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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誌華:國外資源型財政轉型錄

發稿時間:2012-02-28 00:00:00   來源:新理財   作者:傅誌華

  資源型財政指建立在以資源開發(加工、出口)為(wei) 主導的經濟結構基礎上的政府財政,或者說當地資源開發收入在政府公共收入來源中占有戰略地位的財政。由於(yu) 資源型財政對資源的依賴性強,資源產(chan) 品的價(jia) 格變化以及資源的不可再生性就直接影響到政府財政的長期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財政穩定基金從(cong) 國外情況看,設立預算(財政)穩定基金——將政府在資源盛產(chan) 期或者資源產(chan) 品價(jia) 格上漲時期獲得的一部分“超額”收入存儲(chu) 起來,以備資源枯竭或者資源產(chan) 品價(jia) 格下跌時期使用,是解決(jue) 這個(ge) 問題的一種有效辦法。雖然我國從(cong) 總體(ti) 上講不屬於(yu) 資源型財政,但有些地方政府財政具有明顯的資源型特征,通過總結國際經驗,我們(men) 可從(cong) 中得到有益的啟示,特別是對於(yu) 目前我國解決(jue) 資源型城市轉型問題無疑有重要的借鑒意義(yi) 。

  據不完全資料,到目前為(wei) 止全球至少有17個(ge) 國家或地區設立了類似的財政穩定基金。這些國家或地區政府用“過剩”的或“額外”(相對於(yu) 法律規定的一定水平來講)獲得的資源出口收入形成的專(zhuan) 門財政基金,大致可分為(wei) 兩(liang) 大類型:

  一是穩定基金,目的是保持政府預算的長期穩定,在委內(nei) 瑞拉、哥倫(lun) 比亞(ya) 、科威特、尼日利亞(ya) 、挪威、智利和俄羅斯等設立了類似基金。二是儲(chu) 蓄型後代基金,目的是保障子孫後代在將來資源枯竭以後“有飯吃”,加拿大的艾伯塔省、美國的阿拉斯加, 以及科威特、阿曼、巴布亞(ya) 新幾內(nei) 亞(ya) 等設立類似基金。

  這兩(liang) 類基金與(yu) 一般的預算儲(chu) 備基金(如香港、新加坡、愛沙尼亞(ya) 、南非等國家和地區設立的)不同。一般的預算穩定基金是用政府預算發生盈餘(yu) 年度的收入累積以及非常規收入(如一次性私有化收入)形成,目的是為(wei) 了在經濟蕭條時穩定政府的預算支出。而穩定基金和後代基金這兩(liang) 類基金主要是針對資源產(chan) 品價(jia) 格變化無常以及資源的不可再生性而言的,所以,其目的也是具體(ti) 而明顯的:建立穩定基金是為(wei) 了緩和資源價(jia) 格波動對政府預算收支的直接影響,或者增加政府對資源開采地區的撥款;設立後代基金是為(wei) 了在當地資源枯竭之後使用,或者對資源開采地區居民的額外支付。

  啟示與(yu) 借鑒

  雖然我國從(cong) 整體(ti) 上講不是一個(ge) 資源型財政國家,但我國許多地方政府的資源型財政特征卻是十分明顯的,包括一些地級和縣級城市。從(cong) 實際情況看,這些城市的地方財政不同程度地麵臨(lin) 資源型財政的困擾:不僅(jin) 資源產(chan) 品價(jia) 格變化直接影響到地方經濟和財政的穩定,而且資源枯竭已經威脅到生存問題,使得這些地方的政府財政困難形勢比起其他地方更為(wei) 嚴(yan) 峻。根據上述國際經驗並結合我國資源型城市的實際情況,我們(men) 認為(wei) 以下幾點值得考慮:

  1、深入認識資源型財政的特點和規律,高度重視地方資源型財政麵臨(lin) 的問題。出現或即將出現資源枯竭問題的城市所麵臨(lin) 的生存危機,已成為(wei) 我國社會(hui) 經濟發展中的嚴(yan) 重問題之一,妥善解決(jue) 這一問題是我們(men) 倡導“統籌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hui) ”的重要任務。如何解決(jue) 這些問題,當然要從(cong) 相關(guan) 的製度、體(ti) 製、政策方麵綜合考慮,其中公共財政應當發揮的作用、需要承擔的責任是不言而喻的。財政部門應當積極、主動地認識這一客觀事實,根據資源型財政的特點和規律提出相應的舉(ju) 措,將有效解決(jue) 資源型城市的財政困難放在我國財政改革與(yu) 發展的大局中統籌考慮。

  2、關(guan) 於(yu) 處於(yu) 資源衰落期的資源型城市麵臨(lin) 的轉型成本問題,應當明確各級政府財政共同承擔的原則,特別是要明確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承擔必要的轉型成本。目前,我國已經有一批資源型城市開始進行經濟結構轉型,如遼寧省阜新明確將轉向“現代農(nong) 業(ye) ”,有些城市甚至提出搬遷問題,如甘肅省玉門。其中最大的困難之一是資金來源問題,即如何籌集轉型或搬遷所需的巨額資金。顯然,單靠本來就困難重重的地方財政肯定不行,必須由“國家拿錢”並給予政策扶持。這實際上是對這些城市過去對國家貢獻的一種合理的補償(chang) ,符合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原則。

  3、可以考慮在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設立資源型城市補償(chang) 基金。比如通過加大資源稅力度以及從(cong) 重要資源產(chan) 品(包括石油、天然氣、煤炭等)漲價(jia) 收入中提取必要份額等作為(wei) 基金來源,主要用於(yu) 資源枯竭城市轉型所需的建設,包括解決(jue) 普遍存在的地麵沉陷、固體(ti) 廢棄物堆放、水資源破壞等特殊生態治理問題,以及轉型過程中的職工生活保障、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等。

  4、對於(yu) 成熟期、成長期以及新開發的資源型城市,應當未雨綢繆,設立地方財政長期穩定基金。根據國際經驗試行設立長期穩定基金,是確保資源型城市財政經濟長遠穩定發展的有效舉(ju) 措之一。具體(ti) 來講,可以由國家按照一定的財經指標統一確定“資源型城市(縣、區)”的標準,凡符合標準的地方政府可享受相應的政策,通過立法設立地方財政穩定基金:依法從(cong) 本地資源性收入中提取必要的部分作為(wei) 地方財政穩定基金的來源,在資源枯竭時用於(yu) 彌補地方財政收入不足,以及用於(yu) 地方經濟轉型。

  總之,對於(yu) 地方資源型財政問題,中央財政主動考慮比被動考慮要好,早考慮比晚考慮要好。摸清情況,分類指導,從(cong) 製度建設上著眼於(yu) 長遠安排,應當是我們(men) 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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