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年金製度及其改革
發稿時間:2011-07-04 00:00:00 來源:《當代世界與(yu) 社會(hui) 主義(yi) 》
日本年金問題,也就是養(yang) 老金問題近年來頗為(wei) 引人注目。這不僅(jin) 是因為(wei) 日本政府自1990年代以來關(guan) 於(yu) 年金製度的改革飽受爭(zheng) 議,而且由年金問題引發的政治問題很可能導致日本政黨(dang) 政治發生重大變化,即執政黨(dang) 的更迭。在2007年的參議院選舉(ju) 中,自民黨(dang) 聯合政府因在年金問題上的失誤,導致參議院議席沒有過半數,從(cong) 而失去了參議院的控製權。民主黨(dang) 因抨擊政府的年金政府而一舉(ju) 逆轉不利局麵,成為(wei) 參議院的第一大黨(dang) 。本文將對日本年金製度及其改革進行全麵剖析。
一、日本年金製度
日本的年金製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確立起來的。日本年金製度分為(wei) “公的年金”(即“公共年金”)和“私的年金”兩(liang) 種。日本的“公共年金”製度是包括自營業(ye) 者和無工作者在內(nei) 所有國民都加入國民年金製度,享受基礎年金的“國民皆年金”的框架。“公共年金”是指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
國民年金,就是20歲以上60歲以下的所有國民都加入的年金製度,也被稱為(wei) 基礎年金。根據法律,這些國民都有支付保險費的義(yi) 務。參加國民年金的對象主要有三類:第一號被保險者為(wei) 自營業(ye) 者、農(nong) 業(ye) 人員、學生等;第二號為(wei) 加入厚生年金的私營企業(ye) 職工、加入共濟年金的公務員等;第二號被保險者的配偶(20歲以上60歲以下、年收入不滿130萬(wan) 日元者)作為(wei) 第三號被保險者無須交納保險費。1961年以自營業(ye) 者對對象的國民年金製度開始實施。1985年修改後的國民年金製度設立了所有國民享有的基礎年金。隨著日本經濟的發展變化以及人口老齡化問題等,《國民年金法》幾經修改,仍未達成共識。國民年金的2/3來自第一號和第二號被保險者所繳納的保險費,1/3由國庫補貼。根據日本厚生省的統計,截至到2007年3月底,加入國民年金的人數為(wei) 7038萬(wan) 人,其中第一號被保險者為(wei) 2123萬(wan) 人,第二號被保險者為(wei) 1079萬(wan) 人,第三號被保險者為(wei) 3836萬(wan) 人[1][1]。
厚生年金就是指在私營企業(ye) 、工廠、商店、事務所等工作的職工所加入的年金製度。厚生年金的加入者同時加入國民年金。原則上,以上企事業(ye) 單位隻要有5人以上的正式職工,就必須加入厚生年金。由於(yu) 厚生年金保險的涵蓋麵非常廣泛,因而,厚生年金與(yu) 國民年金一起成為(wei) 日本公共年金製度的兩(liang) 大支柱。但與(yu) 國民年金不同的是,厚生年金保險費用是根據職工收入來確定繳納的比例,也就是說,厚生年金與(yu) 職工收入成正比。如2005年度的保險費率為(wei) 總報酬的14.288%,勞資雙方各負擔一半。保險費率每年提高0.354%,至2017年固定為(wei) 18﹒3%。
共濟年金就是指公務員等所加入的製度。各類公務員(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私立學校教職工)在加入共濟工會(hui) 後成為(wei) 該工會(hui) 的會(hui) 員,同時也成為(wei) 國民年金的被保險者。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合稱為(wei) 雇員年金,家庭主婦無須繳納雇員保險費用,滿65歲即可領取雇員年金。從(cong) 以上可以看出,日本公共年金製度幾乎覆蓋了全部日本人口,這也就是所謂的“國民皆保險,國民皆年金”。
企業(ye) 年金和個(ge) 人年金被稱為(wei) “私的年金”。企業(ye) 年金主要有厚生年金基金和適格退職年金(2012年3月將被廢除),原則上,設立這種製度的企業(ye) 的職工全員加入。作為(wei) 公共年金製度的補充,企業(ye) 年金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雇員退休後較為(wei) 富裕的老年生活。個(ge) 人年金主要是指個(ge) 人購買(mai) 保險、儲(chu) 蓄等。
除了以上製度,日本還從(cong) 1991年起設立了國民年金基金,以擴充國民年金第一號被保險者的老後資金設計、縮小年金差距。20歲以上60歲以下、在日本擁有居住權的所有居民都必須加入。
二、日本年金製度改革的背景
日本的年金製度是在日本經濟高速發展時期形成和確立的。在這一時期,日本人口處於(yu) 年輕時期,加之繳費時間長(須繳納40年才能支取年金),日本年金並未出現問題。相反地,由於(yu) 年金製度確保了勞動者退休後的生活,這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日本經濟的高速發展與(yu) 繁榮。但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隨著日本泡沫經濟的破滅,人口老齡化和少子化雙雙襲來,沉重的財政負擔和壓力使得年金製度的改革勢在必行。
首先,少子高齡化問題的並存使得年金製度的問題日益突出。從(cong) 正式實施到現在,年金製度已經走過了40多年的曆程。這就意味著40多年前就繳納年金的青年現在開始逐漸退休,準備領取年金,享受富足的、無憂無慮的老年生活了。當初製定年金製度也是本著這一目的。但是,目前的狀況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其中一個(ge) 主要的變化就是日本已經從(cong) 當初製定年金製度時的年輕國家步入老年社會(hui) 。
根據聯合國的定義(yi) ,所謂的老齡化社會(hui) 就是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國人口總數的比例超過7%的社會(hui) 。按照這一標準,日本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已步入老齡化社會(hui) 行列。1955年,日本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還隻占總人口的5%,而到了1970年,日本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7.06%,1985年達到10.8%。從(cong) 1955年到1985年的30年的時間裏,老年人口增長相對來說還不時很快,隻有5%。但從(cong) 1985年開始,老年人口比重迅速增加。1990年為(wei) 12%,1995年更是上升到14.1%,2000年為(wei) 17.3%,2003年為(wei) 19%,2006年為(wei) 20.8%,預計2015年為(wei) 26%。
不僅(jin) 老年人口增加速度快,相應地,隨著現在醫療水平的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日本人的壽命逐漸延長。根據2008年日本厚生勞動省公布的統計,2007年日本女性平均壽命是85.99歲,居全球首位,男性平均壽命為(wei) 79.19歲,居全球第3。1999年,日本百歲以上的老年人首次超過了1萬(wan) 人,2003年,百歲以上的老年人便達到2萬(wan) 。日本人壽命的延長意味著年金的支付年限也大大延長,這對年金支付製度構成了巨大挑戰。
與(yu) 快速增加的人口老齡化相比,日本的人口出生率急劇下降,造成了所謂的“少子化”問題。根據聯合國的定義(yi) ,所謂的少子化就是指一國的出生率長期低於(yu) 標準為(wei) 2.1的人口置換水平(即一位女性一生所生的孩子數)。也就是說,少子化問題就是人口出生率低的問題。戰後以來,日本在1940年代後半期曾出現過短暫的嬰兒(er) 高峰期,但從(cong) 1950年開始,日本婦女的生育水平持續減少。1950年,日本每名女性一生平均生育4個(ge) 小孩,1970年為(wei) 2個(ge) 小孩,2002年為(wei) 1.32個(ge) 小孩,2005年更是降至1.26。婦女生育水平的下降直接導致14歲以下的低年齡人口比例不斷下降或減少。1981年,日本14歲以下的低年齡人口比例首次減少,此後持續減少。1997年日本步入少子高齡化社會(hui) ,即15歲以下人口低於(yu) 65歲以下人口。2006年,日本14歲以下人口為(wei) 1743萬(wan) ,僅(jin) 為(wei) 總人口的13.6%,而65歲以上高齡人口為(wei) 2660萬(wan) ,占總人口的20.8%。隨著少子高齡化時代的到來,日本人口從(cong) 2005年開始減少。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2008年發表的白皮書(shu) ,50年後(2055年)日本人口將從(cong) 現在1.27億(yi) 下降至9000萬(wan) ,其中高齡化比例占4成[2][2]。
隨著少子化和高齡化的齊頭並進,日本年金製度存在的風險和支付危機越來越嚴(yan) 重。因為(wei) 繳納年金的人越來越少,而支取年金的人越來越多,這種繳納和支取的不平衡已經造成年金收支的虧(kui) 空。日本年金缺口從(cong) 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就開始出現,到目前為(wei) 止,這種缺口越來越大。根據厚生勞動省年金局的統計報告,日本國民年金收支狀況在2002年出現485億(yi) 日元的缺口,到2004年這種缺口達到1707億(yi) ,2005年為(wei) 1071億(yi) 。[3][3]隨著年金缺口的越來越大,整個(ge) 年金製度的運行將變得十分艱難。
其次,國家財政狀況惡化,不堪社會(hui) 保障支付重負。日本社會(hui) 保障支付費用主要包括年金、醫療、其它福利支出等,其中年金所占比例最大。如2005年度,年金支付費用為(wei) 46.3兆日元,占52.7%。在2008年的年度預算中,年金支付費用達到50.5兆日元,占52.8%。隨著少子高齡化的急劇變化,日本社會(hui) 保障的支付費用大大增加。根據國立社會(hui) 保障所、人口問題研究所的研究報告,2005年日本社會(hui) 保障支付費用為(wei) 87.9兆日元,平均每人68.8萬(wan) 日元。從(cong) 這可以看出,日本社會(hui) 保障費用的支出是非常巨大的。
根據製度設計,日本政府每年要向社會(hui) 保障事業(ye) 投入大量的資金,以保證社會(hui) 保障事業(ye) 的正常運轉。日本政府不僅(jin) 要負擔維持包括年金在內(nei) 的各種社會(hui) 保障事業(ye) 的行政管理費用,還要承擔各類社會(hui) 保障事業(ye) 的出資義(yi) 務,如承擔全部年金的1/3。隨著社會(hui) 保障費用支出的增加,社會(hui) 保障費用在財政中的比例也是逐年擴大。1980年占年度財政預算的26.7%,1990年達到32.8%。隨後的幾年還比較穩定,但是,從(cong) 1999年開始又急速上升,2008年竟達到驚人的46.1%。因此,社會(hui) 保障事業(ye) 的正常運轉和可持續發展離不開國家財政的支持。
日本國民年金製度的實施是在日本經濟高速增長之時,加之當時包括各種年金在內(nei) 的社會(hui) 保障費用支出相對要低,因而日本國家財政在保證社會(hui) 保障事業(ye) 方麵是不存在任何問題的。但時過境遷,日本經濟在1990年代泡沫經濟破滅之後就一直陷入低迷,而此時,隨著少子高齡化時代的到來,社會(hui) 保障事業(ye) 費用的大為(wei) 增加,日本財政收入開始陷入危機。
為(wei) 擺脫泡沫經濟破滅帶來的不景氣,日本政府出台了一係列刺激經濟的政策,其核心就是擴張性政策的實施。從(cong) 1990年開始,日本政府開始發行國債(zhai) ,以彌補財政的不足。從(cong) 1990年的730萬(wan) 億(yi) 日元到1999年的最高峰3750萬(wan) 億(yi) 日元,2006年為(wei) 3000萬(wan) 億(yi) 日元。從(cong) 1990年到2006年累計發行國債(zhai) 41920萬(wan) 億(yi) 日元。2005年9月,日本財務省宣布,截止當年6月底,日本國債(zhai) 和借款等國家債(zhai) 務餘(yu) 額達到795萬(wan) 8338億(yi) 日元,創曆史最高紀錄。截至2008年,負債(zhai) 總額已超過900億(yi) 日元。目前,日本是西方7個(ge) 發達工業(ye) 國家中財政狀況最糟糕的。1993年,日本政府債(zhai) 務還隻占GDP比重的75%,到2006年上升為(wei) 175.2%。這說明,日本中央政府早就是一個(ge) 巨額透支的政府,不得不依靠國債(zhai) 來支撐。
由於(yu) 政府連年財政赤字,保證年金來源成為(wei) 政府的頭等大事。為(wei) 此,日本厚生勞動省於(yu) 2001年成立“年金資金運用基金”。這是一個(ge) 利用現有的年金資金進行投資、所獲收益用於(yu) 支付年金後節餘(yu) 的資金積累的特殊法人機構。根據厚生勞動省的統計,2002年度的養(yang) 老金基金收益率為(wei) 負8.46%。投資收益減去應支付的養(yang) 老保險金之後,出現了3.06萬(wan) 億(yi) 日元的巨額赤字,創年度虧(kui) 損最高記錄。該機構被迫解散,其投資運作交由“政府年金投資基金”運作。該機構曾在2003年的年度投資收益率高達12.48%,即便是在2006年,也實現了4.75%的資金收益率。但是,日本低迷的股市仍然造成了其運作以來的最大虧(kui) 損。2008年7月,根據公布的2007年度財政年報,日本年金資金運用基金2007年度投資收益率為(wei) 負6.41%,出現高達5.84萬(wan) 億(yi) 的虧(kui) 損。盡管其5年來的投資收益率仍有5%,但是,這種巨額虧(kui) 損的消息對國民的信心打擊很大。尤其是在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下,全球經濟發展明顯放緩。因而,這種投資國內(nei) 外股市和債(zhai) 券的投資基金並不能成為(wei) 日本政府穩定和維持年金正常運作的有效手段,相反地,一旦投資失利,很有可能造成年金基金的進一步虧(kui) 損。
第三,由代際之間的不公平、年金醜(chou) 聞等造成的對年金製度的不信任。年金製度的一大特點就是“世代間撫養(yang) ”,即退休人員的年金基本是由在職人員繳納的保險費來承擔的,從(cong) 而體(ti) 現“世代間的互助”。但是,由於(yu) 少子高齡化的問題,目前的日本年金製度出現了代際間不公平的問題,即老年人的增多與(yu) 年輕人的減少使得老年人與(yu) 年輕人的負擔與(yu) 回報之間的不平衡問題日益凸顯。在年金製度實施之初,日本的工資水平還較低,當時的保險費隻占在職人員收入很少的一部分。而目前,隨著各種社會(hui) 保險費用支出的增加,日本在職人員的負擔逐漸加重,而其退休後得到的年金並沒有相應增加。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的統計,1935年出生的日本人得到的養(yang) 老金是他向養(yang) 老金體(ti) 係所支付保費的8.4倍,而2005年出生的日本年輕人得到的將隻是付出的2.1倍[4][4]。這使得許多國民對年金製度產(chan) 生了不信任感。
就在日本政府試圖改革弊病叢(cong) 生的年金製度之際,日本政壇關(guan) 於(yu) 年金醜(chou) 聞的事件接連曝光。首先是2003年曝光的日本國會(hui) 110議員和包括小泉純一郎首相在內(nei) 的8名內(nei) 閣成員所謂的漏繳年金保險費的醜(chou) 聞。本來應該是督促國民繳納年金保險費的官員和政治家自己就沒有繳納或滯納年金保險費,這在日本社會(hui) 引起強烈震動。如此之眾(zhong) 的政界人物被揭出未繳納或滯納年金保險費,絕不能用簡單的“過失”或“忘記”來搪塞,一些內(nei) 閣官員的辭職也不能打消日本國民對政府自詡為(wei) “讓國民放心的保險製度”的不信任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7年5月,日本政府主管年金工作的社會(hui) 保險廳遺漏了多達5000萬(wan) 份年金保險記錄,致使很多已經繳納年金保險費的日本國民無法按期領取養(yang) 老保險金的事件。這就是所謂的“年金問題”。此事一經披露,輿論一片嘩然。盡管日本政府表態要在一年內(nei) 清理記錄,找到各記錄的所屬人。但是,年金問題的出現更加加劇了日本國民對年金製度的不信任。
由於(yu) 代際不公以及在年金製度是暴露出的各種醜(chou) 聞和問題,使得許多日本國民失去對年金製度的信任,從(cong) 而拒絕加入“國民年金”或滯納保險費。日本社會(hui) 保險廳發表的統計表明,截止到2004年末,有424萬(wan) 人連續24個(ge) 月沒有交納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的滯納率為(wei) 33%。2005年“國民年金”的繳費率也停留在67.1%,而在1990年繳費率還維持在85%左右。[5][5]日本執政黨(dang) 自民黨(dang) 內(nei) 實力派議員、有望當選日本首相的麻生太郎也表示,“要改變不繳納年金的現狀確實麵臨(lin) 困難”。[6][6]因此,如何徹底消除人們(men) 對養(yang) 老金製度的不信任,將是日本政府長期的課題。
三、日本2004年年金改革的主要內(nei) 容
日本年金製度自1961年實施以來,經過了多次修改和改革,但由於(yu) 問題眾(zhong) 多,且紛繁複雜,積重難返,致使年金製度的改革仍然是日本政府的頭等大事。最近的一次關(guan) 於(yu) 年金製度重大改革的是在2004年。關(guan) 於(yu) 這次改革,日本政府提出要建立一個(ge) “可持續的、安心的年金製度”的目標,即“要構築與(yu) 社會(hui) 經濟相協調的可持續的製度、確保對製度的信賴”、“為(wei) 對應生活方式、勞動方式的多樣化、建立與(yu) 讓更多的人能發揮才能的社會(hui) 相聯係的製度”。其主要內(nei) 容如下[7][7]:
(一)年金的作用。改革法案指出,作為(wei) 支持高齡老人生活的基本部分,公共年金製度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因為(wei) 如此,在職員工沒有因為(wei) 擔心父母的經濟生活而能安心地生活。可以說,年金是高齡老人生活的基礎:年金占高齡家庭收入的70%;60%的高齡家庭隻有年金收入;在老齡生活的設計上,依靠年金的占70%;4個(ge) 國民當中就有1人享受年金;支持地方經濟的作用,如家庭消費的20%是在接受年金的地區等。
(二)關(guan) 於(yu) 支付與(yu) 負擔的問題。修改前是首先設定支付水平,再確定必要的負擔(即保險費)。修改後的原則是,首先設定未來的負擔的上限,然後在這個(ge) 範圍內(nei) 調整支付水平。這主要是解決(jue) 繳納保險費的減少與(yu) 支付增加之間的不平衡問題。為(wei) 了保證年金財政的均衡,改革法案提出以下措施:(1)極力抑製保險費的上升,固定未來的繳納水平。改革前的厚生年金的保險費率是13.58%,改革後的保險費率從(cong) 2004年10月起每年提高0.354%,到2017年以後固定在18.3%的水平上。改革前的國民年金每月繳費是13300日元,改革後的每月繳費從(cong) 2005年4月開始每年提高280日元,到2017年以後固定為(wei) 每月繳費16900日元。(2)將國家負擔基礎年金的1/3提高至1/2。從(cong) 2004年開始著手,到2009年完全實現。(3)為(wei) 補充下代和下下代的支付,要靈活運用公積金。(4)建立支持年金的能力和支付的平衡的框架。改變目前年金額隻根據工資和物價(jia) 上漲幅度進行調整的做法,引入了浮動調整率的概念。所謂的浮動調整率就是公共年金被保險者數的減少率加確定平均壽命延長的一定率。通常情況下,年金額由於(yu) 工資和物價(jia) 的上漲而相應增加。改革以後,年金額也將反映出被保險者數量的減少和平均壽命的延長,從(cong) 而抑製年金的上漲。(5)確保支持老年生活基本部分的支付水平。改革法案確保標準的享受年金的家庭的支付水平(夫婦的基礎年金加丈夫的厚生年金)超過在職職工平均年收入的50%。第一次享受年金以後的年金額隨著物價(jia) 的上漲而增加,但通常是工資上升的幅度要大於(yu) 物價(jia) 上升的幅度,因而與(yu) 現在的在職職工的收入比來看,年金額有可能會(hui) 下降。因此將隨著在職職工人口的減少,及時調整支付標準。改革前的支付水平是59.3%,從(cong) 2004年開始調整,到2023年調整為(wei) 50.2%。
(三) 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多樣化的應對措施。這主要是針對高齡老人、女性、殘疾人等多種生活方式、工作方式以及高齡老人的就業(ye) 與(yu) 年金、女性與(yu) 年金、年金製度中關(guan) 於(yu) 對撫養(yang) 下一代的援助、殘疾人年金的改善等提出的措施。
有關(guan) 女性與(yu) 年金的問題主要是關(guan) 於(yu) 離婚時厚生年金的分割。從(cong) 2007年4月起,隨丈夫加入國民年金的妻子一方,離婚時可要求將丈夫所得的厚生年金予以分割,妻子一方具有直接享受一半年金的領受資格。
關(guan) 於(yu) 遺族年金的修改。從(cong) 2007年4月起,子女未滿30歲的遺族配偶領取遺族年金的期限由無限期改為(wei) 隻有5年的領取時間。妻子自身的老齡厚生年金全額支付。
對撫養(yang) 下一代的援助。從(cong) 2005年4月起,將因育兒(er) 暫時無法工作的免除保險費的對象從(cong) 未滿1歲擴大至未滿3歲。孩子在3歲之前,因接受工作時間縮短等舉(ju) 措而工作、標準報酬低下的情況下,可根據孩子出生前的標準報酬來確定年金額。
關(guan) 於(yu) 高齡老人的就業(ye) 與(yu) 年金問題。為(wei) 不妨礙60歲高齡老人的就業(ye) ,從(cong) 2005年4月起廢除在職老齡厚生年金一律停止支付2成的規定。為(wei) 保證世代間的公平,對70歲以上的老齡厚生年金的支付進行了調整,即當工資和厚生年金超過48萬(wan) 日元時,對年金額度進行調整。但基礎年金不停止支付。
關(guan) 於(yu) 殘疾人基礎年金的問題。從(cong) 2006年4月起,殘疾人有選擇殘疾基礎年金加老齡厚生年金的可能性。而在此之前,隻能二者取其一。
關(guan) 於(yu) 短時間勞動者的厚生年金的問題。目前,勞動時間不到通常的勞動時間的3/4的勞動者沒有成為(wei) 厚生年金的適用對象。改革法案表示,隨著就業(ye) 形態多樣化的發展,以及從(cong) 充實年金保障的觀點來看,將厚生年金的適用對象擴大至短時間勞動者具有重大意義(yi) 的。但同時也要考慮到這是否會(hui) 增加企業(ye) 和短時間勞動者的負擔,以及社會(hui) 經濟的狀況等。
(四)關(guan) 於(yu) 自營業(ye) 者等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的收繳對策。2003年繳納保險費的自營業(ye) 者的比例從(cong) 1996年的82.9%下降至63.4%。改革法案的目標是在2007年實現80%的繳納率。為(wei) 此,從(cong) 2006年7月起導入多階段免除製度,即在現行的全額免除、半額免除的基礎上,增加免除3/4、免除1/4的階段。此外,從(cong) 2005年4月起設立針對年輕人的繳納延期製度,即20歲左右的年輕人可在10年內(nei) 追加繳納保險費。這是因為(wei) 現在因為(wei) 失業(ye) 等造成的低收入的年輕人與(yu) 收入高的父母親(qin) 住在一起時不能成為(wei) 免除保險費的對象。
(五)關(guan) 於(yu) 向年輕人提供容易理解的有關(guan) 年金的信息。這主要是針對目前繳納保險費數量低下而采取的措施。從(cong) 2008年4月起,為(wei) 了讓在職職工、特別是年輕人加深對年金製度的理解,建立讓人容易理解的、能切實感受到的年金給付製度的機製是必要的,如定期通知個(ge) 人年金收繳帳戶信息、如何計算未來的年金額等。
(六)企業(ye) 年金的充實、安定化。為(wei) 此,改革法案提出以下措施:(1)解除對厚生年金基金的免除保險費率的凍結。2000年修改年金法案時曾規定,根據經濟形勢等,凍結了厚生年金本體(ti) 的保險費率的提高,免除保險費率也被凍結。從(cong) 2005年4月起,解除這種凍結,在根據最近的平均壽命、厚生年金本體(ti) 的預定利率的基礎上進行修改、確定。現行的免除保險費率為(wei) 2.8%,預計未來的免除保險費率為(wei) 3.7%至3.8%。(2)解散厚生年金基金的特別措施。在解散時沒有確保最低責任預備金,在接受繳納計劃承諾的基礎上可以承認分期繳納不足部分(原則在5年之內(nei) )。該特別措施的期限是3年。
注釋:
[8][1] 資料來自日本厚生省網站: https://www.mhlw.go.jp/topics/nenkin/zaisei/01/index.html
[9][2] 參見日本厚生勞動省2008年發表的《平成20年版厚生勞動白書(shu) 》。
[10][3] 資料來自日本厚生勞動省年金局網站:https://www.mhlw.go.jp/topics/nenkin/zaisei/zaisei/data/dat-f01.html
[11][4] 《年金改革的對立》,讀賣新聞2003年11月18日。
[12][5] 《年金——空洞化:實際情況比數據更加嚴(yan) 峻》,日本經濟新聞2006年10月17日。
[13][6] 《消費稅提高到10%,負擔基礎年金全額》,《越洋聚焦——日本論壇》2008年7月號第19期。
[14][7] 以下內(nei) 容請參考日本厚生勞動省年金局出版的《平成16年年金改正的要點》。
(本文係中央編譯局社科基金A類項目“亞(ya) 洲國家和地區社會(hui) 保障製度研究”批準號:07A04的階段性成果)
(來源:《當代世界與(yu) 社會(hui) 主義(yi) 》2008年第6期)(作者單位:中央編譯局世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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