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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培勇:積極財政的重心應是減稅

發稿時間:2012-01-10 00:00:00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記者 金輝 北京報道

  經濟參考報:中央經濟工作會(hui) 議提出,要把握穩中求進的總基調,您認為(wei) ,2012年的積極財政政策的重心在哪裏?

  高培勇:2012年,我國宏觀經濟政策的總體(ti) 格局應保持中性,不宜對當前歐美經濟形勢呈現的新一輪震蕩反應過度。在財政政策上,也就是應保持名為(wei) “積極”、實為(wei) “穩健”的格局。具體(ti) 而言,那就是將財政赤字維持在10000億(yi) 元上下的水平,包括用舉(ju) 借國債(zhai) 方式彌補的赤字和動用中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彌補的赤字。在此空間內(nei) ,相應實施增支和減稅兩(liang) 種舉(ju) 措。其中,結構性減稅應當成為(wei) 積極財政政策的重心所在。

  經濟參考報:那您認為(wei) ,結構性減稅主要減哪些稅?調整路徑是怎樣的?

  高培勇:從(cong) 2011年我國稅收收入結構的格局可以看到,我國稅收收入的70%以上都是間接稅。而間接稅作為(wei) 價(jia) 格的構成要素之一,通常可直接嵌入商品售價(jia) 之中,屬於(yu) 可通過價(jia) 格渠道而轉嫁的稅;我國稅收收入的90%以上,都是由企業(ye) 繳納的稅。而由企業(ye) 繳納的稅,作為(wei) 其生產(chan) 或經營成本的構成要素之一,通常也要極力擠入商品售價(jia) 之中,屬於(yu) 有可能通過價(jia) 格渠道而轉嫁的稅。

  調整的方向是在適當降低宏觀稅負水平的前提下,減少間接稅,增加直接稅;減少來自於(yu) 企業(ye) 繳納的稅,增加來自於(yu) 居民繳納的稅。

  將結構性減稅的謀劃放入如此的背景之下,一個(ge) 顯而易見的結論肯定會(hui) 接踵而來:可以也應當進入結構性減稅視野的,主要是那些由企業(ye) 繳納、走價(jia) 格通道轉嫁的間接稅。

  具體(ti) 而言,在2012年,政府實施減稅的重點應在於(yu) 流轉稅。在增值稅、營業(ye) 稅和消費稅等三大流轉稅稅種中,又應以增值稅為(wei) 主。為(wei) 什麽(me) 這樣說呢?其理由有如下三點:

  其一,增值稅的“擴圍”改革試點方案已經公布,營業(ye) 稅終歸要被增值稅“吃掉”的趨勢已經不可逆轉,倘若不同時出台其他的配套措施,“擴圍”後的增值稅收入所占份額,將一下子竄升至50%以上。故而,從(cong) 減少間接稅、增加直接稅的方向論,減稅的主要對象,無疑應當鎖定份額最大、收入最多的稅種———增值稅。

  其二,在間接稅(流轉稅)中,如前述的情形,增值稅不僅(jin) 塊頭兒(er) 最大,而且還要逐步“擴圍”至營業(ye) 稅的地盤。故而,從(cong) 減稅效應最大化的初衷論,減稅的主要對象,當然要鎖定於(yu) 企業(ye) 法人所繳納的份額最大、收入最多、呈進一步增長態勢的稅種———增值稅。

  其三,增值稅“擴圍”或稱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的改革試點方案已經公布,可以抓住增值稅“擴圍”改革的契機,同時推出降低稅率措施。兩(liang) 者雙管齊下,實現增值稅稅收負擔水平較大幅度下調。

  經濟參考報:中央經濟工作會(hui) 議還談到,2012年要推進房產(chan) 稅改革試點,您認為(wei) ,政策措施能否達到預期目的?執行的難點在什麽(me) 地方?

  高培勇:從(cong) 2003年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hui) 載入“穩步推行物業(ye) 稅”的內(nei) 容算起,房產(chan) 稅改革已經曆時8年有餘(yu) 。滬渝兩(liang) 個(ge) 城市的試點也已曆時1年。從(cong) 總的方麵看,改革試點有進展,但仍麵臨(lin) 著相當的困難。其所積累的經驗,尚未達到向全國推廣的時候。

  我國房產(chan) 稅改革試點的真正難點,始終鎖定於(yu) 能否對存量而非增量房征稅。對存量房征收房產(chan) 稅,才是我們(men) 在房產(chan) 稅改革試點中麵對的真正考驗,才屬於(yu) 房產(chan) 稅改革試點中真正較勁的地方。

  問題是,這恰恰觸動了我國現實稅收征管機製的“軟肋”。我曾多次論證過,我國現實稅收征管機製的基本圖景就在於(yu) “間接”+“截流”。所謂“間接”,指的是,除了少許的例外,它基本上隻適於(yu) 征收間接稅,而不適於(yu) 征收直接稅。所謂“截流”,指的是,它基本上隻能征以現金流為(wei) 前提的稅,而不能征存量環節的稅。適用於(yu) 存量房的房產(chan) 稅總要對房地產(chan) 所有人征收,所以,它必須直接麵對自然人納稅人,而不能繞開自然人或通過法人納稅人間接征收。適用於(yu) 存量房的房產(chan) 稅也總要以房地產(chan) 的存量價(jia) 值為(wei) 基礎征收,所以,它必須麵對存量稅源的征管,而不能局限於(yu) 流量或搬用適用於(yu) 流量的征管安排。

  然而,這又絕非易事。無論如何,我們(men) 必須看到,對存量房征稅試點所挑戰的,不僅(jin) 僅(jin) 是重慶市一個(ge) 地方的稅收征管機製,而是整個(ge) 中國的稅收征管機製。注意到中國長期沿襲的“政府管單位,單位管個(ge) 人”的傳(chuan) 統管理模式,還可以進一步說,它所挑戰的,也不僅(jin) 僅(jin) 是中國稅務係統的管理機製,而且是整個(ge) 中國社會(hui) 的管理機製。所以,重慶市也好,上海市也罷,房產(chan) 稅試點的目標和焦點,應當也必須瞄準於(yu) :找到一種可對接存量住房且適用房產(chan) 稅通行規則的“可持續”和“可複製”的征管機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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