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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崠:處理社會公平不能顧此失彼

發稿時間:2011-11-08 00:00:00   來源:《法製日報》   作者:項崠

  北京市出台的這一拆遷補償(chang) 補充方案,雖然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條例》作為(wei) 依據,也有一個(ge) 顯而易見的好的出發點,但是作為(wei) 一項事關(guan) 社會(hui) 公平的重大政策,其背後的法理、情理、事理,還是值得人們(men) 探究和深思

  2011年11月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委員會(hui) 發布了《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中住房保障優(you) 先配租配售管理辦法》。其中核心的內(nei) 容在於(yu) ,北京市的拆遷家庭如果符合保障房的申請條件,並通過審核,可以優(you) 先配租、配售保障房,不用參加搖號。北京市的這一舉(ju) 措,對於(yu) 被拆遷戶,確實屬於(yu) 很好的消息。對於(yu) 被層出不窮的拆遷糾紛不斷刺激、已經高度敏感甚至開始脫敏的社會(hui) 大眾(zhong) ,這也似乎頗能帶來相對意義(yi) 上的慰藉。

  長期以來,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活動引發的各類拆遷糾紛甚至拆遷血案,一直是困擾被拆遷人、地方政府、社會(hui) 穩定的老大難問題。究其根本,絕大多數都是因為(wei) 補償(chang) 不到位的原因。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chang) 不到位,最主要的原因是補償(chang) 機製的嚴(yan) 重失衡。施行近10年之久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確立的拆遷補償(chang) 機製是一個(ge) 徹底的單邊定價(jia) 機製,其立法表述是“貨幣補償(chang) 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麵積等因素,以房地產(chan) 市場評估價(jia) 格確定”。實際操作中,幾乎全部都是由拆遷方定出一個(ge) 價(jia) 格,被拆遷人在法律上毫無博弈底牌可用。這種定價(jia) 機製帶來的嚴(yan) 重後果,一個(ge) 是人們(men) 熟知的補償(chang) 嚴(yan) 重不到位,另一個(ge) 是俗稱“種房子”的利益輸送腐敗。

  新出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條例》重新確立了拆遷補償(chang) 機製,即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chan) 價(jia) 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價(jia) 值。新機製一改原有的單邊定價(jia) 模式,被拆遷人的參與(yu) 程度更高,隻要嚴(yan) 格執行,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這種拆遷補償(chang) 定價(jia) 上的轉換,是解決(jue) 拆遷補償(chang) 不到位、不公平問題最有力的手段,也是最主要的手段。

  北京市出台的這一拆遷補償(chang) 補充方案,雖然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條例》作為(wei) 依據,也有一個(ge) 顯而易見的好的出發點,但是作為(wei) 一項事關(guan) 社會(hui) 公平的重大政策,其背後的法理、情理、事理,還是值得人們(men) 探究和深思。

  首先,拆遷家庭優(you) 先配租、配售保障房,是否具有足夠的正當性基礎?盡管過去拆遷補償(chang) 不到位已成普遍現象,但是隨著新的條例出台,拆遷補償(chang) 的公平問題已經可以解決(jue) 。對於(yu) 已經獲得公平補償(chang) 的被拆遷人,其經濟上的利益與(yu) 普通房屋交易所得利益是大體(ti) 相似的,他們(men) 沒有任何理由在保障房分配中取得優(you) 先地位。所以,不能以拆遷補償(chang) 不到位作為(wei) 拆遷家庭優(you) 先獲得保障房機會(hui) 的正當性基礎。退一步講,就算新的拆遷條例所確立的補償(chang) 機製還不夠完備,導致拆遷補償(chang) 依然不到位,這也是房屋征收補償(chang) 環節的問題,應當在征收補償(chang) 的環節內(nei) 加以解決(jue) 。該提高補償(chang) 標準的要做提高,該修改定價(jia) 機製的就要加以修改,而不能跳出這個(ge) 法律關(guan) 係,通過其他渠道來彌補拆遷補償(chang) 中的不公平。

  其次,拆遷家庭優(you) 先配租、配售保障房,對於(yu) 其他申請保障房的群體(ti) 是否公平?保障房是政府為(wei) 保證中低收入群體(ti) 住有所居而擔負的一項重要責任,其保障對象是所有納稅人。對於(yu) 這種普遍性的社會(hui) 福利權利,政府隻能設定普遍享有的門檻,而不能設定優(you) 先享有的特權。這是社會(hui) 福利權利保障的一個(ge) 基礎性規則。當社會(hui) 保障資源不足、需求大於(yu) 供給時,也隻能通過公平方式進行分配,更不能設定優(you) 先分配的特權。

  保障房目前是一個(ge) 嚴(yan) 重需大於(yu) 供的社會(hui) 福利產(chan) 品,政府也已經按照社會(hui) 福利權利保障的一般規則設定了抽簽搖號等公平分配機製。對於(yu) 所有符合保障房申請條件的民眾(zhong) ,大家應當一致遵循保障房分配規則,不能允許任何群體(ti) 優(you) 先插隊。從(cong) 分配規則上看,允許被拆遷家庭優(you) 先分配,與(yu) 允許公務員優(you) 先分配的性質是一樣的。當然,從(cong) 實際的利益格局上看,被拆遷人與(yu) 公務員不一樣。但是,如果說被拆遷人是一個(ge) 弱勢群體(ti) ,那麽(me) 顯然應當從(cong) 造成他們(men) 弱勢的源頭上去尋找公平,而不是從(cong) 同樣作為(wei) 弱勢群體(ti) 甚至更加弱勢的群體(ti) 那裏去優(you) 先攫取本應公平分配的利益。

  再次,作為(wei) 社會(hui) 基本保障的保障房,能不能被用來作為(wei) 拆遷補償(chang) 的補充項目?盡管北京市出台的這個(ge) 辦法,並沒有明文規定被拆遷家庭對保障房的優(you) 先配售權與(yu) 房屋征收補償(chang) 直接相關(guan) 。但是作為(wei) 這個(ge) 辦法最高依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條例》,卻明白無誤地將這種優(you) 先保障住房的權利寫(xie) 在第三章“補償(chang) ”之內(nei) 。所以,這種優(you) 先特權毫無疑問是充滿著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充補償(chang) 意味的。

  但是,正如本文反複強調的一個(ge) 觀點所表明的那樣,房屋拆遷補償(chang) 是一個(ge) 單獨的法律關(guan) 係,保障性住房是另一個(ge) 法律關(guan) 係,二者應當是相互獨立的。拆遷補償(chang) 如果公平,被拆遷人與(yu) 其他保障房申請人的法律地位別無二致;拆遷補償(chang) 如果不公平,拿本應公平分配給低收入群體(ti) 的保障性住房加以補償(chang) ,無異於(yu) 讓其他低收入群體(ti) 去承擔對被拆遷人的補償(chang) 義(yi) 務,更是毫無道理。盡管拆遷補償(chang) 的經費應當由政府負擔,保障房建設也是政府具體(ti) 操盤,但是這不意味著二者可以混同。這是政府的兩(liang) 種獨立的責任。

  對於(yu) 北京市出台的這一辦法,另一個(ge) 重要的、不無必要的擔憂在於(yu) ,它表麵上看似一個(ge) 好政策,但是這一政策存在著非常大的異變空間,會(hui) 催生大而不當的政績泡沫。這可以通過一個(ge) 簡單的理論推演加以說明。如果,保障房數量恰好與(yu) 被拆遷戶優(you) 先獲得的房屋數量相等,或者說,政府對所有拆遷戶都以保障房的形式進行補償(chang) ,那麽(me) 必然出現的一個(ge) 結果就是,地方政府可以宣稱建起了保障房若幹,保障了若幹人民群眾(zhong) 住有所居,而實際上並沒有任何真正通過保障房機製得到這一福利的人存在。從(cong) 嚴(yan) 峻的社會(hui) 現實來看,這種政策異變的可能性是不小的。對此,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社會(hui) 大眾(zhong) ,都要警惕這種政策異變和政績泡沫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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