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財經

文章

調控與監管:銀行法改革方向

發稿時間:2012-01-05 00:00:00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報》第252期   作者:楊鬆

  導致美國次貸危機的重要原因是其金融法製和政策的重大缺陷,建構於(yu) 實體(ti) 經濟基礎上的現行金融法律製度,麵對日益膨脹和複雜的虛擬經濟,出現了法律關(guan) 係界定和調整真空。金融危機反映了基礎金融交易法、金融調控與(yu) 監管法落後於(yu) 金融發展的現實。而危機的全球蔓延,不僅(jin) 是國際金融法律缺失的結果,也是美國貨幣權調控權擴張和侵犯他國貨幣權的結果。

  避免金融危機必須從(cong) 規製國家貨幣權入手,明確各國貨幣的法律責任,加強各國貨幣的國際合作義(yi) 務,推動超主權信用貨幣成為(wei) 主要國際儲(chu) 備幣種。在國際層麵,要明確提煉國際貨幣金融體(ti) 係的重大法律問題,以貨幣權的國際製約為(wei) 基礎,以國際儲(chu) 備法、國際匯率法、外匯管製法為(wei) 國際貨幣法內(nei) 核,以國際金融組織法、國際金融監管法、區域金融合作法為(wei) 主體(ti) ,以國際金融企業(ye) 的社會(hui) 責任、金融信用評級機構立法的國際化為(wei) 重點,建立多元互補、合作共贏的國際貨幣金融法律機製。

  銀行法發展進入新階段

  金融危機使各國多年沿襲的銀行業(ye) 規製理念和監管路徑出現了不同程度的變革,在創新與(yu) 傳(chuan) 統、分業(ye) 與(yu) 統合、監管與(yu) 自律、調控與(yu) 交易等方麵各國均出現了重大調整,銀行法律製度隨之取得新的發展。

  在中國的銀行法研究中,中央銀行獨立性、透明度、貨幣權與(yu) 貨幣政策問題首先成為(wei) 熱點問題。對中央銀行透明度,需要從(cong) 目標、操作、知識透明度等方麵進行係統構建。中國貨幣權的保護、人民幣的地位與(yu) 功能及國際化進程中區域化的法律保障,是國家安全的核心內(nei) 容之一,需要考慮中國的國家利益以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規範進行建設。

  中國銀行法研究還開始關(guan) 注銀行跨業(ye) 經營法律製度。在“創新與(yu) 發展”的理念下,銀行兼營保險、信貸資產(chan) 證券化、金融控股公司等混業(ye) 金融呈現發展態勢,金融業(ye) 反壟斷、防火牆、加重責任製度、資本充足性、建立內(nei) 部控製與(yu) 外部監管、主體(ti) 資格、混業(ye) 模式、跨業(ye) 行為(wei) 規則、構建混業(ye) 經營治理結構框架等法律問題凸顯出來,日益成為(wei) 銀行法研究的重點問題。

  在特殊金融主體(ti) 中,應該重點關(guan) 注政策性銀行和農(nong) 村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立足於(yu) “公益與(yu) 責任”,可考慮構建不同於(yu) 商業(ye) 銀行的立法模式,規範其資金來源渠道和運用機製,完善其法人治理結構和風險控製機製,建立“一行一則”的靈活有效監管機製。中國的農(nong) 村合作金融立法要保護自主發展和產(chan) 權創新,厘清合作金融的產(chan) 權關(guan) 係,以借款人權利保護為(wei) 宗旨,注重立法規範風險控製。

  銀行退出的法律製度應重點關(guan) 注商業(ye) 銀行公共資金救助與(yu) 破產(chan) 。立足“穩定與(yu) 效率目標追求”,可以考慮建立以存款保險公司、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為(wei) 救助主體(ti) ,銀監會(hui) 、存款保險公司、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四家機構之間分工明確又相互協調的問題銀行公共資金救助體(ti) 係。問題銀行接管措施具有行政強製傾(qing) 向,針對接管製度的核心問題,如接管條件、接管人、接管程序及接管措施,逐一進行立法調整。銀行破產(chan) 應以特殊破產(chan) 立法模式下分業(ye) 立法為(wei) 發展路徑,以“行政主導”和“司法主導”相結合的“混合型主導”為(wei) 破產(chan) 程序主導機構,提倡救助性並購,摒棄行政撤銷,建立即時矯正措施,將處置問題商業(ye) 銀行的成本最小化、原則法製化;建構存款保險公司,建立內(nei) 容涵蓋破產(chan) 啟動程序、破產(chan) 預防程序、破產(chan) 清算程序和破產(chan) 法律責任的中國化商業(ye) 銀行破產(chan) 法律製度。

  金融監管權力配置結構是關(guan) 鍵

  從(cong) “安全與(yu) 開放視角”看,金融監管製度的合理性及其有效性關(guan) 鍵在於(yu) 金融監管權力配置結構。銀行監管權配置依據是銀行監管規則體(ti) 係,其配置結構由政府監管權、市場監管權、自我監管權按照不同比重形成,而配置績效不僅(jin) 受其結構製約,還受政治經濟等因素製約,配置的法律表現形式主要是授權性配置與(yu) 製衡性配置。

  中國在銀行監管權結構層麵和運行層麵都存在一些問題,銀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始終得不到有效強調。目前需著力關(guan) 注係統性風險,激勵銀行債(zhai) 權人主體(ti) 的監管主動性。在明晰權力、統一機構、解決(jue) 衝(chong) 突、建立問責等方麵加強,並通過適當建立綜合監管予以完善。要加強跨境機構母國監管責任製度,母國監管責任並不是單一、獨立的責任,它是以東(dong) 道國履約為(wei) 前提,是一種附條件的責任。應當完善母國監管立法,建立針對境外子行和境外分行不同的監管模式、監管權限和監管標準,同時加強雙邊監管合作,以適應中國金融開放及國際化要求。

  銀行法律製度的體(ti) 係化同樣是一個(ge) 重要問題,體(ti) 係化是以金融調控與(yu) 監管職能協調為(wei) 基準,必須注意:中央銀行獨立性和透明度相關(guan) 製度必須有利於(yu) 貨幣政策調控功能的實施和貨幣權力的行使;銀行跨業(ye) 經營不能背離銀行基本職能;特殊金融主體(ti) ,如政策性銀行、合作金融組織,在立法上需要體(ti) 現國家調控和公共責任取向;問題銀行的公共資金救助和接管製度必須協調,銀行破產(chan) 製度也要反映不同於(yu) 一般企業(ye) 的金融安全原則。銀行監管權力的配置既要反映中國政治體(ti) 製和經濟製度的需要,也要適應金融產(chan) 品規製的特殊需求,形成體(ti) 係化的銀行法律製度。

  (作者單位:遼寧大學法學院)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