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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福群:加強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監管與調控

發稿時間:2022-04-21 16:05:20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羅福群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收入分配體(ti) 製進行了多方麵的改革嚐試,但效果並不理想,最突出的問題是分配不公。造成分配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麵的,其中之一是政府對全社會(hui) 收入分配的監管與(yu) 調控職能不到位,使社會(hui) 上許多明顯分配不公的問題越來越嚴(yan) 重。因此在未來的改革中,政府應當依據現行的基本分配製度,加強對包括政府自身在內(nei) 的社會(hui) 各界收入分配的監管與(yu) 調控。

  加強對政府自身內(nei) 部收入分配的監管與(yu) 調控

  政府內(nei) 部的收入分配,通俗地講就是吃財政飯人員的收入分配。由於(yu) 政府人員的整體(ti) 收入水平主要是取決(jue) 於(yu) 財政收入,因此首先要對政府的財政收入進行合理的調控。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勞動者占比過低,出資者和政府收入占比過大,這是不爭(zheng) 的事實。為(wei) 此,中央“十二五規劃建議”明確提出要提高勞動報酬占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和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這就意味著要調減政府的收入占比。政府的財政收入包括一般預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預算外收入、土地有償(chang) 使用收入和社會(hui) 保障繳費收入等。今後在收入分配格局的調整中,政府應調減哪塊收入,如何調減?這都將要在政府的監管與(yu) 調控中得以實現。政府人員的分配不公的問題也很突出。從(cong) 區域之間的收入水平來看,其差距並非依據某種公平的標準。貧富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更是顯得不公平,同是大學剛畢業(ye) 的公務員在不同地區往往相差好幾倍。從(cong) 政府人員的收入構成來看,也是很不合理。公務員實行的是職務工資製,但各種補貼卻成為(wei) 其收入的主要部分。這足以說明政府人員的收入分配很不規範。因此,要通過加強監管與(yu) 調控,在改革中逐步緩解政府人員的分配不公問題。如果政府部門自身的分配不公問題都不能有效得到解決(jue) ,全社會(hui) 各種類型的部門和單位的分配不公問題將更難以解決(jue) 。

  加強對國有企業(ye) 收入分配的監管與(yu) 調控

  在公有製為(wei) 主體(ti) 的條件下,公有企業(ye) 特別是國有企業(ye) 的收入分配狀況對全社會(hui) 的影響最大。因此,政府無論從(cong) 國有資產(chan) 管理者的職能還是從(cong) 社會(hui) 管理者的職能出發,都應當加強對國有企業(ye) 收入分配的監管與(yu) 調控。一方麵,要合理調控國有企業(ye) 特別是壟斷企業(ye) 的整體(ti) 收入水平,通過推行企業(ye) 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建立和完善工資與(yu) 效益聯動機製,使國有企業(ye) 職工工資增長與(yu) 全社會(hui) 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另一方麵,要對企業(ye) 內(nei) 部不公平的分配方式進行必要的監管。通過完善國有企業(ye) 高管人員薪酬管理體(ti) 係,科學合理確定企業(ye) 高管人員的薪酬水平,適當限製管理層的過高收入。同時要認真對待普通職工收入分配中的不公平問題,逐步解決(jue) 同工不同酬、“體(ti) 製內(nei) ”與(yu) “體(ti) 製外”職工收入差距過大等突出問題。

  加強對非公有製企業(ye) 收入分配的監管與(yu) 調控

  政府對非公有製企業(ye) 收入分配雖然不能像對國有企業(ye) 那樣以產(chan) 權主體(ti) 的身份加以約束,但政府對勞動力市場及其收入分配的監管與(yu) 調控是不可或缺的。非公有製企業(ye) 內(nei) 部分配最突出的問題是普通職工收入水平被壓得過低。這也是勞動報酬占初次分配比重過低的直接原因。要改變這種不公平的分配格局,合理調整經營者與(yu) 勞動者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需要政府的介入。政府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規加強對企業(ye) 內(nei) 部分配的監管,通過合法途徑提高勞動者對工資水平的議價(jia) 能力,改變“強資弱勞”的勞資關(guan) 係,保障普通職工的合法權益。並通過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完善工資製度,健全工資正常增長機製,逐步建立能為(wei) 勞資雙方共同接受的公平的收入分配秩序。對於(yu) 有一定規模的企業(ye) ,要通過經濟、法律、信息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積極推行工資集體(ti) 協商製度,促進職工工資合理增長,勞資互利雙贏。對於(yu) 小企業(ye) ,應通過加強勞動監察,力促企業(ye) 參照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價(jia) 位進行分配,嚴(yan) 格執行最低工資製度,確保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堅決(jue) 製止違法侵害職工權益的行為(wei) 。

  加強對國民收入再分配的監管與(yu) 調控

  國民收入再分配主要是通過財稅、金融和物價(jia) 等途徑來實現,這就更需要加強政府的監管與(yu) 調控,從(cong) 而在一定程度上以再分配的公平調節初次分配的不公平。要在深化收入分配體(ti) 製改革的同時大力推進與(yu) 之配套的財政體(ti) 製和社會(hui) 保障製度改革,通過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公共產(chan) 品和服務的支持及其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提高教育、醫療和住房等社會(hui) 公益事業(ye) 占GDP的比重,並規範壟斷行業(ye) 的收費,不斷提高社會(hui) 福利與(yu) 社會(hui) 保障水平。

  (作者係廣東(dong) 省社會(hui) 科學院產(chan) 業(ye) 經濟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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