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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大學理事會該怎樣成立

發稿時間:2011-07-25 00:00:00   來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熊丙奇

    上周日在深圳和朱清時校長一起,參加一檔電視節目的錄製。深圳市政協委員金心異也參加了這一期節目。此前,他曾發公開信,自薦擔任南科大理事。節目錄製過程中,主持人提起此事,問朱校長,是否考慮金先生的自薦,朱校長回答說,我沒有這一權力。

    朱清時校長不是回避問題,他確實沒有權力,作為(wei) 一校之長,他隻能是理事會(hui) 中的一名理事,卻無權決(jue) 定其他理事人選。那種認為(wei) 朱校長可以決(jue) 定理事人員的想法,顯然與(yu) 長期以來我國大學實行的管理製度有關(guan) ——— 認為(wei) 理事會(hui) 是從(cong) 屬於(yu) 學校的,所有校長有權決(jue) 定人選。就在前兩(liang) 天,還有大學教授和我討論這事,提出“為(wei) 什麽(me) 朱校長不選某人當理事”的疑問,這一疑問表明,就連大學教授也不清楚大學理事會(hui) 該怎麽(me) 構建,或者說,過去一些大學在校內(nei) 成立的所謂“董事會(hui) ”、“理事會(hui) ”,把大家對理事會(hui) 的理解搞亂(luan) 了。

    金心異先生提到,他自薦成為(wei) 理事,但卻不知道向哪個(ge) 部門、機構自薦,因此隻有發公開信了,當然,公開信的命運也是石沉大海。這裏有一個(ge) 很有意思的問題:一所新建大學的理事會(hui) ,究竟應該由誰來組建?

    從(cong) 南科大理事會(hui) 的構建看,是由深圳市政府主導。而組建的結果,公眾(zhong) 已經知曉,首次與(yu) 會(hui) 的理事,半數是官員,20%是企業(ye) 董事長,30%是大學現任或老校長。深圳市市長許勤上周五曾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對此做出解釋,稱這屆理事會(hui) 政府有關(guan) 人員占1/3左右,其他2/3主要是教育界和企業(ye) 界人士,這次理事會(hui) 會(hui) 議,政府方麵的理事都參加了會(hui) 議,而其他界別的理事有的請假,所以給外界造成了政府理事居多的誤解。(中國網7月22日)但客觀而言,南科大首屆理事會(hui) 成員組成的廣泛性、代表性均不夠,出現這樣的結果,是政府主導大學理事會(hui) 構建的必然。

    作為(wei) 政府主辦的公辦大學,南科大理事會(hui) 由政府組建,似乎天經地義(yi) ,然而,這從(cong) 現代大學製度建設分析,是不妥當的。按照現代大學製度,創建一所新大學,首先,必須製訂該校的大學章程,為(wei) 明確界定作為(wei) 主辦者的政府和辦學者的權責,保障主辦者、辦學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權利,大學章程一般由舉(ju) 辦者、辦學者負責起草,然後應將文本提交政府同級立法機構討論、審議,通過之後變為(wei) 基本法律,政府各部門、大學以及司法機關(guan) ,都得執行。這樣的大學章程,就是大學的最高憲章,其中,如何組建理事會(hui) ,實行大學理事會(hui) 治理,是大學章程中十分重要的內(nei) 容。

    其次,依照大學章程的規定,組建理事會(hui) 。由於(yu) 理事會(hui) 是一個(ge) 代表各方利益參與(yu) 辦學戰略決(jue) 策的權力機構,因此,不可能由舉(ju) 辦者政府或者辦學者單方組建,而應該由一個(ge) 獨立的機構操辦,諸如大學理事會(hui) 組建委員會(hui) 。這個(ge) 機構負責依法落實理事會(hui) 中的政府官員人員、立法機構人選、大學校領導人員,同時組織實施教師代表的選舉(ju) 、學生代表的選舉(ju) 、社會(hui) 賢達人士的遴選,待理事會(hui) 依法組建後,賦予其獨立運作的權力,這樣組成的理事會(hui) ,將不是對政府指令負責,也不是僅(jin) 代表校方利益,而成為(wei) 一個(ge) 代表各方利益,對大學實行民主管理的機構。

    如果南科大有大學章程,根據大學章程有獨立組建大學理事會(hui) 的機構,那麽(me) ,金心異先生完全可以報名參選南科大理事,而不是報名無門,其他願意參與(yu) 中國教改、推進南科大改革事業(ye) 的社會(hui) 賢達,也可參與(yu) 遴選,如此組建的理事會(hui) ,就真有了理事會(hui) 的樣子,而不是成為(wei) 政府的附庸,或者學校行政機構的附庸。

    與(yu) 此對照,南科大理事會(hui) 的組建,就存在兩(liang) 方麵問題。其一,沒有可依據的南科大章程,而隻是依據前不久通過的《南科大管理暫行辦法》(下文簡稱《辦法》),而眾(zhong) 所周知,《辦法》隻是行政規章,不是法律文本,也就是說,《辦法》並不能體(ti) 現對政府辦學權力的有效製約,所以,有關(guan) 大學理事會(hui) 的組建的描述十分模糊。其二,理事會(hui) 的組建,完全由政府做主導,具體(ti) 理事人員,由政府部門委派或協商產(chan) 生,根據這樣的產(chan) 生機製,理事會(hui) 顯然隻對政府負責,這就把理事會(hui) 民主決(jue) 策,又變為(wei) 政府行政決(jue) 策,大學辦學,依舊受到行政的幹擾。

    其實,在發達國家的大學,現代大學製度已經運作成熟,如何組建公立學校的理事會(hui) ,也有很多現成模式可循,借鑒、拿來為(wei) 我所用即可,完全沒有必要另搞一套,做無謂的折騰。

    (作者係教育問題專(zhuan)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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