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江年:厘清初次分配中政府與市場的邊界
發稿時間:2012-10-16 00:00:00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鄧江年
收入分配改革是我國“二次改革”中的關(guan) 鍵性環節,牽一發而動全身。我國收入分配改革的重點是初次分配改革,關(guan) 鍵是厘清政府與(yu) 市場的作用邊界和職能定位,減少政府對初次分配的行政幹預,更加充分地發揮市場機製在初次分配中的基礎性作用。
收入分配改革的關(guan) 鍵是厘清收入分配中政府與(yu) 市場的邊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總體(ti) 實力和居民收入水平得到快速、持續提升,經濟建設取得舉(ju) 世矚目的成就。但同時,居民收入分配不公、差距不斷擴大也是一個(ge) 不爭(zheng) 的事實,無論是城鄉(xiang) 之間、地區之間、行業(ye) 之間,還是城市內(nei) 部和農(nong) 村內(nei) 部的收入不平等都在不斷呈現上升趨勢。隨著我國進入經濟社會(hui) “雙轉型”階段,越來越多的矛盾和問題被歸咎於(yu) 不合理的收入分配製度,成為(wei) 牽動發展全局的關(guan) 鍵因素和推動經濟、社會(hui) 甚至政府轉型的決(jue) 定性因素,改革刻不容緩。我們(men) 必須從(cong) 遵循經濟規律的角度全麵審視收入分配機製的作用機理和我國收入分配中的關(guan) 鍵性問題,從(cong) 中找出藥方,科學推進改革。其關(guan) 鍵是需要厘清收入分配中政府與(yu) 市場的邊界,框定政府在收入分配問題上能做什麽(me) ,不能做什麽(me) 。
收入分配改革的重點在於(yu) 初次分配
當前我國收入分配失衡主要表現為(wei) 三個(ge) 方麵,一是政府財政收入比重逐年上升,而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持續下降;二是初次分配中資本收益逐年上升,而勞動報酬比重持續下降;三是城鄉(xiang) 居民不同社會(hui) 群體(ti) 之間的收入差距越來越大,而灰色收入進一步拉大社會(hui) 收入差距。從(cong) 中可以看出,收入分配失衡主要體(ti) 現在初次分配環節,不合理的收入差距的形成和持續擴大也主要來源於(yu) 初次分配領域。與(yu) 西方發達國家先有市場經濟而後通過政府力量規避市場失靈不同,我國是先有計劃經濟而後通過放開政府控製來做活市場經濟,這在收入分配上就表現為(wei) 西方發達國家的初次分配較為(wei) 成熟,重點是政府調控的二次分配問題,而我國則是二次分配有較好的調控力,重點和難點是建立在不完善市場機製基礎上的初次分配問題。初次分配包括資本所得、政府所得和勞動所得三個(ge) 部分。高投資的政府主導型經濟增長模式決(jue) 定了初次分配必然偏向於(yu) 資本所得和政府所得,要素市場的分割以及壟斷國企的強勢進一步扭曲了初次分配結構。隻有抓住了初次分配的牛鼻子,解決(jue) 了初次分配問題,二次、三次分配改革才會(hui) 有良好基礎。
初次分配應減少政府直接幹預
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場機製形成,各方所得由勞動力、資本、土地和技術等生產(chan) 要素的市場供求狀況決(jue) 定。我國在初次分配環節出現的問題正是由於(yu) 不完善的市場經濟體(ti) 製所引發,其根治的方向應該是繼續深化市場經濟體(ti) 製改革,克服要素資源配置中的政府過度幹預和壟斷扭曲,構建有利於(yu) 市場機製作用更加充分發揮的收入分配規則,而不應該是政府用行政手段去幹擾初次分配,否則,效果隻能是適得其反。因此,必須劃清政府與(yu) 市場在初次分配中的職責權限和作用邊界。政府應避免對初次分配環節的直接微觀指導,減少對市場機製的幹預,促進要素市場交易自由,真正營造一個(ge) 讓生產(chan) 要素的市場供給決(jue) 定要素價(jia) 格從(cong) 而決(jue) 定分配所得的初次分配製度環境。政府的作用主要體(ti) 現在構建初次分配中的分配製度、政策和措施體(ti) 係,監督、糾正分配行為(wei) 中的不公平、不規範和侵害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益等狀況和現象,這包括修改和完善《勞動合同法》、《工會(hui) 法》等法律體(ti) 係,建立工資談判協商機製,加快壟斷行業(ye) 市場化改革,推動戶籍製度改革消弭勞動力市場分割等。
最低工資標準不應成為(wei) 初次分配改革的慣用抓手
最低工資標準製度設計的初衷是保護最弱勢勞動者的基本權益、維護社會(hui) 的底線正義(yi) 。提升最低工資標準惠及的對象隻是勞動力市場中的最弱勢勞動者群體(ti) ,滿足其基本生存需要,而並不是一般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普遍提高,對改變初次分配中的政府、企業(ye) 和勞動者的分配比例結構影響不大。而且,最低工資標準素來都是“雙刃劍”。大幅提升最低工資標準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低收入群體(ti) 收入,有利於(yu) 維護社會(hui) 穩定,但同時也會(hui) 減少就業(ye) 形式的多樣性和降低普遍就業(ye) 率水平。事實上,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對縮小社會(hui) 收入差距的作用很微小,失業(ye) 帶來的收入差距擴大效應甚至會(hui) 大於(yu) 弱勢勞動者工資上升帶來的收入差距縮小效應。因此,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不應該成為(wei) 初次分配改革的慣用抓手。
(作者係廣東(dong) 省社會(hui) 科學院人力資源與(yu) 勞動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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