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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社會保障製度的近期改革及其經驗與啟示

發稿時間:2016-10-09 10:28:22   作者:李姿姿

  作為(wei) 西方工業(ye) 化國家之一,法國在“二戰”後建立了統一的社會(hui) 福利體(ti) 係,並逐步發展成世界上社會(hui) 保障比較完善的國家之一。然而,和其他歐洲國家相比,法國的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也是麵臨(lin) 困難最大的國家之一,不斷增長的福利支出給社會(hui) 保障財政帶來了巨大的負擔,失業(ye) 率增長,社會(hui) 排斥和貧困問題日益嚴(yan) 峻,加上法國政府在決(jue) 策製定中處於(yu) 主導地位,排斥社會(hui) 團體(ti) 的參與(yu) ,因此社會(hui) 保障製度改革常常陷入僵局,以至於(yu) 艾斯平-安德森和皮爾遜等很多學者都將法國看成是社會(hui) 保障體(ti) 製最需要改革而又最難以改動的國家(Esping-Andersen,1996;Pierson,1998)。

  不過,自1980年代以來,法國的社會(hui) 政策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不但成功地在私有和公共部門的養(yang) 老金領域進行了改革、削減了醫療保障的支出,而且還突破了職業(ye) 福利和家庭福利觀念的限製,實施了國家福利和平衡家庭與(yu) 就業(ye) 關(guan) 係的政策,並在相對敏感的就業(ye) 領域進行了自由化改革的嚐試。這些措施在改變社會(hui) 保障水平的同時,也調整了社會(hui) 保障製度內(nei) 部的組織結構和權力關(guan) 係,有的甚至還使法國根深蒂固的社會(hui) 福利觀念發生了改變。本文通過分析法國社會(hui) 政策1980年代以來的調整,總結法國社會(hui) 保障製度改革的經驗,為(wei) 中國社會(hui) 保障製度改革提供借鑒。

  一、法國社會(hui) 保障製度的基本結構與(yu) 內(nei) 容

  (一)法國社會(hui) 保障製度的基本結構

  與(yu) 其他發達工業(ye) 化國家一樣,法國的現代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也經曆了由社會(hui) 救助到社會(hui) 保險的演變曆程。1930年代,《社會(hui) 保障法》的出台使社會(hui) 保險成為(wei) 法國主要的社會(hui) 福利手段,1945年後,法國社會(hui) 保障製度的重建者認為(wei) 隨著社會(hui) 保險擴大,所有人都將被納入到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之中,社會(hui) 救助將變得越來越多餘(yu) (Palier,2002)。因此,社會(hui) 保險在法國社會(hui) 保障製度中占主體(ti) 性地位。

  針對不同的職業(ye) 群體(ti) ,法國的社會(hui) 保險主要分為(wei) 一般製度、特殊製度、非農(nong) 非領薪者製度和農(nong) 業(ye) 互助製度。一般製度是為(wei) 工商業(ye) 界雇員提供的社會(hui) 保險,包括醫療保險、養(yang) 老金和家庭津貼三個(ge) 部分,有三分之二的勞動人口都屬於(yu) 這一製度。特殊製度針對的是一部分公共部門的雇員,例如國鐵公司、巴黎公交公司、法蘭(lan) 西銀行、商務部、軍(jun) 隊、公證員、神職人員和礦工等,以及公務員、電力公司等公共部門的雇員、戰爭(zheng) 遺孀和孤兒(er) 等,有20%的人屬於(yu) 這一製度。非農(nong) 非領薪者製度是為(wei) 諸如店主、藝術家等自由職業(ye) 者群體(ti) 提供的,覆蓋10%的人口。農(nong) 業(ye) 互助製度覆蓋的對象是農(nong) 民和農(nong) 業(ye) 部門的雇員,受農(nong) 業(ye) 部的監督(Palier,1997)。

  上述各種社會(hui) 保險是強製性繳納的,它們(men) 通常被統稱為(wei) 社會(hui) 保障製度。在此之外,還存在其他各種國家之外的保險機構,比如互助會(hui) 、私有保險公司等,它們(men) 提供的保險通常比社會(hui) 保障製度更加友好,選擇這種保險的人也越來越多。這種保險有的是強製性的,有的是非強製性的,人們(men) 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保險機構和繳納水平,意味著不同經濟狀況的人可以通過公共保險機構之外的其他途徑來獲得保障。

  社會(hui) 救助在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中所占比例相對較小,主要由地方政府對沒有能力獲得社會(hui) 保險的人提供,例如最低老年人保障、殘疾人福利、單身父母福利等。1980年代末以來,法國政府實行了一係列反貧困計劃,對無家可歸者和貧困家庭予以救助,如1988年推出的旨在解決(jue) 貧困問題的最低收入保障製度(Revenu minimum d'insertion,RMI),1990年的解決(jue) 貧困人口住房問題的《貝鬆法案》(Besson Act)以及2000年針對貧困人口的普遍醫療補助(couverture maladie universelle)等,社會(hui) 救助在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中也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二)法國社會(hui) 保障製度的基本內(nei) 容

  法國社會(hui) 保障製度結構複雜、種類繁多,但社會(hui) 保障製度覆蓋的保險項目主要包括四個(ge) 部分,即養(yang) 老、醫療、家庭和失業(ye) 。2005年法國社會(hui) 保障賬戶數據顯示,養(yang) 老保險金占全部社會(hui) 保障資金的44.1%,醫療保險資金占35.3%,家庭津貼占9.0%,失業(ye) 保險占7.4%;住房保障和社會(hui) 排斥所占比例較小,分別為(wei) 2.7%和1.5%。可以說,養(yang) 老保險、醫療保障和家庭津貼是法國社會(hui) 保障的三大支柱,失業(ye) 保險也變得越來越重要。

  首先,法國建立了多層次的養(yang) 老保險製度。法國的養(yang) 老保險從(cong) 一開始就采用職業(ye) 養(yang) 老金的方式,即養(yang) 老金基本都與(yu) 職業(ye) 相聯係,養(yang) 老金的獲得與(yu) 繳納保險費的年限相掛鉤。因此,不同職業(ye) 群體(ti) 獲得的養(yang) 老保險金大不相同,其中最重要的差別存在於(yu) 私有部門和公共部門的雇員之間。法國的私有部門雇員占保險人口的65%,他們(men) 可以從(cong) 一般製度和補充製度中獲得養(yang) 老保險金,一般製度和補充製度相加起來,勞動者退休後可以獲得原有工資的70%。法國的公共部門雇員占保險人口的20%,他們(men) 由特殊製度提供。相比而言,公共部門的養(yang) 老金比私人部門的養(yang) 老金更加優(you) 惠,比如公務員的養(yang) 老金根據退休時的最後工資來計算,而不是像私有部門一樣根據過去10年的工資水平來計算,而且退休年齡也比私有部門要早(Schludi,2005)。

  其次,法國具有相對普遍的醫療保險製度。法國的醫療保障水平較高,醫療支出占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的7.2%,是經合組織中醫療支出水平最高的國家之一。總體(ti) 來看,法國的醫療保險主要有三個(ge) 方麵的特點。首先,醫療保險給付水平高。法國的醫療保險主要包括兩(liang) 部分,即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基本醫療保險是全民必須加入的保險,補充保險主要是指互助保險公司或互濟會(hui) 提供的保險,人們(men) 可以選擇性加入。患者醫療費用的75%由基本醫療保險提供,10%由補充保險提供,剩餘(yu) 部分由患者自己支付,不過加上一些津貼和減免後,患者的醫療費用幾乎得到全額報銷。其次,醫療保險的覆蓋麵高。19世紀末20世紀初,法國政府製定了對工商界領薪人員傷(shang) 殘保險的規定,1928和1930年的《社會(hui) 保障法》進一步確定了領薪人員享有醫療保險的權利。“二戰”後,隨著普遍社會(hui) 保險製度的建立,醫療保險的覆蓋範圍逐步擴大,1960年代覆蓋了農(nong) 業(ye) 從(cong) 業(ye) 人員和非農(nong) 業(ye) 部門的非領薪人員,1975年覆蓋了失業(ye) 青年,此後逐漸擴大到全體(ti) 居民。2000年1月,法國政府實行了“普遍醫療補助製度”,除了為(wei) 所有合法居民提供基本醫療保險以外,還對月收入低於(yu) 3500法郎的人提供免費補充保險,擴大了醫療保險對無固定就業(ye) 和移民等社會(hui) 群體(ti) 的覆蓋。第三,提供相對均等的醫療保障服務。在法國,不論職業(ye) 、性別、經濟狀況和家庭出生如何,隻要是合法的居民都可以獲得基本的醫療保險。基於(yu) 此,2000年世界衛生組織發布的一項調查報告顯示,根據總體(ti) 健康水平、醫療體(ti) 係的平等性、回應性和責任性以及費用分攤等指標來測量,法國的醫療體(ti) 係在191個(ge) 成員國中位居榜首,被評為(wei) 全球最佳的醫療體(ti) 係(Lenain,2000)。

  此外,法國的家庭政策十分成熟。法國的家庭政策起源於(yu) 20世紀初雇主對雇員提供的用於(yu) 撫養(yang) 家庭的特殊津貼,此後,這一做法被製度化,並於(yu) 1938年實行了《家庭法》,使家庭政策成為(wei) 法國社會(hui) 政策一個(ge) 獨立的組成部分。在20世紀上半期,法國的家庭政策受提高人口出生率主義(yi) 者的影響,支持傳(chuan) 統的“男性作為(wei) 家庭生計的負擔者模式”,向家庭提供“單職工作津貼”或“家庭主婦津貼”(Housewife's Allowance),婦女的角色被限定在全職母親(qin) 和家庭主婦以內(nei) 。因此,到1960年代為(wei) 止,法國婦女參加工作的比率相當低。從(cong) 1970年代起,法國家庭政策的目標發生了變化,不再以提高人口出生率為(wei) 目標,而是強調鼓勵婦女參加工作。在這一理念的影響下,法國實行了眾(zhong) 多兒(er) 童扶持和支持婦女工作的措施,使法國獲得了較高的出生率和較高的母親(qin) 就業(ye) 率。2000年法國的兒(er) 童出生率達到1.89%,是歐洲出生率最高的國家之一,有一個(ge) 子女的母親(qin) 的就業(ye) 率是81%,有兩(liang) 個(ge) 子女的母親(qin) 的就業(ye) 率為(wei) 69%,是歐盟國家中母親(qin) 就業(ye) 率最高的國家之一。

  最後,和其他三項政策相比,法國的失業(ye) 保險出現的時間相對較晚。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wei) 戰後法國重建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時是以充分就業(ye) 為(wei) 基礎的,失業(ye) 並沒有成為(wei) 首要的考慮。1958年法國建立了失業(ye) 保險的雛形,不過當時的保險是在國家之外,由雇主和雇員通過協商的方式確立,保險金分攤的比例和福利水平都由雇主和雇員自主決(jue) 定,失業(ye) 保險種類多樣,而且變動不居。失業(ye) 保險正式進入社會(hui) 政策是在1970年代中期以後,隨著失業(ye) 率的持續上升,社會(hui) 出現了社會(hui) 排斥、社會(hui) 保障赤字以及新貧困階層等問題,政府不得不將失業(ye) 放在所有迫切需要解決(jue) 的事情的首位,就業(ye) 政策變得越來越重要。1980年代,法國政府主要采取提前退休的方式來解決(jue) 失業(ye) 問題。1981年,合法的退休年齡從(cong) 65歲降低到60歲,提前退休人員從(cong) 1975年的8.4萬(wan) 人增加到1979年的15.9萬(wan) 人,到1981年達到31.7萬(wan) 人,1983年達到70.5萬(wan) 人(Palier,2000)。然而,提前退休政策帶來了過於(yu) 高昂的成本,加重了養(yang) 老保險金的負擔,因此1980年代以後,法國的就業(ye) 政策從(cong) 提前退休轉向失業(ye) 保險。1992年,法國的雇主和雇員代表之間達成協議,用失業(ye) 保險(Allocation Unique deégressive)取代此前業(ye) 已存在的分散和水平不一的失業(ye) 保險,新的失業(ye) 保險根據繳納水平來計算,而且隨著時間的延長逐漸削減。實行新的失業(ye) 保險後,法國的失業(ye) 保險支出開始下降,1994年比1993年下降了3.22%,1995年比1994年下降了3.06%。

  二、法國社會(hui) 保障製度的近期改革

  進入1980年代以來,法國的社會(hui) 保障製度麵臨(lin) 一係列的困境。一方麵,在從(cong) 工業(ye) 化向後工業(ye) 化社會(hui) 轉型的過程中,社會(hui) 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從(cong) 事體(ti) 力勞動的傳(chuan) 統產(chan) 業(ye) 工人減少,服務業(ye) 不斷擴大,低技術工人和教育層次較高的中產(chan) 階級之間的收入差距擴大,與(yu) 此同時,婦女的地位在女權運動的推進下不斷提高,她們(men) 要求擺脫傳(chuan) 統的照顧家庭的角色,獲得平等的經濟和社會(hui) 權利。另一方麵,經濟全球化的壓力使政府將重點放在經濟競爭(zheng) 力上,這要求降低福利水平以提高企業(ye) 的經濟績效,通過削減福利開支來減輕財政負擔。基於(yu) 此,法國對社會(hui) 保障製度相應進行了一係列改革,以適應從(cong) 工業(ye) 社會(hui) 向後工業(ye) 社會(hui) 轉型和經濟全球化帶來的挑戰。

  首先,推進了以提高社會(hui) 保險繳納為(wei) 核心的養(yang) 老保險改革。1990年代法國養(yang) 老金政策最重要的變化是1993年對私有部門養(yang) 老金改革和1995年對公共部門養(yang) 老金係統的改革。1993年4月,時任政府總理的愛德華·巴拉迪爾宣布對私有部門的養(yang) 老金進行改革。改革主要包括將取得全部養(yang) 老金的繳納時間從(cong) 37.5延長到40年,從(cong) 1994年到2003年逐步實現;將計算養(yang) 老金的工作年限從(cong) 收入最高的10年延長為(wei) 25年,從(cong) 1994到2008年逐步實現;養(yang) 老金的調整以價(jia) 格而不是工資為(wei) 指標。為(wei) 了獲得私有部門雇員的同意,改革提議將“綜合社會(hui) 捐”(CSG)的比率從(cong) 1.1%提高到2.4%,增加的資金用於(yu) 設立“老年團結基金”(Fonds de soldarité vieillesse, FSV),覆蓋非繳納性的福利。在巴拉迪的說服下,雇主組織和幾個(ge) 主要的工會(hui) 組織都對改革方案表示同意,改革於(yu) 1994年開始實施並在2008年前逐步推進。

  1995年,阿蘭(lan) ·朱佩任總理後將養(yang) 老金改革的目標投向了公共部門。朱佩希望對公共部門實施和私有部門一樣的改革,即將取得全部養(yang) 老金的繳納時間從(cong) 37.5年延長到40年,計算養(yang) 老金的工作年限為(wei) 收入最高的25年,並規定最低退休年齡為(wei) 60歲(Schludi,2005)。由於(yu) 改革觸及公共部門雇員的利益,而且試圖削減工會(hui) 在社會(hui) 保障製度管理機構中的地位,因此遭到工會(hui) 的堅決(jue) 抵製,各個(ge) 工會(hui) 聯合起來掀起了聲勢浩大的罷工運動,改革以失敗告終。

  此後,由於(yu) 對養(yang) 老金改革的意見分歧巨大,改革方案一直擱置到2002年大選之後。2003年5月,拉法蘭(lan) 政府提出了一項涉及一般養(yang) 老金製度、公務員製度和自我雇傭(yong) 者製度的改革草案,主要內(nei) 容有:(1)到2008年,公共部門的雇員將和私人部門一樣,要繳納40年養(yang) 老保險才有資格獲得全部的國家養(yang) 老金。到2020年,公共和私有部門的繳納期限將延長到42年。(2)所有養(yang) 老金都根據生活水平的變化進行調整。(3)公務員的養(yang) 老金將以3年的工資為(wei) 基礎來計算,而不是最後6個(ge) 月。盡管這次改革也觸及到了公共部門雇員的利益並遭到工會(hui) 的強烈反對,但在拉法蘭(lan) 政府與(yu) 工會(hui) 的積極協商後,法國工人民主聯合會(hui) (CFDT)最終接受了政府的修改方案,修改方案並沒有改變改革的關(guan) 鍵部分,例如延長繳納期限,隻是對公共部門雇員以及公務員提供了部分補償(chang) 性措施。因此拉法蘭(lan) 的改革可以說是法國第一次成功地在公共部門削減養(yang) 老金的嚐試。

  其次,實施了以控製和削減支出為(wei) 重點的醫療保險製度改革。隨著人口老年化程度的加快和先進醫療器械和技術的采用,法國的醫療保障也麵臨(lin) 巨大的資金壓力,法國政府醞釀對醫療體(ti) 係進行改革。1995年,朱佩政府對醫療保障體(ti) 係進行了一項重要的改革,賦予議會(hui) 以社會(hui) 保障審議權,每年對醫療保障預算進行審議和投票,以控製醫療保障支出;此外,朱佩的改革還對醫療保障體(ti) 係的組織結構進行了重大變革,增加了政府在醫療保障基金中的代表和對基金負責人的任命權。2004年後,法國政府開始了新的一輪醫療保障改革,2004年通過了《公共衛生法》,將醫院的管理權下放給地區衛生管理部門,由地區政府負責醫院的預算,醫療保險和社會(hui) 服務也在一定程度上由地區預算提供;還頒布了《醫療保險改革法》,引入了電子醫療管理信息係統,包括建立綜合的患者檔案、設立受歡迎的初級護理醫生的信息係統、建立私有和公共醫院的數據以及評價(jia) 改革效果的績效指標等。在這些改革的作用下,醫療體(ti) 係的支出開始下降,赤字下降到80億(yi) 歐元,據估算,如果不實行改革,醫療體(ti) 係的赤字將達到160億(yi) 歐元,不過改革也使得個(ge) 人支出的部分有所上升(Franc & Polton,2006)。目前,如何協調國家、醫院、醫生和個(ge) 人的醫療支出是法國醫療保障體(ti) 係仍然有待解決(jue) 的問題。

  此外,對家庭政策進行了以平衡就業(ye) 與(yu) 家庭為(wei) 目標的改革。1980年代以來,法國社會(hui) 黨(dang) 鼓勵婦女進入勞動力市場,進行了積極的改革以解決(jue) 就業(ye) 和家庭責任之間的平衡問題。政府大力發展社區投資的日間護理中心,由兒(er) 童護理機構取代原來由婦女在家庭中承擔的責任,到2002年,三歲以下的兒(er) 童幾乎9%都是在公共的日間護理中心得到照顧的。與(yu) 此同時,父母照顧子女的基本權利得到充分的法律保護。在法國,婦女有16周產(chan) 假,如果是第三胎、多胞胎或嬰兒(er) 存在健康問題,產(chan) 假可以延長到26周,醫療保險基金提供產(chan) 假的經費,使婦女休假期間也可以獲得工資。從(cong) 2002年開始,孩子出生後父親(qin) 也享有2周的帶薪假期。此外,如果16歲以下的兒(er) 童生病,一般而言父母有3天的照顧時間,而公共部門的雇員有一年14天的照顧子女時間,如果子女有嚴(yan) 重的疾病,雇員有權請假並申請津貼(Letablier,2003)。為(wei) 了鼓勵婦女參加就業(ye) ,政府還對那些雇用兒(er) 童護理員的家庭提供津貼,並於(yu) 2000年推出了針對失業(ye) 婦女的福利項目,資助婦女參與(yu) 低薪工作、參加職業(ye) 培訓或進行創業(ye) 。和以往相比,社會(hui) 觀念對婦女角色的認識發生了很大改變,認為(wei) 男性是家庭生計的主要負擔者的觀念已經過時,家庭政策的重點也從(cong) 提高出生率向降低貧困和失業(ye) 率轉變。不過,法國家庭政策的宗旨始終沒有改變,那就是將兒(er) 童護理看作是國家和家庭的共同責任,認為(wei) 兒(er) 童是未來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的承擔主體(ti) ,支持家庭不僅(jin) 僅(jin) 是支持兒(er) 童,而且也有益於(yu) 整個(ge) 社會(hui) ,因此應該由國家和家庭來共同承擔照顧兒(er) 童的責任。

  最後,失業(ye) 保障製度改革從(cong) 強調失業(ye) 保險向加強失業(ye) 救助轉移。進入1980年代後,隨著失業(ye) 率的攀升,有越來越多的人麵臨(lin) 長期失業(ye) 的風險,失業(ye) 保險已經難以為(wei) 這些群體(ti) 的生活提供基本的保障。因此,法國失業(ye) 保障的重點逐漸從(cong) 對就業(ye) 市場內(nei) 群體(ti) 的保險轉移到就業(ye) 市場外群體(ti) 的救助上來。1988年,法國實施了“最低收入保障”製度,對年滿25歲的人提供最低收入保障。根據這一製度,1999年一個(ge) 失業(ye) 者可以獲得2502.3法郎,一對夫婦可以獲得3735.45法郎,每一個(ge) 孩子還可以獲得1000.92法郎,但領取福利者必須承諾參與(yu) 到勞動力市場中。此外,法國政府還采取了兩(liang) 項刺激就業(ye) 的勞動力政策:一是縮減工作時間,二是降低雇主繳納的失業(ye) 保險社會(hui) 分攤金。1998年6月,法國國民議會(hui) 通過了《奧布裏法》(lois Aubry),確立了每周35小時工作製。在實行更靈活的工作製度的同時,法國政府先後出台了一係列降低勞動成本的措施,減免雇主繳納的社會(hui) 分攤金。2002年,此項減免社會(hui) 分攤金政策的預算超過76億(yi) 歐元,占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的1%,幾乎占雇主應繳納的社會(hui) 分攤金的12%。在這些政策的作用下,法國的失業(ye) 率從(cong) 1997年的11.5%下降到2008年的7.8%(IMF,2008)。2002年以來,法國政府實施了適度的自由主義(yi) 政策,一方麵放鬆或削弱勞動立法,另一方麵降低保險金的繳納,並試圖實行鼓勵工作的“初次雇用合同”和“新雇用合同”,但是“初次雇用合同”因為(wei) 左翼政黨(dang) 和工會(hui) 的強烈抵製而被迫取消,“新雇用合同”在薩科齊上台後也予以廢除。鑒於(yu) 失業(ye) 保障政策既關(guan) 係到青年人的就業(ye) 機會(hui) ,又容易觸及傳(chuan) 統社會(hui) 保障製度中的勞工的權益,因此進一步改革還麵臨(lin) 許多困難和挑戰。

  三、法國社會(hui) 保障製度改革的經驗及其啟示

  從(cong)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被稱為(wei) 最難改革的法國社會(hui) 保障體(ti) 製實際上也一直處於(yu) 調整當中,這些調整不僅(jin) 改變了社會(hui) 保障的給付水平,而且還調整了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內(nei) 外的權力關(guan) 係,加強了國家在社會(hui) 保障製度和服務提供中的作用,使法國的社會(hui) 保障製度呈現出新的趨勢。總體(ti) 來看,法國社會(hui) 保障製度改革的經驗可以歸納如下。

  第一,社會(hui) 保障的基礎從(cong) 職業(ye) 向公民權轉變。從(cong) 曆史來看,西方工業(ye) 民主國家的福利製度發展有著兩(liang) 種不同的軌跡,一種是以公民權為(wei) 基礎,一種是以職業(ye) 為(wei) 基礎,前者起初是由國家對勞動力市場以外的人提供保障,後來發展成國家有義(yi) 務為(wei) 所有公民提供基本的社會(hui) 保障,主要采用經濟狀況審查的方式由公共財政提供;後者受勞工運動的影響,社會(hui) 保障的管理逐漸從(cong) 社會(hui) 合作夥(huo) 伴轉移到國家手中,因此公共社會(hui) 保障建立在以職業(ye) 為(wei) 基礎的框架之上,主要針對勞動力市場中的人,保障資金由雇主和雇員分攤(Lynch,2006)。19世紀末20世紀初,受德國社會(hui) 福利製度的影響,法國建立了以職業(ye) 為(wei) 基礎的福利製度的雛形,它對法國產(chan) 生了深刻的影響,致使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國依然延續以職業(ye) 為(wei) 基礎的模式。自1970年代中期以來,以職業(ye) 為(wei) 基礎的福利製度遭遇到了許多困難,很多長期失業(ye) 者、貧困人口和移民等邊緣人群被排斥在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以外,為(wei) 此法國政府不斷增加以公民權為(wei) 基礎的社會(hui) 保障措施,例如最低收入保障、對老年和疾病的津貼以及對失業(ye) 者的扶持等,將沒有進入勞動力市場的人納入到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之中。同時,法國政府還改革養(yang) 老金、醫療和就業(ye) 政策中的社會(hui) 分攤金製度,啟用收入稅作為(wei) 非繳納性福利的資金來源,降低對職業(ye) 福利的依賴,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的公民權色彩不斷增強。

  第二,國家權力在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中的作用不斷擴大。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國的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采取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管理的社會(hui) 民主模式。不過,由於(yu) 工會(hui) 力量薄弱,雇主和雇員代表事實上難以形成有效的決(jue) 策,因此政府不斷擴大對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的介入。首先是加強公共資金在社會(hui) 保障中的比例,降低雇主和雇員分攤金的作用。政府設立新的稅種專(zhuan) 門用於(yu) 社會(hui) 福利,比如綜合社會(hui) 捐,通過收取收入稅用於(yu) 社會(hui) 保障支出,並增加普遍性的社會(hui) 福利項目,如1988年的最低收入保障製度、2000年的普遍醫療補助計劃以及2002年的老年家庭護理津貼等。其次,增加政府在社會(hui) 保障基金董事會(hui) 中的代表,在2004年的醫療改革中,醫療保險基金總負責人由政府提名,並擴大了負責人的權力,這無形中增加了國家在醫療保障體(ti) 係中的地位。最後,政府還通過憲法修正案規定議會(hui) 每年要對社會(hui) 保障預算進行表決(jue) ,增加了國家控製社會(hui) 保障支出的手段。

  第三,將部分社會(hui) 服務職能委托給非政府組織來承擔。自法國大革命以來,社會(hui) 團體(ti) 在法國一直受到嚴(yan) 格控製,不但發展緩慢,而且很少參與(yu) 到政治生活中。1980年代以後,福利國家危機凸顯了國家和市場的缺陷,國家主動將一部分社會(hui) 服務職能委托給社會(hui) 團體(ti) ,國家與(yu) 社會(hui) 關(guan) 係有極大的改變(Ullman,1998)。據估計,目前法國有100萬(wan) 個(ge) 社會(hui) 組織活躍在社會(hui) 各個(ge) 領域(Cornelia,2008),這些組織承擔了大量社會(hui) 服務職能,比如家庭政策從(cong) 以人口出生率為(wei) 目標向協調工作和家庭生活轉變後,原來由婦女在家庭中承擔的子女和老人照顧的工作現在轉交給了很多非營利組織來承擔;在就業(ye) 和醫療保險中,社會(hui) 組織也承擔了職業(ye) 培訓和醫療護理等功能;尤其是在反貧困的鬥爭(zheng) 中,法國的社會(hui) 團體(ti) 在議程設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可以說沒有社會(hui) 團體(ti) 的參與(yu) ,法國社會(hui) 政策改革的許多目標不可能順利實現。

  第四,不同領域社會(hui) 政策的目標出現融合。作為(wei) 大陸福利製度國家之一,法國的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也帶有強烈的保守主義(yi) 和“合作主義(yi) ”傳(chuan) 統,重視保護傳(chuan) 統的家庭關(guan) 係,認為(wei) 婦女就業(ye) 和家庭政策是相互矛盾的,扶持家庭就是讓婦女從(cong) 就業(ye) 市場中退出。現在,通過協調就業(ye) 政策、實行靈活的工作時間和進行城市規劃等,既增加了婦女的就業(ye) 率,也維持了高的出生率,實現了兩(liang) 個(ge) 目標的協同發展。此外,以往法國總是通過削減養(yang) 老金的方法來控製養(yang) 老金支出的增長,現在則通過靈活的就業(ye) 時間創造更多的工作崗位,通過增加就業(ye) 而不是削減養(yang) 老金的方法來解決(jue) 問題。因此,養(yang) 老、就業(ye) 、醫療和家庭政策互相支持,共同形成一個(ge) 統一的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各項政策的目標之間不再是零和博弈,而是互相補充和完善。

  改革開放以來,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我國建立了以養(yang) 老、失業(ye) 、醫療三大社會(hui) 保險製度和社會(hui) 救助製度為(wei) 骨架的中國城鎮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的雛形,城鄉(xiang) 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得到了快速發展(“中國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研究”課題組,2000)。然而,我國的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依然麵臨(lin) 很大的挑戰:社會(hui) 保障的覆蓋麵比較低,社會(hui) 保障的公平性問題突出,城市和鄉(xiang) 村、不同行業(ye) 、不同地域之間的社會(hui) 保障差距顯著;政府、企業(ye) 和個(ge) 人在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中的權責關(guan) 係不明確,政府對社會(hui) 保障的投入有限,而且監管和執行缺乏足夠有效的力度;社會(hui) 保險組織的管理官辦模式嚴(yan) 重,排斥了社會(hui) 保險製度中勞資雙方的參與(yu) 權,也沒有充分發揮社會(hui) 團體(ti) 的參與(yu) ;最後,社會(hui) 保障各部分之間相互隔絕,部門之間相互推卸責任,沒有形成一個(ge) 連貫的整合的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借鑒法國社會(hui) 保障製度的發展及改革的經驗,包括福利製度對就業(ye) 和非就業(ye) 人口的關(guan) 注、國家作用的界定、社會(hui) 團體(ti) 的參與(yu) 以及社會(hui) 政策目標之間的融合,一定程度上有助於(yu) 我們(men) 思考我國社會(hui) 保障製度的目標、原則和策略,以便建立一個(ge) 更加公平合理的社會(hui) 保障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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