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大社會運動”對我國社會建設的啟示
發稿時間:2011-07-04 00:00:00 來源:《中國社會(hui) 報》 作者:劉鐸
7月19日,英國首相卡梅倫(lun) 在利物浦正式發起“大社會(hui) 運動”,該運動計劃將更多的權力和資金由政府下放給社區、社會(hui) 組織和公眾(zhong) ,以轉變政府的管理方式,進一步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水平。英國政府將通過專(zhuan) 門的“大社會(hui) 銀行”,把資金撥給社會(hui) 組織,由它們(men) 向公眾(zhong) 提供政府沒有提供或者效果不佳的公共服務,獲得資金的社會(hui) 組織可以自主管理郵局、圖書(shu) 館以及交通服務設施,製訂住房建設計劃,還能招聘誌願者為(wei) 博物館等公共機構服務。
在我國,黨(dang) 的十六大首次提出“和諧社會(hui) ”的理念,把社會(hui) 建設作為(wei) 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總體(ti) 布局中新的一極。六中全會(hui) 更突出強調要強化各級政府的社會(hui) 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卡梅倫(lun) 的“大社會(hui) 運動”給我國社會(hui) 建設許多啟示:
第一,“大社會(hui) ”理念需要進一步轉化為(wei) 國家政策,轉化為(wei) 具體(ti) 項目。亞(ya) 當•斯密早在《國富論》中就提出,理想的政府應該是“守夜人政府”。同時,不論是政府管理實踐還是學術研究,都認識到“政府失敗”的客觀存在。“小政府大社會(hui) ”的理念逐漸成為(wei) 指導各國體(ti) 製改革的基本理念。雖然“大社會(hui) ”模式得到學界和政府的普遍接受,但是長期以來,“大社會(hui) ”僅(jin) 僅(jin) 是停留在理念層麵,卡梅倫(lun) 倡導的“大社會(hui) 運動”,可以說第一次從(cong) 國家的高度,把“大社會(hui) ”從(cong) 一個(ge) 政治理念,轉化為(wei) 一個(ge) 國家的基本政策,轉化為(wei) 可以具體(ti) 實施的各個(ge) 項目。在我國,雖然在黨(dang) 的十六大之後,社會(hui) 建設蓬勃發展,政府在社會(hui) 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積極創新,以“民生”為(wei) 重點,在就業(ye) 、收入分配、社會(hui) 保障、教育、醫療、社會(hui) 管理和社區建設等領域做了很多積極的改革和嚐試。但是,一定程度上仍然是政府在唱“獨角戲”,社會(hui) 協同和公眾(zhong) 參與(yu) 不足,而如何組織和動員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社會(hui) 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央政府仍然缺乏一個(ge) 總體(ti) 性的政策思路,更缺乏適合社會(hui) 組織參與(yu) 的項目設計。
第二,社會(hui) 管理和公共服務體(ti) 製亟需創新,部分政府職能向社區和社會(hui) 組織轉移是可行的途徑。卡梅倫(lun) 發起的“大社會(hui) 運動”,其實可以被視為(wei) 一個(ge) 社會(hui) 管理和公共服務體(ti) 製創新,即在那些政府沒有提供或者提供了但效果不佳的領域,政府把權力和資金下放給社區和社會(hui) 組織,由後者來自我實施管理,自我提供服務。其實,社會(hui) 管理和公共服務可以分為(wei) “基本內(nei) 容”和“特殊內(nei) 容”。所謂基本內(nei) 容,即比較普遍化、同質化的管理和服務,比如人口登記、醫療、就業(ye) 等,這些需要政府來提供;還有一些屬於(yu) 特殊內(nei) 容,如社區範圍的自我管理和公共服務,由於(yu) 每個(ge) 社區的具體(ti) 情況不同,需求也不一樣,這些更適合由社區和社會(hui) 組織自我提供。在我國,政府正在日益重視通過社區和社會(hui) 組織來轉移政府職能。如近年來,我們(men) 正逐步通過社區來開展一些基本的社會(hui) 管理和公共服務,如社區公共事務治理、便民服務、養(yang) 老服務等等,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很多地區都設立了“社區公益金”性質的社區專(zhuan) 項資金,由政府監督社區使用這筆錢,來實現社區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另外,這些年我國大力鼓勵社會(hui) 組織的發展,基層政府,尤其是區和街道,正在努力通過培育社會(hui) 組織實現基層社會(hui) 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以轉變政府職能。北京、上海等地的政府都設立了專(zhuan) 門的社會(hui) 組織孵化機構,並拿出財政資金向社會(hui) 組織采購服務。
第三,社會(hui) 管理和公共服務將從(cong) “管理”走向“治理”,社區和公民社會(hui) 組織應該成為(wei) 社會(hui) 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新主體(ti) 。卡梅倫(lun) 倡導的“大社會(hui) 運動”,還旨在創造一種新的社會(hui) 文化,即公眾(zhong) 不用總是要求官員、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來解決(jue) 他們(men) 麵臨(lin) 的問題,而將有充足的自由和權力去為(wei) 自己所在的社區服務。也就是說,公民、社區和社會(hui) 組織,本身就是社會(hui) 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主體(ti) ,在政府下放權力和資金的情況下,他們(men) 有責任參與(yu) 到基層的社會(hui) 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去。在我國,公民也正在通過社區和社會(hui) 組織參與(yu) 到基層的社會(hui) 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來,截至2008年,我國共有3.9萬(wan) 個(ge) 登記注冊(ce) 的民間組織(專(zhuan) 家估計全部社會(hui) 組織將超過300萬(wan) ),69.5萬(wan) 個(ge) 基層群眾(zhong) 自治組織(其中8.2萬(wan) 個(ge) 社區居委會(hui) ,61.3萬(wan) 個(ge) 村民委員會(hui) ),另外有122.3萬(wan) 個(ge) 居民小組和466.9萬(wan) 個(ge) 村民小組。社區和社會(hui) 組織正日益成為(wei) 社會(hui) 治理的重要主體(ti) 。但是,我國仍然需要進一步明確社區和社會(hui) 組織在社會(hui) 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的主體(ti) 地位,修訂《居委會(hui) 組織法》和《村委會(hui) 組織法》,在社會(hui) 組織三個(ge) 條例的基礎上研究製定統一的《社會(hui) 組織法》,通過政府職能向社區和社會(hui) 組織轉移,實現社會(hui) 管理和公共服務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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