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鄉村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及其啟示
發稿時間:2011-07-04 00:00:00 來源:《農(nong) 業(ye) 經濟研究》 作者:金永麗(li)
摘 要:獨立後印度政府在推進農(nong) 村發展方麵進行了探索,采取了諸如鄉(xiang) 村發展計劃、潘查雅特自治和發展合作社等多種措施。事實證明,由於(yu) 土地改革失敗,印度農(nong) 村政治經濟和社會(hui) 結構未發生根本變化,印度政府設定的經濟增長與(yu) 社會(hui) 公平雙重目標難以實現。社會(hui) 下層從(cong) 發展中受益需要仰賴村社外部經濟發展帶來的機會(hui) 。
關(guan) 鍵詞:印度,鄉(xiang) 村發展計劃,啟示
在發展中國家現代化過程中,農(nong) 村發展占據非常重要的位置。在實現國家獨立後,發展中國家紛紛製定各種政策和措施以提高農(nong) 村居民收入水平和實現特定的政治經濟目標。印度第二個(ge) 五年計劃就提出了促進收入增長和社會(hui) 公正的雙重目標:經濟發展必須使社會(hui) 弱勢階層受益,收入、財富和經濟權力集中的情況必須得到改變。獨立初期,為(wei) 了改變印度農(nong) 村的落後狀態,印度政府采取了各種各樣的措施,其中鄉(xiang) 村發展計劃(community development programme)是其中影響最大的舉(ju) 措之一。
鄉(xiang) 村發展計劃的內(nei) 容包括:實現充分就業(ye) ,普及科學知識,培訓技術人員,推廣合作運動,舉(ju) 辦公益事業(ye) ,建立福利設施,修築鄉(xiang) 村道路,改進衛生條件等,以達到向農(nong) 村傳(chuan) 播科學知識和文明,改變鄉(xiang) 村麵貌,發展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和改善農(nong) 民生活的目的。執行發展計劃的工作人員不僅(jin) 包括農(nong) 業(ye) 推廣工作者和穀物生產(chan) 、植物保護、農(nong) 場管理和化肥等方麵的專(zhuan) 家,而且包括農(nong) 業(ye) 工程、衛生、社會(hui) 教育、福利、村評議會(hui) 和合作社方麵負責推廣工作的官員。鄉(xiang) 村發展計劃的實施單位是發展區,每個(ge) 發展區包括大約100個(ge) 村莊、10萬(wan) 人口。每個(ge) 發展區發展的資金主要由政府提供。鄉(xiang) 村發展計劃的核心是建立一套合作製度和潘查雅特(Panchayat)製度。
根據1959年印度國大黨(dang) 那格普爾年會(hui) 決(jue) 議,合作社和村潘查亞(ya) 特被賦予廣泛的社會(hui) 經濟權力和發展權力。根據設想,村潘查亞(ya) 特將由民主選舉(ju) 產(chan) 生,並為(wei) 婦女和表列種姓保留部分席位。作為(wei) 一個(ge) 發展機構,村潘查亞(ya) 特被設想為(wei) 村社成員多種利益的代表者,是村社社會(hui) 和經濟生活的規範者。計劃製訂者認為(wei) 村潘查亞(ya) 特應該承擔開發農(nong) 村的法定職責。潘查亞(ya) 特應做的工作包括:製訂全村的生產(chan) 計劃;編製執行計劃的預算;獲取政府援助;執行最低耕種標準;開墾荒地;安排耕種土地所有者不加管理的土地;組織為(wei) 鄉(xiang) 村發展工作服務的義(yi) 務勞動;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令,對本村土地和其他資源的合作管理做出安排;協助實施土地改革。計劃製訂者希望潘查亞(ya) 特機構遠離政黨(dang) 、種姓和部派政治的羈絆,真正為(wei) 村社服務,進而為(wei) 國家服務,成為(wei) 鄉(xiang) 村發展計劃的有力推行者。
根據設想,合作社也是推行鄉(xiang) 村發展計劃的重要機構。為(wei) 了實現農(nong) 村經濟增長和社會(hui) 公平雙重目標,印度政府鼓勵農(nong) 民在土地私有製的基礎上,通過自願的互助合作,把分散的力量組織起來,把分散的土地資源集中起來,產(chan) 生規模效應,提高生產(chan) 力。按照設想,合作社成員由村社的永久成員組成。鄉(xiang) 村發展計劃的製定者希望通過發展合作社扭轉印度農(nong) 村的利己主義(yi) 和階級分化傾(qing) 向,通過“非政治”手段實現促進增長和避免階級衝(chong) 突雙重目標。事實上,各階層出於(yu) 自己的考慮並不熱心於(yu) 發展合作社,特別是生產(chan) 合作社,導致生產(chan) 合作社在印度發展緩慢。其它類型的合作社,如信貸合作社和銷售合作社等則得到了一定發展。
印度鄉(xiang) 村發展計劃是否實現了預期目標?潘查亞(ya) 特和合作社在促進印度農(nong) 村經濟增長和實現社會(hui) 公正方麵是否發揮了積極作用?社會(hui) 不同階層是否都可以從(cong) 中受益?弱勢群體(ti) 是否也能夠分得一杯羹?
H.N.辛格和拉姆·S·辛格兩(liang) 位印度學者分別對北方邦東(dong) 部的焦納普爾縣(Jaunpur)的多比(Dobhi)發展區和阿紮姆傑爾縣(Azamgarh)的比拉裏亞(ya) 伽傑(Biladaganj)發展區的農(nong) 村社會(hui) 分層狀況進行了調查,考察了不同階層和群體(ti) 獲取經濟利益的程度。他們(men) 之所以選取發展區作為(wei) 研究對象,是因為(wei) 獨立以後印度農(nong) 業(ye) 發展計劃都以發展區為(wei) 對象,而且北方邦計劃和執行的關(guan) 鍵單位也是發展區。
若要調查不同階層在農(nong) 村發展過程中的獲益情況,首先需要弄清社會(hui) 分層的具體(ti) 情況。H.N.辛格和拉姆·S·辛格不約而同地將種姓與(yu) 各自擁有的土地狀況及社會(hui) 經濟地位的高低聯係起來分析。根據拉姆·辛格的調查,阿紮姆傑爾縣比拉裏亞(ya) 伽傑發展區的所有種姓可歸為(wei) 5大類:上層種姓,包括婆羅門、拉吉普特、布米哈爾(Bhumihar)種姓,他們(men) 的社會(hui) 、經濟地位相仿,各個(ge) 方麵都超過其他種姓。中等種姓上層首先包括阿依爾(Ahirs)和庫米(Kurmis)種姓,他們(men) 是務農(nong) 種姓,也享有較高的社會(hui) 經濟地位。卡亞(ya) 斯塔(Kayastha)和巴尼亞(ya) (Banias)種姓也屆中等種姓但人數較少。其它中等種姓包括柯裏(Koiri)、諾尼亞(ya) (Nonia)、柯哈爾(Kohar)和巴巴艾(Bhar Barhai)種姓等,屬中等種姓下層;第四類是表列種姓下麵的哈裏真和帕西斯種姓,他們(men) 絕大多數是無地勞工;穆斯林被單獨歸為(wei) 一類。
擁有土地所有權是在農(nong) 村建立經濟支配地位的關(guan) 鍵性因素。比拉裏亞(ya) 伽傑發展區的土地持有模式可分為(wei) 四類:擁有土地超過15英畝(mu) 的較大土地所有者、擁有11到15英畝(mu) 的中等土地所有者、擁有6到10英畝(mu) 的土地所有者和擁有1到5英畝(mu) 的小土地所有者。上層種姓盡管人數不算多,隻占總人口的15%,但是卻擁有1/3的土地,再加上很高的禮儀(yi) 地位和社會(hui) 威望,他們(men) 在農(nong) 村處於(yu) 支配性地位。中等種姓中阿依爾種姓的人數和擁有的土地數量都不少,約占20%,他們(men) 的經濟地位也較高。其它中等種姓如庫米種姓、卡亞(ya) 斯塔和巴尼亞(ya) 等種姓,因為(wei) 人數少、土地不多,在該地區的影響並不大。該地區還有不少其它落後種姓,因為(wei) 人數少和經濟地位不高而影響很小。表列種姓人數占21%,但隻擁有約7%的土地,盡管與(yu) 其它落後種姓一起,人數眾(zhong) 多,但因為(wei) 擁有的土地少,他們(men) 的生存不得不依賴擁有土地的上層種姓,他們(men) 的政治和經濟影響都很小。在該發展區,穆斯林人口數量不少,約占18%,集中居住在約25個(ge) 村莊,在這些村莊中他們(men) 不管在經濟地位上還是人數上都占據主導地位,而在其它地區穆斯林的人口少,影響也很小。
H.N.辛格則列舉(ju) 了多比發展區所有34個(ge) 種姓和穆斯林。盡管沒有特別指出來,但很明顯,H.N.辛格對多比發展區的社會(hui) 分層劃分與(yu) 拉姆的相似,其中作為(wei) 地主的塔魯克和婆羅門屬上層種姓,他們(men) 的總戶數分別占16%和7%,但他們(men) 擁有的土地卻占土地總數的53%和12%,上層種姓的戶數合計占23%,但擁有的土地合計高達65%。阿依爾和柯裏種姓屬於(yu) 中等種姓,他們(men) 擁有的土地較上層種姓而言明顯偏低。他們(men) 的戶數與(yu) 其擁有土地數量的百分比相當,分別為(wei) 13%對11%和2.28%對2.57%。他們(men) 是農(nong) 民種姓,曾是享有永久租佃權的佃農(nong) ,即永佃農(nong) 。被稱為(wei) 哈裏真的表列種姓,其戶數占31%,但擁有的土地僅(jin) 占約8%,他們(men) 是前無權佃農(nong) 和無地農(nong) 業(ye) 勞工。表列種姓中查馬爾種姓(Chamars)戶數最多,占25%,卻隻擁有7%的土地。其他種姓介於(yu) 上層種姓和表列種姓之間,且地位低於(yu) 阿依爾和柯裏種姓。他們(men) 擁有的土地比重都不同程度低於(yu) 其戶數所占的比重。H.N.辛格也把多比發展區的穆斯林作為(wei) 一個(ge) 社會(hui) 群體(ti) 單獨列出來。他們(men) 的戶數占3%,主要從(cong) 事傳(chuan) 統職業(ye) ,擁有的土地僅(jin) 占1%。
殖民時期以來,印度土地持有者的社會(hui) 麵貌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是上層種姓仍然集中了經濟、政治和意識形態權力,而其他擁有土地的種姓享有的權利隻靠土地所有權維係。H.N.辛格和拉姆·S·辛格兩(liang) 位學者的調查凸顯了印度農(nong) 村上層種姓同時也是上層階級的現實。
獨立後,印度政府製定農(nong) 村發展計劃的目的是促進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hui) 公正。但事實證明,印度通過潘查雅特發放的促進經濟發展的資金和設備很大程度上為(wei) 上層種姓(亦即上層階級)獲得。根據拉姆的調查結果,從(cong) 貸款的獲得比率來看,上層種姓是政府發放的農(nong) 業(ye) 發展貸款的最大受益者,其次是中等種姓,表列種姓因為(wei) 極度貧困,而幾乎沒有獲益。其中婆羅門、拉吉普特、布米哈爾等上層種姓分別獲得貸款的10.0%、14.4%和21.8%,在總計500項貸款中上層種姓獲得其中的46.2%,遠遠超過其人口比例。中層種姓的農(nong) 戶隻是部分利用了政府貸款,獲得10.8%的貸款。下層種姓從(cong) 中受益更少。庫米和柯裏種姓分別隻獲得了1.8%和2.6%的貸款,而表列種姓中隻有0.4%的人獲得貸款。穆斯林較充分地利用了政府貸款,他們(men) 獲得的貸款占總數的17.8%。由此看來政府貸款很大程度上流入對潘查雅特自治機構影響很大的上層種姓手中。印度政府促進社會(hui) 公正的目標因此受到很大影響。
從(cong) 各種姓集團擁有的水泵數量來看,上層種姓因為(wei) 他們(men) 較好的社會(hui) 經濟條件而擁有其中的多數。拉姆·辛格的調查表明婆羅門擁有水泵總數的8.4%,拉吉普特占其中的17.9%,布米哈爾占其中的23.0%。上層種姓總計占49.3%。穆斯林和阿依爾種姓擁有的水泵分別占27.1%和13.5%。表列種姓農(nong) 戶擁有的隻占0.3%。柯裏和庫米種姓擁有的水泵分別占1.4%和0.7%,其他種姓占7.7%。
多比發展區自1955年建立以來推行了鄉(xiang) 村發展計劃,但這些計劃的好處多數都被婆羅門和塔魯克家庭獲得,其獲益比例約占63%。中等種姓獲益12%,表列種姓隻獲利5%,與(yu) 其人口比例遠不相稱。擁有土地的多少與(yu) 獲得政府資源的多少呈正相關(guan) 。土地關(guan) 係結構與(yu) 種姓結構也呈正相關(guan) 。塔魯克和婆羅門是地主,阿依爾是農(nong) 民,查馬爾是無地勞工。
H.N.辛格的調查結果表明,村潘查雅特由上層種姓和大土地所有者主導。在多比發展區,村潘查雅特領導人中來自婆羅門和塔魯克等上層種姓的分別占13.10%和64.68%,共計77.78%;來自中等種姓上層的阿依爾種姓所占比例僅(jin) 次於(yu) 塔魯克,為(wei) 14.68%;來自表列種姓的所占比例遠低於(yu) 其人口百分比。所以多比發展區的政治權力仍然掌握在擁有廣大土地的上層種姓手中。阿依爾逐漸成為(wei) 塔魯克的主要競爭(zheng) 者。事實表明,農(nong) 村地區的政治經濟權利盡管仍然掌握在婆羅門、拉吉普特和布米哈爾等上層種姓手中,但是富裕的中等種姓特別是阿依爾和柯爾米逐步開始分享權力。
拉姆·辛格和H.N.辛格的調查都清楚地顯示出如下趨勢:即在印度農(nong) 村地區,種姓和土地所有權仍然是影響農(nong) 村地區經濟、社會(hui) 和政治關(guan) 係的決(jue) 定性因素。確實有少數上層種姓家庭擁有的土地數量相對較少,但是他們(men) 的政治經濟影響並不小,這是因為(wei) 他們(men) 擁有其它經濟資源,其中一些人接受過高等教育,還有一些人擁有政治資源。
實踐證明,計劃製訂者賦予村潘查亞(ya) 特的職能並未實現,潘查亞(ya) 特並未擺脫主導種姓的影響。根據印度政府的設想,潘查亞(ya) 特擔負著分配政府計劃支出的重大責任,包括發放現金補助和各種農(nong) 業(ye) 投入。潘查亞(ya) 特管理的基金數額和設備數量很大。農(nong) 村各階層對政府分配的這些資源存在巨大競爭(zheng) 。農(nong) 村上層由於(yu) 掌握了政治和經濟權力,從(cong) 中受益頗豐(feng) ,而社會(hui) 下層盡管人口眾(zhong) 多,但獲益比例很不相稱。
兩(liang) 位學者的調查表明,印度農(nong) 村各類合作社的主導權與(yu) 潘查雅特的領導權一樣,主要掌握在擁有多數土地的上層種姓(兼主導種姓)和上層階級手中。這種組織構成影響了印度合作社促進社會(hui) 公正目標的實現。正如魯達爾·達特等指出的那樣:合作社的工作存在裙帶關(guan) 係、偏袒和不公正。例如貸款和其他援助很容易流向富農(nong) 和官員的親(qin) 戚和朋友。貧困人民得不到什麽(me) 援助。而且對那些得利應償(chang) 還的人不嚴(yan) 格。達特等分析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印度農(nong) 村社會(hui) 仍然沉迷於(yu) 種姓精神、宗教感情和其他狀況,阻礙了合作運動中合作精神的增長。
社會(hui) 和經濟上的不平等使傳(chuan) 統上層種姓享有的優(you) 勢在新的曆史條件下呈現疊加的態勢,印度鄉(xiang) 村發展計劃的執行因此受到嚴(yan) 重影響。獨立後印度各邦實施了諸如廢除柴明達爾製、土地最高限額及其他土地改革措施,但由於(yu) 改革不徹底,導致傳(chuan) 統農(nong) 村社會(hui) 結構幾乎原封不動地保留下來。傳(chuan) 統上層種姓仍然控製村社多數土地,這種狀態使他們(men) 從(cong) 政府推行的發展計劃中獲益良多。中等種姓上層的阿依爾和庫米從(cong) 中受益也不少。廢除柴明達爾製和租佃製改革使他們(men) 得到了一些土地。柴明達爾製實行時期他們(men) 是主要的佃農(nong) ,柴明達爾製廢除以後,他們(men) 獲得過去耕種土地的所有權。另外他們(men) 還從(cong) 傳(chuan) 統上層種姓手中購買(mai) 了一些土地。而中等種姓下層和下等種姓卻未能從(cong) 土地改革和鄉(xiang) 村發展計劃中受益。他們(men) 在執行發展計劃的機構中鮮有代表,擁有的土地很少,從(cong) 經濟發展中獲益也很少。這種過程導致不平等的持續和積累。拉特納通過分析印度獨立後最初25年的經濟發展過程,得出如下結論:印度過去25年發展計劃的直接成果落到了城市和農(nong) 村地區上層手中。另外一些學者指出:發展的成果很大程度上為(wei) 占人口40%的上、中層和富裕階層所獲得。原因是他們(men) 控製了發展機構,從(cong) 中為(wei) 自己謀取最大的政治經濟利益。如果不對印度社會(hui) 製度進行結構性改革,印度鄉(xiang) 村發展計劃確定的經濟增長與(yu) 社會(hui) 公正並重的目標就很難實現。北方邦的多比和比拉裏亞(ya) 伽傑兩(liang) 個(ge) 發展區的經曆已經清晰表明了這一點。
不過也出現了一些令人欣慰的現象。由於(yu) 經濟的發展,印度農(nong) 村社會(hui) 下層有些人開始從(cong) 中獲益,這部分彌補了鄉(xiang) 村發展計劃執行不利的局麵。兩(liang) 位印度學者的調查表明,印度的社會(hui) 分層在緩慢發生變動。作為(wei) 表列種姓一員的查馬爾種姓中確實有少數人擁有了1—5英畝(mu) 土地,上層種姓中也有極少數家庭的經濟地位下降了,如多比發展區109戶上層種姓家庭中有2戶擁有的土地少於(yu) 1英畝(mu) 。雖然這些變化不是非常明顯,但是它的確發生了。此外,佃農(nong) 對土地所有者之間的依存性較以前削弱了,賈吉曼尼製度的重要性也在下降,地主與(yu) 佃農(nong) 及農(nong) 業(ye) 工人之間互惠的義(yi) 務關(guan) 係逐漸被合同所取代。各種姓的經濟地位在悄悄發生變化。一些沒有土地或擁有很少土地的種姓成員遷移到了城市,他們(men) 的收入在增加。隨著新的非傳(chuan) 統種姓職業(ye) 的出現,許多人被吸引到工業(ye) 中心和工業(ye) 城市,如坎普爾、孟買(mai) 、加爾各答和德裏。許多低種姓成員遷移到旁遮普邦,有的做農(nong) 業(ye) 工人,有的到工廠做工人。現在,一些地主發現尋找農(nong) 業(ye) 工人變得不那麽(me) 容易了。他們(men) 中的某些人不得不親(qin) 自參與(yu) 以前肯定不會(hui) 做的田間勞動。貝特利(Beteille)對泰米爾納杜邦一個(ge) 多種姓村莊的觀察也體(ti) 現了類似的趨勢。他指出,在傳(chuan) 統社會(hui) ,村民的種姓決(jue) 定了他的階級地位和在權力階梯上的高低。不過新的力量已經對傳(chuan) 統模式提出了挑戰,並催生了新的不依賴於(yu) 種姓的經濟政治製度。拜利(Baily)對奧裏薩邦的深入研究也表明,村社外部的政治和經濟發展已使村社的經濟、社會(hui) 和政治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事實證明,印度土地改革不徹底給鄉(xiang) 村發展計劃帶來的負麵影響隻能通過外部經濟的發展緩慢消弭。印度政府通過鄉(xiang) 村發展計劃希望實現的經濟增長和社會(hui) 公正雙重目標很有可能在社會(hui) 經濟變遷的過程中悄然實現。
作為(wei) 一個(ge) 農(nong) 村人口占多數的國家,印度與(yu) 中國麵臨(lin) 相似的發展問題。鄉(xiang) 村發展計劃是印度獨立初期啟動的致力於(yu) 農(nong) 村全麵發展的計劃。如前文所述,印度的鄉(xiang) 村發展計劃的目標可謂雄心勃勃,希望通過計劃的實施實現農(nong) 村麵貌的全麵改觀。印度政府為(wei) 此還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機構:在全國計劃委員會(hui) 下,建立了鄉(xiang) 村發展計劃全國委員會(hui) (1956年改為(wei) 鄉(xiang) 村發展部),負責全國性指導工作。各邦設發展委員會(hui) (1956年改為(wei) 鄉(xiang) 村發展專(zhuan) 員署),各縣也設立相應機構。每個(ge) 發展區有政府委派的發展官員負責計劃的實施。為(wei) 了實施該計劃,1953年建立了負責在全國推廣此項計劃的一支官員係統。該係統有成千上萬(wan) 的專(zhuan) 職工作者組成,他們(men) 以甘地和泰戈爾建設新鄉(xiang) 村的思想武裝自己,在經過必要的培訓以後投入工作。鄉(xiang) 村發展官員深入鄉(xiang) 村,做宣傳(chuan) 和組織工作,並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除了設立專(zhuan) 門的機構和人員以外,印度政府鼓勵鄉(xiang) 村居民積極參與(yu) 。發展資金主要由政府提供,同時也號召農(nong) 村居民自行籌集補充。
實踐證明,印度的鄉(xiang) 村發展計劃取得了一些成績,但與(yu) 尼赫魯政府設定的目標相比差距巨大,大多數發展項目停留在紙麵上,印度政府期望出現的全民積極參與(yu) 農(nong) 村建設的現象並沒有出現。土地製度改革不徹底、潘查雅特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等是鄉(xiang) 村發展計劃未得到有效執行的製度性因素。而農(nong) 村社會(hui) 上層,包括大土地所有者和富農(nong) 對參與(yu) 搞鄉(xiang) 村建設缺乏熱情,以及國家發展資金投入不足也是印度鄉(xiang) 村發展計劃執行不力的重要原因。
2006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推進社會(hui) 主義(yi) 新農(nong) 村建設的若幹意見》下發。新農(nong) 村建設政策要求按照“生產(chan) 發展、生活寬裕、鄉(xiang) 土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協調推進農(nong) 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hui) 建設和黨(dang) 的建設。不難看出,新政策希望通過各種舉(ju) 措全麵推進我國農(nong) 村社會(hui) 的發展。我國近期開展的新農(nong) 村建設運動雖然與(yu) 印度實施的鄉(xiang) 村發展計劃處於(yu) 不同曆史時期,但是後者還是可以給我們(men) 帶來一些啟示。
譬如怎樣保持新農(nong) 村建設的長期性和持續性?印度設立專(zhuan) 門的機構和人員開展鄉(xiang) 村發展計劃是個(ge) 不錯的思路,這樣做可以保證計劃的長期實行,因為(wei) 新農(nong) 村建設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需要長時期的艱苦努力。新農(nong) 村建設的資金從(cong) 何而來?印度政府為(wei) 鄉(xiang) 村發展計劃提供了資金,但遠遠不夠。以重工業(ye) 為(wei) 基礎的工業(ye) 化的開展影響到鄉(xiang) 村發展計劃所需資金的擴充,保證對新農(nong) 村建設進行長期有效投入是十分必要的。如何調動社會(hui) 各階層,特別是富裕階層在新農(nong) 村建設中的積極性,並給予政策、製度和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是印度鄉(xiang) 村發展計劃給我們(men) 提供的另外一個(ge) 經驗、教訓。印度政府曾指望潘查雅特機構在推進鄉(xiang) 村發展計劃中發揮建設性作用,但實踐證明既得利益者把持了潘查雅特,印度政府推進社會(hui) 公平公正的努力因此大打折扣。如何保證新農(nong) 村建設惠及農(nong) 村各階層,是我國新農(nong) 村建設必須要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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