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斌:以市場化導向重新審視金融改革
發稿時間:2012-02-22 00:00:00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作者:夏斌
中國金融改革現在的最大挑戰是,如何在國內(nei) 各種複雜的矛盾中,始終如一地堅持市場導向的原則。這是中國金融改革的首要原則、核心準則。有必要以此重新審視中國金融改革。
準入市場化
在機構準入方麵,中國要重視的不是美國“大而不能倒”的問題,恰恰是“小而不能倒”的問題。因為(wei) 監管部門要承擔維持社會(hui) 穩定的最後責任,自然對小機構的準入采取了過於(yu) 謹慎、阻礙發展的態度。解決(jue) 的辦法,未來10年,中國必須盡快建立市場退出的社會(hui) 風險防範機製。除了要建立存款保險、投資保障基金、進一步嚴(yan) 格機構審慎監管措施外,必須加強對存款者、投資者的教育,使整個(ge) 社會(hui) 能適應市場風險。在建立機構市場退出的社會(hui) 風險防範機製後,應迅即全麵地梳理與(yu) 修改相關(guan) 製度,允許國內(nei) 民營資本自由進入各類金融機構。
在金融產(chan) 品包括創新產(chan) 品準入方麵,監管部門應嚴(yan) 格執行國家關(guan) 於(yu) “審批、核準、備案”所分別定義(yi) 的內(nei) 容,進行產(chan) 品準入的監管。不允許監管部門變相或者暗中以各類實施細則的形式,實質性地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金融管理。
可以預期,中國存款利率市場化是一個(ge) 逐步推進的過程。應抓緊擇機推行如存款利率先窄幅浮動的改革方式。同時,可通過不斷推進理財市場,推動金融部分“脫媒”,加大傳(chuan) 統金融業(ye) 務壓力,使利率市場化“水到渠成”。
完善金融市場
市場統一,必然提高效率。解決(jue) 長期得不到解決(jue) 的債(zhai) 券市場多頭管理、市場分割等問題,不存在任何理論爭(zheng) 議,能否統一取決(jue) 於(yu) 金融最高決(jue) 策者的決(jue) 斷。各地“各自為(wei) 政”的各類場外交易場所(包括產(chan) 權交易所)的合並集中,同樣不存在任何理論上、技術上的困難。關(guan) 鍵是中央政府要下決(jue) 心、指令明確,建立全國統一的場外市場。
伴隨境內(nei) 外人民幣業(ye) 務的開展,應盡快鼓勵民間資金與(yu) 亞(ya) 洲相關(guan) 機構合作,組建跨國評級機構,評估亞(ya) 洲債(zhai) 券,支持亞(ya) 洲市場的發展。
鼓勵私募基金可按國家現行法規運作。法規不完善的,可以完善。但不宜出台行政審批性質的“產(chan) 業(ye) 基金管理辦法”。政府可以出台相關(guan) 辦法,主要用於(yu) 約束用納稅人的錢投資私募基金的行為(wei) 。
繼續堅持吸引外資的政策,但重點必須是引進有利於(yu) 改變我國發展方式和提高競爭(zheng) 力的技術、管理、人才,而不是單純引入資金。在一定時期內(nei) ,應嚴(yan) 格控製外資進入中國資本市場、房地產(chan) 市場(包括商用地產(chan) ),與(yu) 此相違背的政策製度,應盡快予以糾正。
對金融市場的麵向境內(nei) 交易者的各類製度創新,包括股票發行製度、股指期貨、國債(zhai) 期貨等金融衍生品,原則上,早開放、早主動,早試驗、早收益。但對一切涉及放大信用杠杆的金融產(chan) 品創新,應堅持“以我為(wei) 主”、“以實踐為(wei) 主”的原則,結合宏觀調控需要,通盤考慮。對於(yu) 打通境內(nei) 、境外市場通道的各類創新,不能“孤軍(jun) 深入”,必須視國家金融開放戰略部署有序實行。
完善中小企業(ye) 融資體(ti) 係
完善中小企業(ye) 融資體(ti) 係是個(ge) 係統工程。必須要有信貸、稅收、擔保、工商、統計等各項政策的協同。
按普惠原則,對於(yu) 一切從(cong) 事向中小企業(ye) 特別是小企業(ye) 、微企業(ye) 進行信貸支持的各類機構,一律給予政策優(you) 惠,以更廣泛地動員金融資源。
嚴(yan) 格設定城市商業(ye) 銀行、農(nong) 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的服務對象和經營區域。金融監管部門不應以其經營業(ye) 績為(wei) 激勵,鼓勵該類機構升級、跨區跨經營,也不應輕易鼓勵走全國連鎖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同樣,對這類機構的投資人及投資比例限製,應盡快放開。
完善政策性金融體(ti) 係
金融支持“三農(nong) ”問題,相當程度上存在政策性金融的含義(yi) 。對此,除了要有各種財稅政策優(you) 惠外,必須出台限製農(nong) 村資金回流城市、鼓勵城市資金流向農(nong) 村的明確政策。
鼓勵農(nong) 村合作金融機構支持“三農(nong) ”的關(guan) 鍵是,對農(nong) 村合作金融組織的經營,要真正尊重農(nong) 民意願,支持農(nong) 民創造的各種經營方式,杜絕一切不應有的行政幹擾。在監管上,要“往後退”,切忌照搬國際先進監管經驗,將監管沿海發達城市現代商業(ye) 銀行的政策,簡單套用到交通不便、信息滯後、貧窮落後地區的農(nong) 村“合作金融組織”上。
一切涉農(nong) 金融機構的業(ye) 務,應享受普惠政策。今後政策性業(ye) 務可以公開招標,由普通商行承擔,享受一定的優(you) 惠政策,但須單獨到賬,分別考核。
中國目前所處的發展階段決(jue) 定了政策性銀行的業(ye) 務不應縮減,而應進一步加強。國開行、進出口銀行大可不必搞股份製、公開上市,更不應該引入外國戰略投資者。當前中國不缺商業(ye) 銀行,缺的是有實力的、經營得道的政策性銀行。因此,不應鼓勵政策性銀行轉化為(wei) 商業(ye) 銀行,更不應鼓勵轉向兼有政策性業(ye) 務和商業(ye) 業(ye) 務的綜合性銀行。
國有金融資產(chan) 管理
當今中國,國有資本基本控股全國的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基金等各類金融機構,這違背金融改革的市場化導向。同時,產(chan) 業(ye) 與(yu) 金融的密切關(guan) 係,不利於(yu) 充分體(ti) 現市場競爭(zheng) 原則;民間資金基本被排斥在外,也不利於(yu) 中國高儲(chu) 蓄狀態下經濟結構的調整。
應盡快明確國有金融資產(chan) 管理的原則。在現階段,國有金融資產(chan) 管理,不能一味追求“管理規模越大、增值越快越好”的單一的商業(ye) 原則。國家應確立目標,將不同類的金融企業(ye) 區別為(wei) 應絕對控股和可以相對控股的兩(liang) 類,實行股份有進有出、有增有減的方針。堅決(jue) 杜絕“一刀切”商業(ye) 化。
中央和地方金融資產(chan) 的管理,可堅持財政歸屬主體(ti) 不同、管理相同的原則,納入國家對金融資產(chan) 管理的統一部署。地方管理的金融資產(chan) ,多屬中小金融機構,應鼓勵由地方持股向民營資本轉變,地方集中財力解決(jue) 公共財政問題。
理順“黨(dang) 企”、“政企”的核心,是要處理好政府控股企業(ye) 董事長和管理層的職位屬性問題。隻要是政府委派,薪酬水平一律不由市場決(jue) 定。反之,則由市場決(jue) 定,並有隨時被解雇的風險。
金融監管與(yu) 監管協調
美國《新監管法案》和《巴塞爾協議Ⅲ》的中心意義(yi) ,是降低杠杆率,防止微觀利潤衝(chong) 動引發信用膨脹。這對中國同樣有意義(yi) 。但是,中國是個(ge) 潛在增速較高的國家,且是一個(ge) 高儲(chu) 蓄率、資本跨境流動適當管製的國家,因此應注意發揮好金融功能對挖掘潛在增長能力的作用,不能作繭自縛。在國內(nei) 結構調整暫時緩慢,社會(hui) 流動性過多局麵下,可以用比《巴塞爾協議…》更嚴(yan) 格的標準要求中國的銀行業(ye) ,但切忌在解決(jue) 短期問題上,用長期性的法律法規予以固化,更不必追求引領世界金融監管改革的虛名。
同理,當國家信貸規模調控處於(yu) 困難時期,對信托公司“銀信合作”等理財市場規模予以暫時性的控製,這是不得已的短期措施,同樣不能用長期性的法規製度予以固化,更不能用類似銀行監管的資本充足率等要求,去約束本質上與(yu) 銀行不同的信托、基金公司的業(ye) 務。
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各有利弊。在金融創新活躍期,若在金融監管部門分設的情況下,必須設有部門間政策協調機製,需要將功能性監管,匯總、轉換成對機構的監管,進行對口管理。對於(yu) 實際執行某種金融功能的,“影子”機構,需要根據“功能大於(yu) 形式”的原則,應由有關(guan) 監管部門備案監管。
中國國土遼闊,要切實在提高金融監管水平的同時,促進不同地區經濟,特別是落後地區、瓶頸行業(ye) 的發展。關(guan) 鍵是對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和交通不便、信息不靈、經濟落後的地區,對現代化大商業(ye) 銀行和邊陲落後地區的小金融機構,必須分類處置,實施不同的監管標準。不能“一刀切”、一律簡單套用國際監管標準和沿海發達地區的監管標準。
中國目前金融監管協調的完善,不在於(yu) 成立由多高職位領導掛帥的機構,而在於(yu) 以法律法規,明確需要協調什麽(me) ,健全的協調機製又是什麽(me) 。如果仍維持現在的組織架構,則應明確包括文件會(hui) 簽的時限、部門不同意見表達的方式、最後協助最高決(jue) 策者的智力援助如何形成等。
監管部門與(yu) 被監管企業(ye) 人員之間調動,需要堅持一定的“防火牆”製度,監管部門不能直接違背《公司法》,任命、指派被監管企業(ye) 管理層人員。
當今全國金融市場的製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全國的金融市場已深度統一,市場上任何一項新的金融改革措施出台,往往會(hui) 波及全國。因此,政府有關(guan) 部門在批準各地進行“綜合改革試驗區”之類的方案時,不宜再提“先行先試”之類的條款,不要再給政府的宏觀調控另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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