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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保障一體化目標實現四大矛盾解析

發稿時間:2013-09-11 00:00:00   來源:《理論導刊》   作者:佟沛育 張健明

  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建設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重大標誌之一,我國的社會(hui) 保障製度建設正在由以往的經濟工具視角轉向服務於(yu) 民的責任視角。在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建設中存在著的四對主要矛盾是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舉(ju) 步維艱的深層原因,這些矛盾是對局部與(yu) 整體(ti) 之間“非良性互動”困境的現實詮釋。局部和整體(ti) 利益的銜接必須通過有效的製度設計來固化彼此間的良性互動,如此,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事業(ye) 才能得以穩健推進。

  為(wei) 加快完善我國的社會(hui) 保障製度,政府在新時期提出了“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基本方針,並將“統籌推進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建設”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政府在推進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進程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尤其在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建設中存在著的四對主要矛盾已成為(wei) 其舉(ju) 步維艱的深層原因。本文嚐試對影響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目標實現的四對主要矛盾進行梳理分析,以探尋解決(jue) 之道。

  矛盾一:政府職能有限性與(yu) 社會(hui) 保障需求無限性

  政府的有限“理性”和有限職權麵對的是社會(hui) 保障需求的無限膨脹。經濟社會(hui) 的跨越式發展使我國迅速進入了工業(ye) 化甚至是後工業(ye) 化和信息化的時代,但在物質財富欣榮的背後,養(yang) 老、就醫、貧富差距擴大等一係列問題不斷凸顯。不同於(yu) 改革開放以前的國家保障模式,建立適應經濟進一步發展要求的社會(hui) 性的保障製度的需求日益迫切。經濟快速發展背景下人們(men) 對社會(hui) 保障需求的急劇增加對目前有限的政府職能提出了挑戰,這是製約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目標實現的矛盾之一。

  1.社會(hui) 保障需求的無限性。無論是單純從(cong) 理論層麵進行探討,還是從(cong) 實際經驗層麵出發,社會(hui) 保障都具有無限增長的特性。首先,社會(hui) 保障服務主體(ti) 具有無限性。麵對“公民本位、社會(hui) 本位”理念下政府執政理念的不斷演變,我國政府在新時期提出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目標。政府存在的意義(yi) 在於(yu) 滿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但也正因此,社會(hui) 保障服務對象的多樣性與(yu) 無限性決(jue) 定了政府提供社會(hui) 保障的相關(guan) 邊界很難界定,唯有通過使社會(hui) 保障服務邊界盡可能地具有廣延性來解決(jue) 。其次,社會(hui) 保障需求具有剛性發展特性。社會(hui) 保障需求的剛性發展,是指社會(hui) 保障在發展進程中出現的服務項目隻會(hui) 增加而不會(hui) 減少、覆蓋麵隻會(hui) 擴大而不會(hui) 縮小、待遇水平隻會(hui) 提高而不會(hui) 降低的趨勢。我國較為(wei) 特殊的政治製度使得社會(hui) 保障的剛性對我國社會(hui) 經濟建設的侵蝕有所減弱,然而卻並不能阻止其大的發展趨勢。一方麵,隨著人們(men) 溫飽問題的解決(jue) ,更高層次的需求勢必會(hui) 提上生活日程;另一方麵,政府的持續發展有賴於(yu) 能夠滿足人們(men) 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而其中社會(hui) 保障與(yu) 社會(hui) 福利就是最主要的內(nei) 容,諸多發達國家的經驗已經證明了這一點。

  2.政府職權之有限性。首先是政府價(jia) 值判斷的有限性。中央進一步提高了對社會(hui) 保障統籌水平的要求,即在全國範圍內(nei) 確立社會(hui) 保障公平性、公正性和開放性。然而,一些地方政府會(hui) 千方百計通過製度壁壘阻礙這種進程,因為(wei) 中央政府更高的價(jia) 值判斷與(yu) 地方政府的低層次價(jia) 值判斷間存在著價(jia) 值鴻溝;其次是政府職能範圍的有限性。對政府責任邊界的理解有兩(liang) 個(ge) 角度,一是政府與(yu) 市場的責任邊界,二是中央政府與(yu) 地方政府的責任邊界。我國的政府改革更多關(guan) 注於(yu) 前者,即釋放政府權力給市場,盡可能發揮市場自身的調節作用,這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較大的認可度。但各級政府間的權責劃配卻因此經常被忽略。國內(nei) 政治學界多位專(zhuan) 家均指出,我國政府職權由中央到地方逐步弱化,而其需要解決(jue) 和完成的事務卻在逐步增加,形成了兩(liang) 個(ge) 不匹配的錐子型結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方政府掌握著政策製定權和財政收入絕對支配權,區縣和鄉(xiang) 鎮級政府卻幾乎承擔了所有社會(hui) 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具體(ti) 安排和操作職能。在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建設過程中,中央政府政策著眼於(yu) 宏觀利益和大局,地方政府則主要關(guan) 心本地區和本地居民的社會(hui) 保障利益,基層政府作為(wei) 派出和具體(ti) 執行機構缺少話語權。在不對稱的權責模式下,基層政府承擔絕大多數的社會(hui) 保障事務的操作和執行,卻沒有配給相應的話語權、財政權,這種不匹配往往使得執行結果與(yu) 中央政策意圖背道而馳。

  矛盾二:政府聯動的碎片化與(yu) 製度一體(ti) 化要求

  中央政府與(yu) 地方政府間的利益博弈、地方政府間的製度割據成為(wei) 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建設的又一大障礙。在西方發達國家,不同政府間協同治理共同事務的機製得到廣泛應用,實踐中政府協同治理獲得成功的例子也很多,如在澳大利亞(ya) 聯邦政府部門和各地區政府的社會(hui) 保障服務功能集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我國,政府間聯動也逐漸出現在治理跨界流域汙染、應對突發事件等行動中,但這種應用還未有效擴展到社會(hui) 保障領域內(nei) 。

  1.政府間的利益之爭(zheng) 。對於(yu) 中央提出的實現社會(hui) 保障在全國的全麵覆蓋和逐步均衡的目標,地方政府往往通過設置製度壁壘加以限製,如外來人口準入限製等,以保障本地區利益。此外,以省為(wei) 統籌單位的模式也有可能拉大區域間的社會(hui) 保障水平差距,新的社會(hui) 保障區域碎片化可能成為(wei) 推進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的重大障礙。

  社會(hui) 保障難以在不同區域和不同群體(ti) 之間實現均衡,反映了一種利益的博弈。這是因為(wei) 一方麵全國各地的經濟水平有很大的差距,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意味著利益的均衡分割,在資源不變的情況下勢必會(hui) 相對縮減富裕區域的保障水平;另一方麵,我國沒有法律規定政府財政中應當有多少用於(yu) 社會(hui) 保障建設,因而對於(yu) 發達地區的政府而言,他們(men) 可以轉移一部分社會(hui) 保障的結餘(yu) 用於(yu) 本地區經濟建設,財政的轉移是發達地區政府及居民所不願見到的。

  2.地方政府信息技術係統的差異化。信息化的社會(hui) 保障服務,是指將以計算機、通訊網絡為(wei) 主體(ti) 的信息技術充分運用在社會(hui) 保障領域。在我國,社會(hui) 保障的信息化被廣泛應用於(yu) 實踐當中,諸如電子病曆、網上預約、網上業(ye) 務辦理等。然而,各地的社會(hui) 保障信息化水平差異巨大,很多落後地區缺乏必要的社會(hui) 保障信息技術支持係統。這種技術層麵的差異性加劇了各地間社會(hui) 保障轉移接續等手續的複雜程度,既不利於(yu) 本地區提高社會(hui) 保障業(ye) 務辦理效率,又影響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空間的拓展。

  矛盾三:政府在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建設中的意識與(yu) 能力衝(chong) 突

  在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建設中,一方麵中央政府與(yu) 地方政府未能達成建設目標的一致性,地方政府對於(yu) 社會(hui) 保障建設的責任意識和理解力不強;另一方麵,由於(yu) 不匹配的財權與(yu) 事權和以政府為(wei) 供給單位的單一服務主體(ti) ,致使部分地方政府和絕大多數基層政府缺少推進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之能力。

  1.政府責任事實與(yu) 責任意識矛盾。社會(hui) 保障參與(yu) 主體(ti) 主要包括政府、企事業(ye) 單位和個(ge) 人(公民)三個(ge) 部分,而政府是其中的核心,這是由我國國情以及社會(hui) 保障服務公共物品屬性共同決(jue) 定的。參與(yu) 主體(ti) 權利與(yu) 義(yi) 務對公民而言主要體(ti) 現在是否有效獲得相關(guan) 訊息以及是否具備維權意識與(yu) 能力;對於(yu) 企事業(ye) 單位而言主要在於(yu) 是否依據相關(guan) 規定履行自身職責;政府對於(yu) 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的正確認識是推進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前行、進行相關(guan) 製度設計和工具創新的動力基礎,政府的錯誤意識如對社會(hui) 保障的不理解、理解錯誤以及對社會(hui) 保障的不重視等則會(hui) 阻礙其發展。

  社會(hui) 保障首先具有維護社會(hui) 公平和穩定社會(hui) 的功能,其次才具有宏觀調控經濟的功能。政府對於(yu) 社會(hui) 保障具有責無旁貸的責任,因而任何層級的政府都不應推卸所應承擔的社會(hui) 保障責任。另外,從(cong) 社會(hui) 保障公共產(chan) 品屬性考察,我國應當在理念上樹立一種城市與(yu) 鄉(xiang) 村、東(dong) 中西部無差別的意識,而不應通過政策固化和擴大社會(hui) 保障的城鄉(xiang) 、區域的差別和分割。

  2.政府體(ti) 係內(nei) 財權與(yu) 事權不匹配。政府分權模糊化是政府推進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關(guan) 鍵製約因素。我國1994年的稅改雖然在促進經濟建設上起了積極作用,但也導致了一些問題,財權劃分與(yu) 事權不對稱,事權劃分又缺乏必要依據,使得社會(hui) 保障建設中基層政府財權與(yu) 事權不一致,以至無法有效推進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建設,政府的職能實現遇到了巨大障礙,在責任和能力之間產(chan) 生了某種衝(chong) 突或者對立。

  基層政府是社會(hui) 保障產(chan) 品的主要提供者和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的具體(ti) 執行者,但其職責與(yu) 能力、權利的不協調卻製約了其功能的發揮。從(cong) 組織形態上來說,基層政府在現有的政府體(ti) 係中是最弱小、最低端的,其所要承擔的任務的廣泛性和複雜性與(yu) 其能力和責任極不對稱。比如在上海,來滬人員的相關(guan) 管理雖然有市政府政策支持,但其執行全部由街道和鎮政府完成。“權利小、責任大、工作苦”就是這種矛盾的具體(ti) 體(ti) 現。

  我國中央政府在建設社會(hui) 保障事業(ye) 當中常會(hui) 存在“超前”表現,“超前”一般導致兩(liang) 種後果:一是使中央政府背上本可不背而又越背越重的包袱,難以有效完成預期的目標;二是由於(yu) 中央政府的過分幹預,使得基層政府越來越依附國家,日益失去通過自身製衡機製形成秩序的能力,一切都依賴國家安排解決(jue) ,基層政府無法有效行使自身使命。其實對於(yu) 中央政府而言,其最重要的職責在於(yu) 推動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相關(guan) 的法律、法規製定,從(cong) 中央層次出發設計各地普遍適用的社會(hui) 保障製度安排;同時,對於(yu) 關(guan) 乎全國居民的社會(hui) 保障項目,要收歸中央,釋放基層政府壓力。使基層政府在事權方麵主要作為(wei) 具體(ti) 事務的管理主體(ti) ,協助高層級政府完成社會(hui) 保障具體(ti) 項目的實施管理,對於(yu) 非本轄區內(nei) 的社會(hui) 保障則不承擔財政責任。

  3.社會(hui) 保障服務多元化與(yu) 政府管理單一性。社會(hui) 主體(ti) 的多樣性使得公民對於(yu) 社會(hui) 保障的需求同樣具有多元化特性,這不僅(jin) 需要社會(hui) 保障項目的多樣和豐(feng) 富,也需要提供服務的主體(ti) 多元和競爭(zheng) 。以政府為(wei) 單一供給主體(ti) 的社會(hui) 保障服務體(ti) 係難以承擔所有的責任,更難以滿足所有需求。由於(yu) 當前我國社會(hui) 保障管理體(ti) 製上仍采用全能政府模式,對社會(hui) 保障大包大攬、硬性管理,難免擠占了社會(hui) 組織發展的空間,社會(hui) 組織的獨立性、自主性也因此打折,社會(hui) 發育的滯後又製約了政府在社會(hui) 保障方麵的職能轉變。

  因此,政府首先應當強化自身的公共服務意識,培育將社會(hui) 保障視為(wei) “服務”而非“工具”的文化理念;此外,還應當完善和創新製度設計相關(guan) 的公共政策工具,例如采取政府購買(mai) 、合同外包、特許服務、“複合供給”5等多種形式,為(wei) 社會(hui) 保障的推進打下物質基礎。

  矛盾四:社會(hui) 保障績效評價(jia) 與(yu) 民意表達之間的矛盾

  政府績效是公共事務管理不能忽視的行為(wei) 導向,民意表達也正日益成為(wei) 政府有效開展社會(hui) 管理的風向標。然而,政府績效與(yu) 民意風向之間不可避免的衝(chong) 突和矛盾使得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進程的推進頗為(wei) 受製。

  1.政府績效設計的不足。社會(hui) 階層的分散性和政府權威的集中性使得民眾(zhong) 的利益表達與(yu) 維護必須通過有效的製度構架聯結,否則就無法解決(jue) 其中的矛盾。目前我國各地的政府績效評估是一種“任務導向+滿意導向”的政府績效評估模式。在現代政府管理中,評估指標的科學性與(yu) 準確性,不僅(jin) 決(jue) 定了考核的價(jia) 值取向,更對考核對象的行為(wei) 起著直接的導向作用。在改革開放後的很長一段時期內(nei) ,我國的各方麵考核皆是以經濟建設為(wei) 核心指標,這符合當時特定的發展時期和國家建設曆程。近年來社會(hui) 保障的重要地位凸顯,在政府的績效評價(jia) 體(ti) 係中占有了一定分量。問題在於(yu) ,有關(guan) 社會(hui) 保障指標的設計還存在比重過低、指標被人為(wei) 更改的可能性高等問題,失去了社會(hui) 保障作為(wei) 考核政府績效指標的實質性意義(yi) 。

  在現有分稅製的財政體(ti) 製下,中央政府與(yu) 地方政府的關(guan) 係更像一種基於(yu) 利益的博弈,中央政府的政策在地方執行中往往被大打折扣。有些地方政府以財政困難為(wei) 由拒不落實或者敷衍應由財政轉移支付的保障資金,有的甚至和上級政府討價(jia) 還價(jia) ,最終回避責任。例如農(nong) 村低保由於(yu) 缺乏相應的政策法規,由縣、鄉(xiang) 、村三級負責的低保資金往往難以落實。

  2.民意表達渠道的缺失。社會(hui) 保障監督機製不到位、社會(hui) 保障訴求渠道不暢是民意表達方麵的主要障礙。到目前為(wei) 止,我國還沒有真正確立有效的監督機製,致使對社會(hui) 保障相關(guan) 政策、規劃、法規執行情況和基金收支、運營和管理的監督力度不夠,缺少來自廣大公民的監督。除上海等少數地區采取試點的形式創新居民對社會(hui) 保障的民意表達機製外,絕大多數地區的老百姓沒機會(hui) 、沒渠道表達自己對於(yu) 社會(hui) 保障的看法、建議等。事實上,即使在已有的試點地區也存在著基層政府弄虛作假、“走形式”的現象。

  結語

  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目標實現過程中存在的四大矛盾,從(cong) 本質上來看是由社會(hui) 保障構成因子與(yu) 社會(hui) 保障整體(ti) 之間的“非良性聯結”造成的。在政府職能有限性與(yu) 社會(hui) 保障需求無限性之間、政府的利益博弈之間、政府的社會(hui) 保障意識與(yu) 能力之間、政府績效與(yu) 民意表達之間等四組矛盾中,都存在著局部和整體(ti) 的銜接問題。統籌社會(hui) 保障中的一體(ti) 化目標本身就是一種具有悖論的目標模式,它必須在構成和影響這一目標的組成因子對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才能得以實現,並且必須允許一體(ti) 化目標有足夠的時間去實現,允許在一定時期內(nei) 社會(hui) 保障的某種差異化,否則,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將會(hui) 陷入種種矛盾和障礙之中而無法實現。

  事實上,無論是麵對代表局部利益的地方政府、代表全局利益的中央政府,還是代表公眾(zhong) 意誌的民意表達,都要在彼此間建立有效的銜接製度,以確保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工作的順利開展。而且,局部利益所代表的情感因素與(yu) 整體(ti) 利益所代表的理性因素之間的矛盾也並非不可調和。“局部在整體(ti) 之中”與(yu) “整體(ti) 由局部組成”兩(liang) 個(ge) 命題並不衝(chong) 突。局部和整體(ti) 之間對立轉換在於(yu) 局部在整體(ti) 目標下進行社會(hui) 保障建設,整體(ti) 總是依據局部的實際執行情況進行社會(hui) 保障的政策設計。局部和整體(ti) 利益的銜接必須通過有效的製度設計來固化彼此間的良性互動,如此,社會(hui) 保障一體(ti) 化事業(ye) 才能得以穩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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