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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提“事後追認”的改革邏輯

發稿時間:2012-02-14 00:00:00   來源:時代周報   作者:社論

  在2月4日-6日的亞(ya) 布力中國企業(ye) 家論壇上,經濟學家張維迎在主題演講中強調“非法集資是惡法”,並以當下熱議的吳英案為(wei) 例,感歎當年鄧小平保護年廣久的舊事在今天難以重演。

  張維迎所言之“鄧小平保護了年廣久”,雖已過去近30年,但至今仍是我國個(ge) 體(ti) 經濟發展繞不過的標誌性事件:在改革開放初期,以雇工人數8人為(wei) 界,超過則構成“資本家”的定性。而其時年廣久雇工不僅(jin) 超過8人、且對工人有粗暴行為(wei) ,於(yu) 是圍繞年廣久“剝削的資本家”的爭(zheng) 論彌漫全國。基於(yu) 此,1984年10月,鄧小平以其遠見卓識,將肯定年廣久上升到保護個(ge) 體(ti) 經濟發展的高度,以“事後追認”的形式有力推動了改革進程。

  對於(yu) 從(cong) 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國家而言,“事後追認”對於(yu) 深化改革而言,不僅(jin) 具有偶然性,更具有必然性—因為(wei) ,基於(yu) 改革實踐的摸索特征,以及改革力量的平衡屬性,對諸多領域(禁區)的突破,不得不采取“先嚐試後追認”的辦法。而在諸多偶然性事件充斥的改革過程中,因原有法律、規章嚴(yan) 重滯後於(yu) 改革實踐,對部分改革實踐進行階段性的抑製、乃至打擊亦是一種必然。而在階段性的衝(chong) 突之後,經濟發展對陳章舊習(xi) 的倒逼力度又必然會(hui) 逐步加大,從(cong) 而造成“事後追認”之於(yu) 深化改革的必然性。

  當然,相對於(yu) 由係統的頂層設計依序推動的改革而言,“事後追認”固然是深化改革的次優(you) 選擇。但是,事實上,對於(yu) 任何一個(ge) 轉軌國家而言,先驗性的完美改革路徑均不可能存在,而在實踐中、博弈中形成的“事後追認”模式,不得不屢次成為(wei) 深化改革的次優(you) 選擇。

  回顧改革開放33年的曆史,“事後追認”屢次成為(wei) 深化改革的次優(you) 選擇:1978年,由小崗村18位農(nong) 民私自嚐試的土地承包,可謂違反了其時農(nong) 村集體(ti) 主義(yi) 的天條,但是在其時如潮般的爭(zheng) 議中,1982年中央以“一號文件”的形式,不僅(jin) 對小崗村的嚐試予以肯定,更是將“家庭聯產(chan) 承包責任製”向全國範圍推廣,由此全麵拉開了改革開放的序幕;上世紀80年代初,因價(jia) 格雙軌製形成的“計劃內(nei) ”與(yu) “計劃外”的價(jia) 格落差,使得其時全國“倒爺”可謂遍地走,而由此對“投機倒把罪”的觸犯,僅(jin) 1982年即判刑多達3萬(wan) 人左右,但在我國經濟逐漸向市場經濟轉軌之後,不得不再次用“事後追認”的形式於(yu) 1997年取消《刑法》中的“投機倒把罪”;上世紀90年代初,各地紛紛通過承包製對集體(ti) 企業(ye) 的僵化屬性進行突破,其時中央在一定時期的靜觀之後,於(yu) 2003年不僅(jin) 對之進行“事後追認”,更由中央發文全麵啟動全國範圍內(nei) 的國有企業(ye) (含集體(ti) 企業(ye) )改製。

  再回到張維迎對“非法集資是惡法”的呼籲現場、回到當下對係列民間金融案件爭(zheng) 議潮起的當下輿論,我們(men) 發現這是基於(yu) 金融壟斷對民企發展形成持續抑製的情緒反彈。這種情緒反彈的背後,是金融製度改革相比當下經濟發展的嚴(yan) 重滯後,是金融資源在國企和民企之間的嚴(yan) 重錯配。這種情緒反彈的訴求,是試圖再次以“事後追認”的方式,通過次優(you) 選擇促進金融體(ti) 製改革的進一步深化。

  必須承認這種訴求的合理性。雖然,對於(yu) 金融體(ti) 製改革而言,我國於(yu) 1990年底分別成立了上交所和深交所,並於(yu) 2009年7月A股市值首超日本成為(wei) 全球第二大證券市場;我國銀行業(ye) 亦於(yu) 1998年起通過持續注資和剝離壞賬,以近4萬(wan) 億(yi) 元的代價(jia) 全麵啟動國有銀行改製,並於(yu) 2005年後陸續推動國有銀行上市,此後數年我國銀行業(ye) 的淨利潤複合增長率更是年均高達40%以上。但是,我國證券市場膨脹發展的收益方,除極少數民企外,絕大多數為(wei) 國企所分享,散戶投資者的虧(kui) 損占比更是“十居其九”。而我國銀行業(ye) 的高速贏利,並非來自其業(ye) 務模式的創新,而是持續依賴於(yu) 利差壟斷獲取—利差壟斷得以持續的基礎,恰恰是對民間金融的持續抑製。

  對民間金融的持續抑製,往往以民企的受傷(shang) 為(wei) 代價(jia) —這是因為(wei) ,與(yu) 國企可以相對低成本從(cong) 銀行借貸,以及可以通過股市、債(zhai) 市和信托等多元渠道融資相比,絕大多數民企不僅(jin) 融資渠道單一,而且往往正規借貸無門,從(cong) 而不得不高息從(cong) 民間借貸。由此而論,更多的所謂“非法集資”是基於(yu) 客觀無奈的選擇,而非主觀故意的欺騙,這就是張維迎在亞(ya) 布力中國企業(ye) 家論壇上“非法集資是惡法”言論獲得熱烈掌聲的原因所在,這同樣亦是吳英案英當下輿論爭(zheng) 議潮起的根源所在。

  絕大多數被迫無奈的所謂“非法集資”,確實到了需為(wei) 之“事後追認”的時候,國有金融壟斷之幕的撕開、民間金融開放之幕的拉開亦到了刻不容緩的時候。因為(wei) ,建立在抑製民間金融基礎上的持續利差壟斷,不僅(jin) 已讓民眾(zhong) 因負利率剝奪而難以有效推動內(nei) 需增長,更讓民企因融資渠道收窄(融資成本高企)而難以承受。

  當然,對於(yu) 改革開放已33年的當下而言,應該說係統性的頂層設計早應列入深化改革的日程之中,而不應持續依賴於(yu) “事後追認”來對深化改革形成突破。但是,基於(yu) 當下相對停滯的改革而言,我們(men) 不得不勉為(wei) 其難地認為(wei) ,“事後追認”仍應是深化改革的次優(you) 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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