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偉偉:亞洲地區社會保障製度
發稿時間:2012-10-30 00:00:00 來源:學習(xi) 時報 作者:郭偉(wei) 偉(wei)
眾(zhong) 所周知,任何國家的社會(hui) 保障都是建立在本國特定的社會(hui) 政治製度、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傳(chuan) 統文化背景基礎之上並受一定的理論指導的。也就是說,社會(hui) 保障製度模式選擇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和製約。亞(ya) 洲國家和地區社會(hui) 保障製度無疑與(yu) 其政治、經濟、社會(hui) 、文化等“本土”因素有著許多內(nei) 在的邏輯聯係,在長期的發展進程中,逐步形成了有別於(yu) 歐美傳(chuan) 統社會(hui) 保障模式的一些重要特點。
曆史較短,保障標準和水平不高
與(yu) 歐洲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一百多年的曆史相比,亞(ya) 洲國家和地區社會(hui) 保障製度普遍在二戰以後才逐步建立並發展起來,起步較晚,曆史較短,總體(ti) 水平不高。此外,與(yu) 歐洲發達國家社會(hui) 保障水平通常伴隨著經濟發展而同步提高不同,亞(ya) 洲國家和地區除日本外,社會(hui) 保障製度發展普遍滯後於(yu) 經濟的發展,社會(hui) 保障水平的提高速度低於(yu) 經濟增長速度。其中既有曆史文化傳(chuan) 統原因,也有優(you) 先發展經濟等方麵的原因。
二戰後,亞(ya) 洲國家和地區把經濟增長看作第一要務,不約而同地選擇了經濟增長優(you) 先的低福利政策取向。它們(men) 把社會(hui) 福利看成是經濟增長的負擔,認為(wei) 高福利的政策製度會(hui) 增加企業(ye) 的負擔和生產(chan) 成本,削弱國際競爭(zheng) 力,進而影響經濟發展。這在新加坡、香港和台灣等新興(xing) 工業(ye) 化國家和地區表現尤為(wei) 突出。於(yu) 是出現這樣一個(ge) 現象: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經濟持續快速增長,人均GDP已接近或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但社會(hui) 保障水平沒有伴隨經濟增長而同步提高,社會(hui) 保障支出在政府財政支出總額中的比重大大低於(yu) 發達國家,社會(hui) 保障標準和水平不高。
據亞(ya) 洲開發銀行在2008年5月14日發布的一份對亞(ya) 洲各國政府社會(hui) 福利開支的比較研究報告《社會(hui) 保護指數》顯示,亞(ya) 洲各國用於(yu) 社會(hui) 福利的平均開支低於(yu) GDP的5%,給予失業(ye) 人口、老人、窮人和殘疾人的財政資助平均水平僅(jin) 達到聯合國規定的35%,社會(hui) 福利支出嚴(yan) 重偏低。
儒家思想影響社會(hui) 保障
儒家的家庭文化觀對亞(ya) 洲社會(hui) 保障模式產(chan) 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這種文化深刻影響著亞(ya) 洲福利製度安排及其政策取向,在國家發展與(yu) 福利製度的建構中發揮著兩(liang) 麵影響:其積極影響是可以進一步發揮家庭內(nei) 部的保障功能,並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社會(hui) 穩定,但它也降低了公眾(zhong) 對社會(hui) 的公共需求程度,製約著福利製度的社會(hui) 化。
新加坡、日本、香港和台灣地區社會(hui) 保障製度的發展都不同程度地受傳(chuan) 統儒家文化思想的影響。在新加坡,占主體(ti) 地位的大多數華人信仰佛教和儒家思想。新加坡的《共同價(jia) 值觀念白皮書(shu) 》提出“家族為(wei) 根,社會(hui) 為(wei) 本”。因此,新加坡十分注重發揮家庭的社會(hui) 功能,要求國民充分履行對家庭和社會(hui) 應盡的義(yi) 務,鼓勵家庭成員集合資源照顧子女和奉養(yang) 父母,互助共濟。這一理念充分反映在中央公積金製度中。“保健儲(chu) 蓄計劃”、“健保雙全計劃”是會(hui) 員儲(chu) 蓄以保障個(ge) 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的醫療費用。會(hui) 員不但可以保障自己,而且惠及配偶、父母和子女,盡到孝道與(yu) 責任。而“最低存款填補計劃”和“家庭保障計劃”、“家屬保障計劃”的推行,強化了家庭保障功能,使家庭成員之間的社會(hui) 保障利益相聯,增強了子女對父母、國民對家庭及社會(hui) 的責任意識。
日本既是一個(ge) 發達資本主義(yi) 國家,同時也是一個(ge) 深受儒家思想文化影響的亞(ya) 洲國家。日本國憲法和日本民法都明確規定,直係血統、兄弟姐妹、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yang) 的義(yi) 務。這一思想和原則也體(ti) 現在社會(hui) 保障製度之中。如日本的年金製度是以家庭為(wei) 單位而不是以個(ge) 人為(wei) 投保計算單位的。此外,在對老人、兒(er) 童、障礙者等弱勢群體(ti) 提供生活福利時,日本政府也注意充分發揮家庭的功能和作用,力圖這些特殊人群不脫離家庭。這樣既可以維係家庭的情感,又可以充分發揮家庭在社會(hui) 保障中的特殊作用。
受儒家文化思想影響,香港的社會(hui) 保障製度特別重視扶持家庭,甚至把家庭看作社會(hui) 保障的最基本單位。特區政府對家庭保障給予了高度關(guan) 注,並在綜合社會(hui) 保障援助計劃中專(zhuan) 門設立了家庭津貼項目。政府每年為(wei) 支持家庭所投入的經費,在社會(hui) 保障總支出中高達60%左右。長期以來,家庭保障成為(wei) 香港社會(hui) 保障的重要基礎。
台灣與(yu) 大陸有著相近的曆史文化,相同的民俗民情,中華傳(chuan) 統影響較深。因此,在台灣社會(hui) 保障製度中明顯偏向家庭保障,注重家庭的保障功能,至今還在法律上確認家庭係統仍然是贍養(yang) 老人的主要來源。
開辟多元化的社會(hui) 保障資金渠道
綜觀新加坡、日本、印度、香港和台灣地區社會(hui) 保障製度的發展,政府主導與(yu) 責任分擔是其始終堅持的原則。新加坡政府主張“人民的事由人民自己掏錢”,從(cong) 保障資金的來源上強調個(ge) 人對自己的福利保障要承擔足夠的責任。因此,新加坡社會(hui) 保障製度的一個(ge) 突出特點是國民的自保性,強調個(ge) 人責任,建立分擔機製。從(cong) 發揮政府、個(ge) 人和社會(hui) 三者的積極性出發,政府有所為(wei) 有所不為(wei) ,積極介入,但不包辦代替,在以政府責任為(wei) 主體(ti) 的傳(chuan) 統社會(hui) 保障中強調更多的個(ge) 人責任。日本政府在其社會(hui) 保障製度發展過程中發揮了積極的主導作用,同時日本企業(ye) 和個(ge) 人也承擔了各自的責任。以日本社會(hui) 保險為(wei) 例,它既強調政府的社會(hui) 責任,又突出企業(ye) 的社會(hui) 責任和個(ge) 人的自我保障責任。印度在推行社會(hui) 保障製度過程中,政府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所需資金主要由政府提供,但同時也注意拓寬渠道,積極吸納各種社會(hui) 資金用於(yu) 發展社會(hui) 保障。如印度除了推行強製性社會(hui) 保險外,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在醫療保險、失業(ye) 保險領域非常活躍。香港社會(hui) 保障製度的一個(ge) 最大特點也是優(you) 點,是充分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官民合作辦福利。在香港,社會(hui) 保障工作不僅(jin) 是政府的職責,而且也日益引起社會(hui) 各界的重視和參與(yu) 。由非政府機構承包的福利服務涵蓋全港社會(hui) 福利服務的近九成。目前台灣的社會(hui) 福利供給部門正朝著多元化的方向發展,雖然政府供給仍然處於(yu) 主要地位,但長期以來社會(hui) 資源的整合和利用也在台灣社會(hui) 福利發展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社會(hui) 保障製度運行法製化
在新加坡,立法先行、製度運行法製化是其中央公積金製度成功實施的重要保證。新加坡政府首先立法,製定了《中央公積金法令》,以此為(wei) 依據來實施社會(hui) 保障製度。整個(ge) 公積金製度在《中央公積金法令》的規範下有條不紊地施行,表現出高度的自覺性和規範性。
在日本,從(cong) 開始推行社會(hui) 保障伊始就非常重視立法。從(cong) 1946年到 1953年,日本政府圍繞國民生存權製定並實施了相關(guan) 法律,而隨後製定的新《國民健康保險法》、《國民年金保險法》則使日本在20世紀60年代初實現了“國民皆保險”、“國民皆年金”的目標。而在生活福祉領域,日本政府製定了“福祉六法”,即20世紀50年代製定的《兒(er) 童福祉法》、《身體(ti) 障礙者福祉法》、《社會(hui) 保護法》和20世紀60年代製定的《精神障礙者福祉法》、《老人福祉法》和《母子及寡婦福祉法》。在實施這些法律的過程中,日本政府還根據時代的變遷對相關(guan) 法律適時進行修改完善,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hui) 經濟發展。
秉承英國統治時期遺留下的法律體(ti) 係和管理體(ti) 係,早在19世紀中期,印度就開始陸續出台保護工人權益的法案。雖然這些早期的法律並沒有從(cong) 真正意義(yi) 上給工人帶來多少保護,但從(cong) 司法角度來看,印度已經把對工人利益的保護納入了立法議程。而關(guan) 於(yu) 婦女兒(er) 童的保護法律也出現較早,這說明印度在立法上對勞動者以及弱勢群體(ti) 權益的重視。通過一個(ge) 多世紀的不懈努力,印度已建立了健全有效的社會(hui) 保障法律體(ti) 係。
香港是個(ge) 法治社會(hui) ,雖然政府沒有出台係統的社會(hui) 保障法,但對每個(ge) 社會(hui) 保障項目製定了細致、嚴(yan) 密的法律法規。各相關(guan) 機構還根據這些法律法規製訂了實施細則,使操作過程細化,不易引起歧義(yi) 與(yu) 糾紛,實現了有法可依。
從(cong) 台灣社會(hui) 福利製度的發展來看,它一開始建立社會(hui) 福利製度就采用了立法的形式,並且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社會(hui) 福利製度經過多次改革,幾乎都是通過法製化的形式來確立最終方案。社會(hui) 福利快速發展的時期,也是台灣立法不斷增多的時期。如從(cong) 20世紀90年代開始,台灣進行了一係列有針對性的社會(hui) 福利立法與(yu) 修法。除對《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社會(hui) 救助法》等進一步修訂完善外,還頒布實施了 10餘(yu) 部法律,從(cong) 而逐步建立起覆蓋全民並且比較規範的社會(hui) 福利製度。
最後,應當指出的是,社會(hui) 保障天然具有追求公平的特質。從(cong) 亞(ya) 洲國家和地區社會(hui) 保障發展趨勢來看,公平、正義(yi) 、共享將成為(wei) 它們(men) 共同追求的核心價(jia) 值;逐步擴大社會(hui) 保障的覆蓋麵,保證每個(ge) 公民享有平等的社會(hui) 保障權,是它們(men) 努力追尋的目標。
友情鏈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