位單獨立法,以滿足個(ge) 性化監管的需要。比如日本在上個(ge) 世紀90年代末決(jue) 定運用獨立行政法人推動行政改革之後,首先出台了《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施行之法律整備法》等法律,而且每個(ge) 獨立行政法人設立之前,又專(zhuan) 門為(wei) 該法人單獨製定個(ge) 別設置法。新加坡根據不同時期社會(hui) 發展需要,通過議會(hui) 專(zhuan) 門法令設立不同的法定機構,如會(hui) 計和公司管理局是根據2004年的《會(hui) 計和公司管理法》設立的。美國設立政府性公司必須經美國國會(hui) 專(zhuan) 案批準。

  由於(yu) 堅持議(國)會(hui) 立法先行、自上而下逐級規範的製度建設思路,西方國家事業(ye) 單位及其國有資產(chan) 監管的製度構成以議會(hui) 立法為(wei) 主,注重構建真正意義(yi) 上的法律體(ti) 係,通過法律規定預算控製、年度財務報告、獨立審計、信息公開等基本製度。如日本的國有資產(chan) 法律體(ti) 係包括《國有資產(chan) 法》、《財政法》、《國庫法》、《道路法》等特別法令,《有關(guan) 國有會(hui) 議場所及設施委托管理的特別措施法》、《國有資產(chan) 特別措施法》等法律及一些具體(ti) 管理規範。法國公共資產(chan) 管理的法律除《公共財務總法典》這一基本法外,還包括《財務根本法》、預算法案和主管部門製定的法規等,內(nei) 容詳盡、邏輯嚴(yan) 密,涉及資產(chan) 管理的每一環節。在具體(ti) 製度設計方麵,如日本的《獨立行政法人通則法》規定了獨立行政法人的設立標準、組織結構、監督評價(jia) 等內(nei) 容,在個(ge) 別設置法中進一步限定了獨立行政法人的業(ye) 務範圍和主管部委監督、參與(yu) 的界限。新加坡法定機構的專(zhuan) 門法規定法定機構的功能、權利義(yi) 務、與(yu) 主管部的關(guan) 係、工作人員任命、財務要求和審計控製等內(nei) 容。總的來看,通過議(國)會(hui) 立法這種手段規範事業(ye) 單位及其資產(chan) 管理的優(you) 勢在於(yu) :可以在權力機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以及社會(hui) 公眾(zhong) 之間合理配置責、權、利,解決(jue) 監管體(ti) 製和基本運行機製等全局性、戰略性問題,有效限製行政權力濫用和事業(ye) 單位“內(nei) 部人”控製。

  多重監督,議會(hui) 居上

  如何有效管理公共資產(chan) 是世界各國麵臨(lin) 的共同難題。不同國家事業(ye) 單位國有資產(chan) 監管的體(ti) 製不同,運行機製也不一樣,但基本都建立了事業(ye) 單位內(nei) 部管理和行政、獨立審計機構、議(國)會(hui) 、公眾(zhong) 等外部監督構成的多層監督體(ti) 係。通過多層監督和法人自治,平衡立法機構、行政機構、事業(ye) 單位及社會(hui) 公眾(zhong) 之間的責、權、利關(guan) 係,限製行政權力的膨脹和對事業(ye) 單位的過度幹預,同時防止事業(ye) 單位被“內(nei) 部人”控製。

  在多層監督結構中,議會(hui) 監督居於(yu) 核心地位。事業(ye) 單位的成立、職能、資金來源、與(yu) 有關(guan) 部委的關(guan) 係等,往往都由議(國)會(hui) 通過立法予以明確界定,議(國)會(hui) 甚至不惜為(wei) 每一個(ge) 事業(ye) 單位單獨立法;事業(ye) 單位成立後,議(國)會(hui) 仍然通過年度預算、年度報告、獨立審計機構審計、質詢主管部長,甚至營業(ye) 計劃審批、重大資產(chan) 變更事項議決(jue) 及臨(lin) 時調查等途徑對事業(ye) 單位享有廣泛的監督權。例如,日本國會(hui) 不僅(jin) 審議、決(jue) 定預算,重大公共資產(chan) 變更事項也要經國會(hui) 議決(jue) ,財務大臣必須編製國有資產(chan) 增減變動情況及現存情況總核算書(shu) ,並經特定程序向國會(hui) 報告。新加坡法定機構的年度預算、財政決(jue) 算和年度報告經由總理向議會(hui) 報告,財政預決(jue) 算由議會(hui) 批準。英國獨立審計機構(審計署和審計委員會(hui) )出具的審計報告向議會(hui) 報告。總的來看,議會(hui) 通過立法、審議批準預決(jue) 算、獨立審計機構審計、年度報告審議等多種途徑一方麵監督事業(ye) 單位資產(chan) 的有效使用,同時也對行政部門監管事業(ye) 單位的權力本身進行監督。而且經過獨立審計機構審計和議會(hui) 審議的年度報告等信息,構成了信息公開的核心內(nei) 容和公眾(zhong) 監督的基礎。也正是在這個(ge) 意義(yi) 上,議會(hui) 監督處於(yu) 事業(ye) 單位公共資產(chan) 多重監督環節中的核心地位。

  法人自治,自主管理

  通過立法賦予事業(ye) 單位法人地位,確保事業(ye) 單位在與(yu) 主管部委關(guan) 係中的相對獨立性,以及在人事、資金使用、資產(chan) 管理等方麵的自主權。同時,通過製定董事會(hui) (理事會(hui) )指南、章程準則及設立內(nei) 部審計機構等內(nei) 控機製完善法人治理。如美國政府不直接管理公立學校、醫院、科研機構等公共服務機構的資產(chan) ,而是由董事會(hui) 或委員會(hui) 等自主管理。加拿大的公共事業(ye) 單位也主要采取理事會(hui) 等管理模式,理事會(hui) 由公共事業(ye) 舉(ju) 辦者、管理者、服務對象和有關(guan) 專(zhuan) 家等組成,負責重大決(jue) 策和行政領導的任用。英國授權各公共事業(ye) 單位自行管理資產(chan) ,各公共事業(ye) 單位具有很大自主權。新加坡的法定機構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設立法定機構的專(zhuan) 門法令對該機構的職能、權利、義(yi) 務等均有規定。法國主要是由事業(ye) 單位的管理委員會(hui) 決(jue) 定資產(chan) 的使用,諸如公立學校、公立醫院等機構設有管理委員會(hui) 等管理機構,管理委員會(hui) 代表構成廣泛,通過投票表決(jue) 來決(jue) 定資產(chan) 配置、處置的重要管理事宜。

  公開透明,公眾(zhong) 監督

  在事業(ye) 單位及其資產(chan) 的監督機製中,公眾(zhong) 監督是非常重要的一環。但公眾(zhong) 有效監督的前提是有關(guan) 事業(ye) 單位及其資產(chan) 信息的充分、及時披露。正因為(wei) 如此,西方國家十分強調信息公開,信息公開也成為(wei) 西方國家事業(ye) 單位規製立法的重點。這裏的公開透明不僅(jin) 指結果公開透明,還強調過程公開透明。公開的內(nei) 容非常廣泛,主要包括製度公開和財務公開,重點是財務信息,與(yu) 預算資金有關(guan) 的公共資產(chan) 規模、變動、損益等信息,都必須通過媒體(ti) 或以報告的形式及時發布。一般公眾(zhong) 很容易通過政府網站、主管部門網站或事業(ye) 單位自身的網站等途徑查閱事業(ye) 單位的年度報告等相關(guan) 信息,全麵了解事業(ye) 單位的資產(chan) 狀況、運營狀況。資產(chan) 的采購更是要遵守公共采購的公開招標等公開程序。例如,新加坡的政府網有所有法定機構的名錄和網站鏈接,各法定機構的網站公開了該機構的設立根據、主要職責、組織機構、年度報告等詳細信息。加拿大皇家公司的年度報告也很容易通過互聯網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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