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對策
發稿時間:2011-09-06 00:00:00 來源:中國發展觀察 作者:王克群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是中央確定的一項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既有利於(yu) 拉動經濟增長,又有利於(yu) 改善低收入群眾(zhong) 的住房條件。近年來為(wei) 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加大了保障性住房投入力度,保障性住房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保障性住房建設也存在地方政府重視程度不夠、保障房類型體(ti) 係不清、居民收入審查形同虛設和保障性住房構建無統一標準等問題。因此,需要加強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與(yu) 管理。
(一)製定出台住房保障法,做到有法可依,責任明確。保障性住房建設比較成功的國家和地區均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而我國目前尚無專(zhuan) 門的法律法規。建議盡快製定《住宅法》,對我國目前的住宅建設加以規範。在《住宅法》中應明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麵的責任和義(yi) 務,建立起一個(ge) 長期的、穩定增長的保障性住房資金投入機製和有效的監管機製,對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分配、消費等環節加以規範,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目標,加強考核監督。
(二)盡快開征房產(chan) 稅,用經濟手段調控房價(jia) 。要解決(jue) 目前存在的住宅難題,需要從(cong) 房價(jia) 收入比以及房價(jia) 上漲速度與(yu) 居民收入增長速度的關(guan) 係入手,科學調控房價(jia) 水平,足額供應土地,合理確定保障房供應量。開征房產(chan) 稅可以使地方政府能有一個(ge) 穩定合理又不推高房價(jia) 的房地產(chan) 財政收入渠道,緩解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不足問題。開征房產(chan) 稅還可以使居民擁有多套房屋的成本和風險提高,特別是抑製了一些不通過信貸而用自有資金購買(mai) 多套房及別墅的需求行為(wei) 。
(三)建立穩定的多元資金籌措機製。穩定的資金來源,是建立基本住房保障製度的重要基礎。既然住房保障是社會(hui) 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wei) 具有社會(hui) 公共產(chan) 品屬性的保障房,其建設資金應主要由政府財政來承擔。因此,應建立以財政預算為(wei) 主、多渠道的資金籌措機製。同時,鼓勵和吸引社會(hui) 資金參與(yu) 保障房建設,彌補政府財力不足。也可以充分利用社會(hui) 閑散住房,租住給居住困難家庭,政府通過補貼、減免稅費等,給房主一定補償(chang) 。土地收益應該首先用於(yu) 保障房建設支出。
(四)建立和完善保障房建設標準。要區分地段和類別製定保障房建設標準,以適應不同類別保障性住房的居住需求。不能因為(wei) 保障房麵向中低收入群體(ti) ,就降低建設標準,或位置偏遠,形成新的貧民聚集區,引起一係列社會(hui) 問題。首先,我們(men) 需要搞清楚的是,政府為(wei) 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性住房是責任而不是施舍。所以,政府應該按照一般住房要求來建保障性住房,這些住房當然要有基本的功能,否則政府就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其次,政府所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是要住人的,因此應按照人們(men) 的生活要求來設計。保障性住房的麵積可以小一些,但是基本功能必須滿足。一些基本生活要求,窮人和富人是一樣的,所以政府不能因為(wei) 是為(wei) 窮人提供保障性住房,就可以“偷工減料”,簡化保障性住房的功能。
(五)嚴(yan) 格把好審核關(guan) ,準確定位受益對象。由於(yu) 政府對保障性住房申購申租者的資格審查力度不夠,使得部分高收入者混入,造成保障房小區停放著為(wei) 數不少的高檔轎車的現象比比皆是。而且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製度和收入申報製度,我國居民也沒有將自家收入公之於(yu) 眾(zhong) 的習(xi) 慣,隻能通過個(ge) 人所得稅來判定個(ge) 人收入,但很多居民有可觀的隱形收入等其他非常規收入的存在,因此,隻憑借一紙證明就來判定申請者的資格,必定會(hui) 違背國家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初衷,讓那些本不在保障範圍內(nei) 的人鑽了空子,更嚴(yan) 重的是將真正需要保障性住房來保證正常生活的人拒之門外。所以在保障性住房分配過程中要對申請人進行嚴(yan) 格的審核,充分把好入口關(guan) 。
1.建立居住情況普查機製。由各地政府聯合企業(ye) 、財政、審計、銀行等部門對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情況進行普查,包括居民的收入、就業(ye) 情況、居住條件等,重點對居民的住房麵積、套數、環境等實際情況做調查研究,建立居民信息檔案係統,實行動態管理,即時更新,以確保信息的真實、有效。
2.充分發揮群眾(zhong) 力量。要全力發動群眾(zhong) 、社區居委會(hui) 等基層組織,充分發揮群眾(zhong) 力量。將初步審核放在最基層的社區居委會(hui) 。由社區居委會(hui) 收集申請人所填寫(xie) 的申請材料,並向政府相關(guan) 部分提交一份意見書(shu) ,反映申請人資料的真實度,以供參考。居委會(hui) 還要將申請人的名單及其材料在社區內(nei) 公示,由群眾(zhong) 進行審視監督,如有異議可向居委會(hui) 舉(ju) 報,並由居委會(hui) 上交有關(guan) 部門。
3.製定嚴(yan) 格的懲罰製度。新加坡在對居民申請組屋過程中出現的弄虛作假者進行5000新元或6個(ge) 月的監禁,或者同時麵臨(lin) 兩(liang) 項處罰。我國也可以效仿這一政策,處罰那些為(wei) 申購申租保障性住房而偽(wei) 造資料的申請者。取締那些弄假者申請者資格的同時,對其不良行為(wei) 由其所在的單位、街道、社區組織記錄在案,這樣對其以後的工作、生活會(hui) 造成負麵影響。這樣的懲罰製度,以警示那些想弄虛假的人。
(六)探求合理分配分式,徹底消除分配不公平現象。在經過審核以後,往往會(hui) 出現符合申購申租資格的戶數要遠大於(yu) 房屋的供應量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一般通過搖號方式確定承購承租者,搖號選房的確避免了排隊選房所引起的秩序混亂(luan) 等社會(hui) 治安問題,但它真的能保證保障性住房承購承租的公正、公平嗎?搖號跟搖獎一樣不會(hui) 根據申購申租者對房屋的需求程度來確定承購承租對象,同樣符合申請條件的人最終誰能如願承購承租隻能靠運氣,帶有很大的隨機性。所以說,搖號表麵上看似公平,實質上很有可能把那些最需要住房的申購申租者拒之門外,造成又一不公平現象的產(chan) 生。因此,對經濟適用房的分配,需要根據經濟適用房的市場供應情況和需求者的緊迫程度建立嚴(yan) 格的、規範的、量化的並易於(yu) 操作的可行具體(ti) 標準,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大小和急需者優(you) 先的原則排隊分配,使之各得其所,把保障房建設的宗旨落到實處。
(作者單位:山東(dong) 濟南市委黨(dang) 校馬列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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