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軍:我國金融體製改革的關鍵突破口
發稿時間:2012-01-11 00:00:00 來源:上海證券報 作者:王軍(jun)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谘詢研究部副部長)
金融業(ye) 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核心,具有牽一發動全身的全局效應,是振興(xing) 經濟全局的催化劑,若處理不慎也會(hui) 成為(wei) 撼動全局的火藥桶。因此,國內(nei) 外經濟形勢越是錯綜複雜,經濟社會(hui) 發展壓力越是加大,就越需重視金融體(ti) 製改革的獨特關(guan) 鍵作用。深化金融體(ti) 製改革,將強烈激發我國的經濟潛能,大幅開拓我國經濟發展空間,創造我國經濟社會(hui) 發展新局麵。
深化金融體(ti) 製改革形勢緊迫,勢在必行,關(guan) 鍵在於(yu) 選準突破口,方向正確,措施得當,改革即成功一半。筆者認為(wei) ,未來我國金融體(ti) 製改革應把以下四個(ge) 方麵作為(wei) 關(guan) 鍵突破口。
首先,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近年來,得益於(yu) 我國綜合實力攀升,在一般競爭(zheng) 力領域,我國民間資本已高度發達,為(wei) 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準備了物質條件。同時,我國民間資本事實上也早已大範圍實質性地參與(yu) 了金融業(ye) 務,其激發經濟活力優(you) 勢與(yu) 造成負麵影響均在不少區域和行業(ye) 有充分體(ti) 現。因此,因勢利導,發展與(yu) 規範並重,發揮民間資本優(you) 勢,遏製違法違規經營已成為(wei) 當前不可回避的現實任務。
但就現狀而言,我國民間資本參與(yu) 設立金融機構依然還有不少障礙,主要問題是在發起設立某些金融機構時,民間資本不能擁有較為(wei) 獨立的主導地位,大型國有金融機構參股作為(wei) “監管連坐”幾乎成為(wei) 設立這類機構的準入條件。這不僅(jin) 束縛了民間金融機構設立的自由度,也破壞市場經濟體(ti) 係中權責自負的基本原則,在客觀上增加了大型國有商業(ye) 銀行的經營負擔。作為(wei) 短期政策,其不乏合理與(yu) 現實性,但畢竟難為(wei) 長久之計。規範民間資本金融行為(wei) ,防範相關(guan) 風險最終隻能依靠法製與(yu) 監管體(ti) 係高效率。筆者為(wei) 此建議,盡快製訂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資格審核辦法,充實監管力量,實現民間資本設立金融機構資格審批法製化。
其次,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近年來,我國經濟市場化水平不斷提高,利率市場化進程相對滯後,兩(liang) 者之間存在加速協同的強烈需求。現實表明,我國加速推進利率市場化的基本條件已具備,實現利率市場化收益效應顯著增強,現在亟需提升金融體(ti) 係的市場化程度,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以適應新的經濟形勢。
在利率管製下,銀行業(ye) 利潤過高,且對管製性利差依賴較大,不僅(jin) 損害了存款人利益,也大大增加了其他行業(ye) 的成本,民間市場利率與(yu) 管製利率差又導致地下金融泛濫。而從(cong) 銀行業(ye) 現狀來看,整體(ti) 實力近年大幅提升,適應市場的能力已有長足進步,已有多種金融產(chan) 品實際上已突破了利率限製;從(cong) 正麵效應看,利率市場化將逐步彌合民間市場利率與(yu) 基準利率的差距,增加金融體(ti) 係透明度,降低金融隱患。同時,修正資金價(jia) 格扭曲,優(you) 化金融體(ti) 係和資源配置效率,滿足不同信用等級客戶滿意度,也大大有利於(yu) 倒逼我國銀行體(ti) 係提高競爭(zheng) 力。為(wei) 爭(zheng) 取在三年時間內(nei) ,完全實現利率市場化,建議盡快分步采取以下措施:穩定短期存款利率,擴大貸款下浮幅度30%到50%;放寬長期大額存款上浮幅度30%到50%;最終全部放開存貸款利率。
其三,強化地方政府監管權責。建立強大而不遏製活力的金融監管體(ti) 係是打造發達金融體(ti) 係的難點,也是確保我國金融體(ti) 係發展規範平衡的核心任務。國際經驗表明,發達金融體(ti) 係必定是多層次金融體(ti) 係,而多層次金融體(ti) 係必會(hui) 導致監管主體(ti) 多元化、專(zhuan) 業(ye) 化和監管分工精細化。健全金融監管體(ti) 係是建立我國發達現代金融體(ti) 係的基礎性工作,應超前部署,及早成型。
總體(ti) 看,近年間我國金融監管體(ti) 係在防範傳(chuan) 統業(ye) 務和骨幹金融機構風險上已積累了豐(feng) 富經驗,整體(ti) 監管實效令人滿意。但與(yu) 此同時,中央政府相關(guan) 部門在統管監管問題上力量已明顯不足,比如小微金融機構及業(ye) 務數量龐大,涉及客戶眾(zhong) 多,業(ye) 務類型多樣,與(yu) 地方企業(ye) 以及地方經濟發展聯係緊密,單靠中央政府現有監管力量,不僅(jin) 力不從(cong) 心,也容易脫離地方經濟發展實際,更會(hui) 形成中央與(yu) 地方政府間的利益博弈。但金融機構在日常運行中,地方企業(ye) 與(yu) 地方政府又身在利益格局中心,擔負地方經濟發展重任。這又使得中央政府與(yu) 地方政府存在權責的失衡。有鑒於(yu) 此,建議盡快匹配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權責,將部分規模較小又貼近地方經濟發展的中小金融機構監管權限下放地方政府,在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時,強化地方政府的監管責任。
近年來,國內(nei) 外金融風險形成機製發生較大變化,非傳(chuan) 統金融風險急速上升,影子銀行業(ye) 務以其信息不透明、高杠杆、轉移信用風險和期限轉移成為(wei) 重大金融風險新來源。鑒於(yu) 防範影子銀行風險已成我國當務之急,創新金融監管機製已是強化地方政府監管的題中應有之義(yi) 。這要求盡快製訂監管法規,厘清監管責任,確立機構和業(ye) 務登記製,製定和完善業(ye) 務標準,建立影子銀行金融風險損失追溯製度,形成事前風險防範與(yu) 事後處罰的動態監管機製。
其四,盡快建立存款保險製度。當前,國際經濟金融風險多發,國內(nei) 經濟周期下行,部分金融機構經營風險上升,中小金融機構增多,房地產(chan) 價(jia) 格深幅調整帶來地方融資平台問題和民間融資風險等內(nei) 在因素,均會(hui) 損害金融機構的資產(chan) 安全。綜合考慮這些因素,我國未來將有可能進入金融風險高發期,作為(wei) 預防與(yu) 化解銀行支付風險的重要工具,建立存款保險製度實為(wei) 當時首選。
為(wei) 此,需要抓緊與(yu) 推進存款保險製度密切相關(guan) 的一係列製度建設:比如建立存款保險法律體(ti) 係,防止金融機構主動提高風險偏好實施風險轉嫁;早期存款保險機構建設應主要依托政府信用,確保機構權威性和公信力;建立骨幹存款風險評估專(zhuan) 業(ye) 機構,開發存貸款風險評估核心技術等等。此外,還應積極利用現有金融監管體(ti) 係,進一步強化審慎監管製度,盡力分散化解金融體(ti) 係的風險,減輕存貸款保險壓力,強化金融體(ti) 係抵禦風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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