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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會公平的幾個理論問題

發稿時間:2022-04-19 15:51:57   來源:《當代世界與(yu) 社會(hui) 主義(yi) 》2011年第3期   作者:黃藝羨

  黨(dang) 的十六大以來,社會(hui) 公平問題越來越受到黨(dang) 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十六屆四中全會(hui) 強調,要“注重社會(hui) 公平,合理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實采取有力措施解決(jue) 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hui) 成員之間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逐步實現全體(ti) 人民共同富裕”。十六屆五中全會(hui) 強調,要“注重社會(hui) 公平,特別要關(guan) 注就業(ye) 機會(hui) 和分配過程的公平,加大調節收入分配的力度,強化對分配結果的監管”。十六屆六中全會(hui) 再次強調要“逐步形成社會(hui) 公平保障體(ti) 係,促進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黨(dang) 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wei) 重點的社會(hui) 建設”的戰略任務,強調要“促進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更加注重社會(hui) 公平,是大家的共識,但一些人對社會(hui) 公平的理解存在誤區,導致在實踐中不能很好把握和貫徹社會(hui) 公平。本文試對社會(hui) 公平中的幾個(ge) 理論問題作一探討。

  一、如何科學認識社會(hui) 公平的內(nei) 涵

  社會(hui) 公平,是就人們(men) 在社會(hui) 中的地位而言的,體(ti) 現的是人們(men) 之間一種平等的社會(hui) 關(guan) 係。[1]我們(men) 要依據馬克思主義(yi) 的觀點對社會(hui) 公平進行分析,才能真正把握社會(hui) 公平的科學內(nei) 涵和精神實質。

  社會(hui) 公平是一個(ge) 曆史的範疇。公平是人們(men) 對社會(hui) 經濟關(guan) 係種種現象的反映和評判,是由一定的社會(hui) 生產(chan) 關(guan) 係決(jue) 定的。社會(hui) 生產(chan) 關(guan) 係是發展變化的,社會(hui) 公平的標準也隨之發展變化。不能離開具體(ti) 的社會(hui) 生產(chan) 關(guan) 係抽象地談論公平,把它當作某種亙(gen) 古不變的原則。恩格斯明確指出:公平“始終隻是現存經濟關(guan) 係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麵、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麵的觀念化的神聖化的表現。希臘人和羅馬人的公平認為(wei) 奴隸製度是公平的;1789年資產(chan) 者的公平要求廢除封建製度,因為(wei) 據說它不公平。在普魯士的容克看來,甚至可憐的行政區域條例也是對永恒公平的破壞。所以關(guan) 於(yu) 永恒公平的觀念不僅(jin) 因時因地而變,甚至也因人而異”[2]。可見,在不同社會(hui) 製度下存在不同的公平標準。就是在同一種社會(hui) 製度下,不同的階級由於(yu) 階級利益的差別,對社會(hui) 公平的理解也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在資本主義(yi) 社會(hui) 裏,資本家認為(wei) 憑借生產(chan) 資料的占有權來獲取剩餘(yu) 價(jia) 值是完全合理的、公平的,因為(wei) 他們(men) 認為(wei) 剩餘(yu) 價(jia) 值是資本帶來的;但工人們(men) 卻認為(wei) 這是對他們(men) 的一種剝削,是非常不公平的,因為(wei) 他們(men) 認為(wei) 剩餘(yu) 價(jia) 值是由工人創造的超過勞動力價(jia) 值外的那一部分價(jia) 值。社會(hui) 主義(yi) 社會(hui) 是人類迄今為(wei) 止最先進、最合理的社會(hui) 製度。我國還處於(yu) 社會(hui) 主義(yi) 初級階段,現階段我們(men) 的社會(hui) 公平觀必須反映這一社會(hui) 主義(yi) 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製度,離開這一生產(chan) 關(guan) 係來討論公平是沒有立論基礎的。鄧小平曾指出,社會(hui) 主義(yi) 的本質,是解放生產(chan) 力,發展生產(chan) 力,消滅剝削,消除兩(liang) 極分化,最終實現共同富裕。社會(hui) 主義(yi) 的公平觀就要充分反映社會(hui) 主義(yi) 的本質要求,體(ti) 現其精神實質。

  社會(hui) 公平是一個(ge) 具體(ti) 的範疇。不能把不同領域的公平標準混為(wei) 一談。在實際生活中,許多人一談到公平,往往側(ce) 重從(cong) 分配平均的角度來看這個(ge) 問題,並把社會(hui) 公平等同於(yu) 平均主義(yi) 。但僅(jin) 僅(jin) 從(cong) 收入分配的角度來考察社會(hui) 公平,不利於(yu) 全麵認識社會(hui) 公平的科學含義(yi) 。列寧指出:“社會(hui) 主義(yi) 者說平等,一向是指社會(hui) 的平等,社會(hui) 地位的平等,決(jue) 不是指每個(ge) 人的體(ti) 力和智力的平等。”[3]一般來說,社會(hui) 公平主要包括經濟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和人格地位上的平等等。經濟地位的平等,是指人們(men) 在社會(hui) 生產(chan) 和分配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和權利,包括平等地擁有工作、勞動的權利,平等獲得工作機會(hui) 的權利,平等享有改革發展成果的權利等。政治地位的平等,包括平等的參政與(yu) 議政、選舉(ju) 與(yu) 被選舉(ju) 的權利,還包括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權利等。文化地位的平等,包括平等的受文化教育的權利等。人格地位的平等,即每個(ge) 人的人格必須得到尊重和保護,而不管經濟、政治和文化地位如何。各個(ge) 領域的公平標準不一樣,不能把這個(ge) 領域的公平標準作為(wei) 另一個(ge) 領域公平與(yu) 否的判斷尺度。比如說,等價(jia) 交換、優(you) 勝劣汰原則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平原則,在這一原則下人們(men) 之間存在一定收入差距是合理的,但在社會(hui) 領域不能以此為(wei) 公平標準,因為(wei) 社會(hui) 領域必須以滿足所有社會(hui) 成員衣食住行的基本需求,促進人的全麵發展、社會(hui) 全麵進步作為(wei) 社會(hui) 公平的尺度。當前,我們(men) 在再分配領域采取的一係列政策措施,如調節不同階層的收入、實行各種社會(hui) 保障製度、為(wei) 所有社會(hui) 成員提供基本的生活條件,都是從(cong) 社會(hui) 領域公平標準出發的。如果在社會(hui) 領域仍然堅持等價(jia) 交換的原則,勢必造成貧富的兩(liang) 極分化,引發更多的社會(hui) 問題。

  社會(hui) 公平是一個(ge) 相對的範疇。世界上沒有絕對公平的社會(hui) 。這是因為(wei) 公平的實現總是受一國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程度的製約,不可能一蹴而就。“解放生產(chan) 力,發展生產(chan) 力,消除剝削,消除兩(liang) 極分化,最終實現共同富裕”是社會(hui) 主義(yi) 的公平觀,但由於(yu) 目前我國還處於(yu) 社會(hui) 主義(yi) 初級階段,生產(chan) 力還不夠發達且發展不平衡,所以現階段還不能真正實現這種公平觀,還需要一個(ge) 逐步推進的過程。此外,社會(hui) 公平的實現也不是一勞永逸的,即使一種社會(hui) 不公平的現象消除了,但由於(yu) 各種因素又會(hui) 出現新的矛盾和問題,需要我們(men) 去解決(jue) 。社會(hui) 公平的實現程度,並不完全取決(jue) 於(yu) 人們(men) 的善良願望,而是取決(jue) 於(yu) 社會(hui) 生產(chan) 力的發展程度和社會(hui) 製度完善的程度。所以,我們(men) 不能僅(jin) 僅(jin) 從(cong) 倫(lun) 理道德觀念出發去評判公平與(yu) 否,而是必須把公平放到一定的曆史條件下進行考察,要研究這種公平觀所反映的經濟關(guan) 係是不是適應生產(chan) 力發展的需要,是不是符合社會(hui) 發展規律提出的要求。[4]

  二、如何看待當前我國社會(hui) 存在的不公平現象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經濟不斷發展,社會(hui) 不斷進步,但一些社會(hui) 問題依然存在,引起各界的強烈關(guan) 注。例如,近年來,隨著我國居民總體(ti) 收入的不斷提高,居民收入差距也呈現不斷擴大趨勢。從(cong) 城鄉(xiang) 差別看,城鄉(xiang) 居民收入比從(cong) 1978年的2.36∶1擴大到2009年的3.33∶1;從(cong) 區域差別看,2009年我國東(dong) 部地區年均收入為(wei) 38587元,西部地區為(wei) 18090元,差距達2萬(wan) 多元;從(cong) 省際差別看,最高的上海市年人均收入為(wei) 76976元,最低的貴州省為(wei) 9187元,兩(liang) 地相差67789元。[5]與(yu) 此同時,其他領域的不公平現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在醫療領域,醫療衛生服務水平有了提高,但醫療衛生保障製度不健全,“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沒有根本解決(jue) ;在教育領域,教育改革雖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教育資源不均造成“擇校熱”、“收費生”愈演愈熱;在社會(hui) 保障領域,社會(hui) 保障製度建設不斷加快,但作為(wei) “安全網”和“減震器”的保障體(ti) 係仍不健全,廣大農(nong) 村居民的社會(hui) 保障依舊脆弱。

  針對現實中的這些不公平現象,有人認為(wei) 這是我們(men) 黨(dang) 長期不注重社會(hui) 公平的後果,甚至開始懷疑和否定我國的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這是不對的。馬克思、恩格斯指出,社會(hui) 不公的真正根源在於(yu) 資本主義(yi) 私有製度,這是因為(wei) 在資本主義(yi) 私有製條件下,掌握了生產(chan) 資料的階級就有可能利用這種經濟力量去剝削沒有生產(chan) 資料的階級,生產(chan) 資料占有上的不平等是產(chan) 生社會(hui) 不公的根本原因。馬克思指出:“隨著階級差別的消失,一切由這些差別產(chan) 生的社會(hui) 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6]新中國成立後,經過生產(chan) 資料所有製的社會(hui) 主義(yi) 改造,我國逐步建立了生產(chan) 資料公有製,並在分配領域中實行按勞分配的原則,這從(cong) 根本上消除了資本主義(yi) 社會(hui) 不公平現象的根源。社會(hui) 主義(yi) 經濟製度的建立,為(wei) 我國消除社會(hui) 不公平現象奠定了經濟基礎,隻有堅持和完善社會(hui) 主義(yi) 經濟製度,才能徹底消除社會(hui) 不公平現象。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人曆來高度重視社會(hui) 公平問題,並在實踐中逐步推進社會(hui) 公平的實現。毛澤東(dong) 在領導和推進社會(hui) 主義(yi) 建設的過程中對分配製度、工資製度、就業(ye) 製度、醫療保障製度進行了思考,開始探索維護社會(hui) 主義(yi) 社會(hui) 的公平問題。鄧小平在改革開放的新時期,提出社會(hui) 主義(yi) 的本質是解放生產(chan) 力,發展生產(chan) 力,消滅剝削,消除兩(liang) 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從(cong) 而將實現社會(hui) 公平納入到社會(hui) 主義(yi) 本質要求之中。江澤民集中全黨(dang) 智慧提出的“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其出發點和落腳點就是要滿足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並采取切實措施把社會(hui) 公平問題作為(wei) 涉及全社會(hui) 的重要戰略問題加以解決(jue) 。胡錦濤立足當代中國發展的需要,提出了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hui) 主義(yi) 和諧社會(hui) 等重大戰略思想,把促進社會(hui) 公平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政治、文化建設取得的巨大成就,為(wei) 維護社會(hui) 公平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在維護社會(hui) 主義(yi) 公平方麵取得了顯著的成績。據統計,2009年,城鎮基本養(yang) 老保險參保人數達23550萬(wan) 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合計超過12億(yi) 人;失業(ye) 、工傷(shang) 和生育保險參保人數分別達到12715萬(wan) 人、14896萬(wan) 人和10876萬(wan) 人。中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製度,截至2009年底,有2347.7萬(wan) 城鎮居民和4759.3萬(wan) 農(nong) 村居民享受了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國家在全國範圍內(nei) 實施有計劃、有組織的大規模扶貧開發,2009年農(nong) 村貧困人口減少為(wei) 3597萬(wan) 人,貧困發生率為(wei) 3.6%。

  我們(men) 也應看到,社會(hui) 公平的實現是受我國經濟社會(hui) 發展程度製約的。我國正處於(yu) 社會(hui) 主義(yi) 初級階段,盡管經濟建設取得了舉(ju) 世矚目的成就,但人口多、底子薄、生產(chan) 力不發達的狀況還沒有根本改變。在這樣的經濟狀況下,出現一些不公平現象是不可避免的。

  筆者認為(wei) ,造成當前社會(hui) 不公平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麵的,但最根本的是沒有建立起維護和實現社會(hui) 公平的有效製度。一方麵,原來的一些製度已不完全適應當前社會(hui) 發展的需要,越來越凸顯出不公平性。比如,延續了50多年的戶籍製度造成城鄉(xiang) 居民在就業(ye) 、醫療、教育、社會(hui) 保障等多方麵的不公平。另一方麵,隨著改革的深入,一些製度和體(ti) 製沒有建立或不夠完善,也帶來了新的不公平。比如,在從(cong) 傳(chuan) 統計劃經濟體(ti) 製到市場經濟體(ti) 製轉軌過程中,一些人利用政策的漏洞,通過各種非法手段攫取財富的現象比較突出;政治、文化、教育體(ti) 製改革還需要進一步深入,社會(hui) 保障體(ti) 製還有待健全,這些體(ti) 製的不完善導致社會(hui) 成員在權利義(yi) 務享受上的不平等,存在著“先天性”的不公平。正是基於(yu) 這樣的認識,黨(dang) 的十六屆六中全會(hui) 指出,“製度是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的根本保證。必須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具有重大作用的製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hui) 等方麵的權利和利益”。十六屆六中全會(hui) 根據構建社會(hui) 主義(yi) 和諧社會(hui) 的總體(ti) 要求和部署,從(cong) 我國當前的基本國情出發提出了六個(ge) 方麵的製度建設任務:一是完善民主權利保障製度,鞏固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二是完善法律製度,夯實社會(hui) 和諧的法治基礎;三是完善司法體(ti) 製機製,加強社會(hui) 和諧的司法保障;四是完善公共財政製度,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五是完善收入分配製度,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六是完善社會(hui) 保障製度,保障群眾(zhong) 基本生活。這些製度涵蓋了經濟、政治、文化、社會(hui) 等各個(ge) 領域,它的建立和完善必將為(wei) 我們(men) 黨(dang) 維護和實現社會(hui) 公平、促進社會(hui) 和諧提供製度保證。

  三、如何認識分配過程中效率與(yu) 公平的關(guan) 係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居民收入差距在擴大。於(yu) 是,一些人把這種不公平現象歸咎於(yu) “效率優(you) 先、兼顧公平”這一原則。關(guan) 於(yu) 這一原則還要不要堅持的看法很多,歸納起來,大致有三類不同的觀點:

  一是繼續主張“效率優(you) 先、兼顧公平”,認為(wei) “效率優(you) 先、兼顧公平”的原則不僅(jin) 不應改變,而且必須一以貫之地堅持,否則會(hui) 影響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二是主張“公平與(yu) 效率並重”,認為(wei) “效率優(you) 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顛倒了經濟發展的價(jia) 值目標與(yu) 手段之間的關(guan) 係,“效率優(you) 先、兼顧公平”的口號應該逐漸向“公平與(yu) 效率並重”或“公平與(yu) 效率優(you) 化結合”過渡。

  三是主張“公平優(you) 先”,認為(wei)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進一步重視公平問題的時機條件已基本成熟,提出要“更加注重社會(hui) 公平”,把促進社會(hui) 公平和正義(yi) 擺在突出位置。

  上述爭(zheng) 論的焦點主要在於(yu) :在社會(hui) 主義(yi) 分配原則中,效率和公平究竟誰應處在“優(you) 先”地位。解答這一問題,必須搞清楚“效率”與(yu) “公平”的內(nei) 涵和實質。在“效率優(you) 先、兼顧公平”這一分配原則中,“效率”是從(cong) 生產(chan) 力的角度來講的,強調的是社會(hui) 財富和社會(hui) 價(jia) 值的生產(chan) 創造。而“公平”是從(cong) 生產(chan) 關(guan) 係角度講的,強調的是創造出來的社會(hui) 財富和社會(hui) 價(jia) 值的合理分配。公平與(yu) 效率並不屬於(yu) 同一方麵的問題,效率側(ce) 重於(yu) 生產(chan) 力的角度,公平側(ce) 重於(yu) 生產(chan) 關(guan) 係的角度。從(cong) 這個(ge) 角度來看,它們(men) 之間不是完全對立的關(guan) 係,在某種程度上是相互促進的關(guan) 係。一方麵,提高效率,會(hui) 做大物質財富的“蛋糕”,為(wei) 實現公平提供物質前提;另一方麵,注重公平,使物質財富的分配更加公正、合理,能為(wei) 提高效率增添動力。在社會(hui) 主義(yi) 條件下,分配合理,人們(men) 的積極性就高,隨之效率就會(hui) 提高;效率提高了,可以用於(yu) 分配的財富就多了,就容易實現公平。

  從(cong) 生產(chan) 力和生產(chan) 關(guan) 係的角度來認識效率與(yu) 公平的關(guan) 係,為(wei) 我們(men) 在新時期處理效率與(yu) 公平的關(guan) 係提供了有益的啟示。馬克思主義(yi) 認為(wei) ,生產(chan) 力決(jue) 定生產(chan) 關(guan) 係,生產(chan) 關(guan) 係要適應生產(chan) 力的發展狀況。所以,我們(men) 在分配中究竟什麽(me) 時候強調效率、什麽(me) 時候突出公平,必須依據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離開當前的經濟發展實力和經濟發展水平,抽象地談論誰先誰後,沒有實際意義(yi) 。改革開放之初,由於(yu) 生產(chan) 水平長期停滯不前,人民生活水平長期得不到提高,廣大人民群眾(zhong) 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受到挫傷(shang) ,在這種情況下,就應該將效率放在優(you) 先位置。正如鄧小平所說:“如果不管貢獻大小、技術高低、能力強弱、勞動輕重,工資都是四五十塊,表麵上看來似乎大家都是平等的,但實際上是不符合按勞分配原則的。”[7]正是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在改革開放的進程中,我們(men) 把發展經濟、提高效率作為(wei) 發展的重點,實行了讓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的政策,極大地激發了人們(men) 的積極性,使經濟迅速增長,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綜合國力大幅增強。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們(men) 黨(dang) 也越來越認識到在繼續強調效率的同時,必須更加注重社會(hui) 公平。鄧小平在1992年南方談話中提出了注重社會(hui) 公平的初步思路,“就是先富起來的地區多交點稅,支持貧困地區的發展。當然,太早這樣辦也不行,現在不能削弱發達地區的活力,也不能鼓勵吃‘大鍋飯’。什麽(me) 時候突出地提出和解決(jue) 這個(ge) 問題,在什麽(me) 基礎上提出和解決(jue) 這個(ge) 問題,要研究。可以設想,在本世紀末達到小康水平的時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決(jue) 這個(ge) 問題”[8]。因此,我們(men) 要根據經濟發展的水平,正確處理效率與(yu) 公平的關(guan) 係。

  當前,我國進入了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加快推進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在這一新的曆史時期,應如何處理效率與(yu) 公平的關(guan) 係呢?筆者認為(wei) ,要更加注重社會(hui) 公平,繼續強調效率。

  要更加注重社會(hui) 公平,原因在於(yu) :第一,從(cong) 社會(hui) 主義(yi) 的價(jia) 值目標來看,維護和實現社會(hui) 主義(yi) 社會(hui) 的公平是我國社會(hui) 經濟發展的基本價(jia) 值取向;第二,從(cong) 社會(hui) 不公平造成的後果來看,日益嚴(yan) 重的社會(hui) 不公平現象,必將影響中國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hui) 的穩定。社會(hui) 不公平現象會(hui) 造成社會(hui) 各個(ge) 群體(ti) 之間的摩擦和矛盾。當這種矛盾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勢必引發或加重其他一係列的社會(hui) 問題,造成社會(hui) 的不安甚至是動蕩。第三,從(cong) 國家經濟實力的角度來看,進一步維護和實現社會(hui) 公平的時機條件已基本成熟。經過30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我國的經濟總量、綜合國力大大增強。2009年,我國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達到33.5萬(wan) 億(yi) 元,比1978年增長近12倍。2010年,我國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超過日本,成為(wei) 世界第二大經濟體(ti) 。經濟實力的增強為(wei) 我國解決(jue) 多年積累下來的貧富不均問題奠定了物質基礎。

  要繼續強調效率,這是因為(wei) :第一,在社會(hui) 主義(yi) 初級階段,發展生產(chan) 力是我們(men) 的主要任務。發展生產(chan) 力的途徑就是提高效率。盡管我國經濟有了較快發展,效率也有了很大提高,但經濟落後和效率不高的情況仍未根本改變。例如,2005年,我國的全員勞動生產(chan) 率隻有美國的1/41、日本的1/36,而且單位產(chan) 值消耗的能源、原材料、資源還很驚人。[9]第二,在市場經濟規律的作用下,市場主體(ti) 必然把效率放在第一位,由此它才能在市場競爭(zheng) 中立於(yu) 不敗之地。效率也隻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才能得以實現。因此,為(wei) 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保護市場主體(ti) 的積極性,必須繼續強調效率。第三,隻有繼續強調效率,才能進一步推動我國經濟的發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才能有效解決(jue) 包括貧富差距過大在內(nei) 的一切社會(hui) 矛盾和問題。

  注釋:

  [1]中共中央宣傳(chuan) 部理論局《理論熱點麵對麵(2006)》學習(xi)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頁。

  [2][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3卷第212頁,第311頁。

  [3]《列寧全集》第2版第31卷第137頁。

  [4]周新城《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經濟製度論》中國經濟出版社2008年版第182頁。

  [5]中共中央宣傳(chuan) 部理論局《理論熱點麵對麵(2010)》學習(xi)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頁。

  [7][8]《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30—31頁,第374頁。

  [9]蕭灼基《正確處理公平與(yu) 效率的關(guan) 係》,載於(yu) 2006年3月9日《文匯報》。

  (作者單位:漳州師範學院政法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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