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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功成:堅持走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道路

發稿時間:2012-07-05 00:00:00   來源:《求是》   作者:鄭功成

  社會(hui) 保障改革是我國改革事業(ye) 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係改革事業(ye) 整體(ti) 順利進行、國民經濟持續發展和社會(hui) 基本穩定的重要製度保障。我們(men) 要在實現經濟社會(hui) 全麵協調與(yu) 可持續發展的同時,不斷增進人民福祉和共同富裕。積極穩妥地深化社會(hui) 保障體(ti) 製改革,加快建設、健全覆蓋城鄉(xiang) 居民的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促進這一製度盡快走向定型、穩定、可持續發展新階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yi) 。

  一、我國社會(hui) 保障製度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

  我國社會(hui) 保障製度改革實現了從(cong) 計劃經濟時代的國家—單位保障製向與(yu) 市場經濟體(ti) 製相適應的國家—社會(hui) 保障製轉型,成就巨大。首先,實現了國民社會(hui) 保障觀念的革新。計劃經濟時代,國民在社會(hui) 保障觀念上單純依靠政府與(yu) 單位,而個(ge) 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現行社會(hui) 保障製度改變了這種觀念,實現了更具有可持續性的政府、企業(ye) 、個(ge) 人及社會(hui) 各方共同分擔保障責任的做法。特別是個(ge) 人責任的適度回歸,不僅(jin) 使社會(hui) 保障的責任分擔更為(wei) 合理,促進了國民權利與(yu) 義(yi) 務的緊密結合,更加符合平等、互助的原則,並具有了相應的激勵功能。其次,實現了新舊製度的整體(ti) 轉型。我國選擇的不是福利國家的道路,而是以權利義(yi) 務結合型為(wei) 特征的、社會(hui) 保險為(wei) 主體(ti) 的中國特色發展道路。國家主導、責任共擔、社會(hui) 化、多層次、權利義(yi) 務相結合的國家—社會(hui) 保障製度,已經全麵地替代了原有的國家負責、單位包辦、板塊分割、封閉運行、福利型的國家—單位保障製度。再次,實現了獨特的統賬結合型基本養(yang) 老保險模式的製度創新。在基本養(yang) 老保險製度中引入了個(ge) 人賬戶,構建了當今世界獨一無二的社會(hui) 統籌與(yu) 個(ge) 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yang) 老保險模式,為(wei) 世界提供了新鮮的經驗。此外,社會(hui) 保障法製建設與(yu) 體(ti) 製改革取得重要進展。《社會(hui) 保險法》於(yu) 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而經過1998、2008年兩(liang) 次大的機構改革,則使一直處於(yu) 過度分散的社會(hui) 保障管理體(ti) 製得到調整。原來由多個(ge) 政府部門分割管理的社會(hui) 保險事務先後被整合到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部、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使社會(hui) 保險管理走向集中。民政部的社會(hui) 救助與(yu) 福利職能由過去僅(jin) 僅(jin) 針對城鄉(xiang) 孤寡老幼擴充到麵向全體(ti) 國民,從(cong) 而完成了從(cong) 分散管理到適度統管的初步進程。

  我國社會(hui) 保障體(ti) 製改革的巨大進展,為(wei) 化解社會(hui) 風險、實現社會(hui) 穩定與(yu) 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共同富裕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方麵,社會(hui) 保障製度改革較好地化解了市場經濟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ye) 改革帶來的巨大社會(hui) 風險,維護了整個(ge) 社會(hui) 的基本穩定,為(wei) 經濟改革與(yu) 經濟發展創造了有利的條件。另一方麵,新型社會(hui) 保障製度保障了全體(ti) 人民的基本生活權益。以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為(wei) 核心的社會(hui) 救助已經覆蓋城鄉(xiang) 居民,醫療保障製度已經惠及95%以上的人口,基本養(yang) 老保險在2012年能夠實現製度全覆蓋,社會(hui) 保障製度普惠全民的願景即將實現。這是我國在創造國民經濟持續高速增長30多年的奇跡後,繼續創造的中國式的社會(hui) 發展奇跡。社會(hui) 保障製度改革不僅(jin) 構成了我國改革事業(ye) 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而且更好地促進了個(ge) 人的發展與(yu) 社會(hui) 的進步。

  二、社會(hui) 保障製度改革的成功經驗

  我國的社會(hui) 保障改革是全麵而深刻的製度變革。較之國外社會(hui) 保障製度改革總是充滿風險甚至引發社會(hui) 危機與(yu) 政治危機,我國的社會(hui) 保障製度改革無疑更為(wei) 成功。我國社會(hui) 保障製度改革的基本經驗可以概括為(wei) 以下幾個(ge) 方麵:

  第一,中國社會(hui) 保障製度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的有機組成部分,必須堅持走中國特色的社會(hui) 保障道路。在我國的社會(hui) 保障改革進程中,借鑒與(yu) 吸收了許多國家行之有效的經驗,如起源於(yu) 德國的社會(hui) 保險模式,發端於(yu) 新加坡的公積金模式與(yu) 智利公共養(yang) 老金私有化的個(ge) 人賬戶模式等。但我國沒有照搬、照抄國外模式,而是在尊重國情的基礎上,采取了一種混合型模式的政策取向,並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製度創新。事實證明,充分重視中國傳(chuan) 統的家庭保障功能、充分發揮農(nong) 村土地對農(nong) 村居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功能,以及采取獨特的過渡性改革措施等做法,符合我國國情,取得良好效果,堅持走中國特色的社會(hui) 保障道路是完全正確的。

  第二,堅持漸進改革,逐步實現從(cong) 原有社會(hui) 保障製度到新型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的全麵轉型。我國的社會(hui) 保障改革牽涉麵極廣,對利益分配格局的調整力度極大,必然涉及到複雜的相關(guan) 體(ti) 製、機製及政策體(ti) 係。采取漸進式的改革方式推進,從(cong) 單項突破到綜合改革,從(cong) 局部探索到全麵推廣,從(cong) 彌補缺失到促進公平,是客觀環境與(yu) 形勢綜合影響的結果。總體(ti) 而論,漸進改革因其震動較小、出現問題較易得到糾正、製度建設可以在不斷總結經驗教訓中逐漸成熟,確實成為(wei) 一條值得借鑒的中國經驗。

  第三,與(yu) 國民經濟發展保持協調,在經濟增長的同時實現社會(hui) 保障改革的目標。在改革開放前一個(ge) 時期,國民經濟保持了持續高速增長,城鄉(xiang) 居民收入水平持續大幅度提升,絕大多數城鄉(xiang) 居民的收入增長要大於(yu) 福利下降所付出的代價(jia) ,這是我國社會(hui) 保障改革初期能夠平穩推進的重要因素。從(cong) 1998年起,中央政府加大對社會(hui) 保障改革的直接投入,強力推進“兩(liang) 個(ge) 確保、三條保障線”,即確保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取養(yang) 老金,確保下崗職工按時足額領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製度,充分發揮失業(ye) 保險的功能,社會(hui) 保障製度逐步建立健全,切實解決(jue) 了億(yi) 萬(wan) 勞動者及城鄉(xiang) 低收入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問題。2008年,麵對國際金融危機及低迷的世界經濟格局,黨(dang) 和政府又進一步加快了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建設步伐,在社會(hui) 救助、醫療保險、養(yang) 老保險與(yu) 住房保障等方麵加大投入,促使社會(hui) 保障製度進一步普惠全民,國民經濟迅速擺脫危機,繼續保持在高速增長的軌道上運行。與(yu) 國民經濟發展保持協調,既是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要求,也是社會(hui) 保障製度自身發展的內(nei) 在要求。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實踐,已經證明了這條寶貴經驗。

  三、有序優(you) 化社會(hui) 保障體(ti) 製

  黨(dang) 和政府對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建設的高度重視,表明建立健全社會(hui) 保障製度已經取得共識。改革30多年的經濟發展成就積累了豐(feng) 厚的公共資源、社會(hui) 資源與(yu) 市場資源,建立健全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已經具備了相應的經濟基礎。以往20多年的社會(hui) 保障改革探索,為(wei) 這一製度從(cong) 長期試驗性狀態走向定型、穩定、可持續的成熟階段提供了豐(feng) 富的經驗與(yu) 教訓。因此,與(yu) 前一個(ge) 時期側(ce) 重社會(hui) 保障項目建設、加大公共投入、擴大覆蓋麵不同,當前社會(hui) 保障製度改革的重要任務是加快社會(hui) 保障體(ti) 製改革,理順決(jue) 策體(ti) 製、監管體(ti) 製與(yu) 實施機製的關(guan) 係,合理界定政府責任,並優(you) 化各項製度。

  第一,理順決(jue) 策體(ti) 製、監管體(ti) 製與(yu) 實施機製的關(guan) 係。按照我國社會(hui) 保障體(ti) 製改革深化的目標,在遵循規範、有效的原則下,理順決(jue) 策體(ti) 製、監管體(ti) 製與(yu) 實施機製之間的關(guan) 係,真正讓立法機關(guan) 承擔起確立社會(hui) 保障製度及修正、完善製度的決(jue) 策之責,讓行政機關(guan) 與(yu) 司法機關(guan) 分別承擔起製度運行的監督之責,讓實施服務或者經辦業(ye) 務的機構承擔起製度運行的服務或供給之責,實現決(jue) 策機關(guan) 、管理機關(guan) 與(yu) 實施機構各歸其位、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相互製衡,逐步實現全部社會(hui) 保障事務運行在科學發展的軌道上。

  第二,要不斷完善社會(hui) 保障領域的立法,決(jue) 策體(ti) 製逐步由行政機關(guan) 決(jue) 策向立法機關(guan) 決(jue) 策轉化。我國迄今僅(jin) 製定了《社會(hui) 保險法》、《軍(jun) 人保險法》,大多數社會(hui) 保障事務基本上是行政主導和政策主導。由於(yu) 社會(hui) 保障製度的任何調整都會(hui) 涉及相關(guan) 主體(ti) 利益結構的調整,其決(jue) 策過程隻有在公開、透明的條件下,才能確保各社會(hui) 階層和相關(guan) 利益主體(ti) 的有序參與(yu) ,因此,應該由立法機關(guan) 對社會(hui) 保障製度負最終之責。同時,社會(hui) 保障製度隻有通過上升到法律規範的層次,才能確保其具有權威性、穩定性、可靠性。此外,國家立法機關(guan) 的決(jue) 策權不僅(jin) 是製定社會(hui) 保障法律,還表現在對社會(hui) 保障預算的監督上,需要盡快建立社會(hui) 保障專(zhuan) 項預算製度,以進一步強化對社會(hui) 保險基金的監督與(yu) 約束。

  第三,構建行政、司法、社會(hui) 監督三位一體(ti) 的監管體(ti) 係。行政監督是社會(hui) 保障監管體(ti) 製的核心。我國目前需要進一步整合相關(guan) 部門的管理職責,設置盡可能統一的大社會(hui) 保障部門,以集中監督管理全國主要的社會(hui) 保障事務,同時確保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在法定職責範圍內(nei) 對有關(guan) 社會(hui) 保障事務及當事人進行監督。在這方麵,維護主管部門的權威並切實推行行政問責製尤為(wei) 重要。司法監督是社會(hui) 保障製度運行中的最後監督機製,也是最嚴(yan) 厲的監督機製,我國需要盡快改變社會(hui) 保障監督體(ti) 製中司法機關(guan) 缺位的狀態,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配備熟悉社會(hui) 保障事務的法官,並探索設置專(zhuan) 門的社會(hui) 保障法庭,這是矯治現階段社會(hui) 保障領域中的違法犯罪現象和維護社會(hui) 保障製度規範、健康運行的必要舉(ju) 措。與(yu) 此同時,還有必要建立相應的社會(hui) 監督機製,讓工會(hui) 、雇主組織、媒體(ti) 及其他社會(hui) 組織、個(ge) 人都可以監督社會(hui) 保障製度的運行。

  第四,據需設置、適度集中、社會(hui) 參與(yu) ,推進實施機製改革。據需設置,是根據不同社會(hui) 保障項目的特征與(yu) 要求設置相應的實施機構。社會(hui) 救助是政府的責任,要建立專(zhuan) 門的社會(hui) 救助經辦機構。社會(hui) 保險則應根據不同保險項目的內(nei) 在要求,分別建立起養(yang) 老保險、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而各項社會(hui) 福利事業(ye) 宜遵循公助民辦的原則。適度集中社會(hui) 保障實施係統,有利於(yu) 確保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服務標準與(yu) 服務質量;有利於(yu) 發揮規模優(you) 勢,提高政策執行的效率;有利於(yu) 方便保障對象、提高公眾(zhong) 的滿意度。因此,麵向基層的社會(hui) 保障服務機構應當盡可能統一,構建綜合性的社會(hui) 保障服務平台。同時,在政府主導下,應當充分調動民間組織、社會(hui) 團體(ti) 的積極性,堅定不移地走社會(hui) 化道路,以提高福利事業(ye) 的運行效率。總之,社會(hui) 保障實施機製應當按社會(hui) 保障類別設置,遵循適度集中實施原則,發揮政府與(yu) 民間的積極性,共同構築一個(ge) 嚴(yan) 密、高效的社會(hui) 保障服務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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