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茉楠:以全局改革緩解分配失衡
發稿時間:2012-03-16 00:00:00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張茉楠
與(yu) 近幾年的“兩(liang) 會(hui) ”一樣,分配失衡依然是“兩(liang) 會(hui) ”焦點話題中的“焦點”。然而與(yu) 往年不同的是,人們(men) 期盼的不僅(jin) 僅(jin) 是個(ge) 稅起征點、減稅等淺層次的改革,更需要觸及財富分配更深層次改革。
一般而言,貧富差距包括收入差距和財富差距兩(liang) 個(ge) 方麵。收入差距是一種即時性差距,是對社會(hui) 成員之間年收入的比較;財富差距則是一種累積性差距,是社會(hui) 成員之間物質資產(chan) 和金融資產(chan) 的對比。從(cong) 稅收本質上看,個(ge) 稅是對收入所得一段時期的流量征稅,並非對額度巨大的資產(chan) 存量的調整,因此並不能根本上改變財富分配失衡格局。
當前中國財富分配失衡的程度要遠遠大於(yu) 收入分配的失衡。中國財富向富人的集中度正以年均12.3%的加速度增長,是全球平均增速的兩(liang) 倍。招商銀行與(yu) 貝恩谘詢公司聯合發布的《2011中國私人財富報告》顯示,過去兩(liang) 年中,資產(chan) 規模在1000萬(wan) -5000萬(wan) 與(yu) 1億(yi) 以上的高淨值人群的增速較資產(chan) 規模在5000萬(wan) -1億(yi) 的高淨值人群的增速更快。再進一步通過分析中國富裕人群的資產(chan) 構成來看,根據安聯《全球財富報告》發布的數據,中國富裕人群人均擁有房產(chan) 3.3套,房產(chan) 價(jia) 值占全部資產(chan) 的72%,房地產(chan) 已經成為(wei) 主導財富分配的主渠道。
財富分配的失衡會(hui) 比一般收入分配差距帶來的危害更大,因為(wei) 它不僅(jin) 進一步擴大了不同收入階層在財富創造和財富積累上的差距,即所謂的“馬太效應”,並且這種財富積累會(hui) 一棒接一棒地繼續“傳(chuan) 遞”下去,通過代際之間的財富轉移,進一步惡化代際之間的“分配不公”。
由於(yu) 資本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地位不斷上升,加之富人階層擁有的金融資產(chan) 過多,就會(hui) 出現貧者愈貧,富者愈富,這樣一來,可能導致投資與(yu) 消費的內(nei) 生性失調,因為(wei) ,根據不同階層的消費彈性結構,收入層次較低的階層消費偏好高於(yu) 高收入階層。貧富差距越大,經濟將越發依賴資本積累和投資,而消費將被邊緣化,這將導致資產(chan) 投資泡沫。而且,貧富的代際轉移也很可能將一個(ge) 社會(hui) 的貧富狀況固定化、結構化。
如何避免這種財富分配失衡的“馬太效應”不斷激化?的確需要更大的製度性改革,不過所有的改革都是一種利益調整,絕對是一項複雜而艱難的係統工程。
首先,應提高勞動報酬比重,扭轉初次分配失衡。初次分配包括資本所得、政府所得和勞動所得三個(ge) 部分。在當前政府主導的經濟增長過程中,較強的政府控製力需要高比重的政府稅收比,而當前企業(ye) 的高利潤是源於(yu) 壟斷利潤。當前國內(nei) 產(chan) 業(ye) 呈現出超重化工化和資本密集化,使得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越來越偏向於(yu) 政府和資本,勞動報酬和居民儲(chu) 蓄所占份額越來越萎縮。
近十年來,我國宏觀經濟總量持續高增長,但勞動報酬占GDP份額卻呈現下降趨勢。1997年-2007年勞動報酬占GDP份額從(cong) 52.7%下降到39.74%,下降了近13個(ge) 百分點。與(yu) 此同時,資本回報占GDP比重不斷上升,提高到2006年的30.6%。發達國家勞動者報酬占GDP比重大致在65%-80%,我國不僅(jin) 低於(yu) 所有發達國家,並且低於(yu) 同處中等發展水平的國家。因此,應通過大幅減少宏觀稅負,以及建立國企分配製度和工資正常增長機製等措施實現利益的重新分配。
其次,打破壟斷,縮小行業(ye) 間分配差距,著力建立一種有利於(yu) 提高和維護資源配置效率和勞動效率的社會(hui) 公平機製。這種機製謀求的不是取得收入和財產(chan) 分配的均等化,而是取得收入的機會(hui) 均等和創造收入過程中條件均等。尤其是改革壟斷行業(ye) 收入分配改革。一直以來,金融、電信、電力等壟斷行業(ye) 的高收入備受公眾(zhong) 詬病,並成為(wei) 分配製度改革中非常大的一道阻力。我國行業(ye) 收入差距最高與(yu) 最低的比值逐年拉大。在我國初次分配中,收入最高和最低行業(ye) 的差距已擴大到15倍,而這種差距約1/3是壟斷因素造成的,因此必須加快壟斷行業(ye) 收入分配改革,對部分行業(ye) 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實行雙重調控,縮小行業(ye) 間工資水平差距。
再次,強化稅收對貧富差距的調節機製。去年調高個(ge) 稅起征點的稅收改革已經啟動,但這隻是調整收入分配,應建立更加完備的財產(chan) 稅收調節體(ti) 係。在發達國家主要是依賴稅收對財富分配的糾偏機製,遺產(chan) 稅、不動產(chan) 稅、固定資產(chan) 稅等對財富分配的調節稅收體(ti) 係已經相當成熟。世界上130多個(ge) 國家和地區對住房征收房產(chan) 稅,把房產(chan) 稅作為(wei) 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的重要工具。因此,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講,征收帶有“均貧富”性質的房產(chan) 稅不但要征,而且要征得科學,讓它通過對貧富差距的重要環節——房產(chan) 等不動產(chan) 方麵的調節,在扭轉財富分配失衡方麵發揮更大的杠杆作用。
最後,要通過擴大財政支出,提高社會(hui) 整體(ti) 的福利水平。據統計,上世紀90年代末以來,各主要西方發達國家政府的國民福利開支,一般占本國政府總支出的1/2到2/3,占本國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GNP的20%-30%。比如,德國、澳大利亞(ya) 、加拿大、美國2007年政府支出的福利支出占國家財政支出的比重分別高達68.8%、58.7%、56.7%和57.1%。相比之下我國2009年中央財政中的社保支出、醫療衛生支出、教育支出分別為(wei) 7.6%、2.7%、4.5%,整體(ti) 國民福利水平與(yu) 發達國家相去甚遠。
因此,政府和社會(hui) 要提供更完善的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通過各種公共產(chan) 品的服務,彌補貧富差距所帶來的負麵效應,要改變對公共品提供的優(you) 先次序,加大教育製度、就業(ye) 製度,以及養(yang) 老保障製度的改革,構建順暢的社會(hui) 流動機製,為(wei) 低收入階層提供有效的向上流動的機會(hui) 。當前,解決(jue) 財富分配不能“隔靴搔癢”或“小打小鬧”,唯有進行全局性的製度改革,分配失衡才能有效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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