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為何強行控股最大油企YPF
發稿時間:2012-05-02 00:00: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畢夫
已經淡出國際直接投資領域數十年的國有化風險再度現身——近日,阿根廷政府宣布將強行控股該國第一大石油企業(ye) 雷普索爾-YPF公司,實現國家對石油資源的控製。
據悉,YPF公司第一大股東(dong) 、西班牙雷普索爾公司目前擁有YPF公司57.43%的股份,阿根廷政府的強行收購無疑將令雷普索爾的股份喪(sang) 失殆盡。對此,西班牙政府明確表示將采取“明確”且“有力”的措施對阿根廷予以報複。從(cong) 更廣泛的角度而言,阿根廷政府此次強製收購行為(wei) 不隻使雷普索爾公司遭遇十分慘重的損失,同時也向在阿投資的跨國公司敲響了國有化風險的警鍾。
如何看待海外市場國有化風險
作為(wei) 企業(ye) 對外直接投資的風險之一,國有化風險曾集中大麵積出現於(yu) 上個(ge) 世紀60~70年代。按照《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shu) 》的權威定義(yi) ,所謂國有化就是“由國家來改變或承擔私人財產(chan) 的管理和所有權”。 這裏的“私人財產(chan) ”不僅(jin) 指國內(nei) 私人投資形成的資產(chan) ,也包括外國直接投資者所有的財產(chan) 全部或部分。而根據聯合國《各國經濟權利義(yi) 務憲章》第2條的規定:“每個(ge) 國家有權將外國財產(chan) 的所有權收歸國有、征收或轉移 ”,因此,一國政府對外資實行國有化已經得到國際社會(hui) 的普遍承認和支持。
相對於(yu) 戰爭(zheng) 、利潤轉移等政治風險而言,國有化風險其實是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活動中麵臨(lin) 的最為(wei) 突出風險。雖然要求東(dong) 道國對國有化予以全部賠償(chang) 的呼聲近年來與(yu) 日俱升,但實際上東(dong) 道國都奉行著適當補償(chang) 的原則,其最終補償(chang) 金額都大大低於(yu) 市場價(jia) 值,而且補償(chang) 時間有時長達30年甚至更久;不僅(jin) 如此,不少國家補償(chang) 的手段還是政府的長期債(zhai) 券,其未來價(jia) 值存在著更多的不確定性。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研究表明,資產(chan) 超過 1億(yi) 美元的公司遭受沒收的比率比資產(chan) 少於(yu) 100萬(wan) 美元的小型子公司大50倍,因此,大型子公司所承受的國有化壓力和損失將更大。
當然,國有化又不是任何一國政府可以肆意妄為(wei) 的舉(ju) 動。聯合國《關(guan) 於(yu) 天然資源之永久主權宣言》規定:“收歸國有、征收或征用應以公認為(wei) 遠較純屬本國或外國個(ge) 人或私人利益為(wei) 重要之公用事業(ye) 、安全與(yu) 國家利益等理由為(wei) 根據。”而這一規定又主要通過社會(hui) 公共利益原則、符合法律程序原則、不違反條約義(yi) 務原則和不歧視原則等來達到對東(dong) 道國政府國有化行為(wei) 的有效約束。也正是如此,各國政府可以利用上述規定和原則來為(wei) 本國企業(ye) 對外投資防範和降低海外市場國有化的風險。
防範跨國投資風險的幾點建議
筆者認為(wei) ,投資國政府應當建立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保證製度,主要包括海外投資保險製度和通過國內(nei) 立法進行保證,如美國的《對外援助法》,日本的《輸出保險法》等等。同時,投資國與(yu) 東(dong) 道國之間可簽訂保護投資的雙邊條約,其中條約應重點對國有化方式、國有化條件以及國有化賠償(chang) 等作出明確規定。投資國通過參加多邊條約和多邊投資保險機構為(wei) 對外直接投資提供衝(chong) 抵國有化風險的保證。
目前,世界銀行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為(wei) 對外直接投資的國有化風險提供了條約保證,同時,世界銀行成立了多邊投資保險機構。由於(yu) 多邊投資保證機構和保險機構承保對外直接投資國有化風險,因此,當投資國成為(wei) 該公約或機構的成員之後,其企業(ye) 對外直接投資的國有化風險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控製,國有化賠償(chang) 問題可能會(hui) 成為(wei) 國際求償(chang) 的對象,並為(wei) 跨國公司稀釋對外直接投資的國有化風險提供國際法上的保證。
除了投資國政府從(cong) 經濟外交的角度為(wei) 企業(ye) 海外投資構築針對國有化風險的“防火牆”之外,由於(yu) 與(yu) 東(dong) 道國政府和市場直接打交道的還是跨國公司,因此,國有化風險的控製更大程度上需要跨國企業(ye) 自身的防範和化解。
筆者認為(wei) ,在進入東(dong) 道國投資和經營的實質性操作階段應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功課”:
首先,投資主體(ti) 當地化。即選擇與(yu) 東(dong) 道國當地政府或企業(ye) 共同投資,建立合資企業(ye) ,通過投資主體(ti) 的分散將一部分國有化風險轉移到當地合資者身上。
其次,投資經營本土化。即在原材料采購、產(chan) 品的銷售與(yu) 東(dong) 道國企業(ye) 建立戰略聯盟,在人力資源配置上主要以東(dong) 道國為(wei) 主,以此增大東(dong) 道國政府國有化的機會(hui) 成本。
第三,投資工具信貸化。股權投資和債(zhai) 權投資是跨國公司常用的兩(liang) 種投資工具,前者以購買(mai) 股份和成為(wei) 合資企業(ye) 投資者等形式投資,後者以銀行信貸、商業(ye) 信用等方式投資。當國有化風險增大時,跨國公司可以選擇將股權出賣或轉為(wei) 銀行信貸、母公司的買(mai) 方信貸等債(zhai) 權形式。
第四,投資對象的分散化彈性化。即盡可能選擇東(dong) 道國的多個(ge) 目標企業(ye) 和市場進行投資,而一旦當地出現某一個(ge) 產(chan) 業(ye) 的國有化風險,企業(ye) 可以將一部分投資迅速轉移到非國有化行業(ye) 和企業(y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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