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土地產權製度及其啟示
發稿時間:2011-07-04 00:00:00 來源:經濟觀察網[2010-02-01] 作者:趙曉
英國古典經濟學家威廉·配第曾有名言“土地是財富之母”,美國石油大王洛克菲勒也曾經發出“美國的主要財富都來源於(yu) 土地”的感慨,土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土地產(chan) 權則是指以土地所有權為(wei) 核心的土地財產(chan) 權利的總和,由於(yu) 國情及曆史原因,世界各國的土地產(chan) 權製度不盡相同。例如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製,城市的土地屬於(yu) 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nong) 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yu) 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yu) 集體(ti) 所有。在中國購買(mai) 房產(chan) 普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為(wei) 70年,商業(ye) 用地年限為(wei) 50年。而海外地產(chan) 的土地產(chan) 權形式則90%以上為(wei) 永久業(ye) 權、世代相傳(chuan) 。
國外的產(chan) 權形式主要分為(wei) 兩(liang) 種:一是永久業(ye) 權,另一種為(wei) 租借權。永久業(ye) 權是指當購買(mai) 一套別墅時,在產(chan) 權證上所登記內(nei) 容為(wei) 土地的邊界、麵積及土地範圍內(nei) 所有物業(ye) 的產(chan) 權擁有者,無使用及租用年限限定;如購買(mai) 的是一套公寓,業(ye) 主所購買(mai) 的不僅(jin) 僅(jin) 是此項物業(ye) ,還包括此房產(chan) 所占這塊土地上1/N的不可分割的永久產(chan) 權和此套房產(chan) 所在的空間永久使用權。這兩(liang) 種產(chan) 權證書(shu) 均由專(zhuan) 業(ye) 的測量師出據報告,並由政府房產(chan) 局頒發產(chan) 權證。
土地租借權又分為(wei) 兩(liang) 種:一種是有年限的租借權,土地契約中明確表明租借期限,每年租金多少,及是否有續約權。另一種是無限的永久租借權,此形式多發生在土地位置相當罕有地塊上,原有的大業(ye) 主希望賣了土地後,以後每年仍有一定的固定收入。租借人每年均須依租約付一定的土地租金,從(cong) 而永遠擁有此土地使用權。所以實際上這類永久租借地與(yu) 永久業(ye) 權土地意義(yi) 上區別不大。
一、英國的土地產(chan) 權製度
英國的土地製度曆史悠久,體(ti) 係完整。在英國、英聯邦國家和地區,全部的土地從(cong) 法律上都歸英王或國家所有。也就是說英王是唯一的絕對的土地所有人,個(ge) 人、企業(ye) 和各種機構團體(ti) 僅(jin) 擁有土地的使用權。英國、英聯邦國家和地區的土地雖然在法律上都屬於(yu) 英王(國家)所有,但擁有永業(ye) 權的土地持有人實際上就是該土地的擁有者。因此,英國是一個(ge) 土地私有製國家,絕大部分土地為(wei) 私人或法人所有,政府和公共部門所有的土地僅(jin) 占很小的一部分。
在法律中,土地保有權的擁有者稱為(wei) 土地持有人或租借人。土地持有人所保有的土地權利的總和,叫做地產(chan) 權。地產(chan) 權有兩(liang) 種形式:一種是自由保有的地產(chan) 權,即為(wei) 永業(ye) 權,主要有三類。即無限製的單純地產(chan) 權、限製繼承的地產(chan) 權和終身地產(chan) 權。自由保有權為(wei) 保有權人永久所有,一般以契約或居住、耕作使用等形式為(wei) 基礎確定,在他人土地上居住或使用12年,土地視為(wei) 使用者保有。另一種是租用保有地產(chan) 權。也稱為(wei) 租業(ye) 權,它是有一定期限的地產(chan) 權,大部分依協議而產(chan) 生。租用保有權有125年、40年、20年、10年等,並通過合同或協議確定土地權利和內(nei) 容.而且在租賃期內(nei) ,確定的土地權利和內(nei) 容不能隨意更改.自由保有權人不能隨意幹涉。最重要的租借地產(chan) 權是有期限的地產(chan) 權和定期地產(chan) 權。
雖然英國實行土地私有製,但因公共利益需要,如基礎設施建設,可通過行使強製購買(mai) 權來征用土地。享有這項權力的有政府和其他機構,包括中央政府各部、地方政府、高速公路局、城市發展公司,以及自來水和電力公司等。而何種用地功能屬於(yu) 公共利益範疇則由議會(hui) 決(jue) 定,並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征地機構在取得強製征用權後須經過一係列嚴(yan) 格的步驟並對被征地人做出最合理的補償(chang) 。被征地人如對公開質詢的結果仍有異議,還可向最高法院上訴,對於(yu) 收入在一定範圍內(nei) 的被征地人,還可在法律費用方麵獲得經濟資助。英國複雜的土地強製購買(mai) 程序保證了強製購買(mai) 權的慎重使用,土地征用中的平等協商和合理補償(chang) 保障了被征地人的合法權益,完備的爭(zheng) 議解決(jue) 機製有效地緩解了征地糾紛的升級和蔓延。
在英國土地權利受法律保護且可以自由交易,然而,土地所有者並不能隨意對土地進行開發,這一限製通過土地用途管製來實現。1947年《城鄉(xiang) 規劃法》規定一切土地的發展權,即變更土地用途的權利歸國家所有。這項法律實質上實行“土地發展權國有化”。任何土地所有人或其他人如欲變更土地用途,必須申請規劃許可。
英國的房屋購買(mai) 者須繳納印花稅,08年9月初,英國政府為(wei) 拯救低迷的樓市,大手筆啟用了一份涉及近百億(yi) 英鎊的財政援助計劃。該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便是印花稅假期政策,即政府對價(jia) 格在17.5萬(wan) 英鎊以下的住房交易停征印花稅1年。而根據英國此前的印花稅政策,房屋成交價(jia) 在12.5萬(wan) -25萬(wan) 英鎊的,印花稅稅率為(wei) 1%;房屋成交價(jia) 在25萬(wan) -50萬(wan) 英鎊的,印花稅稅率為(wei) 3%;房屋成交價(jia) 在50萬(wan) 英鎊以上的,印花稅稅率為(wei) 4%。
二、美國的土地產(chan) 權製度
美國國土麵積中私人所有的土地占58%,主要分布在東(dong) 部;聯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占32%,主要分布在西部;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占10%。土地以私有製為(wei) 主,國有土地隻占其中一小部分。美國法律保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不受侵犯,各種所有製形式之間的土地可以自由買(mai) 賣和出租,價(jia) 格由市場供求關(guan) 係決(jue) 定。聯邦政府所有土地主要包括聯邦政府機關(guan) 及派駐各州、縣、市機構的土地和軍(jun) 事用地等。州、縣、市政府也各自擁有自己的土地。聯邦、州、縣、市在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受益權上各自獨立,不存在任意占用或平調,確實需要時要依法通過買(mai) 賣、租賃等有償(chang) 方式取得。
土地私有製是由歐洲移民引進美國的,美國有全世界最自由的土地製度,土地所有權分為(wei) 地下權(包括地下資源開采權)、地麵權和地上空間權(包括建築物大小、形狀等),這三部分權益可以分別轉讓。政府無權任意征用與(yu) 拆遷。地主願意讓政府在自己土地上修路以換取開發權,開發區的道路、學校等基礎設施費用由政府負擔,開發商僅(jin) 需提供宅基地內(nei) 的建設費用,取得私有土地權與(yu) 開發權的代價(jia) 不高,使得大筆資金注入土地投機與(yu) 開發,土地供應量大且地價(jia) 低。
在征地方麵,世界各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製定適合自己的行政賠償(chang) 製度,形成各自不同的“適當”、“公平”、“公正”、“合理”等補償(chang) 原則。美國是按征用時市場上的公平價(jia) 值補償(chang) ,這種市場價(jia) 值,不僅(jin) 包括征用時的使用價(jia) 值,而且包括被征用財產(chan) 的最佳使用價(jia) 值,即財產(chan) 因其開發潛力所具有的“開發價(jia) 值”,體(ti) 現了對私有財產(chan) 利益的保護。
美國征用土地主要分兩(liang) 種形式。第一種是警察權,指政府為(wei) 了保護公眾(zhong) 健康、安全、倫(lun) 理以及福利而無償(chang) 對所有人的財產(chan) 施以限製乃至剝奪的行為(wei) 。警察權包括土地區劃、建築和健康法規、讓移要求、土地分割、汙染以及出租管製等。警察權準許政府規劃私人土地,而不需要支付補償(chang) 。這種征用的方式適用的場合非常有限,並受相關(guan) 法律嚴(yan) 格製約。第二種是有償(chang) 征用,指政府依法有償(chang) 取得財產(chan) 所有人的財產(chan) 的行為(wei) 。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了關(guan) 於(yu) 有償(chang) 征用的三個(ge) 要件:正當的法律程序、公平補償(chang) 以及公共使用。在有償(chang) 征用中,同樣有相當嚴(yan) 格的步驟需要遵守。
美國地產(chan) 市場十分發達,製度健全,所有的土地都實行有償(chang) 使用,在政策規定許可的範圍內(nei) ,土地可以自由買(mai) 賣、出租和抵押。政府對私人土地的管理主要是通過登記收費和規劃引導。私有土地買(mai) 賣完全是私人之間的事,手續十分簡單,在雙方自願簽訂協議之後,隻需向政府繳足規定的稅金,進行注冊(ce) 登記即可。土地買(mai) 賣價(jia) 格,則由買(mai) 賣雙方根據當時土地的市場價(jia) 值進行估計,完全由買(mai) 賣雙方協商,也可由私人估價(jia) 公司幫助雙方達成協議,並完成交易。
三、其他國家(地區)的土地產(chan) 權製度
當代世界絕大部分國家(地區)都是實行土地私有。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這兩(liang) 大法係影響最大。大陸法係國家包括法國、比利時、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德國、奧地利、瑞士,以及他們(men) 曾經的殖民地國家等,大陸法係等諸資本主義(yi) 國家土地所有製的特點是:土地的私人所有一般占主要成份,私有土地的價(jia) 值量一般占各國(地區)全部土地資產(chan) 價(jia) 值的絕大部分;私有土地雖受政府調節,但主要以市場機製配置;國有(政府所有)、公有和私有土地處在動態變化中。在英美法係國家,諸如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澳大利亞(ya) 、新西蘭(lan) 以及非洲的個(ge) 別國家和地區,土地所有權則和英國類似。
在我國香港。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恢複對香港先例主權後,按中央聯合聲明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內(nei) 的土地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中國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土地所有權,土地批租製度仍舊保留,50年不變。香港政府以市場地價(jia) 向私人開發商批租土地獲得的收入向香港房屋委員會(hui) 注資,使其有能力製定和實施公共住房發展計劃;以免費和下調地價(jia) 向房屋委員會(hui) 和房屋協會(hui) 供地。使其有能力以低於(yu) 市場房價(jia) 向中等收入家庭籌集部分資金,補貼低收入家庭。
在新加坡。建屋發展局可以無償(chang) 得到政府劃撥的土地,而私人房地產(chan) 開發商則必須通過土地批租,有償(chang) 獲得土地使用權。政府通過這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照顧了中、低收入者的利益;防止地產(chan) 炒作,對居民購買(mai) 組屋次數做出嚴(yan) 格限定;居民購買(mai) 組屋後一定年限內(nei) 不得整房出租;組屋在購買(mai) 後5年之內(nei) 不得轉讓,也不能用於(yu) 商業(ye) 性經營,否則將受到法律嚴(yan) 懲。此外,新加坡已開始征收房產(chan) 稅,按照規定,業(ye) 主出售購買(mai) 不足1年的房屋,要繳納高額房產(chan) 稅。
在澳洲。購房者必須先行向澳洲政府購買(mai) 地皮,也就是說,隻有在取得土地證之後,才能進行下一個(ge) 程序也就是房產(chan) 開發。國外所謂開發商在嚴(yan) 格意義(yi) 上說更像是建造商,它們(men) 負責幫購房者設計、施工,並向政府部門報批。如在墨爾本購房,則需要繳納的稅費項目有土地印花稅、房產(chan) 印花稅、銀行評估費、保險費、律師費等,收取標準約為(wei) 總房價(jia) 的6%。此外,售出房產(chan) 時也會(hui) 有產(chan) 生稅費,主要征收的是增值稅,如澳洲最高會(hui) 按增值部分的45%來征收。
在泰國。房產(chan) 土地使用年限隻有90年,到期之後則須歸還給政府。前蘇聯與(yu) 東(dong) 歐國家土地所有製的發展曆程是:在傳(chuan) 統計劃經濟體(ti) 製時期,土地全部為(wei) 國有(全民所有)或公有(集體(ti) 所有),並且國有和公有土地均無償(chang) 無期限地提供給用地單位和個(ge) 人使用;在改革時期,土地盡管名義(yi) 上仍為(wei) 國有或公有,但強調土地占有和使用製度的變革,土地使用製向市場化邁進;在全麵實行市場經濟體(ti) 製後,土地製度以建立私有製為(wei)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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