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不是學校牟利的工具
發稿時間:2011-07-07 00:00:00 來源:東(dong) 方早報 作者:熊丙奇
深圳大運會(hui) 開幕在即,廣西交通職業(ye) 技術學院1000名學生,被學校以當誌願者的名義(yi) 帶到深圳。可同學們(men) 發現,“誌願者”完全是學校編造的童話,他們(men) 主要在地鐵站點從(cong) 事安檢工作,應得的補貼也被學校克扣大半。
校方負責人表示,深圳保安服務公司確實給了學校一筆費用,每位學生每月1600元,不過這錢不能都發到學生手裏。校方負責人說:“首先,我們(men) 來這裏是社會(hui) 實踐活動,我們(men) 不是勞務派遣,我們(men) 不是來這裏打工的,這個(ge) 不是什麽(me) 工資;第二,我們(men) 還是在校學生,我們(men) 沒有權利組織大家出來打工;第三,這筆費用含了很多內(nei) 容,比如我們(men) 的培訓,老師的管理,領導來這裏參觀,還要應對意外的事件。”他還稱:“實際上我們(men) 算了一下,我們(men) 最後會(hui) 有幾十萬(wan) 剩下,就作為(wei) 學校的建設經費,我們(men) 做這樣的工作,哪怕是為(wei) 學校創造了一點效益,我覺得有什麽(me) 不好呢?”
由此,深圳保安服務公司至少在勞務報酬方麵履行了深圳最低工資保障1320元的規定。該高職院校則存在將學生作為(wei) 牟利工具的嚴(yan) 重問題,隻給學生800元不到,將其餘(yu) 資金歸為(wei) “學校建設經費”——這隻是學校負責人的解釋,這筆從(cong) 學生身上克扣的資金,會(hui) 不會(hui) 進入學校賬號,還是未知數。
在學校看來,隻要給學生實質上的勞務輸出活動,按一個(ge) “社會(hui) 實踐”和“誌願者”的說法,就可名言正順組織學生“社會(hui) 實踐”、做“誌願者”,進而心安理得地把學生該得的報酬扣下來,作為(wei) 學校管理費。這是典型的掩耳盜鈴,至少犯有三方麵錯誤。
明知不能進行勞務派遣——從(cong) 保安公司給的費用看,實屬勞務派遣性質——卻對學生進行實質性的勞務派遣,此其一。其二,將這種勞務派遣與(yu) “社會(hui) 實踐”混淆,威逼利誘學生——據報道,對預備黨(dang) 員,“如果不來,就不能入黨(dang) 了”,有的學生還擔心學校會(hui) 以社會(hui) 實踐不合格為(wei) 名,給畢業(ye) 設置障礙。其三,就算是社會(hui) 實踐,學校原應承擔相應社會(hui) 實踐成本,沒有任何理由克扣學生的報酬,否則學生繳納的學費是派什麽(me) 用場?
近年來,學校充當“中介”,把學生當廉價(jia) 勞動力輸送給用人單位並收取“管理費”的事屢屢發生。毫無疑問,這是嚴(yan) 重的違規辦學行為(wei) ,需要有關(guan) 部門依法嚴(yan) 查並進行問責。不但應歸還學生應得的報酬,還應追究學校相關(guan) 人員的法律責任——其具體(ti) 行為(wei) 涉嫌欺詐和侵占。遺憾的是,近年來針對這些事件,處理並不嚴(yan) 肅,學校調整做法後,往往不了了之。
學生在學校麵前處於(yu) “弱勢”,是這類事件反複發生的根源所在。由於(yu) 畢業(ye) 證書(shu) 、評優(you) 評獎等掌握在學校手中,學生沒有暢通的維權渠道,不能參與(yu) 學校決(jue) 策,也很難對學校不合法之舉(ju) 表達不滿。因此學校往往有恃無恐。近年來,諸多學校侵犯學生權益的事件,都是學生三番五次尋求媒體(ti) 幫助、引起社會(hui) 關(guan) 注後,才被納入“解決(jue) ”程序,可見學生的權益被校方和有關(guan) 教育行政部門漠視到何種程度。
在現代學校製度框架中,“學生自治”是十分重要的內(nei) 容,即學生有權參與(yu) 處理教育事務、學生事務,包括學校理事會(hui) 決(jue) 策,及對辦學質量的監督和評價(jia) 。這才能讓受教育者的權利根本上得到保護。在反複上演的學校侵權事件麵前,推進包括學生自治在內(nei) 的現代學校製度建設,已不能再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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