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分稅製改革與地方稅製的完善
發稿時間:2011-12-09 00:00:00 來源:中國宏觀經濟信息網 作者:王德祥 袁建國
財政部2009年發布《關(guan) 於(yu) 推進省直接管理縣財政改革的意見》,到2012年各省(除民族自治地區以外)將全麵實行“省管縣”財政體(ti) 製。“省管縣”改革的目的在於(yu) 建設省、縣(市)二級地方財政結構、推動縣域經濟發展。從(cong) 2003年以來湖北、安徽、山東(dong) 等省進行“省管縣”財政改革試點的情況看,改革對緩解縣級財政困難、推動縣域經濟發展的作用是肯定的,主要因為(wei) 省級以上財政加強了對縣級財政的資助。從(cong) 保證縣級財政規範運行和長期、穩定發展來看,必須建立規範的地方(省、縣之間)分權分稅財政體(ti) 製。本文對於(yu) 在省管縣改革的背景下,如何深化地方分稅製改革、完善地方稅製問題進行初步分析。
一、關(guan) 於(yu) 稅收劃分的研究進展
地方稅收是地方政府履行地方公共服務職能的條件。1956年,蒂布特(Tiebout,1956)提出“用足投票”理論,認為(wei) 如果采取分地區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務,若居民可以根據自己的偏好自由遷移、選擇居住區、享受地方公共服務,將會(hui) 促使各地政府考慮本地居民的需求、加強服務提供,從(cong) 而形成各地之間的服務提供競爭(zheng) 、提高服務效率。這一理論成為(wei) 實施財政分權、分稅製度的基本依據。1959年,馬斯格雷夫(Musgrave,1959)進一步提出財政職能和職能分派理論,他指出在市場條件下財政的基本任務是補充市場機製的不足和缺陷,履行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穩定增長的職能;從(cong) 履行職能的手段和所處的地位來看,中央財政應主要承擔收入分配和穩定增長職能,而地方則主要是提供地方公共品,以優(you) 化資源配置,相應地,地方稅收主要用於(yu) 提供地方公共品,應限於(yu) 本地不易“輸出”、便於(yu) 地方征管、稅基流動性低的稅收,而稅基流動性強、與(yu) 收入分配和經濟運行相關(guan) 的大宗稅收應劃歸中央。
此後,奧茨(Oates,1972)和金(King,1984)等人進一步提出中央(聯邦)和地方分稅的具體(ti) 標準,如:稅基不流動的稅收歸地方;稅基分布比較均衡的稅收歸地方;稅收對象明顯的歸地方;中央不易征管的歸地方;地方稅收應當穩定和充分;地方稅應堅持受益原則;其他稅收則歸中央。斯蒂芬·貝利(StephenJ.Bailey,1999)則提出,地方稅應遵守公平、效率、可見、自主、經濟、充分、穩定、固定(稅基)這8條原則。
在我國,自1994年實行分稅製改革以來,財政學界也對此進行了廣泛研究。近年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liang) 個(ge) 方麵:(1)分稅原則。一種觀點認為(wei) ,一級政權要有一級事權、一級財權,各級政府都要有自己穩定的、與(yu) 事權配套的稅源;另一種觀點認為(wei) ,我國應建立非對稱的分稅製,采取稅種劃分和管理以中央為(wei) 主、稅款使用以地方為(wei) 主(通過轉移支付機製)的方式,既保證中央宏觀控製又調動地方的積極性。(2)具體(ti) 劃分。大多數學者認為(wei) 要完善地方稅體(ti) 係、確立地方主體(ti) 稅種;關(guan) 於(yu) 分稅,一些人認為(wei) 省級以營業(ye) 稅為(wei) 主、縣級以房地產(chan) 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為(wei) 主、並輔以其他稅種,也有學者則考慮了省、市、縣(區)、鄉(xiang) 鎮四級的稅收。但究竟何者更科學,目前尚無定論。
總體(ti) 來看,國內(nei) 學術界關(guan) 於(yu) 如何推進省以下地方分稅製改革還存在不同看法,主要涉及地方分稅製的目標和原則,例如:如果按省、縣兩(liang) 級分稅,是不是要使省、縣兩(liang) 級完全滿足各自的需要?而如果不是充分滿足需要,分稅的作用和意義(yi) 又是什麽(me) ?二是如何具體(ti) 劃分才是合理的問題,即現有的地方稅種中哪些稅種應劃歸省級、哪些應劃歸縣級?依據又是什麽(me) ?
二、完善地方稅製、劃分地方稅收的原則
公共財政理論認為(wei)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劃分的根本目的在於(yu) 保證各級政府履行職能、彌補市場機製缺陷,促進社會(hui) 經濟穩定發展。根據“省管縣”改革目標和當前地方財政困難特別是縣級基層政府難以履行職能、以致縣域經濟發展滯後這一狀況,推進地方分稅製的核心顯然是保證縣(市)政府履行職能,因此,完善地方稅製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有利於(yu) 地方配置和分配調節的原則
地方政府的職能是提供地方公共品、優(you) 化資源配置,故在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劃分稅收、安排稅種應根據各稅種對各級地方政府引導資源配置、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作用大小為(wei) 標準。例如,那些在地方引導資源配置和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中起主要作用的應作為(wei) 主體(ti) 稅種,比如稅基寬、與(yu) 地方各產(chan) 業(ye) 發展相關(guan) 、收入穩定且比重較大的稅種;同理,對地方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起次要作用的即為(wei) 地方輔助稅種;而不起作用或作用很小的稅種應考慮取消。
同時,劃分地方稅種也應兼顧收入分配調節的需要。雖然傳(chuan) 統理論認為(wei) 地方進行分配調節可能促使本地富人遷出,反而不利於(yu) 地方發展,但從(cong) 我國的情況看,由於(yu) 地方區域的範圍大、居民移動還存在許多約束,而且地區內(nei) 收入分配差距有不斷增大的趨勢,因此,客觀上需要地方政府承擔一部分分配調節職能,以緩和本地的收入分配矛盾。這也就要求在地方稅收劃分時必須注意各稅種對於(yu) 分配調節的作用大小。一般來說,直接稅如所得稅、財產(chan) 稅的分配調節作用強,而間接稅如商品稅、行為(wei) 目的稅的引導生產(chan) 配置的作用強,所以,為(wei) 保證各級地方政府履行資源配置職能、兼顧收入分配職能,各級地方財政的間接稅和直接稅都應占有一定比重,以形成功能互補的地方稅收結構。
(二)滿足地方基本公共支出需要的原則
在目前地方公共服務提供不足、而地方財政支出又缺乏規範約束的情況下,地方稅收劃分不能堅持充分滿足需要原則,當然也不能因為(wei) 地方財政支出不規範而完全放棄滿足需要的原則。最好的選擇是保證滿足提供本地基本公共服務的需要。為(wei) 此,在稅收劃分時應首先估計地方的基本公共支出需要,同時估計有一定影響的地方稅種的收入規模,按二者大體(ti) 相當的原則來確定稅種範圍。
還應看到,滿足地方基本公共支出需要首先是保證地方基層政府的基本支出需要,因為(wei) 隻有基層政府才提供與(yu) 本地居民生產(chan) 、生活直接相關(guan) 的基本公共服務(如基本醫療、基礎教育、社區安全、環境與(yu) 道路、基本生活與(yu) 生產(chan) 設施、就業(ye) 培訓、老幼照顧等);而基層以上政府主要是提供基層政府不能、或不能充分提供的公共服務,這些提供具有補充基層提供的性質。也就是說,如果基層政府不能提供直接麵向居民社區的基本公共服務,地方政府就不可能真正履行職能。因此,稅收劃分時應首先保證縣級基層政府的基本支出需要。
(三)地方征管成本最小原則
稅收活動涉及征管成本和依從(cong) 成本。征收管理成本是指稅務活動的開支和耗費,管理成本高意味著稅收征管活動的開支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大;依從(cong) 成本指納稅人依法納稅所支出的費用,依從(cong) 成本高容易引起逃稅和抗稅。地方稅的征管成本最小原則就是要將那些中央不便於(yu) 征管的稅收劃歸地方、並要求地方精簡稅製,不能為(wei) 取得收入而開征各種零散的、不便征管的、依從(cong) 成本高的地方稅,即使是那些對地方社會(hui) 經濟發展有一定影響的稅收,在可能的情況下,也應盡量采取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級間共享或代征的方式,以減少征管機構、減少人員支出和依從(cong) 成本。稅收征管成本最小原則也就是地方稅收的經濟原則、效率原則。
(四)保證地方稅收自主權原則
保證地方政府履行職能,客觀上要求地方各級政府有一定稅收自主權。一些國家采取給予地方較充分的稅收自主權、使其根據本地公共支出需要自行決(jue) 定地方稅收的模式--如美國實行的聯邦與(yu) 各州之間稅收獨立、稅源共享模式。在這種模式下,稅收劃分主要是協調各級政府的稅收重點,避免聯邦與(yu) 地方、地方與(yu) 地方之間形成稅收競爭(zheng) 和配置扭曲。由於(yu) 采取這一模式需要有政治聯邦製基礎,故我國不適合采用這一模式。
目前大多數國家采用的分稅方法是:在稅權相對集中、統一的前提下,通過中央授權和地方建議、中央審核批準方式給地方各級政府一定的稅收自主權。在這一方式下,地方稅製主要包括:地方專(zhuan) 有稅、附加稅、共享稅。其中,專(zhuan) 有稅種是地方可在一定範圍內(nei) 調整稅基和稅率、自主征管的稅種;附加稅是地方可在一定範圍內(nei) 調整稅率的、但根據中央和上級政府規定的統一稅基征收的稅種;共享稅是地方按比例分享收入、一般不負責征管的稅種。在我國,地方缺乏稅收自主權是一個(ge) 長期問題,這也是地方稅收不穩定、基層財政實力弱的原因之一。因此,完善地方稅製客觀上要求設置地方各級的專(zhuan) 有稅、附加稅和共享稅,來構建結構合理、收入穩定的地方稅體(ti) 係。
表1是日本、德國州和縣以下地方的稅製結構。其共同特點是:第一,在州(日本為(wei) 都道府縣)、縣或鄉(xiang) (日本為(wei) 市町村)兩(liang) 級,每級政府都有一定比例的本級專(zhuan) 有稅種,以及附加稅(日本比較偏好)和共享稅種(德國比較偏好)--附加稅和共享稅種主要用於(yu) 管理成本高、地方不宜管理的增值稅和所得稅。第二,州級政府(地方區域政府)的主體(ti) 稅種是行為(wei) 目的稅(在德國是汽車稅,該稅收主要用於(yu) 環境保護)、所得稅(在日本是事業(ye) 稅,該稅收主要用於(yu) 調節產(chan) 業(ye) 和行業(ye) 發展),而縣以下基層政府的主體(ti) 稅種都是財產(chan) 稅。這說明,區域政府的專(zhuan) 有稅種、其中又主要是主體(ti) 稅種主要用來調節產(chan) 業(ye) 發展,引導區域的資源配置;而基層政府的專(zhuan) 有稅種、其中又主要是主體(ti) 稅種用來調節收入分配,並且調節房地產(chan) 業(ye) 發展。
三、完善地方稅製的主要措施
根據以上目標定位和原則,我國地方稅製的改革和完善工作應從(cong) 以下三方麵著手:
(一)改革資源稅和營業(ye) 稅、開征環境稅和消費稅等,加強地方稅的配置作用
1.改革資源稅。調節、引導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yu) 使用是地方優(you) 化資源配置的重要內(nei) 容。我國現行資源稅製的主要問題,一是範圍窄、稅率低,不足以抑製各地的競爭(zheng) 性開發;二是資源稅作為(wei) 共享稅,各地不能根據本地配置和資源開發的情況進行調整,形成了中西部不發達地區輸出資源、環境惡化而東(dong) 部地區受益的格局。因此,資源稅改革應考慮:(1)擴大資源稅範圍,提高稅率。將水、土地、森林資源等列入資源稅的範圍,提高礦產(chan) 資源稅的稅率。(2)調整資源稅的管理歸屬。將資源稅劃歸地方(海洋資源收費仍由中央管理),加強地方的資源配置力度,讓各地根據本地實際逐步擴大稅收範圍和提高稅率,改變資源輸出地區無力補償(chang) 資源環境損失、基礎設施建設落後、公共品提供不足的狀況,加速中西部的經濟發展。
2.開征環境稅。將排放廢水、廢氣、廢料,汙染環境的行為(wei) 和產(chan) 品作為(wei) 地方環境稅的對象,按排放量和汙染等級運用固定稅率征收。各地應在廣泛征求公眾(zhong) 意見的基礎上逐步開征包括水汙染稅、垃圾稅、汽車稅(按廢氣排放標準和汽缸容積征收的機動車稅)、燃油稅(不作為(wei) 養(yang) 路稅)、核電生產(chan) 稅、化學製品稅在內(nei) 的環境稅。地方環境稅主要用於(yu) 環境治理和環境保護,作為(wei) 地方政府加強公共環境服務提供、推動地方社會(hui) 經濟協調發展的重要手段。
3.改革營業(ye) 稅。現行營業(ye) 稅是一種服務業(ye) 稅,隨著增值稅向交通運輸業(ye) 和建築安裝業(ye) 延伸,營業(ye) 稅的範圍將進一步縮小、對地方資源配置的影響力也就更弱。但從(cong) 它以營業(ye) 收入為(wei) 稅基的特點看,它完全可以對地方各行業(ye) 和產(chan) 業(ye) 、對地方的資源流動與(yu) 配置產(chan) 生重要影響。營業(ye) 稅的改革主要是擴大稅收範圍和調整稅率:對地方轄區內(nei) 的所有產(chan) 業(ye) 和行業(ye) 征收營業(ye) 稅(同時取消按隸屬關(guan) 係繳納營業(ye) 稅的規定),並靈活運用稅率差異來區別產(chan) 業(ye) 和行業(ye) ,使營業(ye) 稅成為(wei) 地方引導資源配置的主體(ti) 稅種。
4.開征地方消費稅。目前除了營業(ye) 稅,地方基本上沒有其他的商品(勞務)稅種可用來影響本地生產(chan) 和消費,既限製了地方稅的配置功能,也限製了地方稅的財政功能。應考慮增設地方消費稅,開征地方煙稅和酒稅等。
5.開征寵物稅。目前,城鎮家庭養(yang) 寵物之風盛行,既耗費資源,又影響公共環境,不利於(yu) 和諧社會(hui) 構建。開征寵物稅可以調節養(yang) 狗、養(yang) 蛇等行為(wei) ,也有利於(yu) 社會(hui) 分配與(yu) 和諧社會(hui) 建設。
6.廢止屠宰稅和筵席稅。屠宰稅和筵席稅過於(yu) 老化,對地方資源配置的作用很小。況且,各地大都停征。
(二)改革財產(chan) 稅和個(ge) 人所得稅,開征遺產(chan) 稅和社保稅,發揮分配調節功能
1.改革財產(chan) 稅。現行財產(chan) 稅包括房產(chan) 稅、城市房產(chan) 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稅種分散、稅製不統一、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有限。改革財產(chan) 稅主要是在歸並的基礎上開征統一的物業(ye) 稅或房地產(chan) 稅,按市場價(jia) 值計稅。
2.改革個(ge) 人所得稅。目前,個(ge) 人所得稅是共享稅(個(ge) 人利息所得稅作為(wei) 中央稅),主要問題是分配調節作用不明顯。一是由於(yu) 分類計征不能全麵反映個(ge) 人的總體(ti) 收入狀況;二是扣除標準不盡合理,使它不能成為(wei) 真正覆蓋全社會(hui) 的“大眾(zhong) 稅”。改革個(ge) 人所得稅應考慮擴大所得範圍、修訂扣除標準、建立分類與(yu) 綜合相結合的個(ge) 人所得稅製度。另外,從(cong) 個(ge) 人所得稅與(yu) 社會(hui) 分配和經濟運行密切相關(guan) 的特點看,個(ge) 人所得稅應由中央管理;地方個(ge) 人所得稅可以采取附加稅形式,按中央個(ge) 人所得稅的稅基、根據本地情況及時調整稅率來征收。
3.開征遺產(chan) 與(yu) 贈與(yu) 稅。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家庭財富的增長,財產(chan) 繼承和受贈將成為(wei) 影響社會(hui) 分配格局的重要因素,開征遺產(chan) 與(yu) 贈與(yu) 稅的條件基本成熟。目前,應考慮開征由地方管理的遺產(chan) 繼承稅,對居民個(ge) 人繼承的房地產(chan) 和存款運用累進稅率計征,並使其最高稅率與(yu) 個(ge) 人所得稅的最高稅率保持一致。開征遺產(chan) 稅將加強地方的分配調節作用。
4.開征社會(hui) 保障稅。建立社會(hui) 保障製度、向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進行社會(hui) 分配調節的重要形式。改革開放以來,各地以征收社會(hui) 保險費的方式進行了長達20多年的嚐試,積累了經驗,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現在看來,改費為(wei) 稅,由財政部門規範征收和管理更符合我國的實際。應適時開征包括基本養(yang) 老保障、醫療保障、失業(ye) 保障在內(nei) 的統一的社會(hui) 保障稅,建立主要由地方管理的、比較規範和完善的社會(hui) 保障製度。
5.改革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目前僅(jin) 次於(yu) 營業(ye) 稅,主要用於(yu) 城市建設和維護。鑒於(yu) 目前城鄉(xiang) 發展差距擴大的狀況,出於(yu) 支持農(nong) 村建設和發展的考慮,應將其改為(wei) 城鄉(xiang) 統一建設稅,作為(wei) 主要用於(yu) 地方調節城鄉(xiang) 分配和實施以城帶鄉(xiang) 、支持農(nong) 村發展戰略的稅收手段。
(三)明確劃分地方各級稅收,確立主體(ti) 稅種,建立穩定的地方稅體(ti) 係
我國現行地方稅製的主要缺陷是:分稅不徹底,地方各級政府(省、市、縣、鄉(xiang) 鎮)沒有各自的專(zhuan) 有稅種和穩定的稅收體(ti) 係(目前地方政府之間的稅收分成不利於(yu) 基層財政穩定運行)。根據目前學術界關(guan) 於(yu) 簡化地方財政層級、著重建設省和縣(市)兩(liang) 級財政的觀點,地方政府之間的稅收劃分可作如下安排:
1.省級稅收。主要用於(yu) 跨縣(市)的公共品提供和保證公共服務均等化,從(cong) 全省產(chan) 業(ye) 協調發展的角度引導資源配置、根據全省範圍內(nei) 各階層的收入分配狀況進行分配調節。
(1)專(zhuan) 有稅:遺產(chan) 與(yu) 贈與(yu) 稅、營業(ye) 稅、車輛購置稅、資源稅、煙稅、酒稅。其中,將遺產(chan) 與(yu) 贈與(yu) 稅劃為(wei) 省級管理,是因為(wei) 它是財產(chan) 稅和所得稅的重要補充,而財產(chan) 和所得又與(yu) 地方公共服務提供情況密切相關(guan) ,劃歸地方管理有利於(yu) 地方的資源配置(如保證公共品的提供,鼓勵社會(hui) 的慈善捐贈等)和收入分配調節。但是,如劃歸市(縣),則與(yu) 市(縣)的房地產(chan) 稅重疊,使轄區較小的基層政府的收入分配效應太強。
營業(ye) 稅劃歸省是因為(wei) 改革後的營業(ye) 稅覆蓋麵寬、資源配置作用強,適宜作為(wei) 區域性地方政府的主體(ti) 稅種。如劃歸縣(市)管理,則易使較小的轄區之間產(chan) 生較強的稅收競爭(zheng) 和配置扭曲。
將目前中央管理的車輛購置稅劃歸地方,主要是考慮到車輛購置和使用的普遍性,而車輛購置主要對地方交通和環境產(chan) 生壓力,稅收的目的在於(yu) 優(you) 化各地的資源配置而不是在全國範圍內(nei) 進行分配調節。
資源稅由共享稅調整為(wei) 地方稅。一般認為(wei) ,資源稅具有稅基分布不均的特點,如由地方管理可能會(hui) 加劇各地的財政不平衡和公共服務差距,鼓勵資源產(chan) 地的開發行為(wei) 、吸引外部資源要素流入。但在我國,情況則恰恰相反,資源稅政策傾(qing) 向於(yu) 支持東(dong) 部的工業(ye) 化。因此,將資源稅劃歸地方,由各省根據具體(ti) 情況進行管理,將更有利於(yu) 中西部地區的發展。
至於(yu) 地方煙、酒消費稅,省和縣(市)兩(liang) 級可以分別對本地批發業(ye) 和零售業(ye) 者征收。
(2)附加稅:個(ge) 人所得稅。省級個(ge) 人所得稅主要參照中央個(ge) 人所得稅的稅基,根據省內(nei) 不同階層的收入差距情況、運用簡化的累進稅率、及時調整稅率來進行管理。
(3)共享稅:增值稅、企業(ye) 所得稅、印花稅(地方共享)。增值稅應遵從(cong) “中性”特點(對不同地區、行業(ye) 、產(chan) 業(ye) 、產(chan) 品,對不同環節和不同類型的企業(ye) )和“目的地原則”,而由各地管理則很難達到兩(liang) 者的統一和協調。另外,增值稅對社會(hui) 需求和經濟穩定的影響大,故一般由中央管理。但是,考慮到企業(ye) 經營客觀上需要地方公共服務,故適宜各級共享。
企業(ye) 所得稅作為(wei) 共享稅是因為(wei) 企業(ye) 的投入和收入來源廣泛,若由各地方管理則可能因為(wei) 政策不一而引起公司、企業(ye) 的頻繁移動和稅收輸出,也不利於(yu) 統一大市場的建設。同樣,企業(ye) 所得稅對社會(hui) 總需求和經濟運行的影響大,而企業(ye) 經營依賴當地公共服務(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看,基層財政可以比省級財政有更大的分享比例),故企業(ye) 所得稅也宜采取中央管理、各級共享方式。
目前主要由地方管理的印花稅主要是收入功能,可以采取省、縣(市)共享方式。至於(yu) 證券交易稅,因與(yu) 證券市場發展和宏觀經濟運行相關(guan) 、政策性強,應由共享稅改為(wei) 中央稅。
2.縣(市)稅收:主要用於(yu) 縣(市)內(nei) 基本公共品的統一提供,根據轄區內(nei) 產(chan) 業(ye) 發展和各階層的收入分配狀況進行配置和分配調節。
(1)專(zhuan) 有稅:房地產(chan) 稅、契稅、城鄉(xiang) 建設稅、環境稅、車船稅、寵物稅、煙稅、酒稅。
(2)附加稅:個(ge) 人所得稅。
(3)共享稅:增值稅、企業(ye) 所得稅、印花稅(地方共享)。
房地產(chan) 稅作為(wei) 縣(市)稅,是因為(wei) 房地產(chan) 稅歸宿明確,縣(市)管理的成本低,有利於(yu) 基層政府管理和進行分配調節;同時,房地產(chan) 業(ye) 和房地產(chan) 價(jia) 值通常伴隨地方道路和其他基礎設施的改善而穩定增長,故由基層管理既符合受益原則,也便於(yu) 地方基層提供公共品和優(you) 化資源配置,這也是房地產(chan) 稅可以作為(wei) 地方基層主體(ti) 稅種的原因。契稅是房地產(chan) 的交易過戶稅,與(yu) 房地產(chan) 稅的管理保持一致更為(wei) 合理。城鄉(xiang) 建設稅作為(wei) 支持農(nong) 村發展的專(zhuan) 項稅收,由縣(市)根據本地城鄉(xiang) 發展差距進行管理和調節更直接、更便利。環境稅、車船稅、寵物稅等也適宜作為(wei) 基層進行資源配置的行為(wei) 目的稅。
縣(市)個(ge) 人所得稅采取中央個(ge) 人所得稅的附加稅形式既便於(yu) 征管,又可以根據本地各階層間的收入分配差距情況進行調整(稅率級次和稅率水平)。縣(市)分享增值稅、企業(ye) 所得稅和印花稅,可以有力地支持本地公共品的提供。
經過改革和調整後的地方稅體(ti) 係如表2所示。與(yu) 現行稅製相比,改革後的地方稅製在結構上明顯改善,各級地方政府都有相對穩定的稅收體(ti) 係;間接稅和直接稅得到補充和完善,地方稅製的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功能將顯著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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