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政府中小企業發展之策
發稿時間:2012-04-16 00:00:00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沈雲(yun) 飛
韓國中小企業(ye) 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極為(wei) 重要,至2010年,韓國的中小企業(ye) 的數量已達300萬(wan) 家。產(chan) 值在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中所占比重超過50%,韓國國家和地方的財稅收入近60%來自中小企業(ye) ,中小企業(ye) 可謂是韓國經濟高速增長的動力。
然而,韓國中小企業(ye) 的發展並非一帆風順,雖然早在1966年韓國政府頒布了《中小企業(ye) 基本法》來保護中小企業(ye) 的利益,但是在韓國經濟起飛初期,政府強調大企業(ye) 的優(you) 越性,提出“淘汰中小企業(ye) ”的觀點,並在這一觀點下培育出了三星、現代、大宇等大企業(ye) 。進入1970年代以來,幾次石油危機爆發的影響暴露了大企業(ye) 在製造生產(chan) 方麵的弱點,尤其是亞(ya) 洲金融危機更使韓國震驚地認識到,銀行資金片麵供應大企業(ye) 的信貸結構本身的不合理狀況和金融風險導致大企業(ye) 的迅速崩潰。痛定思痛後,韓國政府奉行保障所有企業(ye) 實行自律經營的原則,使中小企業(ye) 擁有同大企業(ye) 進行公平競爭(zheng) 的機會(hui) 。
首先,為(wei) 中小企業(ye) 營造公平競爭(zheng) 的環境。鑒於(yu) 中小企業(ye) 勢單力薄,政府防止大企業(ye) 壟斷經營。在資源配置上給予中小企業(ye) 優(you) 先權,包括征用土地,隻要項目符合產(chan) 業(ye) 導向,就可以獲得用地指標。例如,韓國政府明令禁止大企業(ye) 從(cong) 事玉米油加工、生石灰開采等行業(ye) 的生產(chan) 。與(yu) 此同時,韓國法律規定,政府機關(guan) 、地方自治團體(ti) 以及按照特別法設立的特別法人,要優(you) 先采購中小企業(ye) 物品,保證政府采購中產(chan) 自中小企業(ye) 產(chan) 品的比重不得低於(yu) 50%。政府還成立了“中小企業(ye) 綜合流通中心”,使中小企業(ye) 直接與(yu) 消費者接觸,特別是為(wei) 廣告及銷售力差的中小企業(ye) 創造展示產(chan) 品的空間,同時還可以為(wei) 其提供國內(nei) 外銷售信息等。此外,韓國政府為(wei) 了促進中小企業(ye) 產(chan) 品出口,廢除了貿易法規定的許可限製和資格限製,進出口企業(ye) 的資本額由1億(yi) 韓元(約12.5萬(wan) 美元)以上降至500萬(wan) 韓元(約6300美元),信用證收取額從(cong) 20萬(wan) 美元以上降到5萬(wan) 美元以上。
其次,緩解中小企業(ye) 融資困難。韓國政府在促進中小企業(ye) 發展中,提供大量的長期低息貸款,一般貸款周期為(wei) 8年,利率一般在2%―8%,遠低於(yu) 10%左右的商業(ye) 貸款。同時,設計了多種以政府為(wei) 背景的風險投資基金,以補充和引導民間風險投資。1995年,韓國政府將已有的各類中小企業(ye) 的基本製度綜合為(wei) “中小企業(ye) 創業(ye) 振興(xing) 基金”和“中小企業(ye) 共濟事業(ye) 基金”兩(liang) 個(ge) 中小企業(ye) 資金支持製度,這些法規條例對中小企業(ye) 主管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等做出了具體(ti) 而明確的規定。以中小企業(ye) 共濟製度為(wei) 例,該製度按照相互保證、風險分擔的原則,借助成員之間互助的力量,在無須動產(chan) 及不動產(chan) 擔保下,取得銀行貸款。此外,為(wei) 強化本國中小企業(ye) 國際競爭(zheng) 力,改變政府單邊扶植政策,韓國政府加大了民間機構的參與(yu) 力度,充分發揮它們(men) 的資源和能力,使中小企業(ye) 通過市場調節功能,自主提高自身競爭(zheng) 力。截至2008年7月末,已有3000億(yi) 韓元來自民間金融機構的資金,以民間技術評價(jia) 機構的評估報告為(wei) 基礎,向技術創新型企業(ye) 進行了投資,大大加強了對中小企業(ye) 尤其是技術能力優(you) 秀的中小企業(ye) 融資支持力度。
再次,改善中小企業(ye) 稅收政策。韓國政府對處於(yu) 創業(ye) 期的風險企業(ye) 、技術集約型的中小企業(ye) 給以特別的稅收優(you) 惠。範圍包括:由科技部認定的新技術和通過招標確認的國內(nei) 需要的技術項目;政府研究機構、企業(ye) 研究所、非營利性研究機構及大學的研究成果;中小企業(ye) 創業(ye) 投資公司及出資支持的創業(ye) 者項目;產(chan) 業(ye) 資源部通過招標確認支持的項目;通過登記的實用新型項目;按照相關(guan) 法律引進的國外技術等。對於(yu) 符合規定的項目,對創業(ye) 法人登記的資產(chan) 給予75%的減免;在創業(ye) 期的5年內(nei) ,每年減免50%的所得稅;在創業(ye) 期的2年內(nei) 得到的事業(ye) 不動產(chan) 按照75%的比例減免所得稅;在創業(ye) 期的5年內(nei) 減免50%的財產(chan) 稅和綜合土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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