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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分配調節不足:收入差距拉大的主因

發稿時間:2012-05-22 00:00:00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報》第306期   作者:張車偉(wei) 程傑 趙文

  【核心提示】可以考慮改革我國城鎮職工社會(hui) 保險製度,整合各項社會(hui) 保險的繳費為(wei) 社會(hui) 保障稅,徹底解決(jue) 社會(hui) 保險的覆蓋和轉移攜帶問題,增強普惠性,實現社會(hui) 保障製度對收入分配的正向調節作用。

  隨著收入差距持續擴大,我國已從(cong) 一個(ge) 收入相對均等的國家轉變為(wei) 存在嚴(yan) 重收入差距的國家,基尼係數達到0.47左右,處於(yu) 世界上的較高水平,成為(wei) 威脅社會(hui) 穩定的隱患。

  把中國收入差距問題放在國際視野下來觀察會(hui) 出現什麽(me) 情況?中國收入差距問題到底在哪裏?如何縮小收入差距?本文試圖對這些問題做簡要分析和回答。

  從(cong) 初次分配看,我國收入差距和大多數發達國家相差不大

  有輿論認為(wei) ,發達國家都是收入分配比較均等的國家,收入差距較小。但實際情況是,從(cong) 初次分配來看,這些國家收入差距並不小,基尼係數大都處於(yu) 較高水平,均等化的收入分配狀況並沒有體(ti) 現在初次分配領域;而且,初次分配後的收入差距近幾十年來呈現擴大趨勢。1970年代至今,主要發達國家初次分配的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初次分配的基尼係數普遍上升6—10個(ge) 基尼百分點,例如,美國基尼係數從(cong) 0.37上升到0.46,英國從(cong) 0.36上升到0.46,德國從(cong) 0.44上升到0.51,日本從(cong) 0.35上升到0.44。

  從(cong) 初次分配來看,中國收入差距和大多數發達國家相差並不明顯,基尼係數甚至低於(yu) 許多發達國家。從(cong) 初次分配後的收入差距來看,中國目前0.47 左右的基尼係數僅(jin) 略高於(yu) 澳大利亞(ya) (0.46)、日本(0.44)、美國(0.46)、英國(0.46)等國,與(yu) 比利時、捷克、法國、新西蘭(lan) 等國處於(yu) 同一水平,甚至大大低於(yu) 德國(0.51)、意大利(0.56)、葡萄牙(0.54)、波蘭(lan) (0.57)等國。一般來說,初次分配基尼係數反映了市場力量對收入差距的作用,這意味著我國收入差距拉大現象有著和其他市場經濟國家相同或者相似的特點和規律。

  在經濟快速增長階段,市場力量推動收入差距擴大是普遍現象,很多國家收入差距都曾經達到較高水平。目前,高收入國家在其早期經濟快速增長階段,收入差距都曾擴大到較高的程度。例如,美國的基尼係數在1920年代超過0.5,英國的基尼係數在1867年達到0.54—0.55,日本的基尼係數在1937年達到0.57,法國的基尼係數在1788年達到0.56,荷蘭(lan) 在1732年達到0.61等。目前處於(yu) 中等收入階段的拉美國家,在其經濟快速發展時期,收入差距迅速擴大。例如,巴西1950—1975年基尼係數從(cong) 0.36上升到0.64,墨西哥在同一時期基尼係數從(cong) 0.52上升到0.59,阿根廷1970—2000年基尼係數從(cong) 0.38上升到0.53,智利1975—1995年基尼係數從(cong) 0.45上升到0.55。與(yu) 上述國家相類似,我國1978—2008年基尼係數從(cong) 0.31上升到0.47左右。因此,從(cong) 世界範圍來看,中國收入差距拉大並不是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例外。

  再分配後發達國家收入差距大大縮小,我國再分配缺乏調節收入差距作用

  雖然初次分配後世界各國收入差異程度並沒有顯著差別,但再分配後,收入差異程度則大不相同。再分配調整後,發達國家收入差距大大縮小,而發展中國家收入差異程度基本沒有什麽(me) 變化,有些國家甚至進一步擴大。

  發達國家能夠實現從(cong) 初次分配後的不均等到再分配後的相對均等化,並不是一個(ge) 自然而然的過程,而是需要一定的社會(hui) 製度和規則的完善與(yu) 之相適應。例如,美國收入差距開始縮小主要得益於(yu) 1930年代開始實施的羅斯福新政,這一政策極大地改善了低收入群體(ti) 的社會(hui) 福利,提高了其收入水平。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收入差距縮小,既得益於(yu) 土地製度改革、財閥解體(ti) 以及禁止壟斷的政策,也得益於(yu) 工會(hui) 力量的加強和勞動權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總體(ti) 來看,發達國家之所以能夠縮小收入差距,與(yu) 其普遍建立了調節收入分配的財稅政策、社會(hui) 保障製度和增強勞動者的話語權密切相關(guan) 。戰後發達國家曾經因有效遏製收入差距擴大,一度步入了經濟社會(hui) 長期穩定健康發展軌道。與(yu) 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幾乎與(yu) 發達國家同時開始工業(ye) 化的很多拉美國家,由於(yu) 沒有建立起遏製收入差距的再分配手段和機製,收入差距一直呈擴大趨勢,經濟社會(hui) 難以進步甚至出現停滯或倒退,陷入了所謂的中等收入水平“陷阱”。

  發達國家收入相對均等化的結果主要歸功於(yu) 再分配手段和機製發揮作用。經過再分配調節後,發達國家基尼係數平均下降10個(ge) 基尼百分點以上。比如,2000年之後,經過再分配調整,美國基尼係數從(cong) 0.46下降到0.38,日本則從(cong) 0.44下降到0.32,德國從(cong) 0.51下降到0.3,法國從(cong) 0.48下降到0.28,英國從(cong) 0.46下降到0.34,OECD國家平均從(cong) 0.45下降到0.31,下降了14個(ge) 基尼百分點。

  反觀發展中國家,由於(yu) 普遍缺乏調節收入差距的再分配機製,初次分配後的收入差距和再分配後的收入差距基本上沒有什麽(me) 改變。因此,能否通過再分配手段把收入差距調整到合理的限度內(nei) ,是一個(ge) 國家是否成為(wei) 發達國家的重要標誌。我國是一個(ge) 發展中國家,在收入分配問題上具有發展中國家的典型特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後收入差距變化不大。

  和其他發展中國家一樣,我國的基尼係數反映的也主要是初次分配後的收入差距,再分配不僅(jin) 缺乏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而且還在某種程度上具有“逆向調節”的作用。有研究指出,綜合考慮地區生活成本、住房、社會(hui) 保障等因素後,我國的基尼係數可能在0.48—0.49,收入差距不僅(jin) 沒有縮小,反而進一步拉大。因此,我國目前收入差距不斷拉大,其主要原因在於(yu) 再分配手段缺乏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

  發達經濟體(ti) 1成GDP直接用於(yu) 中低收入階層,中國不足1%

  成功遏製收入差距擴大的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具有調整收入分配作用的再分配製度是縮小收入差距的關(guan) 鍵。如果我國能夠建立起像OECD國家那樣的再分配調整機製,基尼係數就會(hui) 從(cong) 現在的0.47降低到0.33左右的水平。因此,解決(jue) 我國收入差距擴大問題,從(cong) 長遠來看是消除造成收入差距的根源,從(cong) 源頭上遏製收入差距;而從(cong) 短期來看,隻要不斷建立和完善具有調整收入分配作用的再分配體(ti) 製機製,收入差距就會(hui) 逐步趨於(yu) 縮小。具體(ti) 來看,我們(men) 有如下幾點建議。

  優(you) 化稅製結構,增強稅收對收入的調節作用。我國的稅收製度以間接稅為(wei) 主,直接稅所占比重很低。例如,具有較強再分配功能的個(ge) 人所得稅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不足7%,納稅人數占工薪勞動者的比例不足20%。而以間接稅(增值稅、營業(ye) 稅、國內(nei) 消費稅、關(guan) 稅)為(wei) 主的稅收製度使得一般勞動者承擔了更高的稅負水平,高收入群體(ti) 承擔的稅負相對較輕。而發達國家的稅收很多都以直接稅為(wei) 主,美國和日本的個(ge) 人所得稅是其政府收入的最大來源,保證了收入差距從(cong) 收入環節上就被大幅度調整。要讓稅收製度兼具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需要優(you) 化我國稅製結構,減少間接稅,增加直接稅。稅製結構的優(you) 化和改變能夠保證收入差距從(cong) 收入環節上就開始被調整,在收入分配中起到“削峰”的作用。並可以考慮在改革個(ge) 人所得稅從(cong) 分類征收轉變為(wei) 綜合征收的基礎上,開征遺產(chan) 稅、贈與(yu) 稅以及其他財產(chan) 持有環節稅如物業(ye) 稅等。

  增加民生支出,增強轉移支付的再分配功能。在我國的財政支出中,用於(yu) 民生支出比重低,再分配功能弱。我國醫療、教育、住房等公共支出嚴(yan) 重不足,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所占比重雖然很大,但轉移支付多為(wei) 項目支出,缺乏調整收入差距的再分配效應。在發達國家財政支出中,用於(yu) 民生的支出比例通常超過50%,其中相當大的比例直接用於(yu) 向中低收入人群傾(qing) 斜的支出上。例如,美國財政支出占GDP的比例為(wei) 32%,其中能夠縮小收入差距的部分占GDP的比重為(wei) 8%,日本的這一比例為(wei) 12%,其他發達國家的這一比例普遍在10%以上,OECD國家平均為(wei) 15%。我國直接用於(yu) 向中低收入群體(ti) 的民生支出占GDP比重不足1%。因此,著眼於(yu) 縮小收入差距,我國公共財政支出需要加大對民生的投入力度,增強轉移支付的再分配效應,讓財政的轉移支出在調整收入分配中起到“填穀”的作用。

  完善社會(hui) 保障製度,增強普惠性。我國社會(hui) 保障製度不健全,低收入群體(ti) 受到的保護程度更低;社會(hui) 保障製度設計忽視收入分配功能,沒有起到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我國社會(hui) 保障製度建設在過去幾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基本製度框架初步形成,但在現有製度中,城鎮職工各項社會(hui) 保險製度缺乏調節收入分配作用。由於(yu) 繳費率過高,城鎮職工各項社會(hui) 保險製度難以擴大覆蓋麵,全部城鎮就業(ye) 人員中至今仍有近一半勞動者沒有被覆蓋,這些製度不僅(jin) 缺乏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甚至還具有某種程度的逆向調節傾(qing) 向。在發達國家普遍征收社會(hui) 保障稅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改革我國城鎮職工社會(hui) 保險製度,整合各項社會(hui) 保險的繳費為(wei) 社會(hui) 保障稅,徹底解決(jue) 社會(hui) 保險的覆蓋和轉移攜帶問題,增強普惠性,實現社會(hui) 保障製度對收入分配的正向調節作用。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人口與(yu) 勞動經濟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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