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育部門要與高校“管辦分離”
發稿時間:2012-01-10 00:00:00 來源:新京報

2004年11月,四川大學舉(ju) 行公選副校長述聘及民主測評大會(hui) ,工作人員提醒述聘答辯者離規定時限還有兩(liang) 分鍾。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郭少峰)“高校的舉(ju) 辦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以章程明確界定與(yu) 學校的關(guan) 係,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孫霄兵昨日表示,今年要推動所有高校全麵啟動章程製定或修訂工作。
昨天,教育部舉(ju) 行新聞通氣會(hui) ,通報了《高等學校章程製定暫行辦法》(2012年1月1日施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hui) 規定》(2012年1月1日施行),並首次製定印發《高等學校教師職業(ye) 道德規範》。
■ 製定原則
高校章程要維護學術獨立性
《高校章程製定暫行辦法》規定:章程應明確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的製度規範。
章程應明確規定學校學術委員會(hui) 、學位評定委員會(hui) 以及其他學術組織的組成原則、負責人產(chan) 生機製、運行規則與(yu) 監督機製,保障學術組織在學校的學科建設、專(zhuan) 業(ye) 設置、學術評價(jia) 、學術發展、教學科研計劃方案製定、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麵充分發揮谘詢、審議、決(jue) 策作用,維護學術活動的獨立性。
【解讀】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孫霄兵表示,目前我國公辦高校多數還沒有章程,已有章程不符合現代大學製度要求。高校章程通俗地講是學校校內(nei) “憲章”或“憲法”,教育部今年要推動所有高校全麵啟動章程製定或修訂工作,並要做好章程製定的分類指導與(yu) 試點工作,“不要千篇一律,千人一麵,不要冒進,但也不要拖延”。
■ 製定方式
高校主管部門可介入章程起草
《辦法》規定:高校章程由學校起草,但起草組織要采取開門立法的方式。草案由教職工代表大會(hui) 討論、校長辦公會(hui) 議審議、學校黨(dang) 委會(hui) 審定,審定後由高校法定代表人簽發,以保障學校黨(dang) 委對高校重大事項的領導和決(jue) 策權。高校的舉(ju) 辦機關(guan) 或主管部門應以適當方式參與(yu) 章程製定。
【解讀】
孫霄兵強調說,主管部門介入高校章程製定,為(wei) 了提高效率可提前介入,並不是要包辦高校章程的內(nei) 容,包辦代替高校製定章程。這個(ge) 《辦法》隻是為(wei) 高校提供章程內(nei) 容的框架,在章程裏放哪些內(nei) 容由學校自己提出。
孫霄兵稱,章程要體(ti) 現學校自主權,“不要這麽(me) 理解,要製定章程了,教育部又出台一個(ge) 政策來管學校”,希望消除學校某種程度上存在的行政化的傾(qing) 向,學校和教育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共同來遵循教育規律,形成中國特點的現代大學製度。
孫霄兵說,章程要凝練高校意願,“不是這個(ge) 領導有這個(ge) 意願,那個(ge) 領導有那個(ge) 意願,換一屆班子又有新的意願,這樣政府就沒法管理,學校也沒法集中力量。這是學校集中意誌的體(ti) 現,提出了批準了學校就不能反悔,這是很嚴(yan) 肅的程序。這既是一種自主權,也是自我約束,自我規範”。
■ 審核備案
高校章程要經主管部門核準
《辦法》規定:地方高校章程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其中本科以上高校章程核準後,應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直屬高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準;其他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章程,經主管部門同意,報教育部核準。
【解讀】
孫霄兵解釋說,核準機關(guan) 要成立章程核準委員會(hui) ,對章程的合法性等進行初步審查。章程核準委員會(hui) 成員不僅(jin) 包括核準機關(guan) 和有關(guan) 主管部門等行政部門的代表,還會(hui) 有高校、社會(hui) 代表以及相關(guan) 領域的專(zhuan) 家。
■ 幹部遴選
高校校長遴選辦法會(hui) 另行規定
《高校章程製定暫行辦法》規定:章程應規定,學校負責人的產(chan) 生與(yu) 任命機製。
【解讀】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孫霄兵解釋說,校長和書(shu) 記任命會(hui) 有另外規範予以規定。目前雖然有教育部直屬高校的校長實行公開選拔,但這屬在更大範圍裏選擇哪個(ge) 人為(wei) 校長的問題,而選擇的過程仍要按照黨(dang) 管幹部的原則進行,不是像同濟大學嚐試過的公推校長,隻不過崗位麵向全社會(hui) 招聘。有關(guan) 校領導的遴選辦法可能要製定單獨的辦法,應該是由政府主管部門和組織部門製定。
孫霄兵認為(wei) ,高校章程是否寫(xie) 入有關(guan) 高校中層領導幹部的遴選問題,要看各個(ge) 學校的意願,但他個(ge) 人估計在章程中予以明確的會(hui) 比較少。
■ 幹部評議
教代會(hui) 可評議高校領導幹部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hui) 規定》規定:凡是與(yu) 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guan) 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教職工代表大會(hui) 代表。教師代表不得低於(yu) 總數的60%,代表任期為(wei) 三年或五年,可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大會(hui) 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教代會(hui) 代表出席。
【解讀】
中國教科文衛體(ti) 工會(hui) 副主席陳誌標介紹,《高校教職工代表大會(hui) 暫行條例》已暫行26年,很多方麵已不適應當前學校民主發展麵臨(lin) 的新問題。
根據新規定,教代會(hui) 具有討論建議權、討論通過權和評議監督權,這包括: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製定和修改情況的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等重大問題解決(jue) 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按照有關(guan) 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監督學校決(jue) 策落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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