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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琦:社會保障事務治理中的公民參與

發稿時間:2011-07-06 00:00:00   來源:共識   作者:高琦

  文章摘要:社會(hui) 保障屬於(yu) 公共事務範疇,它作為(wei) 公共服務中至關(guan) 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最直接服務於(yu) 民、實現全民福利的民生製度。在治理理論興(xing) 起、公民參與(yu) 意識提高的當下,社會(hui) 保障製度最終的功能實現更有賴於(yu) 公民積極參與(yu) 的公共精神、意識和相關(guan) 參與(yu) 機製的構建,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社會(hui) 保障製度體(ti) 係的完善、政策實施的順暢、政府公信力的增加、社會(hui) 公平穩定和整個(ge) 民主參與(yu) 的市民社會(hui) 形成。

  關(guan) 鍵字:社會(hui) 保障 事務治理理論 公民參與(yu) 建議

  一、社會(hui) 保障事務中支撐公民參與(yu) 實現的理論基礎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西方世界的一些國家如英國、美國、澳大利亞(ya) 、新西蘭(lan) 等相繼進行了改革政府,改革管理體(ti) 製的運動。這場聲勢浩大影響麵極廣的運動稱之為(wei) 新公共管理運動,也是新公共管理理論的實踐模式。在之後的新公共管理理論發展中,治理理論引起世界範圍內(nei) 的廣泛關(guan) 注,並被積極地運用於(yu) 行政、政治、社會(hui) 等多領域的問題解決(jue) 中。治理理論還沒有形成穩定的範式,還處於(yu) 發展研究中,對於(yu) 治理理論的討論風波至今也仍在繼續著,包括對治理概念的界定、治理的有效性等方麵。但是現代社會(hui) 對於(yu) 治理理論的踐行卻日益增多,也引發了新一輪的公民參與(yu) 公共事物治理的熱情。整個(ge) 公民參與(yu) 治理的氛圍的形成既是公民參與(yu) 意識增加、公共精神增加和不同利益主體(ti) 的需求增多的體(ti) 現;也是民主權利實現的現實要求、政府執政及社會(hui) 公平穩定的需要。

  治理理論是在20世紀90年代興(xing) 起,較早是通過羅西瑙編著的《沒有政府的治理》一書(shu) 引起關(guan) 注的。羅西瑙也在其中提出了六種對於(yu) 治理定義(yi) 的理解,包括最小政府的治理、善治的治理、新公共管理的治理、社會(hui) 控製體(ti) 係的治理、公司的治理和作為(wei) 自組織網絡的治理。那麽(me) 我們(men) 研究社會(hui) 保障這一公共事務的治理時是考慮的是新公共管理的治理,結合其中的公民參與(yu) ,治理也可以理解為(wei) 在國家和社會(hui) 保障製度涉及的相關(guan) 主體(ti) 之間,通過合作互動與(yu) 信任來建立起公民參與(yu) 機製,以便形成一個(ge) 公民與(yu) 政府之間的溝通對話合作的長效製度,以實現更廣泛更充分更公平的社會(hui) 保障製度建構和實現構建中國特色福利社會(hui) 這一宏偉(wei) 目標。

  在治理理論出現之前,公民社會(hui) 的理念已經形成。這也表明公民參與(yu) 社會(hui) 、參與(yu) 公共事務的意識很早之前就一直存在並被不斷的激發出來,這樣的一個(ge) 追求民主平等合理的社會(hui) 製度的社會(hui) ,公民參與(yu) 治理已經是政府公共管理的發展趨勢、公共事務的治理之道了。而且這也一直推動著政府不斷地改革管理製度、創造公民參與(yu) 的製度環境、提供公民參與(yu) 的程序及機製。

  另外在社會(hui) 福利思想中,“第三條道路理論”也為(wei) 公民參與(yu) 提供了理論支撐,它是在摒棄了左派保守主義(yi) 和右派激進主義(yi) 的基礎上尋找到的一條中間道路。吉登斯是第三條道路理論的代表人物,他提出了積極福利、社會(hui) 投資國家等理念,其中社會(hui) 保障社會(hui) 化的理念在我國已有了較深的影響和較大的相響應。其中的社會(hui) 化就是鼓勵非政府組織、社會(hui) 團、社會(hui) 保障利益相關(guan) 人等參與(yu) 到社會(hui) 保障的事務治理中,國家在其中也要明確自身的責任和職能,積極引導鼓勵公民個(ge) 體(ti) 或公民組織以法律允許的形式參與(yu) 到社會(hui) 保障事務的治理中去,最終形成政府與(yu) 民間積極合作的社會(hui) 保障治理模式。

  二、社會(hui) 保障中公民參與(yu) 的概述及功能

  公民參與(yu) 是一種新型的民主形式,是公民個(ge) 人或公民團體(ti) 通過合理合法穩定的製度機製從(cong) 事公共事務的治理,包括決(jue) 策、實施、評估、監督等環節的過程。它要求建立於(yu) 合法的製度基礎上,有組織地去選擇公民可以參與(yu) 的途徑和形式,最終為(wei) 了實現民主政治、公共利益和公民資格。

  公民參與(yu) 社會(hui) 保障事務的治理有三個(ge) 層麵上的作用。首先是政府層麵,第一公民參與(yu) 社會(hui) 保障有助於(yu) 政府的合法性。因為(wei) 公民參與(yu) 是對國家政治的認同,也就是對於(yu) 政府合法性的認可。其次,公民參與(yu) 有助於(yu) 維護社會(hui) 穩定。公民參與(yu) 是一種直接民主形式,公民直接參與(yu) 社會(hui) 保障的事務決(jue) 策、實施、評估監督等環節,提高了政府政策體(ti) 係的穩定性,社會(hui) 保障的相關(guan) 政策更符合民眾(zhong) 的需要和期望,這確實是一種推動公民與(yu) 政府社會(hui) 保障主管行政部門的互動的合作方式,更有效地推動政策製定、實施等。再次,公民參與(yu) 推動了社會(hui) 保障行政管理的民主性。公民參與(yu) 可以提供很多創新性想法和觀點,激勵政府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管理體(ti) 製改革自己的管理方式,及時良好地回應公民的需求;公民參與(yu) 更可以改善的社會(hui) 保障政策的品質。

  第二個(ge) 層麵是社會(hui) 層麵,首先,公民參與(yu) 社會(hui) 保障事務平等地分擔了公共責任。公民參與(yu) 社會(hui) 保障等公共事務的治理是理應做的事,是公民的權利的實現,也是社會(hui) 公共責任在每個(ge) 公民身上平等分擔。其次,調整社會(hui) 結構。公民知政、議政和參政的社會(hui) 氛圍的形成使得社會(hui) 成為(wei) 獨立地公共領域,調整了之前長時間存在的國家與(yu) 社會(hui) 重疊的社會(hui) 整體(ti) 結構。再次,社會(hui) 權力的再分配。隨著社會(hui) 和國家的功能屬性的發展,它們(men) 各自的職能權限範圍越來越明確,在法製逐漸健全的社會(hui) ,國家的權力會(hui) 通過法律製度的形式讓渡予公民,公民參與(yu) 更消除了國家壟斷行政、管理製的弊端,是還權於(yu) 民的實現方式。

  第三個(ge) 層麵是個(ge) 人層麵,公民參與(yu) 是公民資格的實現,個(ge) 人政治權力的實現對於(yu) 個(ge) 人是受益無窮的財富,激勵公民不斷地提高自身的政治修養(yang) 和個(ge) 人素質,而且社會(hui) 責任感增強。公共精神建立,個(ge) 人的價(jia) 值追求和整個(ge) 人生觀都會(hui) 改良。

  公民參與(yu) 可以說是對公民社會(hui) 理念、治理理論、第三條道路理論的積極踐行,也可以作為(wei) 真正的公民社會(hui) 形成和治理理論發展的助推器。第三部門對於(yu) 社會(hui) 福利的參與(yu) 、基層居民自治實踐的成果等都說明公民參與(yu) 公共事務治理的成效顯著作用重大。在社會(hui) 保障領域中,公民參與(yu) 的積極性也是日益增加,參與(yu) 的形式和機製也在不斷變化完善,而且政府執政理念的轉變也推動著公民參與(yu) 社會(hui) 保障的氛圍形成。
 

 

  三、社會(hui) 保障事務中公民參與(yu) 的總結及建議

  從(cong) 社會(hui) 保障的管理過程劃分,社會(hui) 保障的管理包括決(jue) 策、計劃、執行、反饋、監督等環節,主要的環節就是決(jue) 策、執行和監督。

  決(jue) 策環節上,主要包括社會(hui) 保障的立法、製度建立修訂等,公民參與(yu) 的可能性和空間極大,參與(yu) 的形式也是多樣的。如公民通過參加立法聽證會(hui) 、立法前的政策意見谘詢會(hui) 、座談會(hui) 、民意調查等形式參與(yu) ,這期間有賴於(yu) 公民參與(yu) 的程序方法設立和政府的積極推行。公民積極參與(yu) 到社會(hui) 保障的立法活動中,更能很好地保障社會(hui) 保障製度的公平、規範、政策實施的順暢,公民對政府的信任也通過長效的可持續的參與(yu) 機製得到增強。

  執行環節上,公民主要是通過基層組織或非政府等社會(hui) 組織來參與(yu) 的。如自治組織社區承接政府的社會(hui) 救助工作;工會(hui) 組織參與(yu) 職工維權、就一些社會(hui) 保險製度的問題與(yu) 雇主協商;公民通過公益組織向社會(hui) 捐贈;公民自組織誌願團體(ti) 參與(yu) 一些社會(hui) 服務等。

  監督環節上,公民參與(yu) 是相對缺乏的。在地方實踐中社會(hui) 保障監督委員會(hui) 製度缺乏,旨在少數幾個(ge) 城市如上海、北京、重慶等建立有公民參與(yu) 的社會(hui) 保障監督委員會(hui) ,而且這些已建成的委員會(hui) 的組成也不盡合理,在設計中應顧全不同參與(yu) 主體(ti) 的相關(guan) 利益及對應的參與(yu) 數量,是社會(hui) 保障監督委員會(hui) 真正發揮社會(hui) 監督的作用。對於(yu) 政策執行中和執行後的評估也可以看做是一種監督。首先在執行中,可以通過組織公民進行調查問卷或直接評價(jia) 會(hui) 議的製度對執行中行政人員的行為(wei) 、經辦機構的政策履行、基層管理中的服務環節進行評估,這是事中的監督。再一方麵是事後的政策效果評估,地方政府的社會(hui) 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設計調查問卷或組織基層居民座談會(hui) 等來收集資料和問題,以此來總結政策運行中的問題不足、原因和整個(ge) 運行效果等。

  總起來看,在社會(hui) 保障事務中,公民參與(yu) 多集中於(yu) 相關(guan) 項目的執行環節,而且主要通過社會(hui) 組織參與(yu) 到社會(hui) 保障事務中,社會(hui) 救助和社會(hui) 福利的相關(guan) 項目參與(yu) 多,社會(hui) 保險製度的參與(yu) 少,例如在養(yang) 老保險個(ge) 人賬戶基金的投資運行中,針對雇主雇員提出投資建議和選擇的機製幾乎沒有;在醫療保險基金的第三方購買(mai) 機製中,公民沒有選擇權和建議權,對於(yu) 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的確立公民沒有過多的參與(yu) 權等。

  改革開放之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壟斷公共物品的局麵也逐漸改變,更開放更公平的社會(hui) 環境形成,公民的價(jia) 值觀念變化,需求更加多元化,民主素質、參與(yu) 意識增強都給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政府必須更加靈活積極高效地改革現行的管理體(ti) 製,創建更多順暢的公民參與(yu) 機製和長效製度,增強自身對公民需求和利益訴求的回應性和應變力,積極引導和諧、公民參與(yu) 合理的民主社會(hui) 的形成。

  公民參與(yu) 實際上是國家權力向社會(hui) 的回歸,是還政於(yu) 民的過程。公民參與(yu) 社會(hui) 保障事務的管理過程如決(jue) 策、執行實施、監督等都體(ti) 現出了政府和公眾(zhong) 的良好合作,這樣的合作模式必將會(hui) 推動充滿溝通對話互動的社會(hui) 的民主化增強。公民參與(yu) 也是一種新的管理理念,促進社會(hui) 保障管理由自上而下逐漸向自下而上的模式轉變,最終達到這兩(liang) 種模式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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