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珂:國外公共住房保障體係和製度建設
發稿時間:2011-07-04 00:00:00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徐珂
迄今為(wei) 止,國外公共住房保障體(ti) 係和製度建設經曆了近100年的時間,積累了許多有益經驗。縱觀國外公共住房保障體(ti) 係和製度,主要有以下幾種做法和經驗。
一是采取符合本國國情的資金信貸政策,為(wei) 中低收入者提供足夠的購房保障。由於(yu) 世界絕大多數國家主要實行商品房製度,著力推行公共住房私有化,因此,政府采取了必要的金融信貸支持政策,為(wei) 中低收入階層提供足夠的購房款。但是,由於(yu) 各國國情不同,這些國家的政府公共住房金融信貸支持政策也存在很大差異。比如,美國秉承了自由市場經濟的傳(chuan) 統,以市場調節為(wei) 主,以政府信貸支持為(wei) 核心,政府財政補助為(wei) 輔,中低收入階層可以以住房等不動產(chan) 作為(wei) 償(chang) 還債(zhai) 務的擔保而獲得足夠的購買(mai) 住房貸款及抵押貸款保險,並且政府以提高住房抵押貸款的流動性和擴大住房借貸資金的來源為(wei) 目的,大力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英國、加拿大、法國、意大利、荷蘭(lan) 、澳大利亞(ya) 、新西蘭(lan) 等國家在住房貸款的基礎上,更多地利用政府各種財政補助手段,充分發揮政府調節幹預市場的作用,把市場自由調節與(yu) 政府幹預有機結合起來。新加坡、日本、韓國等國家把政府住房信貸支持與(yu) 各種財政補助等並舉(ju) ,更多地發揮政府的計劃調節作用。德國則以住宅儲(chu) 蓄貸款為(wei) 核心,即通過建立一種固定利率、低息互助的封閉運轉的融資係統,先由儲(chu) 戶根據自己住房需要及儲(chu) 蓄能力,與(yu) 住房儲(chu) 蓄銀行簽訂儲(chu) 貸合同,儲(chu) 戶每月按照合同約定存錢,當存滿儲(chu) 貸金融的一定比例後,即可取得足夠購買(mai) 公共住房的貸款權,政府充分利用和發揮住宅市場的內(nei) 在力量,把國家財政援助與(yu) 私人房產(chan) 經濟活動融為(wei) 一體(ti) ,把“自由經營”和“國家幹預”、個(ge) 人的主動性和國家的計劃結合起來,屬於(yu) 典型的保守合作主義(yi) 福利製度。
二是推行積極靈活的公共住房金融財政資助政策,為(wei) 中低收入購租房者提供穩定的資金支持。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為(wei) 了減輕政府籌建公共住房的財政壓力,調動私營經濟建設公共住房的積極性,或者為(wei) 了使國家公共住房信貸資金向中低收入者和需要特殊照顧的人群傾(qing) 斜,或者為(wei) 了滿足城市流動人口或不願購房者租房需求的需要等,對建設者實行貼息貸款、減免稅費等財政補助,對中低收入者和需要特殊照顧人群提供貼息貸款,供應由政府補貼房租的廉租屋等財政補助。但需要注意的是:世界各國公共住房金融財政資助的比例不一樣,都是根據自己的國情甚至是地方特點和住房社區的具體(ti) 情況製定的,且從(cong) 總體(ti) 上看是信貸支持的有益補充。1919年第一個(ge) 實行政府介入住房問題的英國,在沒有先例可循的情況下,推行了政府建公房收取低租金的“大包大攬”辦法,致使政府負擔過重而無以為(wei) 繼。吸取其經驗教訓,美國、加拿大、法國、意大利、荷蘭(lan) 、澳大利亞(ya) 、新西蘭(lan) 等國家在政府介入的基礎上,逐步吸引民營等社會(hui) 資本參與(yu) 建房的同時,實行住房分類供應,提供足夠的社會(hui) 保障,對居民收入線進行劃分:對高收入者供應商品房,並照章收稅;對中等收入者供應含有一定社會(hui) 保障的“社會(hui) 住宅”;對低收入者供應由政府補貼房租的廉租屋。
三是加強對公共住房市場的完善和監管,為(wei) 發揮市場在公共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奠定基礎。為(wei) 了發揮市場對公共住房的調節作用,世界絕大部分國家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國情的公共住房市場,並不同程度地加強了對住房市場的幹預和調節。從(cong) 價(jia) 值實現方式看,主要有房屋租賃市場、房屋買(mai) 賣市場兩(liang) 種形式。一般來說,公共住房自有率較低的國家,房屋租賃市場規模較大,而住房自有率較高的國家,房屋買(mai) 賣市場規模較大。從(cong) 建房方式來看,又主要分為(wei) 私有房產(chan) 主或建房商出售或出租房屋、政府出資建設或補貼建房商建房出售或出租給低收入者、各種形式的合作建房出售或出租給合作社社員或其他有關(guan) 人員居住三種形式,其根本區別是價(jia) 格水平不同:第一種市場類型的是自由市場價(jia) 格,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多屬這種類型;第二種市場類型的是政府補貼價(jia) 格,一般都大大低於(yu) 市場價(jia) 格,具有社會(hui) 福利性質,許多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發展中國家和一些西方國家多屬此種類型;第三種市場類型是社內(nei) 優(you) 惠價(jia) 格,這種類型在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存在。從(cong) 建房時間看,逐步形成了公共住房一、二級聯動市場,即一級新建住房市場和隨著時間推移質量發生老化的二級公共住房市場。從(cong) 性質上看,存在以住房抵押貸款為(wei) 核心的多元模式、以儲(chu) 蓄資金貸款為(wei) 來源的互助模式、以政府資金控製為(wei) 目的的計劃模式、以互助合作援助為(wei) 主的公共住房保障模式、以多元有機混合為(wei) 特征的轉軌模式等不同的公共住房市場類型,直接影響著各個(ge) 國家住房租售比例和所有製結構的市場變化,對於(yu) 解決(jue) 公共住房問題也會(hui) 產(chan) 生不同的幹預和調節效果。
四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ti) 係,為(wei) 解決(jue) 公共住房問題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世界發達國家都已製定頒布了公共住房的相關(guan) 法律法規,形成了比較健全的符合本國國情的公共住房保障法律法規體(ti) 係,為(wei) 解決(jue) 公共住房建設、分配、管理、交易等複雜問題提供了有力保障。美國自羅斯福新政到20世紀60年代,先後通過了立法多達百餘(yu) 件,極大地推進了公共住房建設。英國也製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僅(jin) 1979—1993年就頒布了《社會(hui) 保險與(yu) 住房福利法》等11部法律,為(wei) 英國公共住房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境。日本政府先後製定實施了40多部法律。世界發展中國家和新興(xing) 市場國家也都認識到法律法規在解決(jue) 公共住房問題的重要作用,紛紛開始建立並完善公共住房保障法律法規。韓國出台了以住房建設促進法為(wei) 核心,包括建設法、城市規劃法、大韓住宅公社法、公共住房法和大韓住房銀行法等在內(nei) 的一係列住房法規等,從(cong) 法律上保證了公共住房保障製度的建立和實施。
五是建立健全公共住房管理機構,為(wei) 解決(jue) 公共住房問題構建完備的監管體(ti) 係。稀缺的公共住房的配置、公共住房保障政策的製定實施,以及對公共住房的幹預和調節,都必須仰仗相關(guan) 政府部門機構進行。20世紀60年代,美國150個(ge) 城市因住房問題發生居民騷亂(luan) ,迫使美國政府專(zhuan) 門成立聯邦政府的房屋行政署,負責公共住房管理,其主要任務是對營造、購買(mai) 住房給予長期貸款以及利用抵押、固定利率等方式使中低收入者獲得住宅。現在美國的房屋管理機構分為(wei) 兩(liang) 個(ge) 係統:從(cong) 聯邦政府到地方政府的直屬機構,即美國住房與(yu) 城市發展部以及全國10個(ge) 地區的辦公室。每個(ge) 辦公室分管5個(ge) 部,它們(men) 負責執行聯邦政府的住房政策、計劃,掌管、使用聯邦政府用於(yu) 住房方麵的資金,特別是幫助中低收入家庭解決(jue) 住房問題;地方政府房屋機構可以向聯邦政府的住房與(yu) 城市發展部申請資金,有進行地區規劃、建築水平與(yu) 規格的決(jue) 定權。日本的公營住房管理體(ti) 係由三個(ge) 層次構成:第一層是決(jue) 策協調層,1949年成立的建設住宅局是日本住房建設的中央通管機構,負責對住房建設實行資金、計劃、政策、法令、設計等一體(ti) 化管理;第二層是實施和管理機構,1955年成立的住房公團負責具體(ti) 實施公共住房建設計劃;第三層是中介金融機構,其職能是為(wei) 解決(jue) 戰後嚴(yan) 重的住房困難而提供長期低利率貸款。韓國公共住房主要由三個(ge) 層次的部門機構來完成,國家住房政策審議委員會(hui) 製定、審批住房建設規劃,建設部實施管理政策,韓國住宅公社和大韓土地開發公社等隸屬政府的機構專(zhuan) 門負責建設公共住房。
六是調動公共住房保障主體(ti) 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wei) 解決(jue) 公共住房問題提供充足的人力組織資源。目前,世界各國絕大多數國家不再單純依靠政府、社會(hui) 、市場、購租者等單個(ge) 主體(ti) 的力量,而是充分發揮他們(men) 的合力,共同分擔公共住房壓力。英國、加拿大、法國、意大利、荷蘭(lan) 、澳大利亞(ya) 、新西蘭(lan) 、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比較成功的做法是,在政府幹預和調節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公共住房市場,充分發揮市場在公共住房保障的作用。這代表了世界公共住房保障的一個(ge) 發展方向,世界發展中國家和新興(xing) 市場國家也都在嚐試探索這一模式。比如,新加坡政府組屋全部由政府出資建造,韓國的永久性公租房政府投資占房屋建築成本的85%;可出售的公租房,由公營的韓國政府公社開發建設。馬來西亞(ya) 將廉價(jia) 房和廉租房的建造成本納入到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中,“人民住房出售計劃”作為(wei) 政府投資項目全部土地成本及基礎設施成本的50%由聯邦政府補貼,州政府提供土地。泰國政府為(wei) 建設“扶貧安居房”項目提供土地和必要資金補助等。盡量發揮社會(hui) 、購租者等主體(ti) 在公共住房保障中的作用也早已成為(wei) 世界各國普遍的共識。比如,英國利用住房協會(hui) 、建房社團等非營利組織等民間力量參與(yu) 公共住房的開發、建設與(yu) 管理,填補了政府與(yu) 市場的空缺。美國政府通過聯邦或地方政府籌款建築公共住房,對低收入者進行租金補貼的方式,充分發動社區中的各類非營利組織和機構來共同承擔公共住房問題。法國各地共有低租金住房聯合會(hui) 900多家,都是非營利組織,都是從(cong) 國家獲得政策性補貼和優(you) 惠貸款來承擔公共住房的建設、出租和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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