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錦懷:淺析全國養老保險的統籌管理
發稿時間:2012-08-17 00:00:00 來源:《中國外資·下半月》2012年第06期 作者:黃錦懷
摘 要:多年以來,各級人民政府都比較重視社會(hui) 保險體(ti) 製的深入改革,對於(yu) 基本養(yang) 老保險的統籌也在努力提高,國家法律法規《社會(hui) 保險法》已明確規定,基本養(yang) 老保險要在3年之內(nei) 實現全國統籌。目的就是要建立基本要養(yang) 老保險基金實現全國統一管理製度。本文針對我國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的現狀進行分析,並指出解決(jue) 目前養(yang) 老保險製度現狀的有效實施辦法。
關(guan) 鍵 詞:養(yang) 老保險,全國統籌,問題,對策
建立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的目的是,國家為(wei) 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從(cong) 而實現公平,和諧穩定的社會(hui) 環境,進而促進經濟社會(hui) 的發展。但是,我國的養(yang) 老保險統籌還沒有達到一個(ge) 理想的效果,全國各地的養(yang) 老保險管理政策大不相同,這就嚴(yan) 重的影響了基本養(yang) 老基金的增值甚至保值,造成了養(yang) 老基金使用率的下降,給國家與(yu) 地方財政帶來極大的負擔,帶來經濟損失。
一、我國養(yang) 老保險的統籌現狀
養(yang) 老保險的定義(yi) 就是在在一定的範圍之內(nei) ,對於(yu) 養(yang) 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yu) 使用情況實行統一的規劃。在98年提出的《國務院關(guan) 於(yu) 實行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統籌與(yu) 行業(ye) 統籌移交到地方政府管理的通知》中指出,一定要加快全國養(yang) 老保險統籌的步伐。而在07年召開的十七大中又再次指出“進一步加快進度完成全國養(yang) 老保險統籌,製定出全國統一的社會(hui) 保險製度”據有關(guan) 調查顯示,到09年年底,全國各地市級以上政府都要製定出養(yang) 老保險統籌製度,但是人力資源調查中顯示,全國僅(jin) 僅(jin) 隻有20個(ge) 省級部門達到全國養(yang) 老保險統籌的基本標準。由此可見,我國的基本養(yang) 老保險的統籌還處於(yu) 一個(ge) 相當低的層次。
由於(yu) 養(yang) 老保險的統籌並沒有達到標準,一係列的問題就會(hui) 接踵而來,決(jue) 策權的不統一、社會(hui) 保險基金的風險大等問題。統籌製度的不完善還會(hui) 導致,政府對於(yu) 養(yang) 老保險基金的自由支配與(yu) 統一使用,這種現象就製約了全國養(yang) 老保險基金的統一支配與(yu) 調度,嚴(yan) 重的影響了養(yang) 老保險基金本應發揮的作用,也加劇了各地區之間發展的不平衡,引起不必要的爭(zheng) 執,不利於(yu) 社會(hui) 的穩定與(yu) 養(yang) 老保險統籌製度的完善。,而有的地方由於(yu) 養(yang) 老保險基金費用的大幅度增高,又沒有政府部門的大力支持,就導致了養(yang) 老保險基金繳費的艱難性,也製約了社會(hui) 經濟的發展。
以上幾點影響我國現階段養(yang) 老保險統籌實現全國統一的主要原因大致為(wei) 以下兩(liang) 個(ge) 方麵,一個(ge) 是對於(yu) 省級以下的養(yang) 老保險統籌的激勵還不夠,由於(yu) 一些省級以下部門,缺少養(yang) 老保險基金征收的積極性,在管理製度上,雖然也實行了繳納基金全部上繳的政策,但是其實能真正完全做到的卻寥寥無幾,但是由於(yu) 省級部門與(yu) 其以下部門並沒有劃清界限,導致了在完成養(yang) 老保險基金的繳納時,還有大部分不能完成任務的,或者剛好完成任務的,這就大大的限製了當地社會(hui) 經濟的發展。第二個(ge) 是養(yang) 老保險統籌的政策還不夠完善,一直以來,也沒有一個(ge) 完善的關(guan) 於(yu) 農(nong) 民工養(yang) 老保險的相關(guan) 政策,由於(yu) 在外打工的農(nong) 民工較多,流動性相對也較大,這就導致了在企業(ye) 裏,剛為(wei) 其辦理完有關(guan) 養(yang) 老保險的手續,可是由於(yu) 各種原因卻辭職了,而由於(yu) 養(yang) 老保險製度的不完善,並不能實現養(yang) 老保險的轉接,所以就導致了農(nong) 民工對於(yu) 保險的抵觸性,從(cong) 而難以實現養(yang) 老保險的統籌。第三就是對於(yu) 養(yang) 老保險征收的阻力較大,由於(yu) 有些企業(ye) 的覆蓋麵還不是很廣,對於(yu) 工人養(yang) 老保險的實際支出卻成了一些小型企業(ye) 難以支出的費用,導致了在征收養(yang) 老保險時產(chan) 生的阻力,這種情況在我國也是較為(wei) 普遍的現象。
二、對於(yu) 全國養(yang) 老保險統籌的建議
1、加大養(yang) 老保險宣傳(chuan) 力度,提高覆蓋率
養(yang) 老保險製度在我國來講,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基本政策,能夠讓我國的每一個(ge) 公民都有能在老年的時候都能夠達到基本生活需求,所以說,擴大養(yang) 老保險的覆蓋率已是是否能夠完善我國養(yang) 老保險製度的重中之重。要想提高養(yang) 老保險的覆蓋麵,首先我們(men) 一定要將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加以完善,將政府機關(guan) 與(yu) 事業(ye) 單位的人員統一的納入到養(yang) 老保險的製度當中,繳納同樣的保險,享受同樣的待遇,實現社會(hui) 的公平性。其次,對於(yu) 流動人口養(yang) 老保險歸屬地的問題一定要明確落實並解決(jue) ,對於(yu) 流動人口基本養(yang) 老保險的歸屬問題做詳細的研究,要突破城鄉(xiang) 的格局,明確其從(cong) 屬關(guan) 係,使流動人口也能統一的納入到養(yang) 老保險製度當中。
2、完善全國養(yang) 老保險統籌財務管理體(ti) 製
首先,我們(men) 必須進一步完善現今的預算管理方法,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以政府的收支任務作為(wei) 最低的工作標準,對於(yu) 每年需要完成的任務要分擔完成。其次,為(wei) 了防止我國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的缺口越來越大,上級政府可以采用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考慮,對於(yu) 一些地區的其他撥款與(yu) 補助適當的減少,建立檢審機構防止有人將養(yang) 老保險基金收入囊中挪為(wei) 他用。
3、完善政府機關(guan) 各部門的協調配合
政府部門首先要明確對於(yu) 征收各類稅務的義(yi) 務與(yu) 責任,從(cong) 而實現各部門的合作,達到共同管理的目標。要將企業(ye) 社會(hui) 保險登記放在其工商保險登記之前,對於(yu) 沒有辦理社會(hui) 保險的企業(ye) ,不予以頒發營業(ye) 執照,這樣,就能夠控製社會(hui) 保險的繳納,監督人員也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社會(hui) 各種保險進行調查,確保養(yang) 老保險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護。實行養(yang) 老保險統籌的首要前提是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hui) 主義(yi) 國家,一定要從(cong) 以人為(wei) 本的角度出發,要在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實現公平與(yu) 統一,從(cong) 而進一步完善我國養(yang) 老保險製度統籌的完善。
總結:全國養(yang) 老保險統籌是絕對不可能一步到位的,它需要的是一個(ge) 完善的體(ti) 製與(yu) 社會(hui) 的責任,我國現階段的養(yang) 老保險統籌還處在相對較低的水平線上,我們(men) 可以從(cong) 較低的統籌層次開始,最終逐步實現全國統一,這也是我國實現全國統籌發展的開始,當然,這還需要我們(men) 上級政府與(yu) 下級管理部門以及廣大人民群眾(zhong) 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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