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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製的思考

發稿時間:2012-02-08 00:00:00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作者:何春梅 徐傑

  近年來,各省市的中小金融機構和準金融機構快速發展,各地政府也越來越認識到發展金融業(ye) 對於(yu) 促進本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更加重視金融管理工作。與(yu) 之相對應,地方金融工作部門(簡稱“金融辦”)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出來。自2002年3月北京市金融辦成立至今,內(nei) 地31個(ge) 省、市、自治區中除福建省外有30個(ge) 已經成立了省級金融辦。到2009年底,全國 283個(ge) 地級以上的城市中有222個(ge) 成立了金融辦,許多縣市級別城市也成立了金融辦。這些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日常的工作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遇到不少體(ti) 製上的難題。

  當前地方金融管理體(ti) 製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的金融管理體(ti) 製,以“一行三會(hui) ”的垂直監管體(ti) 係為(wei) 主要內(nei) 容。但在地方金融機構和金融組織不斷創新的情況下,現行金融管理體(ti) 製特別是地方金融管理體(ti) 製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日益凸顯:

  一是不能適應地方金融發展的需要。隨著我國第一輪以大銀行為(wei) 代表的大型金融機構改革的成功,我國的金融創新主要集中在地方的小型金融機構和金融組織上。各類金融組織和產(chan) 品創新活動、混業(ye) 經營的不斷發展,使得當前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垂直管理、分業(ye) 監管為(wei) 主的金融管理體(ti) 製難以適應,往往出現一些監管交叉或監管真空的領域。同時,由於(yu) 監督鏈條過長及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嚴(yan) 重製約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目前各地大量存在的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股權投資基金等,其經營實質上就是金融業(ye) 務,但高度集中的監管體(ti) 製往往對其疏於(yu) 監管。眾(zhong) 多的市場主體(ti) 和龐大的社會(hui) 融資規模,已經超出了現有監管部門的掌控範圍和能力,金融風險防範的難度很大。

  二是中央和地方監管主體(ti) 權責不統一。主要體(ti) 現在兩(liang) 個(ge) 方麵:一是中央與(yu) 地方的監管權責不對等。當前金融監管體(ti) 係監管是垂直的,風險組織和承擔是地方的。由於(yu) 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不能及時了解和掌握問題機構的情況,從(cong) 而導致不能及時化解風險,也不利於(yu) 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二是各地方在地方金融機構和準金融機構的監管上權責不統一。以河南為(wei) 例,擔保公司成立的審批權在工商局,但實際運作包括風險暴露後的處置卻歸金融辦管。

  三是重金融風險監管輕金融發展。現行“一行三會(hui) ”的金融監管體(ti) 製,比較偏重對金融風險的監管,一定程度上有過度監管之虞。例如,銀監會(hui) 在銀行業(ye) 的準入上把關(guan) 過於(yu) 嚴(yan) 格,民間資金進入銀行業(ye) 困難重重,這與(yu) 新舊“非公三十六條”的精神不相一致。同時地方政府有強烈的金融發展願望,民間資金也希望能夠進入金融業(ye) ,但這些要求往往被抑製。由於(yu) 金融管理權在中央,而為(wei) 了便於(yu) 管理,往往采取“一刀切”或“切一刀”的做法,使得地方對本區域金融發展的規劃往往很難落地,地方金融資源配置不均衡。當前我國各地的金融資源在一小部分地區過度集中,而多數地區則供給嚴(yan) 重不足。在這些地區,應該認可地方政府在金融發展中的職責,適度下放金融監管權限,允許地方做一些金融創新活動。

  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ti) 製的建議

  應積極探索建立科學、務實、規範、高效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體(ti) 製,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信息優(you) 勢和資源潛力,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使金融真正能夠適應並服務地方經濟的發展。

  一是合理劃定中央和地方的管理邊界。首先,對於(yu) 明確歸“一行三會(hui) ”監管的業(ye) 務內(nei) 容,地方金融辦要做好服務和協調工作,幫助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更好地發揮監管引領作用,服務金融機構更好地發展。其次,支持轄區內(nei) 的金融機構貫徹落實監管部門的監管原則和政策,及時反饋運行當中的相關(guan) 意見;另外,承接金融管理部門交接給地方政府處置的一些案件和風險化解的工作;此外,對“一行三會(hui) ”不管或者管不到的金融機構或業(ye) 務,地方金融辦應承擔起監管職責。證券、保險在市州以下沒有派駐機構,金融監管機構在縣以下基本沒有分支機構,很難處處管到。貸款公司、典當行、不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的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私募基金等地方政府有權批準設立的交易所,監管都應該交給地方政府,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管理成本低、效益高的優(you) 勢。

  二是統一規範和明確地方金融辦的職能。目前大多數地方的金融監管工作都是由地方金融辦來負責,但目前各省職能定位差異大。例如,有的地方金融辦接受發改委的授權,負責對VC和PE的備案管理;大多數地方政府指定金融辦負責產(chan) 權等交易所的組建和管理;有個(ge) 別金融辦還承擔了本應由銀監局承擔的打擊非法集資的職責,如浙江和廣西。針對部分地方金融管理職能過於(yu) 分散的情況,地方政府應打破部門壁壘,將分散於(yu) 各部門的金融職能整體(ti) 集中至金融辦,便於(yu) 金融辦統籌對地方金融進行更有效、更專(zhuan) 業(ye) 化的管理和服務;理順地方準金融機構的監管體(ti) 製,對業(ye) 務內(nei) 容相同或相近的金融機構實行統一的監管標準和監管要求,並最好交至金融辦統一管理。另外,還需加強地方金融管理隊伍建設,通過加強現有人員的培訓交流、引進金融專(zhuan) 業(ye) 大學畢業(ye) 生,以及從(cong) 金融機構引進一批幹部等措施,提高地方金融管理隊伍的專(zhuan) 業(ye) 水平。

  三是規範和完善對準金融機構的監管。首先,要完善對準金融機構的監管流程,督促建立規範的準金融機構業(ye) 務運行平台係統。目前很多地方準金融機構尚未建立規範高效的業(ye) 務運行係統,相關(guan) 監管部門難以及時獲取有效的監管信息,而且當前對準金融機構的監管基本還停留在審批設立和事後風險處置環節上,風險預警係統薄弱。應參照監管此類金融企業(ye) 的相關(guan) 監管標準,對準金融機構實行事前監管和過程監管,及時發現潛在風險。其次,提高準金融機構監管的立法層級。目前對多種形式的準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和典當行,還沒有行政法規以上立法予以規範。為(wei) 防止潛在的金融風險,應當在國家層麵對準金融機構監管製定立法,至少製定行政法規,就監管的重大問題做出規定,各地可以在不違背國家立法的原則下,通過地方立法因地製宜地完善和細化規則。

  (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金融辦;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本文吸收了2011年12月國家行政學院“提高金融服務地方經濟能力”專(zhuan) 題研討班學員的討論觀點,匯總並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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