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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處理勞資矛盾和工資問題的啟示

發稿時間:2011-07-04 00:00:00   來源:中央編譯局   作者:高鋒

  自1850年瑞典工業(ye) 化起步以來,瑞典經濟結構共發生了四次重大調整或者說發生了四次周期性變革。期間,不同的技術革命與(yu) 組織革新相互更替,促進了投資活動和經濟結構變革,使瑞典由一個(ge) 貧窮落後的農(nong) 業(ye) 社會(hui) 成功地發展成為(wei) 一個(ge) 經濟發達、社會(hui) 民主、福利全麵的現代化國家。在這個(ge) 過程中瑞典是怎樣處理勞資矛盾的,是如何使這兩(liang) 大階級化幹戈為(wei) 玉帛、攜手共建福利社會(hui) 的,本文主要就此作些探討。

  一、現代勞工市場製度的形成(1850—1890年)

  大約在1850年,瑞典開始了一個(ge) 以蒸汽機使用和鐵路建設為(wei) 主要特點的技術更新與(yu) 變革時期。1850年至1870年,蒸汽船和其他技術的引進使瑞典木材出口翻了五番。受新興(xing) 的自由主義(yi) 思想影響,國家開始放鬆對經濟與(yu) 商業(ye) 的控製。1846年,政府頒布的工廠與(yu) 手工業(ye) 條例中首次肯定了“勞動自由”的原則,主張勞資雙方“平等地”就工資和其他雇傭(yong) 條件達成個(ge) 人契約,以取代重商主義(yi) 時期國家規定的工資條例和其他雇傭(yong) 條件。

  通過改革,無業(ye) 人員的流動不再被視為(wei) “犯罪”,不須被遣送強製性勞動或者押送當兵,人員流動也不再必需通行證。1864年公布的經濟法規又確定了經濟自由原則,規定所有公民都有權組織起來實現其經濟目標,從(cong) 而取消了對工會(hui) 和罷工的禁令。但工人在當時一無所有的情況下,不可能對資方的雇傭(yong) 條件提出任何異議。老板對工人實行家長式統治。工人工作環境惡劣,每日工作時間常常超過15個(ge) 小時。因此,這種“個(ge) 人契約”實質上是資方單方麵控製下的“契約”。隨著上述兩(liang) 大自由原則的實施,人員流動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工人可以用腳進行選擇,從(cong) 而形成了勞動市場。

  建立以個(ge) 人契約為(wei) 標誌的勞動市場規則是自文藝複興(xing) 時期開始的瑞典現代化變革的一部分。這一改革為(wei) 新興(xing) 的資產(chan) 階級招募職工提供了方便,從(cong) 而為(wei) 瑞典工業(ye) 化的突破性發展創造了條件。

  二、集體(ti) 談判與(yu) 集體(ti) 協議製度(1890—1930年)

  瑞典工業(ye) 化的第二階段變革開始於(yu) 1890年。電力技術和內(nei) 燃機的使用大大改善了交通,增加了城市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工業(ye) 產(chan) 品附加值大大提高和與(yu) 銀行密切合作的大工業(ye) 的出現是這次工業(ye) 化浪潮的特點。1872年至1912年,瑞典工人增加了七倍,2/3以上的工人在職工總數超過100人以上的大中企業(ye) 工作。工業(ye) 的發展和人口向城市的流動使貧富差距迅速擴大。在馬克思主義(yi) 和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影響下,工人開始組織起來並要求改善其經濟地位。1850年,瑞典出現第一個(ge) 工會(hui) 。1880年,斯德哥爾摩木工協會(hui) 的成立標誌著現代工會(hui) 在瑞典最終取得突破。1889年,社會(hui) 民主主義(yi) 工人黨(dang) (社民黨(dang) )成立,參與(yu) 發起的組織2/3來自工會(hui) 。1898年,社民黨(dang) 領導下的瑞典總工會(hui) (LO)成立。瑞典資產(chan) 階級也較早地組織起來。1873年,瑞典第一個(ge) 資方組織——斯德哥爾摩麵包坊業(ye) 主協會(hui) 成立。1893年,第一個(ge) 全國性雇主協會(hui) ——瑞典印刷業(ye) 主聯合會(hui) 成立。1902年,瑞典雇主總會(hui) (SAF)成立。在它們(men) 的影響下,公私部門的職員們(men) 也開始組織起來維護自身利益。

  (一)激烈較量

  組織起來的勞資雙方展開了激烈較量。鬥爭(zheng) 不僅(jin) 涉及工資和其他工作條件,而且更多地涉及成立工會(hui) 的權利、工會(hui) 代表工人談判的權利和工人罷工等一係列其他勞工權利問題。開始時,資方以種種借口拒絕與(yu) 工會(hui) 談判。他們(men) 宣稱由工會(hui) 代表工人談判不符合個(ge) 人契約原則,說工會(hui) 受外來社會(hui) 主義(yi) 分子控製等。他們(men) 或者阻撓工人成立工會(hui) 或者派人組織“自己的工會(hui) ”。他們(men) 從(cong) 外地甚至從(cong) 國外雇人來破壞罷工;關(guan) 閉發生罷工的工廠甚至整個(ge) 行業(ye) 的工廠,以打垮工會(hui) 組織。1905年,3400名冶金工人舉(ju) 行罷工,資方下令關(guan) 閉101個(ge) 工廠,強迫17500名工人下崗,以向工會(hui) 施加壓力。對不服從(cong) 其命令的工會(hui) 領導人,資方隨意開除並將其列入黑名單,使其很難找到工作。資產(chan) 階級政府對勞資衝(chong) 突表麵上保持中立,但卻通過法律禁止工會(hui) (在罷工時)勸阻工人上班。1899年通過的奧卡爾普法案甚至宣布僅(jin) 僅(jin) 有阻止罷工破壞者上班的企圖即為(wei) “有罪”。但壓迫愈厲反抗愈大。瑞典勞資衝(chong) 突到20世紀初達到白熱化程度。1909年,30多萬(wan) 瑞典工人參加的曆時三個(ge) 多月的大罷工成為(wei) 當時歐洲最大規模的勞資衝(chong) 突。

  (二)“12月妥協”

  在因為(wei) 工人結社權、談判權和集體(ti) 協議權繼續衝(chong) 突會(hui) 對資方造成更大損失的情況下,集體(ti) 談判與(yu) 集體(ti) 協議製度在瑞典開始建立起來。1869年,斯德哥爾摩建築工人經過罷工後與(yu) 資方簽署了第一份集體(ti) 工資協議。經過30年的激烈較量,瑞典大型企業(ye) 也開始接受集體(ti) 勞資協議。1896年,哥德堡鑄工工會(hui) 與(yu) 資方簽署了勞資集體(ti) 協議。同年,煙草工業(ye) 勞資雙方又就工資問題達成第一份全國行業(ye) 性集體(ti) 協議。1905年,經過四個(ge) 月罷工後,機械工業(ye) 勞資雙方簽署了《關(guan) 於(yu) 處理工人與(yu) 雇主爭(zheng) 端的規則》和《關(guan) 於(yu) 最低工資、計件工作、正常工作時間和加班等問題的規定》。這些協議不僅(jin) 涉及工資和勞動條件問題,而且涉及到處理勞資關(guan) 係的一些根本性規則。實際上,瑞典資產(chan) 階級接受集體(ti) 協議後不久就調整策略,主張規範集體(ti) 協議和提高談判級別,以使勞資集體(ti) 協議在不威脅資方權力的條件下,帶來勞動市場和平。1906年12月,總工會(hui) 同意接受雇主總會(hui) 堅持的“雇主有權自由地錄用並解雇工人、領導並分配工作”的權力;而資方則明確接受工人結社權、集體(ti) 協議權和工會(hui) 會(hui) 員不受迫害的權利。這個(ge) 被後人稱為(wei) “12月妥協”的決(jue) 定,為(wei) 集體(ti) 協議代替個(ge) 人契約成為(wei) 瑞典勞動市場解決(jue) 勞資矛盾的主導方式掃清了道路。

  (三)法律保障

  世界社會(hui) 主義(yi) 如前所述,集體(ti) 談判和集體(ti) 協議在20世紀初期成為(wei) 瑞典解決(jue) 勞資矛盾和工資問題的主要方式。但這種協議在後來的20多年裏並沒有為(wei) 瑞典帶來真正的勞工和平。一戰之後的物價(jia) 飛漲和大規模失業(ye) ,使得廣大群眾(zhong) 處於(yu) 饑寒交迫之中。工會(hui) (也有雇主)要求改變或者調整協議的爭(zheng) 端層出不窮。為(wei) 了解決(jue) 有關(guan) 爭(zheng) 端,1920年政府修改了1906年建立的國家調解員製度並建立了由勞資雙方代表共同參加的仲裁委員會(hui) 。這些對緩解勞資糾紛雖然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否接受調解和仲裁在當時由勞資雙方自行決(jue) 定,因此它們(men) 對於(yu) 維護勞動市場和平的作用是有限的。

  在20世紀20年代連續幾次發生大規模衝(chong) 突之後,當時執政的自由黨(dang) 決(jue) 定通過立法進行幹預。1928年,議會(hui) 通過了《集體(ti) 協議與(yu) 勞動法庭法》並規定下列鬥爭(zheng) 措施屬於(yu) 合法行為(wei) :(1)在不存在協議或者協議已經過期時因“利益衝(chong) 突”而采取的鬥爭(zheng) 措施(罷工或者閉廠)。(2)為(wei) 有關(guan) 方的合法鬥爭(zheng) 所采取的同情性鬥爭(zheng) 措施。對對在協議有效期內(nei) ,因對協議解釋不同或者執行協議中出現的“法律爭(zheng) 端”所采取的任何鬥爭(zheng) 措施都是非法的,在協議有效期間破壞“和平義(yi) 務”的工會(hui) 或者雇主要給予法律懲罰。對參加非法罷工的工人將罰款200克朗(約一個(ge) 月工資)。國家和勞資雙方代表將共同組建“勞動法庭”審理有關(guan) “法律爭(zheng) 端”。這項法律劃清了勞資合法權利(罷工或閉廠)與(yu) 非法鬥爭(zheng) 之間的界限,為(wei) 瑞典勞資關(guan) 係走向法製化、穩定化創造了重要條件。

  在法律的支持下,集體(ti) 協議逐漸變成比個(ge) 人契約更為(wei) 有效的勞資矛盾和工資問題的解決(jue) 辦法。集體(ti) 談判與(yu) 集體(ti) 協議使得資方收集信息、舉(ju) 行談判並對達成的協議進行監督等費用大大下降。在資方眼裏,工會(hui) 不再僅(jin) 僅(jin) 是控製勞工供應以實現提高工資要求的“壟斷性組織”,而且也可成為(wei) 降低工資“交易費用”的談判對手和溝通企業(ye) 與(yu) 工人聯係的重要渠道。

  三、瑞典模式的光輝年代(1930—1975年)

  勞動法庭建立不久,瑞典就與(yu) 其他西方國家一起卷入了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當時,瑞典圍繞著汽車、造船等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剛剛開始第三次工業(ye) 結構大變革。一係列大型出口企業(ye) 以福特主義(yi) 為(wei) 原則建立起來,並走向國際市場。但國際經濟蕭條的襲擊使瑞典經濟結構變革困難重重,而資產(chan) 階級政府當時推行的降低工資、減少開支的政策,也使國內(nei) 需求持續下降,失業(ye) 人數猛增。1931年軍(jun) 隊向遊行工人開槍並打死三名工人的事件標誌著勞資矛盾的急劇升級。

  (一)鹹水湖浴場協議

  1932年,瑞典社民黨(dang) 在資本主義(yi) 嚴(yan) 重危機中上台後奉行新經濟政策,政府在發行公債(zhai) 、興(xing) 建公共設施、刺激經濟回升的同時,努力穩定勞動市場。社民黨(dang) 一麵資助工會(hui) 建立失業(ye) 基金,一麵幫助企業(ye) 建立投資基金,支持總工會(hui) 與(yu) 雇主總會(hui) 進行談判。1938年,雙方就勞工衝(chong) 突、生產(chan) 和技術、勞動環境和勞動保護等問題達成了勞資總體(ti) 協議。鹹水湖浴場(譯音:薩爾特舍巴登)協議對1928年法律作出了重要補充。

  協議規定:有關(guan) 工資和其他勞動條件等勞資矛盾要通過談判解決(jue) ;在談判開始前和談判期間任何一方不得采取鬥爭(zheng) 措施;在地方談判未果的情況下開始聯合會(hui) (中央級)談判。談判失敗並采取鬥爭(zheng) 手段要事先通報對方及有關(guan) 單位(為(wei) 討還拖欠工資而采取的鬥爭(zheng) 除外)。違反上述程序的一方將會(hui) 受到製裁。雙方決(jue) 定成立由雙方代表組成的勞動市場委員會(hui) ,討論並處理有關(guan) 企業(ye) 民主、辭退原則、勞資衝(chong) 突不應造成“社會(hui) 危險”和不應影響“第三方”利益等問題。

  這個(ge) 協議是瑞典現代史上最著名的勞資雙邊協議。協議和協議創造的勞資“諒解精神”使瑞典勞資談判和集體(ti) 協議真正走上了程序化、製度化軌道,為(wei) 勞工市場的長期和平與(yu) 穩定創造了條件,也為(wei) 瑞典社民黨(dang) 長達44年的連續執政和瑞典福利國家的建設奠定了基礎。

  (二)瑞典模式

  二戰結束後,瑞典第三次工業(ye) 結構調整繼續深入發展,各國重建帶來的大批訂貨使瑞典經濟迅速增長並國際化。為(wei) 了在經濟發展中使勞動人民得到更多實惠的同時不影響企業(ye) 競爭(zheng) 力,瑞典總工會(hui) 在20世紀50年代提出了團結工資政策。

  總工會(hui) 認為(wei) ,工會(hui) 與(yu) 政府的任務不同,工會(hui) 的責任就是代表工人利益,為(wei) 提高職工待遇而奮鬥。工會(hui) 的工資增長不能超過社會(hui) 生產(chan) 率的提高,但工資的多少隻能取決(jue) 於(yu) 工作的性質和要求,如難度、危險、保障安全和所受教育程度及其技能的高低等。“工人不能為(wei) 虧(kui) 損企業(ye) 勒緊腰帶”,公平的工資隻能來自同工同酬。在不同企業(ye) 間追求同工同酬目標必將會(hui) 加重那些設備陳舊、效率低下企業(ye) 的負擔,使經受不起這種內(nei) 部壓力和國際競爭(zheng) 的企業(ye) 被淘汰。總工會(hui) 專(zhuan) 家建議,政府借此機會(hui) 對失業(ye) 工人進行培訓,幫助其流動,以推動企業(ye) 更新換代,同時應該利用財政與(yu) 稅收政策以促進經濟穩定發展。

  工會(hui) 的團結工資政策使瑞典出口企業(ye) 得以比其競爭(zheng) 對手支付較低的勞動費用。而工會(hui) 對技術變革的支持,更加受到資方的歡迎。1956—1983年,瑞典總工會(hui) 與(yu) 雇主總會(hui) 就工資和其他勞動條件舉(ju) 行了多次全國統一談判。雙方為(wei) 整個(ge) 勞工市場確定工資增長總幅度後,由各行業(ye) 聯合會(hui) 和地方分會(hui) (在和平條件下)落實到個(ge) 人,從(cong) 而使瑞典勞工市場出現了30年的和平。期間,社民黨(dang) 政府應工會(hui) 要求實行積極的勞動市場政策,對失業(ye) 職工進行免費培訓並資助他們(men) 向高技術產(chan) 業(ye) 流動,從(cong) 而推動了瑞典產(chan) 業(ye) 升級和經濟結構變革。在工會(hui) 的支持下,政府還通過稅收建立了“從(cong) 搖籃到墳墓”的一整套社會(hui) 福利製度,使勞動開支(工資和資方代交的社會(hui) 保險費)占國民收入的比例由1950年的57%上升到1980年的78%,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又逐步回落到2005年的69%的水平上。

  (三)控製工資增長總量

  為(wei) 了便於(yu) 進行談判,勞資雙方專(zhuan) 家在工資統計方麵進行密切合作,努力使工資增長保持在社會(hui) 經濟的承受能力以內(nei) 。60年代末,總工會(hui) 、職員協會(hui) 中央組織和雇主總會(hui) 專(zhuan) 家經過聯合調查後發表報告指出,瑞典作為(wei) 一個(ge) 嚴(yan) 重依賴外貿的小國,其經濟可分為(wei) 兩(liang) 大部分,即受到外國競爭(zheng) 威脅的產(chan) 業(ye) (簡稱K產(chan) 業(ye) )和受到國家保護的產(chan) 業(ye) 。前者主要包括工業(ye) 、林業(ye) 、漁業(ye) 和部分交通運輸業(ye) ;後者主要有農(nong) 業(ye) 、建築業(ye) 和其他服務行業(ye) 。報告認為(wei) ,瑞典的社會(hui) 產(chan) 值主要取決(jue) 於(yu) K產(chan) 業(ye) 的發展,因此工資增長總幅度不能超過K產(chan) 業(ye) 生產(chan) 率增長和國際市場價(jia) 格上漲的總和。這個(ge) 理論為(wei) 瑞典等北歐工業(ye) 化小國計算國民經濟對工資增長的承受能力提供了某種借鑒,被人們(men) 稱為(wei) “EFO模式”。

  隨著公共福利與(yu) 服務部門的發展,瑞典經濟由兩(liang) 大產(chan) 業(ye) 迅速發展為(wei) 三大產(chan) 業(ye) :K產(chan) 業(ye) 、公共服務部門和受到保護的私人產(chan) 業(ye) 。上述組織為(wei) 此發表的新調查報告指出,工資和利潤的增長不僅(jin) 取決(jue) 於(yu) K產(chan) 業(ye) 的生產(chan) 率增長和國際市場價(jia) 格變化,而且還受到國際貨幣市場、國內(nei) 勞動費用和半成品價(jia) 格等問題的影響,強調工資的增長不能影響瑞典商品的國際競爭(zheng) 能力和經濟的未來發展。

  (四)幾個(ge) 具體(ti) 做法

  盡管在每次談判中雙方代表都很強硬,有時甚至也發生一些較大規模的衝(chong) 突,但最後總能找到妥協的辦法並達成新的集體(ti) 協議。而且在每次新談判開始之前,人們(men) 都發現許多職工的實際工資增長大大超過了協議規定。這是因為(wei) ,許多企業(ye) 往往願意比協議規定出更多的錢來刺激職工的積極性或吸引技術較高的職工。這種協議外的增長在一些企業(ye) 中能達到甚至超過協議規定的增長,從(cong) 而使其他企業(ye) 的職工,特別是公共部門的職工的工資發展落在後麵。為(wei) 了減少市場機製所帶來的這種苦樂(le) 不均的現象,談判前工會(hui) (首先是公共部門)往往要求從(cong) 工資增長總額中先留出一部分用於(yu) 補償(chang) 那些協議外工資增長很少的職工。在這種要求難以實現時,他們(men) 就要求在新協議中對此作出某些具體(ti) 規定。例如:

  工資增長補償(chang) 條款。這種條款在70年代頗為(wei) 流行。人們(men) 往往拿工業(ye) 工人的額外工資增長作標準,如1974年的協議把這一金額估定為(wei) 每小時0.55克朗,規定其他行業(ye) 成年工人的協議外工資增長如達不到0.55克朗/小時,年底應自動上調到此數。同年,在國家雇員的工資協議中把整個(ge) 勞動市場上的這種增長規定為(wei) 3%,規定其中的0.6%自協議生效起增長,剩下的2.4%年底才生效。在另外一些協議中有時把這種補償(chang) 分為(wei) 兩(liang) 部分,前一部分立即支付,後一部分隻有協議中用來作為(wei) 對比標準的職工(如產(chan) 業(ye) 工人)的協議增長超過了原估計時才實行。補償(chang) 程度有大有小,但大部分不超過80%。

  物價(jia) 上漲保證條款。除工資的多少之外,對職工生活影響最大的因素是物價(jia) 上漲,因此在一些工資協議中還寫(xie) 入了“物價(jia) 上漲保證條款”,即規定物價(jia) 上漲一旦超過某一界限,雙方就必須重新進行談判,或者幹脆規定按協議條款使職工自動得到補償(chang) 。

  勞資雙方在政府不幹預的情況下通過談判直接解決(jue) 工資和其他工作條件問題,從(cong) 而為(wei) 經濟發展和福利國家建設創造條件的做法被稱為(wei) 瑞典模式。①這一談判製度的實行使瑞典勞資衝(chong) 突費用在30年的時間裏基本消失,逐步擴大的出口工業(ye) 工資開支也被壓到其競爭(zheng) 對手之下,為(wei) 經濟的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經過國家稅收和福利等措施平衡後,勞動人民在國民收入分配中所得份額逐步提高,社會(hui) 差距進一步縮小,勞動人民的生老病死有保障,從(cong) 而使瑞典社會(hui) 得以和諧發展。

  四、走向新的談判規則(1975—2000年)

  隨著石油危機的爆發,瑞典經濟的內(nei) 外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在工業(ye) 人口下降、越來越多的人轉向服務業(ye) 的同時,工業(ye) 內(nei) 部發生了新的結構變革。一些老舊產(chan) 業(ye) 在新技術和新組織的幫助下轉向增值較高產(chan) 業(ye) 。信息社會(hui) 的誕生和瑞典加入歐盟等經濟全球化發展使瑞典勞工市場機製受到新的挑戰。

  (一)新的探索

  進入70年代,由總工會(hui) 和雇主總會(hui) 主持的勞資統一談判變得日趨複雜,難以適應經濟全球化、信息化發展。1980年發生的85萬(wan) 工人卷入的勞工衝(chong) 突②使人們(men) 開始探尋新的道路。1983年,瑞典工業(ye) 界最有影響力的兩(liang) 大行業(ye) 聯合會(hui) ——冶金工會(hui) 與(yu) 雇主總會(hui) 重開統一談判,但未能控製勞動費用的惡性膨脹。1990年雇主總會(hui) 決(jue) 定放棄統一談判製度。但當時的行業(ye) 協會(hui) 談判不受“和平義(yi) 務”的約束,加上隨著公共部門工會(hui) 力量增長而出現的行業(ye) 工會(hui) 間爭(zheng) 奪談判領導權的鬥爭(zheng) ,瑞典勞動市場20世紀後期再次出現了勞資衝(chong) 突倍增、勞動費用猛長、企業(ye) 競爭(zheng) 力下降的局麵。社民黨(dang) 政府在總工會(hui) 支持下於(yu) 1983年提出的“職工基金”法案③受到資方的強烈反對,勞資“諒解精神”由此遭到很大破壞。

  (二)工業(ye) 協定

  麵對這種局麵,社民黨(dang) 政府1996年提議與(yu) 勞資雙方進行協商。1997年,這場協商演變成勞資雙方八大組織就如何進行工資談判和維護瑞典企業(ye) 競爭(zheng) 力問題舉(ju) 行的談判,並達成了一份新的曆史性文件——《工業(ye) 發展與(yu) 工資形成協議》,簡稱工業(ye) 協議。

  在協議中,勞資雙方保證“在和平條件下”通過“建設性談判”解決(jue) 利益爭(zheng) 端,以維護企業(ye) 競爭(zheng) 力並實現雙方利益相互“平衡的結果”。這一旨在就工資和雇傭(yong) 條件問題達成全國性協議的談判主要在行業(ye) 工會(hui) 與(yu) 相應的雇主協會(hui) 之間進行。雙方下屬組織同意接受協議的約束並在協議有效期內(nei) 保持勞動市場和平。

  雙方達成的新談判程序規定,在原有勞資協議到期之前三個(ge) 月雙方即進行新的談判。如果談判出現困難,應雙方要求(或者一方),國家調解協會(hui) 為(wei) 其提供一個(ge) 中立的談判主持人或者調解人。如果談判破裂,雙方可以采取罷工或閉廠等鬥爭(zheng) 措施。但采取鬥爭(zheng) 手段或者擴大鬥爭(zheng) 範圍的一方要提前七個(ge) 工作日向對方提出警告並將其警告通報調解協會(hui) 。事前不發出警告而采取鬥爭(zheng) 措施者須向國家交納罰金。地方或基層工會(hui) 與(yu) 雇主間的談判涉及的是在全國性協議中下放到基層談判解決(jue) 的問題。對達成的協議或者有關(guan) 法律存在不同解釋或者在執行中出現爭(zheng) 端時雙方要先進行談判,談判失敗後才能上告勞動法院。2000年,政府修改了國家調解員法並授權新成立的瑞典調解協會(hui) 在談判已經破裂或者鬥爭(zheng) 措施已經開始的情況下自行任命調解人並進行強製性調解,以維護勞動市場和平。

  (三)新的機製

  這個(ge) 以行業(ye) 聯合會(hui) 談判為(wei) 基礎、以《工業(ye) 協議》和調解協會(hui) 為(wei) 支柱的、麵向企業(ye) 、麵向職工個(ge) 人的多樣化勞動市場的談判機製使瑞典工業(ye) 再次在勞資談判中成為(wei) 主導性產(chan) 業(ye) ,並在本世紀多次勞資談判中顯示了新的活力。瑞典勞動力開支自2001年開始降至歐盟平均水平以下,這就提高了瑞典企業(ye) 的國際競爭(zheng) 力,也使瑞典在應對經濟全球化和國際金融危機過程中處於(yu) 有利地位。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瑞典通貨膨脹率下降,職工實際可支配收入1996年至2008年間平均增長49%,出現了多年來少有的連續上升的勢頭。但由於(yu) 市場地位的上升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瑞典行業(ye) 勞資協議不再像過去那樣為(wei) 低收入者專(zhuan) 門留出增長額度,而將40%左右的工資增長額度交給地方、企業(ye) 甚至個(ge) 人談判決(jue) 定,從(cong) 而使收入差距重新拉大。瑞典可支配收入差距(基尼係數)同期由0.25提高到約0.28。

  五、幾點看法

  瑞典社民黨(dang) 前主席卡爾鬆2007年著文說,在社會(hui) 民主黨(dang) 人的社會(hui) 分析中,資本與(yu) 勞動之間的利益矛盾具有關(guan) 鍵性意義(yi) 。這一矛盾既涉及到勞動條件問題,也涉及生產(chan) 成果的分配問題。它不可避免地來自勞動生活中的不同條件,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講,它是不可調和的。但如果雙方力量能夠達到某種平衡,它又可能成為(wei) 經濟發展中富有活力的因素。

  這就是瑞典人正確處理勞資矛盾、化幹戈為(wei) 玉帛的真諦所在。

  (一)瑞典基本經驗

  隨著工業(ye) 化的發展,勞資矛盾在許多國家上升為(wei) 社會(hui) 主要矛盾是正常的、不可避免的。不同政黨(dang) 對此采取了不同態度。蘇共在其工業(ye) 化初期就消滅了資產(chan) 階級並把所有生產(chan) 資料都掌握在國家手中,結果正如蘇聯解體(ti) 後俄共主席久加諾夫所說,形成了蘇共在蘇聯的“政治壟斷、經濟壟斷和思想壟斷”,導致了人民的苦難和蘇聯的最終垮台。蘇聯的曆史證明,把權力集中到國家與(yu) 集中到私人資本手中有著同樣的危險。瑞典社民黨(dang) 吸取了這一教訓。社民黨(dang) 在其長期執政期間創造性地運用馬克思主義(yi) 的階級鬥爭(zheng) 理論,堅持民主憲政,反對一黨(dang) 專(zhuan) 製;在承認勞資矛盾是社會(hui) 主要矛盾的同時,通過國家幹預、勞資談判和勞動市場規則變革,對私人資本的功能進行了限製和改造,使國民收入社會(hui) 化、勞資分配合理化,在勞資兩(liang) 大派之間實現了權力與(yu) 利益的平衡,從(cong) 而使它們(men) 既對立又統一,共同成為(wei) 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hui) 進步的“富有活力的因素”。

  (二)正確學習(xi) 外國經驗

  解放初期,我國以蘇聯為(wei) 師,在工業(ye) 化尚未開始之際即對資本主義(yi) 工商業(ye) 實行了國有化。隨著資產(chan) 階級的消亡,工會(hui) 組織也變成了脫離群眾(zhong) 的官僚機構。改革開放30多年來,兩(liang) 億(yi) 多農(nong) 民湧入城市變成新的工人階級主力軍(jun) 。他們(men) 處於(yu) 社會(hui) 最低層和無組織狀態,基本權益難以得到保障。2010年發生的富士康事件和本田大罷工都標誌著中國勞資矛盾正在走向尖銳化。因此,認真研究、積極借鑒瑞典等其他國家處理勞資矛盾的先進經驗,是中國社會(hui) 麵臨(lin) 的迫切任務。

  但瑞典勞資談判機製和具體(ti) 做法是在其特殊曆史情況下發展起來的,與(yu) 其他一些發達國家也不完全相同。因此,我們(men) 在研究其基本經驗的同時,不可能完全照搬其具體(ti) 做法,這是不言而喻的。

  注釋:

  ①關(guan) 於(yu) 瑞典模式有著不同的定義(yi) 。這裏指的主要是解決(jue) 勞資矛盾的勞資談判模式,而不是人們(men) 常說的經濟發展模式或者福利國家模式。

  ②1980年4月,工會(hui) 要求增加工資並舉(ju) 行有十萬(wan) 工人參加的罷工,資方決(jue) 定關(guan) 閉工廠,迫使75萬(wan) 工人下崗。兩(liang) 周後衝(chong) 突以資方失敗告終。

  ③1983年,社民黨(dang) 政府決(jue) 定對大中企業(ye) 加征20%的超額利潤稅,增收0.2%的工資稅,以建立職工基金,購買(mai) 企業(ye) 股票,擴大經濟民主和工會(hui) 影響。1991年,資產(chan) 階級政黨(dang) 上台後取消了這項“社會(hui) 主義(yi) 取向”的改革。

  (作者簡介:原中國駐瑞典使館參讚和中國駐瑞典哥德堡總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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