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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完善我國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建議

發稿時間:2012-04-10 00:00:00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作為(wei) 我國住房保障體(ti) 係組成部分的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從(cong) 長期來看應完成其曆史使命而逐漸消亡,從(cong) 中期來看應逐漸打通與(yu) 其他各類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銜接,從(cong) 短期來看則應予以保留,但需要對這一政策進行完善。明確政策目標 限定保障對象

  淡化經濟適用住房的商品性,突出其保障性。經濟適用住房的性質定位直接影響其政策的執行方式和效果。如果說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形成的背景決(jue) 定了其政策目標的多重性偏重於(yu) 經濟適用住房的商品性在特定時期是必要合理的,那麽(me) 在房地產(chan) 市場日益活躍、房改進入深化階段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目標就應該逐漸回歸到“經濟”、“適用”的保障初衷。

  以低收入家庭為(wei) 經濟適用住房的主要保障對象。鑒於(yu) 我國現有的財力,有必要縮小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範圍,避免因政策目標群體(ti) 過於(yu) 寬泛而使財政投入成為(wei) 大眾(zhong) 化的社會(hui) 福利。同時,經濟適用住房的麵積和建設標準也應與(yu) 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適應,隻能是水平適度的基本保障。調整用地製度 擴大房源供給

  調整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現有的土地供應方式。在土地供應方式上,可將現有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行政劃撥改為(wei) 土地租賃。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土地價(jia) 格上漲同步調整地租標準,從(cong) 而共享土地增值收益。

  逐步開放二級市場,擴大經濟適用住房供給。經濟適用住房不應僅(jin) 局限於(yu) 新建房,房改過程中的購買(mai) 公房、安居工程房、集資建房等都應屬於(yu) 經濟適用住房範圍。因此擴大經濟適用住房房源,需要開放二級市場,同時製定相應政策,保證中低收入家庭購買(mai) 二手經濟適用住房時同樣享受優(you) 惠政策。建立信用體(ti) 係 遏製違規行為(wei)

  個(ge) 人信用體(ti) 係的建立,可借鑒國外的方式,即提供個(ge) 人完稅證明作為(wei) 個(ge) 人信用的重要憑證,同時對個(ge) 人收入所得稅的征收嚴(yan) 格把關(guan) 。現階段我國的完稅證明不能完全等同於(yu) 收入證明,但可以從(cong) 發放個(ge) 人所得稅完稅證明開始,逐步建立我國的個(ge) 人信用體(ti) 係,為(wei)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對象的條件審核提供可靠信息。此外,為(wei) 了遏製騙購等違規行為(wei) ,可考慮附加個(ge) 人擔保製度,即要求每一個(ge)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要找到一個(ge) 擔保人,由其擔保申請人收入的真實性,從(cong) 而落實《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相關(guan) 規定,使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因申請難度加大而選擇退出。調整供應模式 試點補貼辦法

  一方麵,從(cong) “隻售不租”盡快調整到“租售並舉(ju) ”。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功能應體(ti) 現為(wei) 保障中低收入者有房可住,而不是擁有房產(chan) 。通過積極發展和大力推廣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經濟適用住房 “租售並舉(ju) ”,有效解決(jue) 不同層次的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另一方麵,由“補磚頭”逐步過渡到“補人頭”。將對供應者提供隱性補貼轉化為(wei) 向需求者提供顯性補貼或貨幣補貼,從(cong) 而使需求者的購房能力得到提升,同時杜絕開發企業(ye) 利用政策漏洞牟利。完善政府監管 探索退出機製

  第一,借助市場、公眾(zhong) 等多方麵力量,實現政府有效監管。政府的主要責任應在於(yu) 提供一個(ge) 公平、公正、公開的規則,從(cong) 製度上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機製,完善經濟適用住房政策體(ti) 係,在監管時也要借助市場力量,培育非盈利組織或企業(ye) 作為(wei) 收入核查第三方。

  第二,從(cong) 發展方向來看,“共有產(chan) 權”可能是實現政府投入的收益權、提供更為(wei) 靈活的退出機製、體(ti) 現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目標的一種有效途徑。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我國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效果評估與(yu) 發展前景研究”課題組,見習(xi) 記者袁國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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