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瀟:實現“三次分配”的動態平衡
發稿時間:2012-07-10 00:00:00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童 瀟
社會(hui) 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總體(ti) 布局的重要組成部分,與(yu) 廣大人民群眾(zhong) 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關(guan) 。在實踐中,我們(men) 強調社會(hui) 建設是一種全麵建設,而非片麵的建設,也不排斥社會(hui) 建設的重點應當隨著矛盾的變化而變化,但現階段應當把社會(hui) 建設重心放在民生上。但是從(cong) 現實情況來看,社會(hui) 上還有一些人並沒有完全理解社會(hui) 建設“重心”的含義(yi) ,或無意或有意地把社會(hui) 建設的重點理解或歸結為(wei) 其他,導致某些公共政策很難解決(jue) 實際民生問題。
其實,一般老百姓在現階段的要求主要體(ti) 現在民生領域,其訴求集中於(yu) 能過好自己的“小日子”——基本生活吃、穿、住、用、醫能夠有所保障,孩子能接受良好教育並有好的未來預期,個(ge) 人的日常社會(hui) 需要(如辦證件、孩子讀書(shu) )不必要事事求人,社會(hui) 治安良好有安全感。在這些內(nei) 容沒有得到充分滿足的時候,滿足這些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才是社會(hui) 建設的當務之急。也正是這樣,以改善民生為(wei) 重點的社會(hui) 建設,要緊緊抓住民生這一當前社會(hui) 建設的關(guan) 鍵要務,實現公共政策、社會(hui) 工程的“民生轉型”。
首先,要在財政政策上實現“民生財政”。政府要搞好經濟建設,核心在於(yu) 金融,而要搞好社會(hui) 建設,核心在於(yu) 財政。加大以改善民生為(wei) 重點的社會(hui) 建設,就要將財政支出向民生傾(qing) 斜,形成“民生財政”。但是,我們(men) 要看到,一般情況下,政府經濟投入直接可見回報,而民生投入回報則更為(wei) 隱性,更為(wei) 長期。因此,這就使得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往往缺乏投入民生的熱情。為(wei) 此,我們(men) 一是要形成民生財政的框架設計,規定地方政府為(wei) 民生投入設立底線和下限;二是要以群眾(zhong) 評比、政府間競爭(zheng) 等手段強化民生的考核指向,以此構築民生財政的動力和保障機製。當然,也需要指出,這裏加大民生投入是相對性的,我們(men) 也要看到政府的財力是有約束的,否則過大過多的民生建設,也必然帶來過多的財政負擔。與(yu) 此同時,各地民生情況也不完全相同,也應因地因時製宜。
其次,要在分配政策上構築“民生分配”。目前我國的分配政策主要是三次分配:以市場分配為(wei) 第一次分配;政府收取稅、費(如社會(hui) 保障費)之後的再分配為(wei) 第二次分配;企業(ye) 的社會(hui) 責任和個(ge) 人的慈善、捐贈為(wei) 第三次分配。而“民生分配”就是要實現這“三次分配”的動態平衡。這中間,一是要建立好“牽製”機製,比如,當市場機製出現分配不公時,就要用再分配、慈善等手段進行矯正;二是要盡力實現“第三次分配”的前移,將其置於(yu) “第一次分配”的位置,這就是說改變市場分配處於(yu) 一次分配的位置,而把企業(ye) 社會(hui) 責任、個(ge) 人慈善捐贈放置於(yu) 市場分配之前,通過對特定以民生為(wei) 主題的慈善、捐贈的稅前減免,以吸聚“逐利”資本對民生公益的“逐益”。這樣動員更多的企業(ye) 主體(ti) 、社團、公民參與(yu) 到以改善民生為(wei) 重點的社會(hui) 建設中來。
再次,要在社會(hui) 政策和工程設計上實施“民生工程”。社會(hui) 建設是以改善民生為(wei) 重點的,而一級政府的財政資源是有限的,協同參與(yu) 社會(hui) 建設的民間組織和公民的精力、資源也是有限的。這就要求我們(men) 要形成“瞄準”機製,圍繞群眾(zhong) 最關(guan) 心、最需要、最切合其自身利益的項目進行社會(hui) 政策和社會(hui) 工程設計,讓政府的社會(hui) 政策和社會(hui) 工程投入到最能產(chan) 生績效的空間領域。具體(ti) 來看,一是要形成社會(hui) 建設的民生評估機製,決(jue) 策之前,把決(jue) 策交給第三方來進行綜合評估,考量是否值得投資。二是要強化社會(hui) 政策的“中央統籌”,就是中央要對以民生為(wei) 重點的社會(hui) 建設有“頂層設計”,要使社會(hui) 政策和社會(hui) 工程之間互相配合,而不是互相抵製。實際上也已經這樣做了,但還可以再強化。三是要實現“重心下移”,把資源配置集中於(yu) 社會(hui) 建設最活躍的細胞,讓民生創新最活躍的部門有事權、有財權,在不違反大政方針的前提下,給地方創新以相應保護和人、財、物方麵的實際支持。
(作者單位:華東(dong) 政法大學社會(hui) 發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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