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電子遊戲、格林童話和言論自由
發稿時間:2011-09-19 00:00:00 來源:作者博客 作者:何帆
2011年6月28日,眾(zhong) 多遊戲玩家在Twitter、Facebook、電玩論壇上傳(chuan) 遞著一條喜訊:“我們(men) 贏了!”這一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布朗訴娛樂(le) 業(ye) 商會(hui) 案”(Brownv.EntertainmentMerchantsAssociation)中宣布,加利福尼亞(ya) 州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含暴力內(nei) 容視頻遊戲的法律,因違憲而無效。消息傳(chuan) 出,玩家們(men) 欣喜若狂,各大遊戲廠商也舒了口長氣。
每年7月,美國最高法院將進入夏季閉庭期,所以,重大案件多放在6月宣判。而且,越是重要案件,宣判時間越接近月底。“布朗訴娛樂(le) 業(ye) 商會(hui) 案”曆時6年,涉及7州律令,關(guan) 係到年銷售額100億(yi) 美元的電玩產(chan) 業(ye) 發展,又與(yu) 言論自由、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等議題息息相關(guan) ,所以被放在本開庭期最後一天宣判。最高法院受理此案時,加州州長還是大名鼎鼎的動作影星阿諾德·施瓦辛格,所以本案案名原為(wei) “施瓦辛格訴娛樂(le) 業(ye) 商會(hui) 案”,傑瑞·布朗去年11月當選為(wei) 新州長後,才改為(wei) 現名。
本案起因,是加州華裔參議員餘(yu) 胤良2005年提出的一項法案。餘(yu) 議員是位兒(er) 童心理學專(zhuan) 家,對充斥殺戮、暴力場麵的電子遊戲深惡痛絕,認為(wei) 這樣的遊戲,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害無益,且易引發犯罪,所以建議州政府立法限製,禁止商家向18歲以下的用戶出售、出租相關(guan) 產(chan) 品,違者將被罰款1000美元。州議會(hui) 迅速通過這一法案,由時任州長施瓦辛格簽署。由於(yu) 青少年是電玩產(chan) 業(ye) 最大的客戶群,遊戲開發商立刻作出反應,向法庭申請禁令,暫緩執行這部法律。娛樂(le) 業(ye) 商會(hui) 也向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認為(wei) 加州立法侵犯了憲法第一修正案維護的言論自由,應當被推翻。
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hui) 不得“立法侵犯……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所以,本案主要爭(zheng) 議在於(yu) :視頻遊戲是否受第一修正案保護?若受保護,加州立法是否侵犯了言論自由?眾(zhong) 所周知,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淫穢、挑釁或仇恨言論,都不受憲法保護,問題在於(yu) ,自由的邊界該如何界定?認定淫穢或仇恨言論的標準又是什麽(me) ?畢竟,禁絕標準的明確性,與(yu) 禁絕的正當性同樣重要。去年4月,最高法院在“美國訴斯蒂文斯案”(UnitedStatesv.Stevens)中,就推翻了國會(hui) 一部禁止售賣虐殺動物音像製品的法律。理由是,“虐殺”一詞太難界定,可能導致打擊範圍過寬。
訴訟進程果然對加州政府不利,一、二審法院都認為(wei) 相關(guan) 法案有侵犯言論自由之嫌,宣布其無效。官司很快打到最高法院。為(wei) 證明電子遊戲確實對少年兒(er) 童健康成長有害,加州政府還將《喋血街頭2》,《彩虹六號》,《生化危機》等傳(chuan) 統暴力遊戲的視頻提交法庭。不過,盡管最高法院近年保守傾(qing) 向嚴(yan) 重,但在維護言論自由問題上,立場可一點兒(er) 也不含糊,甚至有矯枉過正的趨勢。
庭審當日,代表加州政府出庭的司法副總長紮克裏·莫誌尼果然受到大法官們(men) 的密集糾問。安東(dong) 寧·斯卡利亞(ya) 大法官問道,與(yu) 暴力電子遊戲相比,格林童話中的某些內(nei) 容也挺可怕的,你們(men) 是不是要把格林童話也一起禁掉?莫誌尼趕忙回答:絕不會(hui) 這麽(me) 做!索尼婭·索托馬約爾大法官也追問,根據一項研究,一集兔八哥動畫片的暴力程度,相當於(yu) 一部暴力電影,是不是也應據此把兔八哥禁了?說唱樂(le) 歌詞也又黃又暴力,難道也有必要一並禁掉?大法官們(men) 的意思很明白,立法限製暴力電子遊戲沒問題,但如何界定“暴力”?又如何避免限製麵過寬?從(cong) 庭審情況看,加州政府此次凶多吉少。
最高法院最終以7票對2票,宣布維持原判,加州法案尚未生效,便胎死腹中。多數意見由斯卡利亞(ya) 大法官主筆。他開宗明義(yi) ,宣布電子遊戲也受憲法保護。“與(yu) 之前受保護的書(shu) 籍、電影、戲劇等藝術形式一樣,電子遊戲通過許多人們(men) 熟悉的載體(ti) (如人物、語言、情節、音樂(le) )以及這種媒介所具有的獨特功能(如玩家與(yu) 虛擬世界的互動),傳(chuan) 遞各種創意甚至社交信息。所以,電子遊戲理應受第一憲法修正案保護。”
接著,斯卡利亞(ya) 延續自己庭審發問時的思路,進一步論證說:最高法院幾經努力,才歸納出認定“淫穢”的標準,但如何將含有“暴力”內(nei) 容作為(wei) 限製理由,卻很難操作。若嚴(yan) 格按照加州法案的要求,格林童話大都應納入禁止之列。因為(wei) 《糖果屋》的少年主人公將巫婆推進火爐裏活活燒死,《灰姑娘》中的壞姐妹眼珠被鴿子啄走,《白雪公主》裏的王後雙腳被套上燒紅的鐵鞋,痛苦蹦跳至死。
斯卡利亞(ya) 最後總結道,我們(men) 並不是說,對未成年人玩電子遊戲進行控製就不對,父母完全有權加強對子女的監管,防止他們(men) 沉湎於(yu) 遊戲之中。但是,最高法院不能支持政府部門的限製行為(wei) 。法院的任務,是判斷某種言論或作品的性質,決(jue) 定是否應立法限製。好的出發點固然重要,但明確的限製標準更重要。沒有標準,要麽(me) 意味著全盤禁止,要麽(me) 相當於(yu) 沒有限製。
最高法院宣判後,遊戲運營商、民權組織紛紛拍手稱快,許多家長與(yu) 學者卻表示不滿。畢竟,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並非第一修正案的起草者們(men) 所能預見。而且,電子遊戲中的重複性“殺戮”,與(yu) 童話故事倡導的懲惡揚善價(jia) 值觀,對未成年人的影響,似乎也不應相提並論。而且,正如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在本案異議意見中所說,電子遊戲與(yu) 傳(chuan) 統文學作品的最大不同在於(yu) ,玩家可以參與(yu) 其中,親(qin) 身體(ti) 驗從(cong) 事虛擬“暴力”行為(wei) 的快感,這種體(ti) 驗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到底有沒有負麵影響,仍值得深入研究。片麵地強調一種價(jia) 值,打壓另一種價(jia) 值,同樣不符合憲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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