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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培勇:還是要走社會保障“費改稅”之路

發稿時間:2012-08-08 00:00:00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高培勇

  8月2日,審計署發布“2012年第34號公告”,正式披露了全國社會(hui) 保障資金審計結果。在這份可稱作近30年來首次綜合審計社會(hui) 保障資金整體(ti) 情況的公告中,披露出大量的違規、違紀甚至違法事項。讀來令人不免觸目驚心之感:

  違規挪用社會(hui) 保障資金17.39億(yi) 元用於(yu) 購房買(mai) 車;

  違規給報銷18.52億(yi) 元給不符合條件的人員;

  超額補貼17.69億(yi) 元為(wei) 上千萬(wan) 人跨險重複參保;

  擅自製定參保政策致使少征社會(hui) 保險費517.34億(yi) 元;

  部分地區給不合格人員發放養(yang) 老金1.97億(yi) 元;

  部分醫療機構違規套取職工醫保資金9472.28萬(wan) 元;

  個(ge) 別人員代收醫療保險費2600萬(wan) 元;

  部分地區擴大範圍支出社會(hui) 福利資金5.29億(yi) 元,如此等等。

  事情終歸已經發生,揭露問題、追究責任當然不是審計的主要目的。我們(men) 最關(guan) 注的還在於(yu) 未來:如何預防或避免同樣以及類似的事情再度發生?很顯然,如果不能找到問題的真正緣由,即便真的下決(jue) 心,甚至動用了九牛二虎之力,最終的結果,恐怕仍舊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或者,在懲處一批人、追回一些錢之後,該怎樣還怎樣。

  還原一下上述違規、違紀甚至違法事項的來龍去脈,就會(hui) 發現,如此多的非規範性現象之所以存在,如此多的非規範性事件之所以發生,其基本的原因無非在於(yu) :我們(men) 的社會(hui) 保障資金運行機製始終處於(yu) 不規範狀態。一個(ge) 十分突出的例子,就是社會(hui) 保障資金的“體(ti) 外”運行——收入與(yu) 支出的管理脫離了政府預算體(ti) 係,從(cong) 而遊離於(yu)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的監督視野之外。既然是“體(ti) 外”運行,圍繞它的管理運作,自然就會(hui) 脫出約束“體(ti) 內(nei) ”的政府收支的基本製度規範,而另搞一套。既然遊離於(yu)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的監督視野之外,對於(yu) 它的管理運作,自然就會(hui) 漏洞百出,給某些人留下“上下其手”的空間。

  應當說,社會(hui) 保障資金的規範運行並非是今天才提出的新話題。按照筆者的記憶,起碼在上個(ge) 世紀90年代後期“費改稅”浪潮興(xing) 起的時候,社會(hui) 保險費的“費改稅”不僅(jin) 被納入了改革視野,而且,還被當作規範社會(hui) 保障資金運行、將其納入政府預算體(ti) 係的一個(ge) 重要契機。隻不過,由於(yu) 種種因素的牽製,特別是既得利益格局的障礙,這項工作未能如所預期的那樣得以啟動,甚至“胎死腹中”。

  現在看來,我們(men) 很有必要在澄清事實的基礎上,還社會(hui) 保障資金及其運行機製一個(ge) 真實的圖景。如下的三個(ge) 問題,當在首先回答之列:

  其一,社會(hui) 保險費究竟是不是一種政府收入形式?回答顯然是肯定的。作為(wei) 政府取得收入的一種形式,社會(hui) 保險費與(yu) 其他的政府收入形式隻有形式上的區別,而沒有實質性的不同。社會(hui) 保險費收入也好,以稅收為(wei) 代表的其他政府收入也罷,都是政府為(wei) 了履行其職能而憑借政治權力或社會(hui) 管理者身份而向非政府部門取得的收入。這就意味著,對於(yu) 社會(hui) 保險費收入,應當也必須按照與(yu) 其他政府收入無異的規範,而納入統一的政府預算管理軌道。不能因其稱之為(wei) “費”而不是“稅”,或者,不能因其目前暫時遊離於(yu) 政府預算之外,便給與(yu) 其不同於(yu) 其他政府收入的特殊待遇,甚至將處於(yu) 轉軌過程中的非規範性格局長期化、製度化。

  其二,社會(hui) 保障支出究竟是不是一個(ge) 政府支出項目?回答顯然也是肯定的。作為(wei) 政府必須撥付的一項支出,社會(hui) 保險支出與(yu) 其他的政府支出項目,隻有項目上的區別,而沒有實質性的不同。社會(hui) 保障支出也好,其他的政府支出項目也罷,都是政府為(wei) 了履行職能而花費的資金。這就意味著,對於(yu) 社會(hui) 保障支出,應當也必須按照與(yu) 其他政府支出項目無異的規範,而納入統一的政府預算管理軌道。不能因其係“社會(hui) 保險”項下的支出而不是諸如“教育、外交、公安”等項下的支出,或者,不能因其目前暫時遊離於(yu) 政府預算之外,便對社會(hui) 保障支出另眼相看,甚至將處於(yu) 轉軌過程中的非規範性格局長期化、製度化。其三,社會(hui) 保障管理部門究竟是不是一個(ge) 政府職能部門?回答顯然也是肯定的。作為(wei) 一個(ge) 政府職能部門,社會(hui) 保障管理部門與(yu) 其他的政府職能部門,隻有分工的區別,而沒有實質性的不同。社會(hui) 保障管理部門也好,其他的政府職能部門也罷,都是政府為(wei) 了履行職能所設立的。既然同屬政府職能部門,社會(hui) 保障管理部門的收支運作,應當也必須按照同其他政府職能部門無異的規範,而納入統一的政府預算管理軌道。不能因其是社會(hui) 保障管理部門而不是諸如教育、外交或公安部門等方麵的職能部門,或者,不能因其花在社會(hui) 保險項下的部分支出目前暫時遊離於(yu) 政府預算之外,便對社會(hui) 保障管理部門的收支另行安排,甚至將處於(yu) 轉軌過程中的非規範性格局長期化、製度化。既然是一種政府收入形式,既然是一個(ge) 政府支出項目,既然是一個(ge) 政府職能部門,既然要同其他方麵的政府收支管理一起納入統一的管理軌道,那也就意味著,社會(hui) 保障資金的收支管理決(jue) 不能躍出政府收支管理的基本製度規範——納入統一的政府預算體(ti) 係,交由各級人民代表審批。

  鑒於(yu) 當前中國的基本國情,特別是鑒於(yu) 將社會(hui) 保障資金納入政府預算體(ti) 係可能遭遇的阻力和障礙,一個(ge) 切實有效且極少副作用的辦法,就是實行社會(hui) 保險費“費改稅”。隻要社會(hui) 保險費變“費”為(wei) “稅”了,那麽(me) ,社會(hui) 保障資金的收入便會(hui) 被當作政府收入而不是需另眼相看的其他收入了;隻要社會(hui) 保障資金的主要來源是“稅”而非“費”了,那麽(me) ,社會(hui) 保障支出便會(hui) 被當作政府支出而不是需另眼相看的其他支出了;隻要社會(hui) 保障資金的收支被納入政府收支軌道了,那麽(me) ,社會(hui) 保障管理部門便會(hui) 被當作一個(ge) 正常的政府職能部門而不是需另眼相看的其他部門了。

  一句話,實行社會(hui) 保險費“費改稅”,將社會(hui) 保障資金納入統一的政府收支管理體(ti) 係從(cong) 而使其走上規範化的運行道路,可謂解決(jue) 社會(hui) 保障資金非規範運作問題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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