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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洪其: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應成國家立法

發稿時間:2011-12-20 00:00: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潘洪其

  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屆時如果向前再跨一步,從(cong) 獲得國務院通過進而爭(zheng) 取獲得全國人大通過,就真正具有了國家立法的性質,具有了無可置疑的權威性和無可動搖的法律效力。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12月15日在全國發展和改革工作座談會(hui) 上指出,明年是我國發展進程中十分重要的一年,要高度重視解決(jue) 關(guan) 係人民群眾(zhong) 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抓緊研究製定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國家發改委主任張平在16日舉(ju) 行的全國發展和改革工作會(hui) 議上提出,明年要盡快提出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總體(ti) 思路,著力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

  按照中央的部署,明年要抓緊研究製定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至少要盡快提出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總體(ti) 思路。在製定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時間表上,明年將是一個(ge) 重要的節點。去年全國人大會(hui) 議上,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專(zhuan) 門論述“改革收入分配製度”,這是政府工作報告首次提出改革收入分配製度。今年全國人大會(hui) 議上,溫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專(zhuan) 門論述“合理調整收入分配關(guan) 係”,提出今年將重點采取提高城鄉(xiang) 低收入群眾(zhong) 的基本收入、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等三方麵措施。在積極推進收入分配調整的同時,注意總結實踐中的經驗和教訓,並著眼於(yu) 前瞻性、戰略性的探索創新,最終上升為(wei) 收入分配改革的“頂層設計”,這應當是製定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一個(ge) 基本路徑。

  改革的“頂層設計”要有高度的權威性,最好的辦法是通過立法程序將改革方案確定為(wei) 國家立法。以新醫改方案和新教改方案為(wei) 例,它們(men) 都是由部委牽頭製定,接著公開向社會(hui) 征求意見,然後由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通過,最後下發各部門、各地方實施。嚴(yan) 格說來,新醫改方案和新教改方案都是政策性文件,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國家立法。明年抓緊研究製定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能不能在政策性文件的基礎上向前再跨一步呢?

  憲法和法律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具有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jue) 定戰爭(zheng) 與(yu) 和平,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等重大事項的決(jue) 定權。從(cong) 這個(ge) 角度講,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教育改革、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都是關(guan) 係到全民利益和福祉的重大事項,其改革方案應當提交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審議,就像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獲全國人大一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那樣。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屆時如果向前再跨一步,從(cong) 獲得國務院通過進而爭(zheng) 取獲得全國人大通過,就真正具有了國家立法的性質,具有了無可置疑的權威性和無可動搖的法律效力。

  在此基礎上,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涉及的一些領域,包括國有企業(ye) 利潤分配改革、壟斷行業(ye) 改革、社會(hui) 保障製度的相應改革、綜合財稅配套改革和工資製度改革等等,有的需要製定更細化的改革方案並履行立法程序(如製定《工資支付條例》、《社會(hui) 保障法》),有的則可以在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嚴(yan) 格規範約束下,直接通過具體(ti) 的政策措施(如將國企利潤向社保基金劃轉權益、向公共預算調入部分收益,完善國企利潤分紅機製等),使改革進入實際的操作。

  任何改革都是對傳(chuan) 統利益格局的深度調整,是對現有秩序的重大突破,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也不例外。為(wei) 此,應當通過立法程序,為(wei) 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賦予充分的合法性,為(wei) 改革創造完善的法治環境,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這樣才能把解決(jue) 收入分配問題納入法治化軌道,使收入分配製度為(wei) 社會(hui) 進一步發展、改革注入新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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