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檀:英國如何完善財產保障製度?
發稿時間:2012-08-10 00:00:00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作者:葉檀
金融危機讓全球展開了一場資金爭(zheng) 奪戰。到目前為(wei) 止,新興(xing) 市場、金磚四國、歐元區是資金流出地,而美國則成為(wei) 吸納資金的海綿。各國爭(zheng) 奪資金手段各有不同,最糟糕的手段,無疑是無法阻止資金外流,無法吸納資金,卻以通脹等方式,攫取普通人的財富。
鄂爾多斯,中國曾經最富裕的城市之一,目前四處籌錢,甚至向大型企業(ye) 與(yu) 拆遷戶伸手。據鄂爾多斯市政府的數據,截至2012年4月底,全市324個(ge) 房地產(chan) 續建項目,複工率不到四成。計劃新建的49個(ge) 項目,隻有7個(ge) 開工,開工率14.3%。全市房地產(chan) 市場完成投資10.4億(yi) 元,同比下降83.4%。上世紀80年代末的海南,本世紀前十來年的鄂爾多斯,同樣的一幕,20年後又在上演。
一切源於(yu) 泡沫經濟的坍塌。獲得財富的手段各有不同,好的體(ti) 製可以保障財富的長久運轉。
在經濟領域的財產(chan) 保障領域,英國也經曆了很長時間,製度才完善。英國爭(zheng) 取個(ge) 人產(chan) 權的過程,初期主要是貴族爭(zheng) 取財產(chan) 權、厘定稅收邊界的過程,製訂的條款是粗糙而有實效的。1100年,英國國王亨利一世簽署“亨利憲章”,保證貴族的繼承權;1215年,約翰王簽署保障貴族與(yu) 自由民權利的大憲章;1258年,貴族逼迫戰敗的亨利三世簽訂牛津憲章,憲章確認過程多達33次。
保護貴族與(yu) 自由民的財產(chan) 權是大憲章的重要內(nei) 容,而稅收則作為(wei) 財產(chan) 權的一部分被格外強調。在大憲章63條中,21條論述財產(chan) 權,核心是禁止國王剝奪人民的財產(chan) 。第2條規定,貴族與(yu) 領主死後,其繼承人按照舊有數額或領地舊有習(xi) 慣交納繼承稅後即可享有遺產(chan) ;第28、30、31條規定,國王之官吏除依照自由人意誌外不得擅取自由人之穀物、車馬、木材等動產(chan) ,“除非得到所有者的同意,否則禁止任何人任意占領其他人的森林”;第52條,禁止占有他人的土地。貴族具有財產(chan) 傳(chuan) 承權,自由民的生產(chan) 工具不得被剝奪,貴族的資產(chan) 不能被剝奪。
為(wei) 了保護財產(chan) 權,稅收的繳納、與(yu) 人身自由的規定必不可少。《大憲章》有了稅收法治原則的精髓。《大憲章》第12、14條規定,在國王被俘贖身、國王長子受封騎士、長女出嫁時所征收的輔助金應適當,除此三項外,未經全國公意許可,不得征收其他輔助金與(yu) 免役捐;第25條規定,除國王自己的領地莊園外,一切郡、市鎮、區均按舊章征收賦稅,不得有任何增加。其他則是法律的相對獨立,第39條規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經其同級貴族依法裁判,或經國法判決(jue) ,皆不得逮捕、監禁、流放、剝奪法律保護權,或加以任何其他損害”;第61條規定,由二十五名大貴族組成一個(ge) 委員會(hui) ,監督大憲章的執行,國王如有違反,可采取包括剝奪其土地和財產(chan) 在內(nei) 的一切手段予以製裁。
爭(zheng) 取財產(chan) 權的過程是一個(ge) 暴力的過程,貴族與(yu) 自由民聯手與(yu) 國王勢力抗衡。國王簽署憲章,未必會(hui) 執行,會(hui) 以愛國的名義(yi) 、抵抗法國入侵的名義(yi) ,隨時侵占國民的財富。要保障財富,靠的是局部戰爭(zheng) 、靠的是貴族精英與(yu) 國王的博弈,靠的是規則的約束,靠的是把議會(hui) 製約體(ti) 製常規化。到《牛津憲章》時,才產(chan) 生議會(hui) 。規定根據24人組成的貴族會(hui) 議的決(jue) 議,每年應召開三次議事會(hui) 即議會(hui) (parliament),審查國務並考慮國家的共同需要及國王的需要。24名貴族中,12名由國王指定,另12名由公共選舉(ju) 產(chan) 生。
進步絕非一蹴而就。從(cong) 亨利憲章,大憲章,牛津憲章,直到1688年的光榮革命,經曆500年的混亂(luan) 的鐵血時代,終於(yu) 向遵守共同規則常態領域過度。期間最重要的原則是,局部的戰爭(zheng) 是為(wei) 了最終各方坐下談判,互相博弈以形成可以遵守的規則。規則的內(nei) 容從(cong) 粗糙走向精致,從(cong) 貴族精英統治走向自由民統治,最終走向全體(ti) 公民的民治。如議會(hui) 的組成結構,從(cong) 原來的全部的貴族中逐漸加入了各郡騎士和市鎮居民等中產(chan) 階層,議會(hui) 從(cong) 單純的議政機構,轉變成為(wei) 擁有立法權的權力機關(guan) 。
改良必須進行努力,尤其是社會(hui) 中有財產(chan) 權的人士的努力,改良也是漸進的過程。改良有可能會(hui) 產(chan) 生局部的混亂(luan) ,甚至倒退,隻要大局看好,就能向前。而改良的方法無一定之規,隻要建立適合本土的權力約束製度,就能實現本土的財產(chan) 保障,無論是以議會(hui) 的名義(yi) ,還是以商會(hui) 的名義(yi) ,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yi) 。
既然英國直到19世紀80年代仍然以財產(chan) 框定選舉(ju) 範圍,既然直到1928年英國婦女擁有與(yu) 男性同等的選舉(ju) 權,改良模式的漸進、複雜又有什麽(me) 可以奇怪的?關(guan) 鍵是,必須看到實質性的改變,看到對於(yu) 權力的實質性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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