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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防止利益衝突的經驗

發稿時間:2011-07-04 00:00:00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舒紹福

  利益衝(chong) 突即指公共利益與(yu) 私人利益之間發生了衝(chong) 突。公務員隻要將公共權力用來牟取私人利益,無論是為(wei) 了自己還是親(qin) 朋好友,都說明他已經陷入了利益衝(chong) 突之中。利益衝(chong) 突是公職人員尤其是掌握較大權力、身處要職的公務員經常要麵對的問題。為(wei) 了盡可能減少公務員在私人利益與(yu) 公共職責中出現衝(chong) 突,並為(wei) 可能出現的利益衝(chong) 突提供解決(jue) 之道,促進公私部門之間的相互交流,加拿大專(zhuan) 門出台了《防止利益衝(chong) 突法規》。

  概括來說,加拿大《防止利益衝(chong) 突法規》的經驗與(yu) 做法主要有以下幾方麵。

  一是對一些行為(wei) 明確說“不”,以避免產(chan) 生實際的、明顯的或可能的利益衝(chong) 突。

  比如,要求公職人員不得利用公權力作出為(wei) 自己謀私利的決(jue) 策、不得違背官方職責而利用公權力為(wei) 任何個(ge) 人或組織取得優(you) 惠待遇、不得利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且通常不對外公開的內(nei) 部信息來謀取個(ge) 人利益、不得利用公職去影響他人的決(jue) 策以為(wei) 自己或親(qin) 朋好友獲取私利、不直接或間接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任何類型的政府資產(chan) 去做任何官方批準以外的事情,等等。

  二是對利益衝(chong) 突的風險領域作了明確細致的劃定,時刻提醒公職人員涉及相關(guan) 領域時始終堅持公共利益的優(you) 先性,避免可能發生的一切利益衝(chong) 突,以贏得公眾(zhong) 信任,樹立自身與(yu) 政府良好的形象。

  該法規指出,利益衝(chong) 突的風險領域主要包括:參與(yu) 外界活動;接受饋贈、禮品、招待費和其他福利;配偶子女及親(qin) 朋好友享受優(you) 惠待遇;個(ge) 人投資;參與(yu) 政治活動、決(jue) 策;影響力的利用、內(nei) 部信息和公共資源的使用,等等。法規明確規定,如果公職人員在涉及相關(guan) 風險領域時,應當始終秉持公正、公平和正直的觀念,堅持公共利益的至上性,不得使用公權力為(wei) 自己、配偶、子女和親(qin) 朋好友牟取私人利益,以避免出現利益衝(chong) 突。如果在特殊情況下出現了利益衝(chong) 突,就得向利益與(yu) 倫(lun) 理衝(chong) 突辦公室匯報並記錄在案。

  三是設定了公職人員需要遵從(cong) 的關(guan) 於(yu) 財產(chan) 申報、資產(chan) 處理、離職後行為(wei) 限製等一係列措施,為(wei) 公職人員避免利益衝(chong) 突建築了堅固的製度屏障。

  《防止利益衝(chong) 突法規》規定公職人員在任職後60日內(nei) 要向利益衝(chong) 突專(zhuan) 員提交“機密報告”,說明個(ge) 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資產(chan) 狀況、接受禮物、款待及其他利益問題,同時,對公職人員的財產(chan) 申報有著清晰而明確的規定。按照規定,必須申報的財產(chan) 主要有:所持有的外國政府公債(zhai) 或私人企業(ye) 的債(zhai) 券;自我管理退休金、教育儲(chu) 蓄金;公司持股;商業(ye) 經營的農(nong) 地;非私人用途的不動產(chan) ;借貸;潛在負債(zhai) 等。如果上述財產(chan) 與(yu) 負債(zhai) 與(yu) 其職務不構成實際的、明顯的或潛在的利益衝(chong) 突,則不需要申報。再比如對於(yu) 一些免稅財產(chan) ,如供公務人員個(ge) 人及其家人使用的住宅與(yu) 娛樂(le) 用途的地產(chan) 及農(nong) 地;住家物品及私人動產(chan) ;藝術品、古董及個(ge) 人收藏;交通工具;現金及存款等,則不用申報。該法規特別指出,公務員不應該為(wei) 避免服從(cong) 上述規定,把資產(chan) 銷售或轉移給家庭成員或其他人。

  《防止利益衝(chong) 突法規》對公職人員的資產(chan) 處理也有明確的製度規範,要求公職人員在任職後120日內(nei) ,必須把構成實際或潛在利益衝(chong) 突的資產(chan) 處理完畢,或以公平交易的辦法賣掉資產(chan) ,或把資產(chan) 委托給政府安排的信托人管理。

  該法規不僅(jin) 對於(yu) 在職公務員的行為(wei) 有著嚴(yan) 格規約,對於(yu) 離職後的公職人員再就業(ye) 也有具體(ti) 規定。為(wei) 了避免新的工作與(yu) 以前工作發生利益衝(chong) 突,離職公務員在一年內(nei) ,不得任職於(yu) 與(yu) 其離職前一年在公務上有重大交易的公司或其子公司;不準作為(wei) 某公司的代表或代理與(yu) 其原任職單位打交道,不準代表某國家對政府進行遊說活動;不準提供給客戶在其任職期間所掌握的、未曾向公眾(zhong) 發布的有關(guan) 項目或政策方麵的谘詢信息。

  此外,還專(zhuan) 門創建了利益與(yu) 倫(lun) 理衝(chong) 突辦公室,設置了利益衝(chong) 突專(zhuan) 員製度。專(zhuan) 員屬於(yu) 國會(hui) 工作人員,獨立於(yu) 政府之外。專(zhuan) 員的使命是根據《防止利益衝(chong) 突法規》,為(wei) 高級公務員和國會(hui) 議員解決(jue) 利益衝(chong) 突問題,同時還為(wei) 高級公務員和國會(hui) 議員提供谘詢服務,幫助他們(men) 更好地遵守相應的利益衝(chong) 突法規,避免他們(men) 出現利益衝(chong) 突、遊說和行政不公等問題,以增加公眾(zhong) 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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